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经典建筑垃圾管理标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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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要求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依据中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决定,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本要求适适用于城市计划区内建筑垃圾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理活动。 本要求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和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2、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理实施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负担处理责任标准。 国家激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激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取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五条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设置,应该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计划。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该依据城市内工程施工情况,制订建筑垃圾处理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建筑垃圾。 第七条处理建筑垃圾单位,应该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理核准后,方可处理。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该在接到申请后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决定。给予核准,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应
3、该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理核准具体条件根据建设部相关纳入国务院决定十五项行政许可条件要求实施。 第八条严禁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理核准文件。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私自设置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十一条居民应该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分别搜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建筑垃圾中转站设置应该方便居民。 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该根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相关要求处理建筑垃圾。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该立即清运工
4、程施工过程中产生建筑垃圾,并根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处理,预防污染环境。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运输。 第十四条处理建筑垃圾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该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理核准文件,根据城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求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 第十六条建筑垃圾处理实施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相关要求实施。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应该取得城市人民
5、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根据相关要求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理核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行政处分;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正当定条件申请人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理核准文件或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理核准文件; (二)对符合条件申请人不予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理核准文件或不在法定时限内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理核准文件。 第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行政处分;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6、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正,给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三)私自设置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正,给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未立即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
7、生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正,给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处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正,给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处理建筑垃圾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正,给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理核准文件,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正,给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 下罚款。 第二
8、十五条违反本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正,给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私自处理建筑垃圾; (二)处理超出核准范围建筑垃圾。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正,给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本要求自6月1日起施行。本溪市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
9、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县城镇、建制镇、独立工矿区和风景名胜区。 第三条市城镇建设委员会是本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具体负责本细则落实实施。 第四条城市环境卫生工作坚持义务服务和有偿服务相结合标准,实施市、区、街、委四级管理体制,分级组织实施。 第五条城市计划部门应将垃圾搜集、转运和排放处理场地及公厕等环境卫生设施专业计划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计划。 宣传、教育部门要组织开展好环境卫生方面宣传、教育活动,提升公民环境卫生意识。 环境保护、工商、公安、财政、物价等部门应协同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实施本细则。 第六条新区开发、旧区改造时,要依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安排
10、环境卫生配套项目。城市计划部门和建筑设计部门在进行计划和建筑设计时,应征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意见。环境卫生设施要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要参与新建工程完工验收。环境卫生设施经验收合格后,交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进行工程建设(含在街路和地下施工工程),必需在开工前到所在地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签署环境卫生责任承包协议,并交纳卫生抵押金。对工程结束后不按时清运残土、垃圾、废弃物,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实施有偿清运。 第八条各单位配置环境卫生设施均应符合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要求标准,并按指定位置摆放。 第九条环境卫生设施是国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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