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案——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弊大于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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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整word)辩案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弊大于利1. 制定这样的规则是否违反了社会保障的规律?2. 制定这样的规则是否违反了契约自由?3. 行使这个制度的主要原因:在双方力量不均势的情况,通过政府的强力介入,加大劳动者一方的力量.稳定底部的政策。(正方利益)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弊大于利现行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我国于2004年调整的,内容为,指定标准是根据,是我国家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社会保障项目之一。我方觉得现行的制度确实有其可取之处,在某些地区使得情况不会继续恶化,但在有些地区也确实造成了情况的恶化。列举弊端和优点并不能使这场辩论变得更清晰。而我方认为今天讨论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利弊的标准应该从它的立法目
2、的出发,是否从根本上保障了劳动者和雇佣者的权力、义务。如果是损害了相关权力就是弊大于利,保障了就是利大于弊.从以下两点论证。第一, 法律制定层面,此法是由国家单方面制定,广大劳动者和雇主集团并不是参与。导致本身由劳动者和雇员阶层本人行使的劳动报酬谈判权被转手到了国家.这种参与主体上的缺失才是造成如今诸多问题的根源,而这也是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大的弊端。我们不难看到这样的立法漏洞使得该法的法律内容每每滞后于时代.每两年调整一次,而每一次的调整又是落后于适用的时机.(就2002年虽然有所调整,但是就北京、南京的两地的调研数据来看,1200元的最低保障只能把工作者维持在生存线左右,而无法使得工作者养活
3、自己的家庭,供孩子上学或者赡养父母。)而在国外,我们发现大多数法律完善的国家均采用的是多元制定体系,在。(美国)第二, 在我国现有的特殊国情来看。最低工资制度实质上成为了低技术劳动者改善薪资情况的阻碍。国家对工会组织的发展压抑,维权渠道的匮乏.我国的工会在建国后,虽然在规模和活动花样上有所增长.却丧失了为工会成员谋福利,进行合理罢工等能力。成为国家管理工人阶级的大型组织。(国内外比较事例)国家的产业结构性调整,城镇劳动力过分剩余(剩余农业劳动人口补充城镇,形成农民工大潮)。(只需一个最新的数据,有多少剩余劳动力)(中国现在富余的生产力供给已经形成了买方垄断型市场)这两点基本基本情况,使得雇员集
4、团和雇主集团在薪酬领域的力量不均势.在这个不均势的情况下.本身应该由雇员和雇主共同制定的薪酬标准,变成了主要由国家制定,雇主集团使用的标准。由此,一个合适的劳动薪酬制度在低层次劳动领域淡出视线.本用来保护劳动者的政策变成了雇主集团减少公司运营成本的法律后盾。(事例,要生活化的,包含两者,广东的小张感觉现在的工作非常累但是得到的紧吧紧吧的只能使自己不挨饿,但是无法寄钱给家里。但是和老板交涉提高工资时,老板却不买账,你不做,有人做(劳动力剩余).就开这么多工资,我又没违法.小张感觉孤立无援。(工会又无法为小张争取合理的工资.)最合理的解决方案应该是加强工会权力,相关制定权力的下放。价值点:1。在薪
5、酬领域中国政府的暧昧不清,实质上是公民权力与政府权力边界不清的恶果。2。什么才是维护权力的最好途径.工会-公民社会。是用自己的力量为自己说话,而是祈求别人为自己说话。3。现在是资方压榨劳方,雇员集团吃亏。到后来会是雇主集团吃亏。同样是因为谈判权的剥离。会在卖方垄断型市场或者民众呼声很高的时期,成为劳方压榨资方的武器.这两种情况都是我们不想看到的.劳动报酬谈判权:劳动报酬谈判权,是指在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下,劳者与雇主之间,劳动者通过工会组织与雇主或雇主组织之间,就劳动报酬问题进行讨价还价的权利。劳动报酬权反映了私权关系的本质要求,在此基础上的谈判权也是私权(1)从法律关系的主体看。劳动报酬权反
6、映了雇主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德国学者杜茨指出:“一般认为雇员,是基于私法上的劳动合同为获取工资而有义务处于从属地位为他人(雇主)提供劳动给付的人”,“雇员的劳动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是雇主.雇主可能是自然人、法人,也可能是商事合伙。可见,雇员和雇主都是私法上的主体。我国劳动法调整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这里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只有以平等主体的身份出现时,才能成为劳动法上的主体。(2)从法律关系的内容和客体看。劳动报酬权的内容就是劳动者依法享有要求雇主支付劳动报酬的权利以及雇主依法支付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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