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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联合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旅行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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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整版)太阳联合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旅行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太阳联合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旅行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被保险人应为6个月至8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对于71至80周岁的被保险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障的保险金额为以下所述的一半,保险费维持不变。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
2、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
3、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二)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的旅行期间,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的旅行期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65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
4、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约定的残疾、烧烫伤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二)残疾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的旅行期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365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
5、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365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三)烧烫伤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的旅行期间,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致三度以上烧伤,保险人按保险合同所附烧烫伤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
6、烧烫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一项以上烧伤时,保险人将给付相应烧伤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四)保险期间延长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的旅行期间,被保险人如果因为下列原因而无法回到家庭居所或居住地,保险人将根据被保险人完成旅行合理及必要所需的时间,延长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但最长不超过7天.保险期间的延长不加收保险费. 原因:1)经执业医师书面建议,鉴于被保险人医疗状况,旅行应该延期;或2)被保险人预订的返回家庭居所或居住地的交通工具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延误.第六条因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二)
7、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七)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 或辐射;(八)由恐怖主义行为以任何方式导致或促成的任何事件;(九)HIV(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以及与HIV有关的疾病如艾滋病(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和任何HIV病毒派生或变异引起的疾病;(十)为压力,焦虑,抑郁,紧张,情绪化,精神病或精神方面的问题或紊乱而导致的意外伤害;(十
8、一)参与任何具有竞赛性质、竞争性或专业级别的,或者是被保险人能从中赚取或获得报酬、捐赠、资助或奖励的体育活动;(十二)参与任何赛马,或各种车辆表演及竞赛;(十三)作为机组人员或船员,或为任何在飞行器内或飞行器上以贸易、技术操作为目的而飞行或参与任何空中活动;(十四)在执业医师认定为不适于旅行的情况下,被保险人仍继续旅行;(十五)作为体力劳动者受雇工作于商业船舶上;或参与离岸作业、空中摄影或爆破作业;(十六)从事海军、陆军、空军、执法人员或国民防卫服务或操作;或(十七)受保前已存在的受伤及其并发症;(十八)既往医疗状况或未向保险人声明并由保险人书面接受被保险人的既往身体状况;(十九)未能采取一切
9、合理的措施避免意外伤害。第七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二)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将退还未满期净保费。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八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第九条本合同保险期间以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第十
10、条本合同旅行期间指由保险人承保的旅行,且: 1) 始于下列事件中最迟发生的事件: (1) 被保险人离开其境内日常住所或日常办公场所直接前往旅行目的地;或 (2) 保险单上载明的生效日;2) 终止于下列事件中最早发生的事件: (1) 被保险人回到其境内日常住所或日常办公场所;或 (2) 保险单上载明的终止日;3) 单次旅行最长不超过连续90天。若保险单上特别列明每次旅行的最长旅行天数,则以保险单为准.保险人义务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
11、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三条保险人依据第十八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第十四条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
12、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并按要求提供证明文件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
13、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八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
14、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第十九条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第二十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第二十一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
15、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身故保险金申请(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2)保险单原件;(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4)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7
1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二)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申请(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2)保险单原件;(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4)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或烧烫伤鉴定诊断书;(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第二十二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二十三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
17、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四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全年旅行保单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1)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2)保险单原件;(3)保险费交付凭证;(4)投保人身份证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
18、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对于单程旅行保单,投保人只能在保单生效日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如果投保人在生效日前,由于不可预见的情况而取消保单,而且其也不会就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提出索赔,保险人将全额退还其曾支付的保费。如果投保人在生效日前,由于不可预见的情况以外的原因而取消保单,保险人将在扣除15管理费后退还被保险人所交的保费。如果在生效日当日或之后取消保单,保费不再退还。释义1、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2、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太阳联合保险(中国)有限公司。3、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
19、、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4、烧烫伤: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机体软组织的烧烫伤,烧烫伤程度达到度,度烧烫伤的标准为皮肤(表皮、皮下组织)全层的损伤,涉及肌肉、骨骼,软组织坏死、结痂、最后脱落。烧烫伤的程度及烧烫伤面积的计算均以保险人认可的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5、肢:指人体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6、无有效驾驶证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
20、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7、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交通工具(3)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交通工具。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8、未满期净保
21、费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11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9、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10、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1、恐怖主义行为:指个人或团体为了政治、宗教、意识形态或包括使政府或公众陷入恐慌的类似目的,单独或以某组织或政府的名义,或与某组织或政府相关,而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武力、暴力或以武力、暴力相威胁的行动.12、批单: 指由保险人签发的同意对保单进行修改的书面文件,批单视为保单的一部分。13、终止日: 指由保险单载明的保单失效的日期。14、执业医师:指除
22、被保险人及特定人士外的人,且:1) 拥有临床医学学位;且2) 合法注册并拥有执照;且3) 有资格并在其执业地区被授权进行医学治疗及实施手术。15、既往医疗情况:指下列医疗状况:1) 在本保单提供的保险的生效日之前十二(12)个月内被保险人曾因此医疗状况入院治疗;或2) 在本保单提供的保险的生效日之前六(6)个月内被确诊或治疗并由执业医师开出药方。16、既往身体情况:指在本保单生效日之前,已经存在的身体或精神上的缺陷或不良状况。17、单次旅行保单:指针对某次特定旅行的保单,其保险期间始于生效日,终止于被保险人返回中国的日期或终止日,以两者中较早者为准.18、特定人士:指被保险人的配偶、子女、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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