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装置安装综合项目工程综合项目施工及验收标准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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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8-1996 1 总 则 为保证低压电器安装质量,增进施工安装技术进步,保证设备安装后安全运营,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合用于交流50Hz额定电压1200V及如下、直流额定电压为1500V及如下且在正常条件下安装和调节实验通用低压电器。不合用于无需固定安装家用电器、电力系统保护电器、电工仪器仪表、变送器、电子计算机系统及成套盘、柜、箱上电器安装和验收。 1.0.3 低压电器安装,应按已批准设计进行施工。 1.0.4 低压电器运送、保管,应符合现行国家关于原则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规定期,应符合产品技术文献规定。 1.0.5 低压电器设备和器材在安装前保管期限,应为一年及如下;当超期保管时,应符合设备和器材保管专门规定。 1.0.6 采用设备和器材,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原则规定,并应有合格证件,设备应有铭牌。 1.0.7 设备和器材到达现场后,应及时做下列验收检查: 1.0.7.1 包装和密封应良好。 1.0.7.2 技术文献应齐全,并有装箱清单。 1.0.7.3 按装箱清单检查清点,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规定;附件、备件应齐全。 1.0.7.4 按本规范规定做外观检查。 1.0.8 施工中安全技术办法,应符合国家现行关于安全技术原则及产品技术文献规定。 1.0.9 与低压电器安装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0.9.1 与低压电器安装关于建筑物、构筑物建筑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关于规定。当设备或设计有特殊规定期,尚应符合其规定。 1.0.9.2 低压电器安装前,建筑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1)屋顶、楼板应施工完毕,不得渗漏。 (2)对电器安装有妨碍模板、脚手架等应拆除,场地应清扫干净。 (3)室内地面基层应施工完毕,并应在墙上标出抹面标高。 (4)环境湿度应达到设计规定或产品技术文献规定。 (5)电气室、控制室、操作室门、窗、墙壁、装饰棚应施工完毕,地面应抹光。 (6)设备基本和构架应达到容许设备安装强度;焊接构件质量应符合规定,基本槽钢应固定可靠。 (7)预埋件及预留孔位置和尺寸,应符合设计规定,预埋件应牢固。 1.0.9.3 设备安装完毕,投入运营前,建筑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门窗安装完毕。 (2)运营后无法进行和影响安全运营施工工作完毕。 (3)施工中导致建筑物损坏某些应修补完整。 1.0.10 设备安装完毕投入运营前,应做好防护工作。 1.0.11 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除按本规范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关于原则、规范规定。 2 一 般 规 定 2.0.1 低压电器安装前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2.0.1.1 设备铭牌、型号、规格,应与被控制线路或设计相符。 2.0.1.2 外壳、漆层、手柄,应无损伤或变形。 2.0.1.3 内部仪表、灭弧罩、瓷件、胶木电器,应无裂纹或伤痕。 2.0.1.4 螺丝应拧紧。 2.0.1.5 具备主触头低压电器,触头接触应紧密,采用0.05mm×10mm塞尺检查,接触两侧压力应均匀。 2.0.1.6 附件应齐全、完好。 2.0.2 低压电器安装高度,应符合设计规定;当设计无规定期,应符合下列规定: 2.0.2.1 落地安装低压电器,其底部宜高出地面50~100mm。 2.0.2.2 操作手柄转轴中心与地面距离,宜为1200~1500mm;侧面操作手柄与建筑物或设备距离,不适当不大于200mm。 2.0.3 低压电器固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2.0.3.1 低压电器依照其不同构造,可采用支架、金属板、绝缘板固定在墙、柱或其他建筑构件上。金属板、绝缘板应平整;当采用卡轨支撑安装时,卡轨应与低压电器匹配,并用固定夹或固定螺栓与壁板紧密固定,禁止使用变形或不合格卡轨。 2.0.3.2 当采用膨胀螺栓固定期,应按产品技术规定选取螺栓规格;其钻孔直径和埋设深度应与螺栓规格相符。 2.0.3.3 紧固件应采用镀锌制品,螺栓规格应选配恰当,电器固定应牢固、平稳。 2.0.3.4 有防震规定电器应增长减震装置;其紧固螺栓应采用防松办法。 2.0.3.5 固定低压电器时,不得使电器内部受额外应力。 2.0.4 电器外部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2.0.4.1 接线应按接线端头标志进行。 2.0.4.2 接线应排列整洁、清晰、美观,导线绝缘应良好、无损伤。 2.0.4.3 电源侧进线应接在进线端,即固定触头接线端;负荷侧出线应接在出线端,即可动触头接线端。 2.0.4.4 电器接线应采用铜质或有电镀金属防锈层螺栓和螺钉,连接时应拧紧,且应有防松装置。 2.0.4.5 外部接线不得使电器内部受到额外应力。 2.0.4.6 母线与电器连接时,接触面应符合现行国标《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关于规定。连接处不同相母线最小电气间隙,应符合表2.0.4规定。 表2.0.4 不同相母线最小电气间隙 额定电压(V) 最小电气间隙(mm) 额定电压(V) 最小电气间隙(mm) U≤500 10 500<U≤1200 14 2.0.5 成排或集中安装低压电器应排列整洁;器件间距离,应符合设计规定,并应便于操作及维护。 2.0.6 室外安装非防护型低压电器,应有防雨、雪和风沙侵入办法。 2.0.7 电器金属外壳、框架接零或接地,应符合现行国标《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关于规定。 2.0.8 低压电器绝缘电阻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2.0.8.1 测量应在下列部位进行,对额定工作电压不同电路,应分别进行测量。 (1)主触头在断开位置时,同极进线端及出线端之间。 (2)主触头在闭合位置时,不同极带电部件之间、触头与线圈之间以及主电路与同它不直接连接控制和辅助电路(涉及线圈)之间。 (3)主电路、控制电路、辅助电路等带电部件与金属支架之间。 2.0.8.2 测量绝缘电阻所用兆欧表电压级别及所测量绝缘电阻值,应符合现行国标《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实验原则》关于规定。 2.0.9 低压电器实验,应符合现行国标《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实验原则》关于规定。 3 低压断路器 3.0.1 低压断路器安装前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3.0.1.1 衔铁工作面上油污应擦净。 3.0.1.2 触头闭合、断开过程中,可动某些与灭弧室零件不应有卡阻现象。 3.0.1.3 各触头接触平面应平整;开合顺序、动静触头分闸距离等,应符合设计规定或产品技术文献规定。 3.0.1.4 受潮灭弧室,安装前应烘干,烘干时应监测温度。 3.0.2 低压断路器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3.0.2.1 低压断路器安装,应符合产品技术文献规定;当无明确规定期,宜垂直安装,其倾斜度不应不不大于5°。 3.0.2.2 低压断路器与熔断器配合使用时,熔断器应安装在电源侧。 3.0.2.3 低压断路器操作机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操作手柄或传动杠杆开、合位置应对的;操作力不应不不大于产品规定值。 (2)电动操作机构接线应对的;在合闸过程中,开关不应跳跃;开关合闸后,限制电动机或电磁铁通电时间联锁装置应及时动作;电动机或电磁铁通电时间不应超过产品规定值。 (3)开关辅助接点动作应对的可靠,接触应良好。 (4)抽屉式断路器工作、实验、隔离三个位置定位应明显,并应符合产品技术文献规定。 (5)抽屉式断路器空载时进行抽、拉多次应无卡阻,机械联锁应可靠。 3.0.3 低压断路器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3.0.3.1 裸露在箱体外部且易触及导线端子,应加绝缘保护。 3.0.3.2 有半导体脱扣装置低压断路器,其接线应符合相序规定,脱扣装置动作应可靠。 3.0.4 直流迅速断路器安装、调节和实验,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3.0.4.1 安装时应防止断路器倾倒、碰撞和激烈震动;基本槽钢与底座间,应按设计规定采用防震办法。 3.0.4.2 断路器极间中心距离及与相邻设备或建筑物距离,不应不大于500mm。当不能满足规定期,应加装高度不不大于单极开关总高度隔弧板。 在灭弧室上方应留有不不大于1000mm空间;当不能满足规定期,在开关电流3000A如下断路器灭弧室上方200mm处应加装隔弧板;在开关电流3000A及以上断路器灭弧室上方500mm处应加装隔弧板。 3.0.4.3 灭弧室内绝缘衬件应完好,电弧通道应畅通。 3.0.4.4 触头压力、开距、分断时间及主触头调节后灭弧室支持螺杆与触头间绝缘电阻,应符合产品技术文献规定。 3.0.4.5 直流迅速断路器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母线连接时,出线端子不应承受附加应力;母线支点与断路器之间距离,不应不大于1000mm。 (2)当触头及线圈标有正、负极性时,其接线应与主回路极性一致。 (3)配线时应使控制线与主回路分开。 3.0.4.6 直流迅速断路器调节和实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轴承转动应灵活,并应涂以润滑剂。 (2)衔铁吸、合动作应均匀。 (3)灭弧触头与主触头动作顺序应对的。 (4)安装后应按产品技术文献规定进行交流工频耐压实验,不得有击穿、闪络现象。 (5)脱扣装置应按设计规定进行整定值校验,在短路或模仿短路状况下合闸时,脱扣装置应能及时脱扣。 4 低压隔离开关、刀开关、转换开关及熔断器组合电器 4.0.1 隔离开关与刀开关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4.0.1.1 开关应垂直安装。当在不切断电流、有灭弧装置或用于小电流电路等状况下,可水平安装。水平安装时,分闸后可动触头不得自行脱落,其灭弧装置应固定可靠。 4.0.1.2 可动触头与固定触头接触应良好;大电流触头或刀片宜涂电力复合脂。 4.0.1.3 双投刀闸开关在分闸位置时,刀片应可靠固定,不得自行合闸。 4.0.1.4 安装杠杆操作机构时,应调节杠杆长度,使操作到位且灵活;开关辅助接点批示应对的。 4.0.1.5 开关动触头与两侧压板距离应调节均匀,合闸后接触面应压紧,刀片与静触头中心线应在同一平面,且刀片不应摆动。 4.0.2 直流母线隔离开关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4.0.2.1 垂直或水平安装母线隔离开关,其刀片均应位于垂直面上;在建筑构件上安装时,刀片底部与基本之间距离,应符合设计或产品技术文献规定。当无明确规定期,不适当不大于50mm。 4.0.2.2 刀体与母线直接连接时,母线固定端应牢固。 4.0.3 转换开关和倒顺开关安装后,其手柄位置批示应与相应接触片位置相相应;定位机构应可靠;所有触头在任何接通位置上应接触良好。 4.0.4 带熔断器或灭弧装置负荷开关接线完毕后,检查熔断器应无损伤,灭弧栅应完好,且固定可靠;电弧通道应畅通,灭弧触头各相分闸应一致。 5 住宅电器、漏电保护器及消防电气设备 5.0.1 住宅电器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5.0.1.1 集中安装住宅电器,应在其明显部位设警告标志。 5.0.1.2 住宅电器安装完毕,调节实验合格后,宜对调节机构进行封锁解决。 5.0.2 漏电保护器安装、调节实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5.0.2.1 按漏电保护器产品标志进行电源侧和负荷侧接线。 5.0.2.2 带有短路保护功能漏电保护器安装时,应保证有足够灭弧距离。 5.0.2.3 在特殊环境中使用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腐、防潮或防热等办法。 5.0.2.4 电流型漏电保护器安装后,除应检查接线无误外,还应通过实验按钮检查其动作性能,并应满足规定。 5.0.3 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控制设备等安装,应按现行国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执行。 6 低压接触器及电动机起动器 6.0.1 低压接触器及电动机起动器安装前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6.0.1.1 衔铁表面应无锈斑、油垢;接触面应平整、清洁。可动某些应灵活无卡阻;灭弧罩之间应有间隙;灭弧线圈绕向应对的。 6.0.1.2 触头接触应紧密,固定主触头触头杆应固定可靠。 6.0.1.3 当带有常闭触头接触器与磁力起动器闭合时,应先断开常闭触头,后接通主触头;当断开时应先断开主触头,后接普通闭触头,且三相主触头动作应一致,其误差应符合产品技术文献规定。 6.0.1.4 电磁起动器热元件规格应与电动机保护特性相匹配;热继电器电流调节批示位置应调节在电动机额定电流值上,并应按设计规定进行定值校验。 6.0.2 低压接触器和电动机起动器安装完毕后,应进行下列检查: 6.0.2.1 接线应对的。 6.0.2.2 在主触头不带电状况下,起动线圈间断通电,主触头动作正常,衔铁吸合后应无异常响声。 6.0.3 真空接触器安装前,应进行下列检查: 6.0.3.1 可动衔铁及拉杆动作应灵活可靠、无卡阻。 6.0.3.2 辅助触头应随绝缘摇臂动作可靠动作,且触头接触应良好。 6.0.3.3 按产品接线图检查内部接线应对的。 6.0.4 采用工频耐压法检查真空开关管真空度,应符合产品技术文献规定。 6.0.5 真空接触器接线,应符合产品技术文献规定,接地应可靠。 6.0.6 可逆起动器或接触器,电气联锁装置和机械连锁装置动作均应对的、可靠。 6.0.7 星、三角起动器检查、调节,应符合下列规定: 6.0.7.1 起动器接线应对的;电动机定子绕组正常工作应为三角形接线。 6.0.7.2 手动操作星、三角起动器,应在电动机转速接近运营转速时进行切换;自动转换起动器应按电动机负荷规定对的调节延时装置。 6.0.8 自耦减压起动器安装、调节,应符合下列规定: 6.0.8.1 起动器应垂直安装。 6.0.8.2 油浸式起动器油面不得低于标定油面线。 6.0.8.3 减压抽头在65%~80%额定电压下,应按负荷规定进行调节;起动时间不得超过自耦减压起动器容许起动时间。 6.0.9 手动操作起动器,触头压力应符合产品技术文献规定,操作应灵活。 6.0.10 接触器或起动器均应进行通断检查;用于重要设备接触器或起动器尚应检查其起动值,并应符合产品技术文献规定。 6.0.11 变阻式起动器变阻器安装后,应检查其电阻切换程序、触头压力、灭弧装置及起动值,并应符合设计规定或产品技术文献规定。 7 控制器、继电器及行程开关 7.0.1 控制器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7.0.1.1 控制器工作电压应与供电电源电压相符。 7.0.1.2 凸轮控制器及主令控制器,应安装在便于观测和操作位置上;操作手柄或手轮安装高度,宜为800~1200mm。 7.0.1.3 控制器操作应灵活;档位应明显、精确。带有零位自锁装置操作手柄,应能正常工作。 7.0.1.4 操作手柄或手轮动作方向,宜与机械装置动作方向一致;操作手柄或手轮在各个不同位置时,其触头分、合顺序均应符合控制器开、合图表规定,通电后应按相应凸轮控制器件位置检查电动机,并应运营正常。 7.0.1.5 控制器触头压力应均匀;触头超行程不应不大于产品技术文献规定。凸轮控制器主触头灭弧装置应完好。 7.0.1.6 控制器转动某些及齿轮减速机构应润滑良好。 7.0.2 继电器安装前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7.0.2.1 可动某些动作应灵活、可靠。 7.0.2.2 表面污垢和铁芯表面防腐剂应清除干净。 7.0.3 按钮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7.0.3.1 按钮之间距离宜为50~80mm,按钮箱之间距离宜为50~100mm;当倾斜安装时,其与水平倾角不适当不大于30°。 7.0.3.2 按钮操作应灵活、可靠、无卡阻。 7.0.3.3 集中在一起安装按钮应有编号或不同辨认标志,“紧急”按钮应有明显标志,并设保护罩。 7.0.4 行程开关安装、调节,应符合下列规定: 7.0.4.1 安装位置应能使开关对的动作,且不妨碍机械部件运动。 7.0.4.2 碰块或撞杆应安装在开关滚轮或推杆动作轴线上。对电子式行程开关应按产品技术文献规定调节可动设备间距。 7.0.4.3 碰块或撞杆对开关作用力及开关动作行程,均不应不不大于容许值。 7.0.4.4 限位用行程开关,应与机械装置配合调节;确认动作可靠后,方可接入电路使用。 8 电阻器及变阻器 8.0.1 电阻器电阻元件,应位于垂直面上。电阻器垂直叠装不应超过四箱;当超过四箱时,应采用支架固定,并保持恰当距离;当超过六箱时应另列一组。有特殊规定电阻器,其安装方式应符合设计规定。电阻器底部与地面间,应留有间隔,并不应不大于150mm。 8.0.2 电阻器与其他电器垂直布置时,应安装在其他电器上方,两者之间应留有间隔。 8.0.3 电阻器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8.0.3.1 电阻器与电阻元件连接应采用铜或钢裸导体,接触应可靠。 8.0.3.2 电阻器引出线夹板或螺栓应设立与设备接线图相应标志;当与绝缘导线连接时,应采用防止接头处温度升高而减少导线绝缘强度办法。 8.0.3.3 多层叠装电阻箱引出导线,应采用支架固定,并不得妨碍电阻元件更换。 8.0.4 电阻器和变阻器内部不应有断路或短路;其直流电阻值误差应符合产品技术文献规定。 8.0.5 变阻器转换调节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8.0.5.1 转换调节装置移动应均匀平滑、无卡阻,并应有与移动方向相一致批示阻值变化标志。 8.0.5.2 电动传动转换调节装置,其限位开关及信号联锁接点动作应精确和可靠。 8.0.5.3 齿链传动转换调节装置,可容许有半个节距串动范畴。 8.0.5.4 由电动传动及手动传动两某些构成转换调节装置,应在电动及手动两种操作方式下分别进行实验。 8.0.5.5 转换调节装置滑动触头与固定触头接触应良好,触头间压力应符合规定,在滑动过程中不得开路。 8.0.6 频敏变阻器调节,应符合下列规定: 8.0.6.1 频敏变阻器极性和接线应对的。 8.0.6.2 频敏变阻器抽头和气隙调节,应使电动机起动特性符合机械装置规定。 8.0.6.3 频敏变阻器配合电动机进行调节过程中,持续起动次数及总起动时间,应符合产品技术文献规定。 9 电 磁 铁 9.0.1 电磁铁铁芯表面,应清洁、无锈蚀。 9.0.2 电磁铁衔铁及其传动机构动作应迅速、精确和可靠,并无卡阻现象。直流电磁铁衔铁上,应有隔磁办法。 9.0.3 制动电磁铁衔铁吸合时,铁芯接触面应紧密地与其固定某些接触,且不得有异常响声。 9.0.4 有缓冲装置制动电磁铁,应调节其缓冲器道孔螺栓,使衔铁动作至最后位置时平稳,无激烈冲击。 9.0.5 采用空气隙作为剩磁间隙直流制动电磁铁,其衔铁行程指针位置应符合产品技术文献规定。 9.0.6 牵引电磁铁固定位置应与阀门推杆精确配合,使动作行程符合设备规定。 9.0.7 起重电磁铁第一次通电检查时,应在空载(周边无铁磁物质)状况下进行,空载电流应符合产品技术文献规定。 9.0.8 有特殊规定电磁铁,应测量其吸合与释放电流,其值应符合产品技术文献规定及设计规定。 9.0.9 双电动机抱闸及单台电动机双抱闸电磁铁动作应灵活一致。 10 熔 断 器 10.0.1 熔断器及熔体容量,应符合设计规定,并核对所保护电气设备容量与熔体容量相匹配;对后备保护、限流、自复、半导体器件保护等有专用功能熔断器,禁止代替。 10.0.2 熔断器安装位置及互相间距离,应便于更换熔体。 10.0.3 有熔断批示器熔断器,其批示器应装在便于观测一侧。 10.0.4 瓷质熔断器在金属底板上安装时,其底座应垫软绝缘衬垫。 10.0.5 安装具备几种规格熔断器,应在底座旁标明规格。 10.0.6 有触及带电某些危险熔断器,应配齐绝缘抓手。 10.0.7 带有接线标志熔断器,电源线应按标志进行接线。 10.0.8 螺旋式熔断器安装,其底座禁止松动,电源应接在熔芯引出端子上。 11 工程交接验收 11.0.1 工程交接验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1.0.1.1 电器型号、规格符合设计规定。 11.0.1.2 电器外观检查完好,绝缘器件无裂纹,安装方式符合产品技术文献规定。 11.0.1.3 电器安装牢固、平正,符合设计及产品技术文献规定。 11.0.1.4 电器接零、接地可靠。 11.0.1.5 电器连接线排列整洁、美观。 11.0.1.6 绝缘电阻值符合规定。 11.0.1.7 活动部件动作灵活、可靠,联锁传动装置动作对的。 11.0.1.8 标志齐全完好、笔迹清晰。 11.0.2 通电后,应符合下列规定: 11.0.2.1 操作时动作应灵活、可靠。 11.0.2.2 电磁器件应无异常响声。 11.0.2.3 线圈及接线端子温度不应超过规定。 11.0.2.4 触头压力、接触电阻不应超过规定。 11.0.3 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和文献: 11.0.3.1 变更设计证明文献。 11.0.3.2 制造厂提供产品阐明书、合格证件及竣工图纸等技术文献。 11.0.3.3 安装技术记录。 11.0.3.4 调节实验记录。 11.0.3.5 依照合同提供备品、备件清单。 附加阐明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 重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研究所 参加单位:机械工业部机械安装总公司第一安装公司电力工业部上海电力建设局 重要起草人:李志耕 朱皓东 马家祚 马长瀛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1kV及如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ion of 1kV and under feeder cable engineering electric equipment installation engineering GB 50258�96 1 总 则 1.0.1 为保证电气装置配线工程施工质量,增进技术进步,保证安全运营,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合用于建筑物、构筑物中1kV及如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 1.0.3 配线工程施工应按已批准设计进行。当修改设计时,应经原设计单位批准,方可进行。 1.0.4 采用器材及其运送和保管,应符合国家现行原则关于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规定期,尚应符合产品技术文献规定。 1.0.5 器材到达施工现场后,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检查: 1.0.5.1 技术文献应齐全。 1.0.5.2 型号、规格及外观质量应符合设计规定和本规范规定。 1.0.6 配线工程施工中安全技术办法,应符合本规范和国家现行原则及产品技术文献规定。 1.0.7 配线工程施工前,建筑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0.7.1 对配线工程施工有影响模板、脚手架等应拆除,杂物应清除。 1.0.7.2 对配线工程会导致污损建筑装修工作应所有结束。 1.0.7.3 在埋有电线保护管大型设备基本模板上,应标有测量电线保护管引出口座标和高程用基准点或基准线。 1.0.7.4 埋入建筑物、构筑物内电线保护管、支架、螺栓等预埋件,应在建筑工程施工时预埋。 1.0.7.5 预留孔、预埋件位置和尺寸应符合设计规定,预埋件应埋设牢固。 1.0.8 配线工程施工结束后,应将施工中导致建筑物、构筑物孔、洞、沟、槽等修补完整。 1.0.9 电气线路通过建筑物、构筑物沉降缝或伸缩缝处,应装设两端固定补偿装置,导线应留有余量。 1.0.10 电气线路沿发热体表面上敷设时,与发热体表面距离应符合设计规定。 1.0.11 电气线路与管道间最小距离,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规定。 1.0.12 配线工程采用管卡、支架、吊钩、拉环和盒(箱)等黑色金属附件,均应镀锌或涂防腐漆。 1.0.13 配线工程中非带电金属某些接地和接零应可靠。 1.0.14 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关于原则规范规定。 2 配 管 2.1 一 般 规 定 2.1.1 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合电线保护管,管口及其各连接处均应密封。 2.1.2 当线路暗配时,电线保护管宜沿近来路线敷设,并应减少弯曲。埋入建筑物、构筑物内电线保护管,与建筑物、构筑物表面距离不应不大于15mm。 2.1.3 进入落地式配电箱电线保护管,排列应整洁,管口宜高出配电箱基本面50~80mm。 2.1.4 电线保护管不适当穿过设备或建筑物、构筑物基本;当必要穿过时,应采用保护办法。 2.1.5 电线保护管弯曲处,不应有折皱、凹陷和裂缝,且弯扁限度不应不不大于管外径10%。 2.1.6 电线保护管弯曲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2.1.6.1 当线路明配时,弯曲半径不适当不大于管外径6倍;当两个接线盒间只有一种弯曲时,其弯曲半径不适当不大于管外径4倍。 2.1.6.2 当线路暗配时,弯曲半径不应不大于管外径6倍;当埋设于地下或混凝土内时,其弯曲半径不应不大于管外径10倍。 2.1.7 当电线保护管遇下列状况之一时,中间应增设接线盒或拉线盒,且接线盒或拉线盒位置应便于穿线: 2.1.7.1 管长度每超过30m,无弯曲。 2.1.7.2 管长度每超过20m,有一种弯曲。 2.1.7.3 管长度每超过15m,有二个弯曲。 2.1.7.4 管长度每超过8m,有三个弯曲。 2.1.8 垂直敷设电线保护管遇下列状况之一时,应增设固定导线用拉线盒: 2.1.8.1 管内导线截面为50mm2及如下,长度每超过30m。 2.1.8.2 管内导线截面为70~95mm2,长度每超过20m。 2.1.8.3 管内导线截面为120~240mm2,长度每超过18m。 2.1.9 水平或垂直敷设明配电线保护管,其水平或垂直安装容许偏差为1.5‰,全长偏差不应不不大于管内径1/2。 2.1.10 在TN�S、TN�C�S系统中,当金属电线保护管、金属盒(箱)、塑料电线保护管、塑料盒(箱)混合使用时,金属电线保护管和金属盒(箱)必要与保护地线(PE线)有可靠电气连接。 2.2 钢 管 敷 设 2.2.1 潮湿场合和直埋于地下电线保护管,应采用厚壁钢管或防液型可挠金属电线保护管;干燥场合电线保护管宜采用薄壁钢管或可挠金属电线保护管。 2.2.2 钢管内壁、外壁均应作防腐解决。当埋设于混凝土内时,钢管外壁可不作防腐解决;直埋于土层内钢管外壁应涂两度沥青;采用镀锌钢管时,锌层剥落处应涂防腐漆。设计有特殊规定期,应按设计规定进行防腐解决。 2.2.3 钢管不应有折扁和裂缝,管内应无铁屑及毛刺,切断口应平整,管口应光滑。 2.2.4 钢管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2.2.4.1 采用螺纹连接时,管端螺纹长度不应不大于管接头长度1/2;连接后,其螺纹宜外露2~3扣。螺纹表面应光滑、无缺损。 2.2.4.2 采用套管连接时,套管长度宜为管外径1.5~3倍,管与管对口处应位于套管中心。套管采用焊接连接时,焊缝应牢固严密;采用紧定螺钉连接时,螺钉应拧紧;在振动场合,紧定螺钉应有防松动办法。 2.2.4.3 镀锌钢管和薄壁钢管应采用螺纹连接或套管紧定螺钉连接,不应采用熔焊连接。 2.2.4.4 钢管连接处管内表面应平整、光滑。 2.2.5 钢管与盒(箱)或设备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2.2.5.1 暗配黑色钢管与盒(箱)连接可采用焊接连接,管口宜高出盒(箱)内壁3~5mm,且焊后应补涂防腐漆;明配钢管或暗配镀锌钢管与盒(箱)连接应采用锁紧螺母或护圈帽固定,用锁紧螺母固定管端螺纹宜外露锁紧螺母2~3扣。 2.2.5.2 当钢管与设备直接连接时,应将钢管敷设到设备接线盒内。 2.2.5.3 当钢管与设备间接连接时,对室内干燥场合,钢管端部宜增设电线保护软管或可挠金属电线保护管后引入设备接线盒内,且钢管管口应包扎紧密;对室外或室内潮湿场合,钢管端部应增设防水弯头,导线应加套保护软管,经弯成滴水弧状后再引入设备接线盒。 2.2.5.4 与设备连接钢管管口与地面距离宜不不大于200mm。 2.2.6 钢管接地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2.2.6.1 当黑色钢管采用螺纹连接时,连接处两端应焊接跨接接地线或采用专用接地线卡跨接。 2.2.6.2 镀锌钢管或可挠金属电线保护管跨接接地线宜采用专用接地线卡跨接,不应采用熔焊连接。 2.2.7 安装电器部位应设立接线盒。 2.2.8 明配钢管应排列整洁,固定点间距应均匀,钢管管卡间最大距离应符合表2.2.8规定;管卡与终端、弯头中点、电气器具或盒(箱)边沿距离宜为150~500mm。 表2.2.8 钢管管卡间最大距离 敷设方式 钢管种类 钢 管 直 径(mm) 15~20 25~32 40~50 65以上 管卡间最大距离(m) 吊架、支架或沿墙敷设 厚壁钢管 1.5 2.0 2.5 3.5 薄壁钢管 1.0 1.5 2.0 — 2.3 金属软管敷设 2.3.1 钢管与电气设备、器具间电线保护管宜采用金属软管或可挠金属电线保护管;金属软管长度不适当不不大于2m。 2.3.2 金属软管应敷设在不易受机械损伤干燥场合,且不应直埋于地下或混凝土中。当在潮湿等特殊场合使用金属软管时,应采用带有非金属护套且附配套连接器件防液型金属软管,其护套应通过阻燃解决。 2.3.3 金属软管不应退绞、松散,中间不应有接头;与设备、器具连接时,应采用专用接头,连接处应密封可靠;防液型金属软管连接处应密封良好。 2.3.4 金属软管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2.3.4.1 弯曲半径不应不大于软管外径6倍。 2.3.4.2 固定点间距不应不不大于1m,管卡与终端、弯头中点距离宜为300mm。 2.3.4.3 与嵌入式灯具或类似器具连接金属软管,其末端固定管卡,宜安装在自灯具、器具边沿起沿软管长度1m处。 2.3.5 金属软管应可靠接地,且不得作为电气设备接地导体。 2.4 塑料管敷设 2.4.1 保护电线用塑料管及其配件必要由阻燃解决材料制成,塑料管外壁应有间距不不不大于1m持续阻燃标记和制造厂标。 2.4.2 塑料管不应敷设在高温和易受机械损伤场合。 2.4.3 塑料管管口应平整、光滑;管与管、管与盒(箱)等器件应采用插入法连接;连接处结合面应涂专用胶合剂,接口应牢固密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4.3.1 管与管之间采用套管连接时,套管长度宜为管外径1.5~3倍;管与管对口处应位于套管中心。 2.4.3.2 管与器件连接时,插入深度宜为管外径1.1~1.8倍。 2.4.4 硬塑料管沿建筑物、构筑物表面敷设时,应按设计规定装设温度补偿装置。 2.4.5 明配硬塑料管在穿过楼板易受机械损伤地方,应采用钢管保护,其保护高度距楼板表面距离不应不大于500mm。 2.4.6 直埋于地下或楼板内硬塑料管,在露出地面易受机械损伤一段,应采用保护办法。 2.4.7 塑料管直埋于现浇混凝土内,在浇捣混凝土时,应采用防止塑料管发生机械损伤办法。 2.4.8 塑料管及其配件敷设、安装和煨弯制作,均应在原材料规定容许环境温度下进行,其温度不适当低于-15℃。 2.4.9 塑料管在砖砌墙体上剔槽敷设时,应采用强度级别不不大于M10水泥砂浆抹面保护,保护层厚度不应不大于15mm。 2.4.10 明配硬塑料管应排列整洁,固定点间距应均匀,管卡间最大距离应符合表2.4.10规定。管卡与终端、转弯中点、电气器具或盒(箱)边沿距离为150~500mm。 表2.4.10 硬塑料管管卡间最大距离(m) 敷 设 方 式 管 内 径(mm) 20及如下 25~40 50及以上 吊架、支架或沿墙敷设 1.0 1.5 2.0 2.4.11 形式敷设半硬塑料管或波纹管宜减少弯曲,当直线段长度超过15m或直角弯超过三个时,应增设接线盒。 3 配 线 3.1 一 般 规 定 3.1.1 配线所采用导线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规定。当设计无规定期,不同敷设方式导线线芯最小截面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规定。 3.1.2 配线布置应符合设计规定。当设计无规定期,室外绝缘导线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最小距离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规定;室内、室外绝缘导线之间最小距离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规定;室内、室外绝缘导线与地面之间最小距离应符合本规范附录E规定。 3.1.3 导线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3.1.3.1 当设计无特殊规定期,导线芯线应采用焊接、压板压接或套管连接。 3.1.3.2 导线与设备、器具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截面为10mm2及如下单股铜芯线和单股铝芯线可直接与设备、器具端子连接; (2)截面为2.5mm2及如下多股铜芯线线芯应先拧紧搪锡或压接端子后再与设备、器具端子连接; (3)多股铝芯线和截面不不大于2.5mm2多股铜芯线终端,除设备自带插接式端子外,应焊接或压接端子后再与设备、器具端子连接。 3.1.3.3 熔焊连接焊缝,不应有凹陷、夹渣、断股、裂缝及根部未焊合缺陷;焊缝外形尺寸应符合焊接工艺评估文献规定,焊接后应清除残存焊药和焊渣。 3.1.3.4 锡焊连接焊缝应饱满,表面光滑;焊剂应无腐蚀性,焊接后应清除残存焊剂。 3.1.3.5 压板或其她专用夹具,应与导线线芯规格相匹配;紧固件应拧紧到位,防松装置应齐全。 3.1.3.6 套管连接器和压模等应与导线线芯规格相匹配;压接时,压接深度、压口数量和压接长度应符合产品技术文献关于规定。 3.1.3.7 剖开导线绝缘层时,不应损伤芯线;芯线连接后,绝缘带应包缠均匀紧密,其绝缘强度不应低于导线原绝缘层绝缘强度;在接线端子根部与导线绝缘层间空隙处,应采用绝缘带包缠严密。 3.1.3.8 在配线分支线连接处,干线不应受到支线横向拉力。 3.1.4 瓷夹、瓷柱、瓷瓶、塑料护套线和槽板配线在穿过墙壁或隔墙时,应采用通过阻燃解决保护管保护;当穿过楼板时应采用钢管保护,其保护高度与楼面距离不应不大于1.8m,但在装设开关位置,可与开关高度相似。 3.1.5 入户线在进墙一段应采用额定电压不低于500V绝缘导线;穿墙保护管外侧,应有防水弯头,且导线应弯成滴水弧状后方可引入室内。 3.1.6 在顶棚内由接线盒引向器具绝缘导线,应采用可挠金属电线保护管或金属软管等保护,导线不应有裸露某些。 3.1.7 塑料绝缘导线和塑料槽板敷设处环境温度不应低于-15℃。 3.1.8 明配线水平和垂直容许偏差应符合表3.1.8规定。 3.1.9 当配线采用多相导线时,其相线颜色应易于区别,相线与零线颜色应不同,同一建筑物、构筑物内导线,其颜色选取应统一;保护地线(PE线)应采用黄绿颜色相间绝缘导线;零线宜采用淡蓝色绝缘导线。 表3.1.8 明配线水平和垂直容许偏差 配 线 种 类 容许偏差(mm) 水 平 垂 直 瓷夹配线 5 5 瓷柱或瓷瓶配线 10 5 塑料护套线配线 5 5 槽板配线 5 5 3.1.10 配线工程施工后,应进行各回路绝缘检查,绝缘电阻值应符合现行国标《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实验原则》关于规定,并应作好记录。 3.1.11 配线工程施工后,保护地线(PE线)连接应可靠。对带有漏电保护装置线路应作模仿动作实验,并应作好记录。 3.2 管 内 穿 线 3.2.1 对穿管敷设绝缘导线,其额定电压不应低于500V。 3.2.2 管内穿线宜在建筑物抹灰、粉刷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穿线前,应将电线保护管内积水及杂物清除干净。 3.2.3 不同回路、不同电压级别和交流与直流导线,不得穿在同一根管内,但下列几种状况或设计有特殊规定除外: 3.2.3.1 电压为50V及如下回路。 3.2.3.2 同一台设备电机回路和无抗干扰规定控制回路。 3.2.3.3 照明花灯所有回路。 3.2.3.4 同类照明几种回路,可穿入同一根管内,但管-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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