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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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本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依据国务院相关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结合本省实际,现将江苏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措施(以下简称措施)印发给你们并作以下通知: 一、各地、各部门要充足认识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关键意义,认真做好落实决定和措施宣传发动工作。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有利于提升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发展;有利于加强政府宏观调控职能,理顺分配关系,整理经济秩序;有利于加强廉政建设,预防腐败,为建立良好经济秩序和实现社会风气根本好转奠定基础。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统一认识,采取有力方法,
2、确保决定和措施顺利实施。 二、各地、各部门要亲密配合,做好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预算外资金管理是一项十分艰巨而复杂工作,需要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和各部门亲密配合。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协调管理中出现重大问题;各级财政部门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职能部门,要增强责任感,提升管理水平,既要确保政策严厉性,又要加强服务,提升服务质量;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属单位预算外资金监督管理;各级物价部门应该依据江苏省收费许可证管理措施要求,做好收费许可证发放、监督、检验工作;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预算外资金收支监督检验;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对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中违规违纪行为查处;各级金融部门设置银行预算外资金帐户要遵照财政审批标
3、准;其它各相关部门也要和财政部门亲密配合,共同做好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 三、各地、各部门要在1996年开展预算外资金清理整理基础上,依据决定和措施精神,结合当地、本部门实际情况,立即制订预算外资金管理具体措施。 江苏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加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规范预算外资金收支行为,提升预算外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务院相关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决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机关、社会团体和政府委托其它单位,为推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含有法律效力规章而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多种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4、 在本省范围内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国家机关、机关、社会团体等部门和单位,必需遵守本措施。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该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编制本级预算外资金收支总预算和总决算。各级计划、物价、审计、金融、监察等部门应该依据各自职责,做好预算外资金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预算外资金范围 第五条 预算外资金范围关键包含: (一)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多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资金和附加收入)等; (二)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依法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国务院和财政部审批建立基金(资金)和附加收入等; (四)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要求从所属企业机关和社会团
5、体集中上缴资金; (五)用于乡(镇)政府开支乡自筹和乡统筹资金,关键是指乡(镇)政府根据国家要求筹集、由乡(镇)政府用于本乡(镇)经济建设、事业发展、公共福利等方面资金; (六)其它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财政性资金,关键包含以政府名义取得多种捐赠资金,财政拨款有偿使用回收资金中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部分,国家行政机关派驻境外、省外机构非经营性收入,财政专户利息等。 第六条 社会保障基金在国家财政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制度以前,先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实施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她用,加强财政、审计监督。具体措施按国务院相关部门制订实施措施实施。第七条 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国有企业税后留
6、用资金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机关和社会团体经过市场取得不表现政府职能经营、服务性收入,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收入可不上缴财政专户,但必需依法纳税,并纳入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实行收支统一核实。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要求收取各项税费附加,从1997年起统一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作为本级财政固定收入,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 第九条 国家统一要求纳入预算管理收费(基金、资金、附加收入),按国家和省相关要求实施。 第三章 财政专户管理 第十条 财政专户是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置预算外资金专门帐户,用于对预算外资金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专户分为省级财政专户和地方财政专户,分别办理省级和地方预算外资金收缴
7、和支出。 第十一条 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不是部门和单位自有资金,必需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对于应该分成上缴上级预算外资金收入,由同级财政按要求百分比和时间从本级财政专户中解缴上级财政专户。对于少数确有必需部门和单位,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可在指定银行设置一个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帐户。收入过渡帐户只能发生预算外资金收入上缴款项,由部门和单位根据财政部门相关要求立即将收入过渡帐户中资金足额上缴财政专户。逾期未缴,由财政经过开户银行从单位收入过渡帐户中直接划入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 部门和单位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只能在一家银行设置一个预算外资金支出帐户。支出帐户只能接纳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拨付预算外资金
8、支出款项,由部门和单位按要求用途使用。未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银行不得为部门和单位开设预算外资金帐户。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该加强财政专户管理,建立财政专户管理措施,加强解缴监督工作,完善预算外资金财务会计核实制度。部门和单位提出用款申请后,财政部门应该依据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预算外资金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情况,立即核拨资金,确保其正常见款。 第四章 收支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该建立预算外资金预决算管理制度。各单位要按要求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单位财务收支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在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中,含有专题用途预算外资金收支要单独编制,支出计划应以收入计划为基础,预防收支脱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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