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敲诈勒索行为与民事请求行为模糊界限的破题思路.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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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题研究60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24 年第 4 期论敲诈勒索行为与民事请求行为模糊界限的破题思路纪睿哲摘要:本文通过归纳刑、民交叉的三个本质点来简化司法实践中纷繁复杂的表象行为,主客观相结合:若客观上不存在财产损失,没有侵犯财产类法益,则不需再深入探讨此类犯罪的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至于其手段是否合法合理,是否触犯其他罪名,不在本文探讨的范围之内;若客观上存在财产损失,且超过行为人所拥有的权利范围,则需要探讨其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若答案是否定的,则同样不能认定其敲诈勒索;最后,也是最本质的环节,是否具有相应权利基础,若具有权利基础,则不应在权利范围内认定敲诈勒索,而应肯定行为人行使权利的合法
2、范围。关键词:财产法益损失 主观非法占有 权利基础 法秩序统一引言作为民法四大权利之一的请求权,是国民经济平稳运行以及维护平等民事主体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重要手段,但在实务中存在着过度压缩请求权空间,把请求权的行使当作敲诈勒索行为而予以规制的情况。本文将立足与罪刑法定与法秩序统一性原则,在刑、民之间理顺案件思路,力求在刑、民交叉的情况下找到各自的平衡点。一、民事行为与刑事敲诈勒索的三点本质区别(一)敲诈勒索行为下,民事受害人存在财产法益损失,但排除责任财产的损失实际生活中存在着当债权债务到期后,以暴力、胁迫等手段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是使得债务人丧失其财产或财产权利的行为,并认为此种行为侵害了债务人
3、的财产法益。对于其行使请求权所使用的暴力、胁迫手段是否应认定构成犯罪的,不在本文讨论的范围内。对于侵害债务人财产的财产法益,本文认为当债权债务关系到期时,该债务所对应的财产或财产性权利应从债务人总体财产中予以扣除,根据“民法”诚实信用原则以及附随义务的相关规定,债务人在债务到期时应积极主动的帮助债权人实现其债权,保质保量履行合同义务,故在此时,债务中所标定的财产或浮动财产对于债务人而言处于一种帮助债权人“辅助占有”之状态,该财产在此之前本应当提供给行为人(债权人),但债务人消极行为使得债务人难以实现其权利,在此情况下债权人采取行动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就不可能造成其财产总量的减少,敲诈勒索罪
4、的实质为责任财产之外的个人财产损害,故此时对是否存在财产损失的计算应以客观方式认定,而排除考虑其主观的(个别的)目的因素。因此,对于被恐吓后履行债务的民事受害人而言,并不存在实质的财产损害或利益损害。1换言之,及时积极主动履行债务的行为与被迫履行债务的行为区别仅仅在于债务人是否以暴力、胁迫等手段被恐吓,丧失的是处分财务的自由,而敲诈勒索罪所保护的法益为财产法益,故单单就财产法益的侵害属性上而言,没有发生财产损失,不可仅仅因为请求手段不适格而成立敲诈勒索罪。但如果债权人索要金额超出其债权所涵盖的范围且超出了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对债务人的财产法益造成损失,该部分是否成立敲诈勒索罪,刑法上主要有以下
5、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对于具有权利基础,但索要天价赔偿或补偿的,应对索赔金额全部认定为敲诈勒索所得额;2第二种观点认为,存在权利基础,那么索要债权的金额应以自己主观确信金额为准,可以适度超出,但不能超过社问题研究61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24 年第 4 期会公众的一般认知范围,对于超出部分,应认定为敲诈勒索金额;3第三种观点认为,只要具有权利基础,无论主张什么数额的债权,均不应认定为敲诈勒索行为。4本文认同第二种观点。(二)敲诈勒索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侵占民事受害人责任财产以外的目的敲诈勒索罪同其他财产类犯罪一样,要求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重要的不成文的主观要素,若不存在主观故意,只是
6、过失占有,则不可能被认定为敲诈勒索。而在实践中,经常难以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常常直接以行为人客观上是否存在合法事由以及索取数额是否具有社会一般性为依据。1.客观上存在合法债权的情况下,即行为人具有权利基础,此时通常不认为行为人存在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如发生在四川的某虫草案中,二审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容(债权人)在向史某蓉(债务人)主张债权无果的情况下,为索要合法债权虽然客观上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损害了第三人的财产权利,但索要金额未超过其债权金额,5主观上是为了实现债权,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因此,陈某容的索债行为虽有不当,但不构成
7、抢劫罪,针对第三人的财产损失,系民法意义上的重大误解,应由民法予以调整,不应以犯罪论处。2.具有权利基础,在索取数额方面,对于符合社会一般认知范围内的数额,应否认其违法性。如前文所提及的虫草案,行为人陈某蓉强行索要的财物金额为55万元,并没有超出其78万元的总债权,故当行为人客观上没有索要明显超过权利范围的财物,在主观上也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索要的是超出自己权利范围与社会一般公众认知水平的巨额钱款时,不应认定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更不应将其认定为敲诈勒索行为。当然,在此种情况下,即使索取了略微超过债权人权利范围的财物,也不应被认定为敲诈勒索。但当索取的金额明显超出债权人权利范围且超过社会一般公众认知水
8、平时,对于超过其权利范围索取到的财物,应推定其非法占有的目的。行为人所主张的赔偿数额明显超过了恢复其受损权利的数额,而且比例明显过当是推定权利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之基础事实。63.针对无权利基础的索取行为,则没有任何悬念地应将其认定为敲诈勒索行为,如:某采砂案,法院判决:郑某顺向水利部门承包了某河段的采砂权之后,在 2006 年至 2010 年间,指派胡某等人采用暴力等手段驱赶其他采砂船,利用郑某顺及该组织在社会上的恶名和影响,强行向其他采砂船只收取管理费,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7(三)敲诈勒索行为人难以认定其存在适格的权利基础从前文所述内容可以看出,有无权利基础对于同一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的判断
9、具有基础性作用。德国刑法认为,如果存在实体法支持的索取请求权,通常不会认为其获取财产利益具有违法性,即便手段违法,也不能认定其成立敲诈勒索罪。8日本学者山中敬一提出,存在权利基础的情形下,即使请求对方履行的行为样态在某种程度上超出权利范围,形成权利的滥用,在大多数情况下也不会使得行为相对人产生实质上的财产损失,进而不成立敲诈勒索罪,对于其手段则可能成立胁迫罪。9之所以有无权利基础对同一行为的判断产生如此重要的影响,首先,其本质为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在本文中则主要体现为,若一行为符合民法规范的要求,被民事法律规范所容许,则在刑事法律规范上,不应也不能将其认定为犯罪行为,也即周光权教授所述,在民事违
10、法不存在时,应当断然否定待处理案件中行为的犯罪性;行为具有民事违法性时,也只不过是为定罪提供了“底限支撑”,这个意义上的民事违法和刑事犯罪是“烟”和“火”的关系,10有烟,后续的火才有燃烧的可能性,没有烟,火不知从何而起。其次,则为刑法谦抑性的要求,如该行为在民事法律规范所容许、容忍的范围内,或超出了民事法律规范的容许,但其可以通过民法纠纷解决机制较为便利地予以解决,作为各部门兜底法与保护法的刑法,则不应提前介入,给民事法律行为施加以刑事压力。对于权利基础究竟应如何寻求,有学者认为,权利基础应该从法律中寻找,即权利基础原则上为法定权利,只有存在法律上的根据,才能被视为合法的债权,从而成立正方行
11、使权利的行为,在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的行为模式时,帮其“除罪”;11也有学者认为,除了法定权利,道德权利也应该被纳入权利基础,因为法益并不是虚无缥缈的抽象概念,而是广大人民所可触及的生活利益。12如果正当权利仅限于法定权利的话,会有大量行使权利的行为都会被犯罪化,司法也不可避免地会走向机械和僵化。13本文赞同后者,即法定权利与道德权利共同组成权利基础。对于法定权利可以作为权利基础是显而易见的,不仅可以从前文关于刑法理论中,关于法秩序统一以及刑法谦抑性上论证,还可以在我国实务中问题研究62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24 年第 4 期论证,如前文所述虫草案,判决中不仅否认其非法占有的目的,还肯定了其具
12、有债权债务的法定权利基础,进而“出罪”,亦或是采砂案中因不具有针对他人债权债务的法定权利基础而索取财物,进而“入罪”,均肯定了法定权利基础。二、遵循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在法秩序统一方面,对于为何要肯定道德权利作为权利基础,根据法律原则的要求,无论是作为民法正式渊源的制定法,还是作为其非正式渊源的非制定法,均要求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对原则的违反,也就意味着该行为不被民事法律规范所认可。如泸州“二奶”遗赠案,在该案中,二审法官认为:“黄某(遗赠人)基于其与张某(受遗赠人,婚姻外第三者)的非法同居关系而订立遗嘱,将其遗产和属于蒋某(黄某合法妻子)的财产赠与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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