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防综合重点工程建设管理标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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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相关印发《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要求》通知 市政府相关印发《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要求》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印发《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要求》通知 市政府相关印发《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要求》通知 宁政发〔〕5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要求》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实施。 二○○四年三月四日 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要求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行为,依据《中国人民防空法》、《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相关加强人民防空工作决定》(中发〔〕9号)、《江苏省实施〈中国人民防空法〉措施》、《国家国动委、国家计委、建设部、财政部相关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要求〉通知》(〔〕国人防办字第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包含为保障战时人员掩蔽和疏散、物资贮备、人民防空指挥、专业救护等而单独修建地下防护建筑、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结合地下空间开发进行战时设防地下工程和根据战术技术要求进行改造后含有 对应防护能力一般地下室、矿井和天然洞穴。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适用本要求。 第四条 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是本市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人防主管部门);各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人防主管部门)按要求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计划、计划、建设、财政、物价、税务、国土、房产等部门应该根据各自职责,协同人防主管部门做好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必需将人防工程建设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必需将人防工程建设计划纳入城市总体建设计划并确定每十二个月建设计划;必需将人防工程人均面积纳入城市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市、区(县)财政应该依法每十二个月安排人防建设经费,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人防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依据城市防护需要和城市总体计划要求,结合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水平,根据由主城区向新城区及各类开发区扩延;由高层地下人防工程向绿地、广场地下空间拓展;实施关键人防工程和地铁、隧道等点线联通;多建部分针对“核、生、化”攻击特点6B级人防工程;合适配建部分指挥、救护等高等级工程;逐步建成布局合理、功效齐全、整体防护能力强地下防空体系标准,编制人防工程建设及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计划。 第七条 人民防空指挥所工程,由市、区、县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其建设经费由市、区、县政府财政安排专题经费处理,建设用地由政府无偿划拔或纳入工程建设预算。 公用人防工程由市、县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其建设经费关键由市、县政府财政预算安排、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和市、县人防主管部门依法筹集经费处理。 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贮备等专用工程,由群众防空组织组建部门和战时医疗救护、物资贮备等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建设。相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人员和物资掩蔽工程。其建设经费由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处理。 第八条 城市地下铁路必需按人防要求设置防护,其车站必需和周围人防工程相连通。 城市其它地下交通干线、地下过街道、地下停车场、共同沟等地下基础设施和在城市绿地、广场、操场下建设地下设施,必需按人防要求设置防护。 第九条 市人防主管部门要组织社会力量将城市现有一般地下室、矿井和天然洞穴改造为人防工程。一般地下室、矿井改造工作由使用单位组织实施;天然洞穴改造工作由所在区、县人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 新建民用建筑(包含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全部非生产性建筑),全部必需依法修建6B级以上防空地下室。对应建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未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计划、建设等部门不能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不能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经市、县人防主管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前,按要求向市、县人防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建设单位缴纳易地建设费后,市、县人防主管部门应向建设单位出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十二条 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必需和地面建筑同时建设。如未同时建设,按人防相关要求办理。 第十三条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或缴纳易地建设费标准以下: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民用建筑,根据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因地质、地形、施工等条件限制不能修建,经市、县人防主管部门同意后,按应配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城区每平方米2800元;新城区(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每平方米2400元;县(溧水县、高淳县)每平方米2200元。 (二)新建除(一)项要求和居民住宅以外其它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15000平方米(含)以上,按地面建筑面积4%百分比配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因地质、地形、施工等条件限制不能修建,经市、县人防主管部门同意后,按应配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城区每平方米2500元;新城区(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每平方米2300元;县(溧水县、高淳县)每平方米元。 (三)新建除(一)项要求和居民住宅以外其它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15000平方米以下,按地面建筑一定百分比(城区现按3%、新城区现按2.5%、县现按2%,三年后城区、新城区、县均按4%)配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城区每平方米2500元;新城区(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每平方米2300元;县(溧水县、高淳县)每平方米元。 (四)新建除(一)项要求以外居民住宅楼(包含危房翻建),根据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因地质、地形、施工等条件限制不能修建,经市、县人防主管部门同意后,按应配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城区每平方米2100元;新城区(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每平方米1800元;县(溧水县、高淳县)每平方米1500元。 第十四条 易地建设费由市、县人防主管部门统一收取,并交同级财政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题用于人防工程建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除国家要求减免项目外,各级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无权同意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易地建设费,或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 第十五条 对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和其它地下工程建设中和人民防空相关工程设施,市人防主管部门应该参与设计审查、完工验收。 第十六条 负担人防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需含有对应资格等级,并严格实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对质量事故依法负担对应责任。 第十七条 人防工程专用防护设备,必需符合国家要求设计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 第十八条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需按要求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九条 防空地下室完工验收实施立案制度,建设单位应该按要求向建设部门立案。 第二十条 市、县人防主管部门应该制订人防工程平战功效转换预案,确保人防工程能够快速转入战时使用状态。 第二十一条 按要求应配建防空地下室项目,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单列,不占地面建筑面积计划指标,在计划中不计算容积率。防空地下室建设资金由建设单位筹措,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二十二条 经市、县人防主管部门同意建设人防工程,免征土地使用费、城市基础设施开发费、散装水泥专题基金、白蚁防治费、环境保护排污费、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水电气增容费、教育附加费等各项规费。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人防主管部门收取人防经费,凡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不征收营业税;市、区、县人防主管部门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和之相关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业务所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市、区、县人防主管部门用于平战结合人防设施,不征收房产税;市、区、县人防主管部门按要求用于平战结合人防工程使用费收入,凡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全部用于人防工程建设,可免征企业所得税;平战结合人防工程实施工商管理费统一收费标准,按不超出营业额1%收取;平战结合人防工程用于停车场,公安交警部门免收停车场管理费。 第二十四条 要加强人防工程维护和管理。市、区、县人防主管部门必需严格实施人防工程年检制度;建立、健全人防工程设备设施等固定资产登记、维护保养、大修汇报制度;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基金实施专户储存,专题用于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其管理要求由市人防主管部门具体拟订,报相关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按国家标准配建易地集中修建公用防空地下室,由市、区、县人防主管部门管理维护和使用;由单位、个人投资建设单体人防(地下空间开发设防),平时由投资者全部并根据相关要求进行维护管理和使用,战时由市、区、县人防主管部门统一调配使用;国家机关、军队、企机关(含商品房开发单位)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平时由建设单位维护管理和使用,战时由市、区、县人防主管部门统一调配使用。 第二十六条 确需拆除人防工程,拆除单位必需在拆除人防工程前向市、县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拆除单位在市、县人防主管部门下达批复前,按拆除人防工程面积、等级办理补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手续。 第二十七条 地铁、隧道、大型地下设施管理维护由各主管单位或集团企业负责。 第二十八条 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要求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由市或县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警告,责令其限期补建,并可按下列要求处以罚款: (一)应修建防空地下室总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以上,处以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应修建防空地下室总面积在600平方米(含)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处以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三)应修建防空地下室总面积在600平方米以下,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 相关单位或个人在要求期限内未缴纳易地建设费,由市或县人防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并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应缴数额2‰滞纳金。 第三十条 违反本要求,截留或挪用易地建设费,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给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市、县人防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人防工程建设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组成犯罪,依法给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市、县人防主管部门依据本要求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 本要求自4月1日起施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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