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酬管理与薪酬体系设计概述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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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制造业薪资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目标 本规则是依据人事管理规章要求,订定职员薪资相关事项。 第二条 薪资标准 职员薪资是以社会水准、企业支薪能力、物价指数改变、本人担任工作能力、经验、年纪等为考量原因后,作为评定薪资标准依据。 第三条 薪资结构 薪资包含固定薪资及临时薪资两大部分。 第四条 支薪方法 (一)薪资给付除尤其要求情况外,标准上由直属主管(管理职以上)直接将薪资交予本人;或委任会计科经办人,直接交予本人。 (二)薪资给付亦可经由下列要求,直接将薪资(含临时奖金)全额或部分汇入职员银行账户内。 1.职员期望将薪资汇入本人账户时,必需依据下列要求,填具书面表格手续后,交付会计科办理。 (1)期望汇入本人账户内薪资范围及金额。 (2)职员指定金融机关及存款类别、帐号。 (3)申请手续必需在薪资结算前10天办妥,方可生效。 2.金融机关指定标准上以和企业有所往来或企业指定金融机关为主。但在企业 认为有其必需时,可在本人申请指定金融机关办理。 第五条 扣除金 下列要求可从每个月薪资中直接扣除: (一)法令要求事项。 (二)基于薪资扣除要求,并和工会取得协议事项。 第六条 薪资偿还和处理 (一)虚报、怠于申报及误算时溢领,必需在发觉后立即偿还。 (二)因误算而给付薪资,企业可在30天内,可向职员行使追索权。 第七条 离职时薪资 (一)薪资计算期间职员遭解聘或申请离职时薪资,凡采日薪月给制或月薪制者,仍给付基础薪资。 (二)加给额给付则依当月出勤日数乘以月薪百分比(以1/25计算)计算;至于各项津贴,则不给予给付。 (三)退职金计算则依离职前6个月内平均基础薪资乘以基准百分比所得基础额给付。 二、薪资计算及结付 第八条 薪资计算期间及支付日 (一)薪资计算期间从上个月21日开始到本月20日为止,并于该月27日发放。但遇支薪日适为休假日时,则提早于前一日发放。 (二)年度结算薪资期间,从1月1日开始到12月31日为止,采历年制为薪资会计年度。 (三)因业务上不得已理由,而无法按期给付薪资时,可于支薪日前10天公告变更支薪日期,并通知企业全部职员。 (四)临时薪资给付则依据相关条款要求办理;支薪日期则视其需要由人事科自行订定。 第九条 很给付 凡具下列资格者,可经由本人或扶养亲属申请给付已实施勤务时间工资。本条例中第一、二项申请,得于提出申请后7日内尽速给付;第三项以后者,则视其需要申请给付: (一)本人死亡时。 (二)离职或遭解聘者。 (三)结婚或生产时。 (四)生病或受意外灾难时。 (五)为葬仪费用时。 (六)其它经企业认可事由。 第十条 零数计算 薪资计算时若有未达元以下尾数产生时,一律计算至元为单位。另外,基础薪资及各项津贴计算,一律以元为单位计算。 三、基准内薪资 第十一条 基础薪资决定 基础薪资乃为考量职员年纪、学历、经历、经验能力、职务及绩效等原因后,决定给付标准。 第十二条 基础薪资种类 基础薪资给付,分为月薪制及日薪月结制2种,并依下列要求计算: (一)月薪制除企业人事规章有尤其要求外,对于缺勤、迟到、早退、私自外出等皆不给予扣除。 (二)日薪月结制职员缺勤、迟到、早退及私自外出等怠工勤务日数,皆按(基础薪资×1/25×当月怠工日数)扣除额计算。 第十三条 月薪制适用基准 月薪制适用资格以下: (一)科长级以上职位者。 (二)薪资计算期间出勤率达98%以上者,并符合下列资格者: 1.在企业服务满2年以上者。 2.表现优异职员,并经由部门主管及人事科评定后认可者。任用资格,则视情况另行要求。 第十四条 月薪制适用特例 采月薪制职员在薪资计算期间若因下列情形或相关条款所要求事项,而无法实施勤务时,则该职员缺勤薪资应按计日或计时制计算方法,自薪资中扣除: (一)就职及复职前缺勤日数。 (二)连续缺勤达10日以上者。 (三)非事先请假缺勤者。但若为不可抗拒事件而无法事先请假时,则应于上班后三日内提出证实申请。 (四)其它,因企业原因而无法实施正常勤务时,则另行要求。 第十五条 加给 经过试用期间并为正式任用职员时,则应视该员适用资格制度,并从该月起任用其资格等级,并依据表-1要求给付其加给薪资。 表-1 等级 Ⅰ Ⅱ Ⅲ Ⅳ Ⅴ Ⅵ 职等薪资 1 2 1 2 3 1 2 3 4 1 2 3 4 1 2 3 4 1 2 3 4 5 6 第十六条 职等制度概要 升等和其它职等制度,则适适用于“职等制度概要”要求事项办理。 第十七条 责任津贴 担任管理职及专门职位者,依其所担任职位给付如表-2所列津贴额: (一) 管理职 表-2 管理职位 专门职位 等 级 每个月津贴 组长 主任 1 1 附表Ⅱ 2 3 科长 (含营业主任) 调查员 2 1 2 助理(含副厂长) 调查科主任 3 1 经理(含厂长) 4 1 (二)专门职 调查科主任、调查员及主任等职位,均依据上列资格给付责任津贴。 第十八条 责任津贴支付 责任津贴给付标准于正式任职当月开始支付,卸任时第二个月取消其资格给付。 第十九条 住宅津贴给付标准 (一)任宅津贴须依各地域职员正式任职时起算,从异动后第二个月起开始变更。 (二)缺勤达30天以上者,则从第二个月开始不给予给付。但恢复勤务时,则从下个支 薪日起依出勤日数给付。 (三)薪资计算期间中途任职者,其勤务时间未达15日以上时,则不给予给付津贴。 (四)因调职而派至她区异动,从事实发生第二个月起,应视其调派地域给付津贴。 但申请变更津贴额时则必需在事实发生当月份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 扶养津贴 企业对于须负担家计并对扶养眷属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职员,可依下列资格支付津贴: (一)扶养资格 1.配偶 (1)所得税法上认可配偶,并依表-6要求给付。 (2)夫妇皆在企业上班者,仅支付丈夫扶养津贴。 2.其它扶养亲属 (1)责任津贴2职等以上者,其扶养眷属最多不得超出2人。 (2)夫妇皆在企业上班者择一支付。 (二)扶养亲属系指和本人共同生活(依靠本人收入赖以维持生计者,在2等亲范围内)者,可依下列资格评定。但有不得已理由且必需和扶养亲属分居时,应提具相关证实文件并经由人事科确定后,可依要求办理津贴给付。 1.配偶者。 2.未满18岁儿女及弟妹(不含已就业者)。 3.满60岁以上公母(不含有所得收入或不动产收入者)。 4.残疾者(2等亲范围内)。 5.其它,法令所要求者。 第二十一条 扶养津贴给付要求 (一)新进职员及扶养亲属增加者,应从事实发生当月份起开始给付扶养津贴,扶养亲属降低者,则应于事实发生第二个月起实施减额津贴。 (二)缺勤30天以上时,第二个月份起即不给付。连续缺勤2个月以上者再度上班时,则从恢复上班当月份开始给付。 (三)欲接收亲属津贴或有异动者,标准上应于事实发生30天内提出申请,并经由直属主管向上呈报。 第二十二条 职务津贴种类 凡具下列资格者,可支领职务津贴(但已接收责任津贴者,不在此范围内): (一)机械津贴 1.重作业。 2.轻作业。 3.其它。 (二)营业津贴(定额) (三)驾驶津贴(基础津贴额) (四)警卫津贴 (五)柜台、电话接线津贴 (六)厨房津贴 第二十三条 机械津贴 从事机械加工作业者,应考量其作业危险性及油渍污染程度,给付下列津贴: (一)重作业:每个月津贴额,依表-5要求处理。 (二)轻作业:每个月津贴额,依表-5要求处理。 (三)其它:每个月津贴额,依表-5要求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机械津贴给付 从事业务推广营业人员,则依表-5要求给付津贴。 第二十五条 营业津贴给付 营业津贴给付从勤务开始起即给付;卸任后第一个支薪日止停止给付。 第二十六条 警卫津贴 从事警卫勤务者(夜间隔夜班勤务),则依表-5要求给付津贴。 第二十七条 驾驶津贴 从事驾驶勤务者,则依下列标准给付津贴: (一)总经理乘坐车辆则依表-5要求给付津贴。 (二)业务用车辆则依表-5要求给付津贴。 第二十八条 柜台、电话接线津贴 休息时间轮值柜台及电话接线勤务者,则依表-5要求给付津贴。 第二十九条 厨房津贴 勤务时间内,不定时支援职员餐厅勤务者,则依表-5要求给付津贴。 第三十条 警卫勤务,柜台及电话接线勤务,厨房勤务津贴给付 (一)警卫、柜台及电话接线生、厨房勤务等津贴,应从接授勤务当月开始给付,自卸任后下一个支薪日止停止给付。 (二)接授本项津贴者,不再支付轮值津贴。 第三十一条 责任津贴及职务津贴处理 (一)缺勤日数达10天以上者,则采按日计算。 (二)缺勤达15日以上者,则不给付该项津贴。 (三)薪资计算期间中途进入企业或职位及职务有所异动者,应视异动发生日起采按日计算。 第三十二条 调整津贴 遇下列情形时,企业可视其需要性限期调整津贴: (一)合并或重整企业时,新责任人认为有调整津贴必需时。 (二)留职停薪者复职时,经人事科评定有调整津贴必需时。 (三)相关薪资给付基准及相关制度修订后,认为有赔偿差额必需时。 (四)前项基准及给付额等要求,应视其需要情况另行订定。 (五)因调职、外调等人事异动致使薪资基准额降低者,经人事科评定后,认为有赔偿其 差额必需时。 四、基准外薪资 第三十三条 加班津贴 (一)勤务时间外加班(不含假日加班及深夜加班),每小时则增加130%薪资做为加班津贴。但接收第二十五条营业津贴者及第二十七条第一项(1)驾驶总经理座车者,则依据第四十二条要求办理。 (二)勤务时间外(加班、提早上班)时间计算,得扣除下班后及上班休息时间,并以开 始工作后最初单位以30分钟为1单位,下班前每15分钟为1单位等皆不给予计算。 第三十四条 假日加班津贴 假日加班时,可依下列标准乘以计时工资即为假日加班津贴: (一)星期日 140% (二)法定假日 150% (三)春节 200% 第三十五条 深夜加班津贴 (一)深夜加班津贴计算方法乃以标准薪资除以通常加班费,再加上计时薪资30%。轮班勤务则另行要求。 (二)假日加班至深夜时除比照第三十四条假日区分外,并依区分假日加班费,加上平日计时薪资40%后给付。 第三十六条 前三条加班时间若在30天内通常加班超出30小时时、假日加班时间超出16个小时时、深夜加班时间超出6个小时等,皆再加算10%。 第三十七条 加班津贴反复 通常加七班和假日加班若有反复时,则不再补助其津贴额。 第三十八条 特殊勤务 特殊勤务者加班津贴,则视实际需要采另行要求。 第三十九条 营业津贴定率等级额 (一)外勤营业员(第二十五条)及总经理驾驶员(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定率等级额给付计算,乃以前三个月平均加班时数为基数,并依此平均加班时间依表-7要求计算该月份基准外薪资。 (二)定率等级额在任用满3个月后给付,但卸任后第一个支薪日,即不再给付。 (三)试用期间营业津贴通常以通常加班津贴给付。 (四)采定率等级额者,不须再给付通常加班费(不含假日加班津贴)。 第四十条 驾驶行车津贴 驾驶津贴除依第二十七条要求外,经企业许可后,驾驶公用车者,二者皆依附表-7要求,以公务车行驶公里数给付驾驶行车津贴。 第四十一条 交通津贴 企业每3个月给付一次往返定时公共车票或相等金额,作为职员交通津贴。但职员利用自备交通工具时,则不另行补助其差额津贴,皆以定额交通津贴为基准。 第四十二条 轮班津贴 从事轮班制勤务职员,可依下列要求(采定额、定率)给付轮班津贴。但固定夜班勤务者,则不给定率分津贴: (一)固定薪资(每次勤务) 1.早班 表-7 2.晚班 表-7 (二)固定比率 (定率) 1.要求勤务时间外加班从凌晨5时到8时30分、17时30分至22时等勤务,每小时给付计时工资为130%;从22时到凌晨5时勤务,每小时给付计时工资则增为145%津贴。 2.要求勤务时间外加班,亦适适用于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要求。 第四十三条 调拨津贴 因业务上需要,职员必需于休假日内实施勤务时,并于翌日补休者,或连续休假而调拨勤务时,则给通常计时工资40%。 第四十四条 奖学金 企业为激励在职人员进修或部分在学勤务者,则依表-7要求给付奖学金,以兹激励。 第四十五条 出差津贴 因业务上需要,而必需赴外地考察或洽谈业务时,则依下列给付标准,以固定+固定比率金额总额为津贴基准。 (一)固定金额 每次津贴额为300元 (二)固定比率 定率(基准内薪资)×0.25×出差日数/4 五、缺勤时处理 第四十六条 停业津贴 企业因经营权变更、重整、受天然意外灾难或不可抗拒灾难而必需部分或全部职员停业时,应于停止勤务期间给付职员80%基准内薪资,作为停业时津贴。 第四十七条 产前、产后处理 女性职员产前、产后休假得依劳动基准法要求,给56天产假;休假期间薪资,得依要求照常给付。 第四十八条 事故休假 因意外事由而缺勤时,则依下列方法处理: (一)年度有薪休假,薪资照常给予给付。 (二)下列尤其休假时,薪资亦照常给付: 1.婚假。 2.丧假。 3.产假(第四十七条要求)。 4.补休。 5.天然意外灾难,企业认为必需休假时。 6.企业和工会尤其协定休假。 第四十九条 工会活动 职员从事工会活动而停止勤务时间,则不支付其薪资,但企业和工会共同举行活动有协议时,则不在此限。 第五十条 停职 职员在勤务时间内申请离职或遭解聘时缺勤(第七条第一项)时,不给缺勤时薪资。 第五十一条 缺勤30天以上时 (一)因业务上负伤疾病,连续缺勤达30天以上者,第30天薪资则照常给付。第 二个月仍缺勤时,则不再给付其薪资,但可由其部门主管代为申请劳保及团体意外险伤残给付。 (二)非业务上负伤疾病并在每一计薪期间缺勤日数达15日以上者,则不予给付薪资。 第五十二条 行使公民权 下列要求中,若因行使公民权时缺勤,薪资应照常给付: (一)行使公民权时。 (二)出庭做证时。 (三)点阅或教育召集时。 六、临时薪资 第五十三条 奖金 奖金给付标准上每十二个月采2次发放,并于6月30日(上期)及12月5日(下期)给付。 第五十四条 (一)奖金支付对象,以奖金计算期间到发放日止,仍在职职员为标准。 (二)奖金计算期间服务满6个月以上者,则应给付100%金额,但未满6个月者,则依下列方法给付。 1.服务满5个月以上,未满6个月者 给付90%奖金。 2.服务满4个月以上,未满5个月者 给付75%奖金。 3.服务满3个月以上,未满4个月者 给付50%奖金。 4.服务满2个月以上,未满3个月者 给付25%奖金。 5.服务满1个月以上,未满2个月者 给付10%奖金。 6.服务未满1个月者,不给予给付。 (三)非正式职员或奖金计算期间为试用职员时,则视其工作表现,由人事科另行订定。 第五十五条 奖金计算期间 (一)上期奖金计算期间以前1年11月21日至该年度5月20日止。 (二)下期奖金计算期间从该年度5月21日至11月20日止。 第五十六条 奖金计算方法 (一)个人奖金计算方法以下: (计算基础额)×(给付率)×(出勤系数)=个人奖金额 (二)奖金计算基础额以奖金计算期间内职员最高基准薪资(基础薪资、加给)加上各项津贴(责任津贴、住宅津贴、扶养津贴及特殊职务津贴)总额为计算基础额。 (三)给付率则视企业营业成长及职员考绩等原因,由人事科部分订定。 七、其它 第五十七条 年纪别最低薪资 企业依职员年纪及已婚者最低薪资为基础薪资及加给等给付依据。 (一)年纪别最低薪资(男女) 1.职务别最低薪资。 2.18岁。 3.25岁。 4.30岁。 5.35岁。 (二)已婚人员别最低薪资标准 30岁以上4人家庭者。 (三)薪资最低标准适适用于完全出勤时。 第五十八条 晋升 (一)企业视职员工作表现于每十二个月12月31日起实施晋升。标准上若无尤其需要 时,则不采取临时晋升措施。 (二)资格晋升以12月30日前仍在职职员,但有下列情况者,则不给予晋升: 1.停职者(留职停薪者)。 2.该年度缺勤日数达45天以上者。 3.晋升公布日前离职者。 4.该年度受惩戒处分者。 5.其它经人事科评定认为不具晋升资格者。 第五十九条 其它薪资 其它未要求薪资如有疑义产生时,则由人事科另行订定。 八、附则 第六十条 实施日期 本规则从 年 月 日起开始实施。 九、薪资规则细则——适适用于月薪制相关细则 第一条 目标 本细则具体要求相关薪资规则第十三条第二项要求。 第二条 适用资格 (一)薪资计算期间出勤率达98%以上者,适适用于月薪制。 (二)企业服务年资以每十二个月12月31日为计算年资基准。 (三)下列要求职员,不适适用于月薪制: 1.该年度中受惩戒处分者。 2.遭资格取消,惩戒未满十二个月者。 3.经人事科评定认为不适用者。 第三条 适用时期及适用日 月薪制适用资格评定及取消,十二个月共分2次(6月及12月,评定,适用日公布时间为6月20日及12月20日,并于公布以后下一个支薪日起实施)。 第四条 出勤率计算 出勤率计算应于每十二个月5月20日及11月20日实施。 第五条 出勤计算期间 出勤率计算期间以六个月为一单位,以前1年度11月21日到该年度5月20日止为上期;该年度5月21日到11月20日止为下期。 第六条 适用基准及取消 (一)适用月薪制资格者,必需连续二年以上出勤率达98%以上者。 (二)有下列要求情形发生时,即取消其适用资格: 1.连续二年出勤率未达98%以上者。 2.经人事科评定其考绩不合格,或受惩戒处分者,取消其资格任用。 第七条 取消者再适用 (一)经第六条第二项资格取消者,若于任职十二个月后年度出勤率达98%以上时,可恢复其月薪制。 (二)再适用者,因故遭取消时,标准上不再适用月薪制。但因取消后两年内表现优异或连续两年内出勤率达99%以上时,方可恢复其月薪制。 第八条 出勤率扣除 出勤率计算以要求年度勤务日数除以缺勤日数即是,并依下列要求扣除: (一)下列缺勤标准上不给予扣除薪资及出勤率: 1.年度有薪休假。 2.尤其休假。 3.产前产后休假。 4.事故休假。 5.业务上疾病缺勤(未满1个月)。。 (二)下列缺勤,则依实际缺勤日数,给予扣除: 1.业务外负伤疾病缺勤。 2.职员因私人事由缺勤(以事先请假者为限)。 3.未事先请假缺勤(以旷职缺勤论)。 4.迟到、早退、私自外出缺勤,以30分钟为计算单位,超出30分钟以上上者,扣除一日缺勤率。 (三)薪资计算期间停职时,其未实施勤务日数,则不给予计算。 第九条 附则 薪资规则细则从 年 月 日起开始实施。 表-3 职等薪资表 (单位:元) 等 级 职等薪资 Ⅰ 1 2 1000 1300 Ⅱ 1 2 3 1400 1600 1700 Ⅲ 1 2 3 4 1900 2200 2300 Ⅳ 1 2 3 4 2500 2800 3000 3500 Ⅴ 1 2 3 4 3700 4000 4300 4600 Ⅵ 1 2 3 4 5 6 4900 5200 5500 5800 6100 6400 表-4 责任津贴表 (单位:元) 等 级 责任津贴 Ⅰ 1 2 3 1000 1200 1500 Ⅱ 1 2 5600 6300 Ⅲ 1 7500 Ⅳ 1 8800 表-5 特殊事务津贴表 (单位:元) 特殊职务 津贴额 机械津贴 重作业 轻作业 其 她 600 400 300 营业津贴(定额) 1250 驾驶津贴 基础津贴 驾驶员 800 500 总经理用 业务用 警卫津贴 600 柜台、电话接线津贴 400 厨房津贴 450 表-6 等级 职务 薪资制度 职位 责任津贴 现场津贴 加给 总企业 现场 6 管理职 月薪制 总经理 副总经理 处长 副处长 店长 5000 | 4000元 6700 | 5700元 A10500 B10200 C10000 D9800 E9500 5 月薪制 总经理 副总经理 经理 处长 副处长 店长 副店长 4000 | 2500元 5100 | 4700元 A9100 B8800 C8500 D8200 E7900 4 月薪制 经理 副理 主任 店长 副店长 调度长 3000 | 元 3700 | 3500元 A7700 B7500 C7300 D7100 E6900 3 通常职 月薪制 日结月薪制 日薪制 主任 副主任 副店长 调度长 主任 主厨 | 1500元 3000 | 2500元 A5600 B5400 C5200 D5000 E4800 2 月薪制 日结月薪制 日薪制 大厨 2厨 2等店员 2300元 A4500 B4200 C4000 D3800 E3600 1 月薪制 日结月薪制 日薪制 计时制 1等店员 3厨 1800元 A3400 B3200 C3000 D2800 E2600 表-7 轮班津贴 (定额) 早班 夜班 交替轮班 50元 80元 60元 奖学金 每学期 1000元 平均加班时数 (每个月)定率等级额 5小时未满 5小时以上未满10时 10小时以上未满15时 15小时以上未满20时 20小时以上未满24时 二十四小时以上未满28时 28小时以上未满32时 32小时以上未满36时 36小时以上 基础薪资×3% 基础薪资×6.5% 基础薪资×10.5% 基础薪资×15% 基础薪资×19.5% 基础薪资×23.5% 基础薪资×27.5% 基础薪资×30% 基础薪资×31% 公务用车行车距离 每个月津贴额 未满100公里 100公里以上未满500公里 500公里以上未满1000公里 1000公里以上未满1500公里 1500公里以上未满公里 公里以上 1000元 1700元 2500元 3300元 3800元 4500元-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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