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制度分析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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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促进户外广告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国广告法》、《中国城市计划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单位和个人必需遵守本措施。 第三条 本措施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媒体直接、间接介绍商品或服务下列广告: (一)定着于建(构)筑物外部或道路,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器、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幅、招牌和张贴等形式公布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含多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广告; (三)以其它形式在户外媒体设置广告。 本措施所称户外广告(含公益性广告)设施,是指经统一计划,用于公布户外广告固定专用设施。 本措施所称户外广告阵地,是指可用于建造户外广告固定专用设施土地及其附着于土地上建(构)筑物空间位置。 第四条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是户外广告登记管理部门,未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户外广告。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区户外广告设施(阵地)设置行政管理部门。 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区户外广告设施(阵地)计划管理部门。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对违规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执法部门。 公安、市政公用、园林、交通、物价等部门依法负责户外广告相关事项监督管理。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坚持统一计划、规范管理、总量控制、有偿使用标准。 第六条 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城市控制性具体计划、计划管理技术要求和本措施相关要求,编制户外广告设施(阵地)计划,并给予公布。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户外广告设施(阵地)设置计划和省、市计划管理技术要求、城市容貌标准,编制户外广告设施(阵地)设置技术规范,并给予公布。 第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该符合以下要求: (一)广告内容真实、正当,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二)广告设施(阵地)符合户外广告设施(阵地)计划及技术规范,设置广告设施须选择能源节省、符合环境保护要求材料,并不得影响周围居民正常生活; (三)使用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标志符号等符合国家要求,使用外国文字,同时标注汉字,并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内容公布; (四)广告画面右下角或外侧面标明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发放户外广告登记证号; (五)定时维修、保养,做到整齐、安全、美观。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和城市公共绿地绿化; (三)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及建筑物外观;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优异历史建筑和名胜风景点建筑控制地带; (五)法律、法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严禁设置户外广告区域和范围。 第九条 户外广告阵地分为公共阵地和非公共阵地。非公共阵地是指企业、个人、不使用财政拨款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全部或使用建(构)筑物、场地等;公共阵地是指市政设施、公用设施、道路及其设施、广场和其它建(构)筑物、和已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收购取得使用权非公共阵地。 公共阵地具体范围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等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利用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应该经过拍卖、招标方法取得。 公共阵地使用权拍卖、招标具体措施,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市政、物价、园林、交通等相关部门另行制订。 第十条 利用非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经统一计划后,阵地使用权能够经过协议、招标、拍卖等方法取得;未列入统一计划、单位或个人利用自有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商业广告设施,其使用权参考本措施出让。 第十一条 用于出让使用权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依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总体计划实际情况,逐步采取组合式或分组式使用权出让。 第十二条 以拍卖、招标方法出让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城市管理、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要求办理。市城市管理、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拍卖、招标前,应该将拍卖、招标方案征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意见。 以其它方法出让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按相关要求办理。 经过拍卖、招标方法出让设施(阵地)使用权,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户外广告设施(阵地)设置人签署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协议。 第十三条 经过招标、拍卖方法取得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应该缴纳户外广告设施(阵地)出让金(费)。广告设施(阵地)出让金(费)用于支付设施维护费、公益广告建设费及相关费用。 未经统一计划,利用单位或个人自有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商业广告,也应该根据要求缴纳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出让金(费)。 户外广告设施(阵地)出让金(费)收取范围和标准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另行制订,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给予公布实施。 第十四条 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该含有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和申请事项相符经营资格; (二)拥有对应户外广告媒体全部权或使用权; (三)户外广告公布时间、地点、形式符合户外广告设施(阵地)计划要求; (四)户外广告媒体不得公布各类非广告信息,有特殊需要,须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 办理户外广告登记,应该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实文件: (一)营业执照;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广告协议; (四)场地使用协议; (五)广告设置依法律、法规需经相关部门同意,提交相关部门出具同意文件; (六)政府相关部门对公布非广告信息同意文件。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审批,依据户外广告设施计划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以相关部门联办审批方法进行。 第十七条 经过拍卖、招标方法取得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该在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前,根据下列要求办理审批手续: (一)根据户外广告登记相关要求,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经工商部门初审同意; (二)凭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协议,向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零星)》; (三)凭相关手续,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四)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凭相关手续办理登记手续,发放《户外广告登记证》。 第十八条 经过其它方法取得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办理审批手续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意见; (二)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证实; (三)户外广告设计效果图,场地现实状况照片; (四)有资质建筑设计单位提供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施工图; (五)法律、法规要求提供其它材料。 第十九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该自收到户外广告阵地(设施)设置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户外广告设施计划建设相关材料书面征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需搭建建(构)筑物);包含其它部门(单位),征求相关部门(单位)意见。 计划及相关部门(单位)需要申请人补正材料,应该在收到征求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该立即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收到征求意见通知后,计划及相关部门(单位)应该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书面通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不一样意,应该说明理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下列要求办理: (一)计划及相关部门审查同意,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同意,说明理由。 (二)计划或相关部门审查不一样意,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立即将审查不一样意部门及其不一样意理由通知申请人。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申请人按要求交纳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出让金(费)后,凭相关手续,向工商、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户外广告登记证》和《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零星)》。对材料齐全、符正当定形式要求,工商、计划部门应该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发放。 计划、城市管理及相关部门逾期不提出审查意见或不作出审批决定,视为同意。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必需根据同意时限给予公布,其设置地点、内容、形式、规格应该根据经同意或立案设计图、设置效果图及施工图实施,不得私自变更。确需变更,应该根据相关要求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户外广告设施产权人发生变更,应该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市城市管理、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立案。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经同意后三个月内未给予公布,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其公布,或先公布城市公益广告;超出六个月仍空置,根据相关要求收回其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产权单位应该健全制度、落实方法,确保设施安全使用,开展常常性安全检验,发觉隐患立即整改,遇台风、汛期等恶劣天气,应该采取对应安全防范方法。户外广告设施产权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第一责任人。 市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该督促产权单位开展安全检验工作。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产权人应该在15日内给予拆除。产权人未予拆除,阵地全部些人应该给予拆除。因举行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举行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组织者应该在设置期满之日起二十四小时内给予拆除。 第二十四条 经同意设置户外广告及其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覆盖和拆除。因城市建设或其它特殊需要必需拆除户外广告设施,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应该提前两个月通知户外广告设施产权人。户外广告设施产权人应该在要求期限内拆除,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依法给赔偿。 第二十五条 市区范围内公益性广告设施由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户外广告总体计划时统一制订方案,经过招标方法按摄影关标准建设,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后交付广告公布部门(单位)。 设施维护、内容公布由广告公布部门(单位)另行招标,并报相关部门立案。 第二十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该根据计划设置公共广告信息栏,供市民公布信息,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 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个人张贴各类招贴广告,应该在公共广告信息栏内张贴,严禁乱贴、乱涂广告。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措施要求,未经登记私自公布户外广告,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出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处以10000元罚款,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强制拆除,其费用由公布者负担。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根据下列要求给予处罚: (一)未经同意私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不按时拆除,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户外广告设施不符合设置技术规范,或私自变更户外广告设施规格、结构,责令限期更正;逾期不更正,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所列情形,产权人逾期拒不拆除或拒不更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该依法组织强制拆除,其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第二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因为安装、维护不妥,致使设施坍毁、坠落等,造成她人人身或财产损失,产权人应该依法负担民事责任。但户外广告设施产权人和广告经营者、公布者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第三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相关行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还未组成犯罪,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行政处分;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江阴市、宜兴市能够参考本措施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措施自5月1日起施行。 本措施实施前经相关部门审批,设置在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上户外广告,在协议到期后根据本措施实施。-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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