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砌体综合项目工程综合项目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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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标 砌体构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3— 主编部门:陕 西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设厅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1 2 年 5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 告 第936号 关于发布国标《砌体构造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公示 现批准《砌体构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为国标,编号为GB50203-,自5月1日起实行。其中,第4.0.1(1、2)﹑5.2.1﹑5.2.3﹑6.1.8﹑6.1.10﹑6.2.1﹑6.2.3﹑7.1.10﹑7.2.1﹑8.2.1﹑8.2.2﹑10.0.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要严格执行。原《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同步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原则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月18日 1 总 则 1.0.1 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砌体构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合用于建筑工程砖、石、小砌块等砌体构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本规范不合用于铁路、公路和水工建筑等砌石工程。 1.0.3 砌体工程施工中采用工程技术文献、承包合同文献对施工质量验收规定不得低于本规范规定。 1.0.4 本规范应与国标《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原则》GB50300配套使用。 1.0.5 砌体构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关于原则规定。 2 术 语 2.0.1 砌体构造 由块体和砂浆砌筑而成墙、柱作为建筑物重要受力构件构造。是砖砌体、砌块砌体和石砌体构造统称。 2.0.2 配筋砌体 由配备钢筋砌体作为建筑物重要受力构件构造。是网状配筋砌体柱、水平配筋砌体墙、砖砌体和钢筋混凝土面层或钢筋砂浆面层组合砌体柱(墙)、砖砌体和钢筋混凝土构造柱组合墙和配筋小砌块砌体剪力墙构造统称。 2.0.3 块体 砌体所用各种砖、石、小砌块总称。 2.0.4 小型砌块 块体主规格高度不不大于115mm而又不大于380mm砌块,涉及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等。简称小砌块。 2.0.5 产品龄期 烧结砖出窑;蒸压砖、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出釡;混凝土砖、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成型后至某一日期天数。 2.0.6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专用砂浆 与蒸压加气混凝土性能相匹配,能满足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体施工规定和砌体性能砂浆,分为合用于薄灰砌筑法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粘结砂浆;合用于非薄灰砌筑法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筑砂浆。 2.0.7 预拌砂浆 由专业生产厂生产湿拌砂浆或干混砂浆。 2.0.8 施工质量控制级别 按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若干要素对施工技术水平所作分级。 2.0.9 瞎缝 砌体中相邻块体间无砌筑砂浆,又彼此接触水平缝或竖向缝。 2.0.10 假缝 为掩盖砌体灰缝内在质量缺陷,砌筑砌体时仅在接近砌体表面处抹有砂浆,而内部无砂浆竖向灰缝。 2.0.11 通缝 砌体中上下皮块体搭接长度不大于规定数值竖向灰缝。 2.0.12 相对含水率 含水率与吸水率比值。 2.0.13 薄层砂浆砌筑法 采用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粘结砂浆砌筑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墙体施工办法,水平灰缝厚度和竖向灰缝宽度为2mm—4mm。简称薄灰砌筑法。 2.0.14 芯柱 在小砌块墙体孔洞内灌溉混凝土形成柱,有素混凝土芯柱和钢筋混凝土芯柱。 2.0.15 实体检测 由有检测资质检测单位采用原则检查办法,在工程实体上进行原位检测或抽取试样在实验室进行检查活动。 3 基本规定 3.0.1 砌体构造工程所用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产品性能型式检测报告,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关于原则规定。块体、水泥、钢筋、外加剂尚应有材料重要性能进场复验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规定。禁止使用国家明令裁减材料。 3.0.2 砌体构造工程施工前,应编制砌体构造工程施工方案。 3.0.3 砌体构造标高、轴线,应引自基准控制点。 3.0.4 砌筑基本前,应校核放线尺寸,容许偏差应符合表3.0.4规定。 表3.0.4 放线尺寸容许偏差 长度L、宽度B(m) 容许偏差(mm) L(或B)≤30 ±5 30<L(或B)≤60 ±10 60<L(或B)≤90 ±15 L(或B)>90 ±20 3.0.5 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中模板应拆除干净,不得夹有砂浆、块体及碎渣等杂物。 3.0.6 砌筑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底标高不同步,应从低处砌起,并应由高处向低处搭砌。当设计无规定期,搭接长度L不应不大于基本底高差H,搭接长度范畴内下层基本应扩大砌筑。 2. 砌体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步砌筑。当不能同步砌筑时,应按规定留槎、接槎。 3.0.7 砌筑墙体应设立皮数杆。 3.0.8 在墙上留置暂时施工洞口,其侧边离交接处墙面不应不大于500mm,洞口净宽度不应超过1m。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地区建筑物暂时施工洞口位置,应会同设计单位拟定。暂时施工洞口应做好补砌。 3.0.9 不得在下列墙体或部位设立脚手眼: 1. 120mm厚墙、清水墙、料石墙、独立柱和附墙柱; 2. 过梁上与过梁成60°角三角形范畴及过梁净跨度1/2高度范畴内; 3. 宽度不大于1m窗间墙; 4. 门窗洞口两侧石砌体300mm,其她砌体200mm范畴内;转角处石砌体600mm,其她砌体450mm范畴内; 5. 梁或梁垫下及其左右500mm范畴内; 6. 设计不容许设立脚手眼部位; 7. 轻质墙体; 8. 夹心复合墙外叶墙。 3.0.10 脚手眼补砌时,应清除脚手眼内掉落砂浆、灰尘;脚手眼处砖及填塞用砖应湿润,并应填实砂浆。 3.0.11 设计规定洞口、沟槽、管道应于砌筑时对的留出或预埋,未经设计批准,不得打凿墙体和墙体上开凿水平沟槽。宽度超过300mm洞口上部,应设立钢筋混凝土过梁。不应在截面长边不大于500mm承重墙体、独立柱内埋设管线。 3.0.12 尚未施工楼面或屋面墙或柱,其抗风容许自由高度不得超过表3.0.12规定。如超过表中限值时,必要采用暂时支撑等有效办法。 表3.0.12 墙和柱容许自由高度(m) 墙(柱)厚 (mm) 砌体密度>1600(kg/m3) 砌体密度1300~1600(kg/m3) 风载(kN/m2) 风载(kN/m2) 0.3(约7级风) 0.4(约8级风) 0.5(约9级风) 0.3(约7级风) 0.4(约8级风) 0.5(约9级风) 190 ―― ―― ―― 1.4 1.1 0.7 240 2.8 2.1 1.4 2.2 1.7 1.1 370 5.2 3.9 2.6 4.2 3.2 2.1 490 8.6 6.5 4.3 7.0 5.2 3.5 620 14.0 10.5 7.0 11.4 8.6 5.7 注:1、本表合用于施工处相对标高H在10m范畴内状况。如10m<H≤15m,15m<H≤20m时,表中容许自由高度应分别乘以0.9、0.8系数;如H>20m时,应通过抗倾覆验算拟定其容许自由高度。 2、当所砌筑墙有横墙或其她构造与其连接,并且间距不大于表中相应墙、柱容许自由高度2倍时,砌筑高度可不受本表限制。 3、当砌体密度不大于1300kg/m3时,墙和柱容许自由高度应另行验算拟定。 3.0.13 砌筑完基本或每一楼层后,应校核砌体轴线和标高。在容许偏差范畴内,轴线偏差可在基本顶面或楼面上校正,标高偏差宜通过调节上部砌体灰缝厚度校正。 3.0.14 搁置预制梁、板砌体顶面应平整,标高一致。 3.0.15 砌体施工质量控制级别应分为三级,并应按表3.0.15划分。 表3.0.15 施工质量控制级别 项目 施工质量控制级别 A B C 现场质 量管理 监督检查制度健全,并严格执行;施工方有在岗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人员齐全,并持证上岗。 监督检查制度基本健全,并能执行;施工方有在岗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人员齐全,并持证上岗。 有监督检查制度;施工方有在岗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砂浆、混 凝土强度 试块按规定制作,强度满足验收规定,离散性小。 试块按规定制作,强度满足验收规定,离散性较小。 试块按规定制作,强度满足验收规定,离散性大。 砂浆 拌合 机械拌合;配合比计量控制严格。 机械拌合;配合比计量控制普通。 机械或人工拌合;配合比计量控制较差。 砌筑 工人 中级工以上,其中,高档工不少于30%。 高、中级工不少于70%。 初级工以上 3.0.16 砌体构造中钢筋(涉及夹心复合墙内外叶墙间拉结件或钢筋)防腐,应符合设计规定。 3.0.17 雨天不适当在露天砌筑墙体,对下雨当天砌筑墙体应进行遮盖。继续施工时,应复核墙体垂直度,如果垂直度超过容许偏差,应拆除重新砌筑。 3.0.18 砌体施工时,楼面和屋面堆载不得超过楼板容许荷载值。当施工层进料口处施工荷载较大时,楼板下宜采用暂时支撑办法。 3.0.19 正常施工条件下,砖砌体、小砌块砌体每日砌筑高度宜控制在1.5m或一步脚手架高度内;石砌体不适当超过1.2m。 3.0.20 砌体构造工程检查批划分应同步符合下列规定: 1. 所用材料类型及同类型材料强度级别相似; 2. 不超过250m3砌体; 3. 主体构造砌体一种楼层(基本砌体可按一种楼层计);填充墙砌体量少时可各种楼层合并。 3.0.21 砌体构造工程检查批验收时,其主控项目应所有符合本规范规定;普通项目应有80%及以上抽检处符合本规范规定;有容许偏差项目,最大超差值为容许偏差1.5倍。 3.0.22 砌体构造分项工程中检查批抽检时,各抽检项目样本最小容量除有特殊规定外,按不应不大于5拟定。 3.0.23 在墙体砌筑过程中,当砌筑砂浆初凝后,块体被撞动或需移动时,应将砂浆清除后再铺浆砌筑。 3.0.24 分项工程检查批质量验收可按本规范附录A各相应登记表填写。 4 砌筑砂浆 4.0.1 水泥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其质量必要符合现行国标《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关于规定。 2.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种月)时,应复查实验,并按复验成果使用。 3. 不同品种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抽检数量:按同一厂家、同品种、同级别、同批号持续进场水泥,袋装水泥不超过200t为一批,散装水泥不超过500t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 检查办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查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4.0.2 砂浆用砂宜采用过筛中砂,并应满足下列规定: 1. 不应混有草根、树叶、树枝、塑料、煤块、炉渣等杂物; 2. 砂中含泥量、泥块含量、石粉含量、云母、轻物质、有机物、硫化物、硫酸盐及氯盐含量(配筋砌体砌筑用砂)等应符合现行行业原则《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查办法原则》JGJ52关于规定; 3. 人工砂、山砂及特细砂,应经试配能满足砌筑砂浆技术条件规定。 4.0.3 拌制水泥混合砂浆粉煤灰、建筑生石灰、建筑生石灰粉及石灰膏应符合下列规定:1. 粉煤灰、建筑生石灰、建筑生石灰粉品质指标应符合现行行业原则《粉煤灰在混 凝土及砂浆中应用技术规程》JGJ28、《建筑生石灰》JC/T479、《建筑生石灰粉》JC/T480 关于规定; 2. 建筑生石灰、建筑生石灰粉熟化为石灰膏,其熟化时间分别不得少于7d和2d;沉淀池中储存石灰膏,应防止干燥、冻结和污染,禁止采用脱水硬化石灰膏;建筑生石灰粉、消石灰粉不得代替石灰膏配制水泥石灰砂浆; 3. 石灰膏用量,应按稠度120mm±5mm计量,现场施工中石灰膏不同稠度换算系数,可按表4.0.3拟定。 表4.0.3 石灰膏不同稠度换算系数 稠度(mm) 120 110 100 90 80 70 60 50 40 30 换算 系数 1.00 0.99 0.97 0.95 0.93 0.92 0.90 0.88 0.87 0.86 4.0.4 拌制砂浆用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行业原则《混凝土用水原则》JGJ63关于规定。 4.0.5 砌筑砂浆应进行配合比设计。当砌筑砂浆构成材料有变更时,其配合比应重新拟定。砌筑砂浆稠度宜按表4.0.5规定采用。 表4.0.5 砌筑砂浆稠度 砌体种类 砂浆稠度(mm) 烧结普通砖砌体;蒸压粉煤灰砖砌体 70—90 混凝土实心砖、混凝土多孔砖砌体;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蒸压灰砂砖砌体 50—70 烧结多孔砖、空心砖砌体;轻骨料小型空心砌块砌体;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体 60—80 石砌体 30—50 4.0.6 施工中不应采用强度级别不大于M5水泥砂浆代替同强度级别水泥混合砂浆,如需代替,应将水泥砂浆提高一种强度级别。 4.0.7 在砂浆中掺入砌筑砂浆增塑剂、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防水剂等砂浆外加剂, 其品种和用量应经有资质检测单位检查和试配拟定。所用外加剂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现 行关于原则《砌筑砂浆增塑剂》JG/T164、《混凝土外加剂》GB8076、《砂浆、混凝土防水剂》 JC/T474质量规定。 4.0.8 配制砌筑砂浆时,各组分材料应采用质量计量,水泥及各种外加剂配料容许偏差为±2%;砂、粉煤灰、石灰膏等配料容许偏差为±5%。 4.0.9 砌筑砂浆应采用机械搅拌,,搅拌时间自投料完起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不得少于120s; 2. 水泥粉煤灰砂浆和掺用外加剂砂浆不得少于180s; 3. 掺增塑剂砂浆,其搅拌方式、搅拌时间应符合现行行业原则《砌筑砂浆增塑剂》JG/T164关于规定。 4. 干混砂浆及加气混凝土砌块专用砂浆宜按掺用外加剂砂浆拟定搅拌时间或按产品阐明书采用。 4.0.10 现场拌制砂浆应随拌随用,拌制砂浆应在3h内使用完毕;当施工期间最高气温超过30℃时,应在2h内使用完毕。预拌砂浆及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专用砂浆使用时间应按照厂方提供阐明书拟定。 4.0.11 砌体构造工程使用湿拌砂浆,除直接使用外必要储存在不吸水专用容器内,并依照气候条件采用遮阳、保温、防雨雪等办法,砂浆在储存过程中禁止随意加水。 4.0.12 砌筑砂浆试块强度验收时其强度合格原则必要符合下列规定: 1. 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强度平均值应不不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级别值1.10倍; 2. 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抗压强度最小一组平均值应不不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级别值85%。 注:1 砌筑砂浆验收批,同一类型、强度级别砂浆试块不应少于3组。同一验收批砂浆只有1组或2组试块时,每组试块抗压强度平均值应不不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级别值1.10倍;对于建筑构造安全级别为一级或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及以上房屋,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数量不得少于3组; 2 砂浆强度应以原则养护,28d龄期试块抗压强度为准; 3 制作砂浆试块砂浆稠度应与配合比设计一致。 抽检数量:每一检查批且不超过250m3砌体各类、各强度级别普通砌筑砂浆,每台搅拌机应至少抽检一次。验收批预拌砂浆、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专用砂浆,抽检可为3组。 检查办法:在砂浆搅拌机出料口或在湿拌砂浆储存容器出料口随机取样制作砂浆试块(现场拌制砂浆,同盘砂浆只应制作1组试块),试块标养28d后作强度实验。预拌砂浆中湿拌砂浆稠度应在进场时取样检查。 4.0.13 当施工中或验收时浮现下列状况,可采用现场检查办法对砂浆或砌体强度进行实体检测,并鉴定其强度: 1. 砂浆试块缺少代表性或试块数量局限性; 2. 对砂浆试块实验成果有怀疑或有争议; 3. 砂浆试块实验成果,不能满足设计规定; 4. 发生工程事故,需要进一步分析事故因素。 5 砖砌体工程 5.1 普通规定 5.1.1 本章合用于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混凝土多孔砖、混凝土实心砖、蒸压灰砂砖、蒸压粉煤灰砖等砌体工程。 5.1.2 用于清水墙、柱表面砖,应边角整洁,色泽均匀。 5.1.3 砌体砌筑时,混凝土多孔砖、混凝土实心砖、蒸压灰砂砖、蒸压粉煤灰砖等块体产品龄期不应不大于28d。 5.1.4 有冻胀环境和条件地区、地面如下或防潮层如下砌体,不应采用多孔砖。 5.1.5 不同品种砖不得在同一楼层混砌。 5.1.6 砌筑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蒸压灰砂砖、蒸压粉煤灰砖砌体时,砖应提前1d~2d适度湿润,禁止采用干砖或处在吸水饱和状态砖砌筑,块体湿润限度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烧结类块体相对含水率60%~70%; 2. 混凝土多孔砖及混凝土实心砖不需浇水湿润,但在气候干燥炎热状况下,宜在砌筑前对其喷水湿润。其她非烧结类块体相对含水率40%~50%。 5.1.7 采用铺浆法砌筑砌体,铺浆长度不得超过750mm;施工期间气温超过30℃时,铺浆长度不得超过500mm。 5.1.8 240mm厚承重墙每层墙最上一皮砖,砖砌体阶台水平面上及挑出层外皮砖,应整砖丁砌。 5.1.9 弧拱式及平拱式过梁灰缝应砌成楔形缝,拱底灰缝宽度不适当不大于5mm,拱顶灰缝宽度不应不不大于15mm,拱体纵向及横向灰缝应填实砂浆;平拱式过梁拱脚下面应伸入墙内不不大于20mm;砖砌平拱过梁底应有1%起拱。 5.1.10 砖过梁底部模板及其支架拆除时,灰缝砂浆强度不应低于设计强度75%时。 5.1.11 多孔砖孔洞应垂直于受压面砌筑。半盲孔多孔砖封底面应朝上砌筑。 5.1.12 竖向灰缝不得浮现瞎缝、透明缝和假缝。 5.1.13 砖砌体施工暂时间断处补砌时,必要将接槎处表面清理干净,洒水湿润,并填实砂浆,保持灰缝平直。 5.1.14 夹心复合墙砌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墙体砌筑时,应采用办法防止空腔内掉落砂浆和杂物; 2. 拉结件设立应符合设计规定,拉结件在叶墙上搁置长度不应不大于叶墙厚度2/3,并不应不大于60mm; 3. 保温材料品种及性能应符合设计规定。保温材料浇注压力不应对砌体强度、变形及外观质量产生不良影响。 5.2 主控项目 5.2.1 砖和砂浆强度级别必要符合设计规定 抽检数量:每毕生产厂家,烧结普通砖、混凝土实心砖每15万块,烧结多孔砖、混凝土多孔砖、蒸压灰砂砖及蒸压粉煤灰砖每10万块各为一验收批,局限性上述数量时按一批计,抽检数量为1组。砂浆试块抽检数量执行本规范第4.0.12条关于规定。 检查办法:查砖和砂浆试块实验报告。 5.2.2 砌体灰缝砂浆应密实饱满,砖墙水平灰缝砂浆饱满度不得低于80%;砖柱水平灰缝和竖向灰缝饱满度不得低于90%。 抽检数量:每检查批抽查不应少于5处。 检查办法:用百格网检查砖底面与砂浆粘结痕迹面积,每处检测3块砖,取其平均值。 5.2.3 砖砌体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步砌筑,禁止无可靠办法内外墙分砌施工。在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8度以上地区,对不能同步砌筑而又必要留置暂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普通砖砌体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不大于高度2/3,多孔砖砌体斜槎长高比不应不大于1/2。斜槎高度不得超过一步脚手架高度。 抽检数量:每检查批抽查不应少于5处。 检查办法:观测检查。 5.2.4 非抗震设防及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地区暂时间断处,当不能留斜槎时,除转角处外,可留直槎,但直槎必要做成凸槎,且应加设拉结钢筋,拉结钢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120mm墙厚放置1φ6拉结钢筋(120mm厚墙应放置2φ6拉结钢筋); 2. 间距沿墙高不应超过500mm,且竖向间距偏差不应超过100mm; 3. 埋入长度从留槎处算起每边均不应不大于500mm,对抗震设防烈度6度、7度地区,不应不大于1000mm; 4. 末端应有90°弯钩(图5.2.4)。 ≥500mm(≥1000mm) 拉结钢筋 砌体 ≤500mm ≥500mm (≥1000mm) 图5.2.4 抽检数量:每检查批抽查不应少于5处。 检查办法:观测和尺量检查。 5.3 普通项目 5.3.1 砖砌体组砌办法应对的,内外搭砌,上、下错缝。清水墙、窗间墙无通缝;混水墙中不得有长度不不大于300mm通缝,长度200mm~300mm通缝每间不超过3处,且不得位于同一面墙体上。砖柱不得采用包心砌法。 抽检数量:每检查批抽查不应少于5处。 检查办法:观测检查。砌体组砌办法抽检每处应为3~5m。 5.3.2 砖砌体灰缝应横平竖直,厚薄均匀,水平灰缝厚度及竖向灰缝宽度宜为10mm,但不应不大于8mm,也不应不不大于12mm。 抽检数量:每检查批抽查不应少于5处。 检查办法:水平灰缝厚度用尺量10皮砖砌体高度折算;竖向灰缝宽度用尺量2m砌体长度折算。 5.3.3 砖砌体尺寸、位置容许偏差及检查应符合表5.3.3规定。 表5.3.3 砖砌体尺寸、位置容许偏差及检查 项次 项 目 容许偏差(mm) 检查办法 抽检数量 1 轴线位移 10 用经纬仪和尺检查或用其她测量仪器检查 承重墙、柱全数检查 2 基本、墙、柱顶面标高 ±15 用水准仪和尺检查 不应少于5处 3 墙面垂直度 每 层 5 用2m托线板检查 不应少于5处 全 高 ≤10m 10 用经纬仪、吊线和尺或用其她测量仪器 检查 外墙所有阳角 >10m 20 4 表面平 整度 清水墙、柱 5 用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不应少于5处 混水墙、柱 8 5 水平灰缝 平直度 清水墙 7 拉5m线和尺检查 不应少于5处 混水墙 10 6 门窗洞口高、宽(后塞口) ±10 用尺检查 不应少于5处 7 外墙上下窗口偏移 20 以底层窗口为准,用经纬仪或吊线检查 不应少于5处 8 清水墙游丁走缝 20 以每层第一皮砖为准,用吊线和尺检查 不应少于5处 6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工程 6.1 普通规定 6.1.1 本章合用于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和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如下简称小砌块)等砌体工程。 6.1.2 施工前,应按房屋设计图编绘小砌块平、立面排块图,施工中应按排块图施工。 6.1.3 施工采用小砌块产品龄期不应不大于28d。 6.1.4 砌筑小砌块时,应清除表面污物,剔除外观质量不合格小砌块。 6.1.5 砌筑小砌块砌体,宜选用专用小砌块砌筑砂浆。 6.1.6 底层室内地面如下或防潮层如下砌体,应采用强度级别不低于C20(或Cb20)混凝土灌实小砌块孔洞。 6.1.7 砌筑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不需对小砌块浇水湿润,如遇天气干燥炎热,宜在砌筑前对其喷水湿润;对轻骨料混凝土小砌块,应提前浇水湿润,块体相对含水率宜为40%~50%。雨天及小砌块表面有浮水时,不得施工。 6.1.8 承重墙体使用小砌块应完整、无破损、无裂缝。 6.1.9 小砌块墙体应孔对孔、肋对肋错缝搭砌。单排孔小砌块搭接长度应为块体长度1/2;多排孔小砌块搭接长度可恰当调节,但不适当不大于小砌块长度1/3,且不应不大于90mm。墙体个别部位不能满足上述规定期,应在灰缝中设立拉结钢筋或钢筋网片,但竖向通缝仍不得超过两皮小砌块。 6.1.10 小砌块应将生产时底面朝上反砌于墙上。 6.1.11 小砌块墙体宜逐块坐(铺)浆砌筑。 6.1.12 在散热器、厨房和卫生间等设备卡具安装处砌筑小砌块,宜在施工前用强度级别不低于C20(或Cb20)混凝土将其孔洞灌实。 6.1.13 每步架墙(柱)砌筑完后,应随后刮平墙体灰缝。 6.1.14 芯柱处小砌块墙体砌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一楼层芯柱处第一皮砌块应采用开口小砌块; 2. 砌筑时应随砌随清除小砌块孔内毛边,并将灰缝中挤出砂浆刮净。 6.1.15 芯柱混凝土宜选用专用小砌块灌孔混凝土。浇筑芯柱混凝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次持续浇筑高度宜为半个楼层,但不应不不大于1.8m; 2. 浇筑芯柱混凝土时,砌筑砂浆强度应不不大于1MPa; 3. 清除孔内掉落砂浆等杂物,并用水冲淋孔壁; 4. 浇筑芯柱混凝土前,应先注入适量与芯柱混凝土成分相似去石砂浆; 5. 每浇筑400mm~500mm高度捣实一次,或边浇筑边捣实。 6.1.16 小砌块复合夹心墙砌筑应符合本规范第5.1.14条规定。 6.2 主控项目 6.2.1 小砌块和芯柱混凝土、砌筑砂浆强度级别必要符合设计规定。 抽检数量:每毕生产厂家,每1万块小砌块为一检查批,局限性1万块按一批计,抽检数量为一组;用于多层以上建筑基本和底层小砌块抽检数量不应少于2组。砂浆试块抽检数量执行本规范第4.0.12条关于规定。 检查办法:检查小砌块和芯柱混凝土、砌筑砂浆试块实验报告。 6.2.2 砌体水平灰缝和竖向灰缝砂浆饱满度,按净面积计算不得低于90%。 抽检数量:每检查批抽查不应少于5处。 检查办法:用专用百格网检测小砌块与砂浆粘结痕迹,每处检测3块小砌块,取其平均值。 6.2.3 墙体转角处和纵横交接处应同步砌筑。暂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不大于斜槎高度。施工洞口可预留直槎,但在洞口砌筑和补砌时,应在直槎上下搭砌小砌块孔洞内用强度级别不低于C20(或Cb20)混凝土灌实。 抽检数量:每检查批抽查不应少于5处。 检查办法:观测检查。 6.2.4 小砌块砌体芯柱在楼盖处应贯通,不得削弱芯柱截面尺寸;芯柱混凝土不得漏灌。 抽检数量:每检查批抽查不应少于5处。 检查办法:观测检查。 6.3 普通项目 6.3.1 砌体水平灰缝厚度和竖向灰缝宽度宜为10mm,但不应不大于8mm,也不应不不大于12mm。 抽检数量:每检查批抽查不应少于5处。 检查办法:水平灰缝厚度用尺量5皮小砌块高度折算;竖向灰缝宽度用尺量2m砌体长度折算。 6.3.2 小砌块砌体尺寸、位置容许偏差应按本规范第5.3.3条规定执行。 7 石砌体工程 7.1 普通规定 7.1.1 本章合用于毛石、毛料石、粗料石、细料石等砌体工程。 7.1.2 石砌体采用石材应质地坚实,无裂纹和无明显风化剥落;用于清水墙、柱表面石材,尚应色泽均匀;石材放射性应经检查,其安全性应符合现行国标《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关于规定。 7.1.3 石材表面泥垢、水锈等杂质,砌筑前应清除干净。 7.1.4 砌筑毛石基本第一皮石块应坐浆,并将大面向下;砌筑料石基本第一皮石块应用丁砌层坐浆砌筑。 7.1.5 毛石砌体第一皮及转角处、交接处和洞口处,应用较大平毛石砌筑。每个楼层(涉及基本)砌体最上一皮,宜选用较大毛石砌筑。 7.1.6 毛石砌筑时,对石块间存在较大缝隙,应先向缝内填灌砂浆并捣实,然后再用小石块嵌填,不得先填小石块后填灌砂浆,石块间不得浮现无砂浆互相接触现象。 7.1.7 砌筑毛石挡土墙应按分层高度砌筑,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砌3皮~4皮为一种分层高度,每个分层高度应将顶层石块砌平; 2. 两个分层高度间分层处错缝不得不大于80mm。 7.1.8 料石挡土墙,当中间某些用毛石砌筑时,丁砌料石伸入毛石某些长度不应不大于200mm。 7.1.9 毛石、毛料石、粗料石、细料石砌体灰缝厚度应均匀,灰缝厚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毛石砌体外露面灰缝厚度不适当不不大于40mm; 2. 毛料石、粗料石灰缝厚度不适当不不大于20mm; 3. 细料石灰缝厚度不适当不不大于5mm。 7.1.10 挡土墙泄水孔当设计无规定期,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泄水孔应均匀设立,在每米高度上间隔2m左右设立一种泄水孔; 2. 泄水孔与土体间铺设长宽各为300mm、厚200mm卵石或碎石作疏水层。 7.1.11 挡土墙内侧回填土必要分层夯填,分层松土厚度宜为300mm。墙顶土面应有恰当坡度使流水流向挡土墙外侧面。 7.1.12 在毛石和实心砖组合墙中,毛石砌体与砖砌体应同步砌筑,并每隔4皮~6皮砖用2皮~3皮丁砖与毛石砌体拉结砌合;两种砌体间空隙应填实砂浆。 7.1.13 毛石墙和砖墙相接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步砌筑。转角处、交接处应自纵墙(或横墙)每隔4皮~6皮砖高度引出不不大于120mm与横墙相接。 7.2 主控项目 7.2.1 石材及砂浆强度级别必要符合设计规定。 抽检数量:同一产地同类石材抽检不应少于1组。砂浆试块抽检数量执行本规范第4.0.12条关于规定。 检查办法:料石检查产品质量证明书,石材、砂浆检查试块实验报告。 7.2.2 砌体灰缝砂浆饱满度不应不大于80%。 抽检数量:每检查批抽查不应少于5处。 检查办法:观测检查。 7.3 普通项目 7.3.1 石砌体尺寸、位置容许偏差及检查办法应符合表7.3.1规定。 表7.3.1 石砌体尺寸、位置容许偏差及检查办法 项次 项目 容许偏差(mm) 检查办法 毛石砌体 料石砌体 基本 墙 毛料石 粗料石 细料石 基本 墙 基本 墙 墙、柱 1 轴线位置 20 15 20 15 15 10 10 用经纬仪和尺检查,或用其她测量仪器检查 2 基本和墙砌 体顶面标高 ±25 ±15 ±25 ±15 ±15 ±15 ±10 用水准仪和尺检查 3 砌体厚度 +30 +20 -10 +30 +20 -10 +15 +10 -5 +10 -5 用尺检查 4 墙面 垂直度 每层 ―― 20 ―― 20 ―― 10 7 用经纬仪、吊线和尺检查或用其她测量仪器检查 全高 ―― 30 ―― 30 ―― 25 20 5 表面平整度 清水 墙、柱 ―― ―― ―― 20 ―― 10 5 细料石用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其她用两直尺垂直于灰缝拉2m线和尺检查 混水 墙、柱 ―― ―― ―― 20 ―― 15 ―― 6 清水墙水平 灰缝平直度 ―― ―― ―― ―― ―― 10 5 拉10m线和尺检查 抽检数量:每检查批抽查不应少于5处。 7.3.2 石砌体组砌形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内外搭砌,上下错缝,拉结石、丁砌石交错设立; 2. 毛石墙拉结石每0.7m2墙面不应少于1块。 检查数量:每检查批抽查不应少于5处。 检查办法:观测检查。 8 配筋砌体工程 8.1 普通规定 8.1.1 配筋砌体工程除应满足本章规定和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及第6章规定和规定。 8.1.2 施工配筋小砌块砌体剪力墙,应采用专用小砌块砌筑砂浆砌筑,专用小砌块灌孔混凝土浇筑芯柱。 8.1.3 设立在灰缝内钢筋,应居中置于灰缝内,水平灰缝厚度应不不大于钢筋直径4mm以上。 8.2 主控项目 8.2.1 钢筋品种、规格、数量和设立部位应符合设计规定。 检查办法:检查钢筋合格证书、钢筋性能复试实验报告、隐蔽工程记录。 8.2.2 构造柱、芯柱、组合砌体构件、配筋砌体剪力墙构件混凝土及砂浆强度级别应符合设计规定。 抽检数量:每检查批砌体,试块不应少于1组,检查批砌体试块不得少于3组。 检查办法:检查混凝土和砂浆试块实验报告。 8.2.3 构造柱与墙体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墙体应砌成马牙槎,马牙槎凹凸尺寸不适当不大于60mm,高度不应超过300mm,马牙槎应先退后进,对称砌筑;马牙槎尺寸偏差每一构造柱不应超过2处; 2. 预留拉结钢筋规格、尺寸、数量及位置应对的,拉结钢筋应沿墙高每隔500mm设2Ф6,伸入墙内不适当不大于600mm,钢筋竖向移位不应超过100mm,且竖向移位每一构造柱不得超过2处; 3. 施工中不得任意弯折拉结钢筋。 抽检数量:每检查批抽查不应少于5处。 检查办法:观测检查。 8.2.4 配筋砌体中受力钢筋连接方式及锚固长度、搭接长度应符合设计规定。 检查数量:每检查批抽查不应少于5处。 检查办法:观测检查。 8.3 普通项目 8.3.1 构造柱普通尺寸容许偏差及检查办法应符合表8.3.1规定。 表8.3.1 构造柱普通尺寸容许偏差及检查办法 项次 项目 容许偏差(mm) 抽检办法 1 中心线位置 10 用经纬仪和尺检查或用其她测量仪器检查 2 层间错位 8 用经纬仪和尺检查或用其她测量仪器检查 3 垂直度 每层 10 用2m托线板检查 全高 ≤10m 15 用经纬仪、吊线和尺检查,或用其她测量仪器检查 >10m 20 抽检数量:每检查批抽查不应少于5处。 8.3.2 设立在砌体灰缝中钢筋防腐保护应符合本规范第3.0.16条规定,且钢筋防护层完好,不应有肉眼可见裂纹、剥落和擦痕等缺陷。 抽检数量:每检查批抽查不应少于5处。 检查办法:观测检查。 8.3.3 网状配筋砖砌体中,钢筋网规格及放置间距应符合设计规定。每一构件钢筋网沿砌体高度位置超过设计规定一皮砖厚不得多于1处。 抽检数量:每检查批抽查不应少于5处。 检查办法:通过钢筋网成品检查钢筋规格,钢筋网放置间距采用局部剔缝观测,或用探针刺入灰缝内检查,或用钢筋位置测定仪测定。 8.3.4 钢筋安装位置容许偏差及检查办法应符合表8.3.4规定。 表8.3.4 钢筋安装位置容许偏差及检查办法 项目 容许偏差(mm) 抽检办法 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 网状配筋砌体 ±10 检查钢筋网成品、钢筋网放置位置局部剔缝观测,或用探针刺入灰缝内检查,或用钢筋位置测定仪测定 组合砖砌体 ±5 支模前观测与尺量检查 配筋小砌块砌体 ±10 浇筑灌孔混凝土前观测与尺量检查 配筋小砌块砌体墙凹槽中水平钢筋间距 ±10 钢尺量持续三档,取最大值 抽检数量:每检查批抽查不应少于5处。 9 填充墙砌体工程 9.1 普通规定-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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