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税收管理与服务基本情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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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湾税收管理与服务基本情况(一)台湾现行税制结构台湾现行税制,可以区分为:国税(中央税)、直辖市及县(市)税(地方税)。其中,国税包括所得税、遗产及赠与税、营业税、货物税、特种货物及劳务税、烟酒税、证券交易税、期货交易税、关税等。直辖市及县(市)税包括印花税、使用牌照税、土地税、房屋税、契税、娱乐税等。1.所得税:分为综合所得税与营利事业所得税两种,分别以个人和营利事业的所得作为课税对象,采用累进税率,以个人和营利事业为纳税义务人。2. 遗产及赠与税:分为遗产税和赠与税两种,遗产税是以死亡人遗留的财产作为课税对象,纳税义务人是:遗嘱执行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遗产管理人。赠与税是以在台湾境内的赠
2、与财产作为课税对象,纳税义务人是赠与财产的人,如果赠与人无法缴纳,就要由受赠财产的人纳税。3.营业税:以销售的货物或劳务,及进口的货物作为课税对象,按营业的加值额或进口货物依规定计算的金额,采用比例税率课征。以营业人、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持有人为纳税义务人,但是在台湾境内没有固定营业场所的外国营业人在台湾销售劳务,由劳务买受人负纳税义务。4.货物税:以税法规定的货物作为课税对象,分别由生产厂商或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持有货物或提货单的人为纳税义务人,采用比例税率或定额税率。5.特种货物及劳务税:针对在台湾境内销售、产制及进口特种货物或销售特种劳务所课征之特别税。6.烟酒税:对国内产制及国外进口之烟酒
3、,所课征之消费税,与货物税性质相同。7.证券交易税:以买卖有价证券的交易行为作为课税对象,采用比例税率,以出卖证券的人为纳税义务人,由证券商或受让证券的人代政府扣缴。8.期货交易税:以在台湾境内期货交易所从事期货交易作为课税对象,依交易金额按比例课税,其纳税义务人系买卖期货之双方交易人,税款由期货商于交易时代缴。9.关税:以国外进口的货物作为课税对象,采用比例税率及定额税率,纳税义务人是收货人或货物与提货单的持有人。10.印花税:以银钱收据、买卖动产契据、承揽契据及典卖让受分割不动产契据的立据行为作为课税对象,采用比例税率及定额税率,以立据人为纳税义务人。11.使用牌照税:以使用公共水陆道路之
4、机动车辆及船舶为课税对象,以所有人或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12.土地税:分为田赋、地价税和土地增值税3种税。田赋是对农业使用的土地课征;地价税是对农地以外的土地作为课税对象;土地增值税是以土地转移之自然涨价部分作为课税对象。田赋采用定额税率,地价税和土地增值税都是累进税率。3种土地税的纳税义务人,原则上是土地所有权人。13.房屋税:是以房屋及增加其使用价值的建筑物作为课税对象,采用比例税率,纳税义务人基本上是房屋所有人。14.契税:对买卖、承典、交换、赠与、分割及占有取得的房屋,作为课税对象,采取比例税率,分别以买受人、典权人、交换承受的取得人、受赠人、分割后的取得人及占有取得的所有权人为纳税义
5、务人。15娱乐税:以税法规定的娱乐行为作为课税对象,采取比例税率,以娱乐的消费人为纳税义务人,由娱乐场所或娱乐活动负责人代征税款,向政府缴纳。今年前9个月,台湾总税收收入为1.42万亿元(新台币,下同),其中, 综合所得税为3672亿元,占比25.91%;营利事业所得税为2874亿元,占比为20.28%;营业税为2270亿元,占比为16%;货物税为1240亿元,占比为8.75%。(二)台湾税务行政组织系统台湾“财政部”为最高财税行政机关,其直属与税务有关的单位有综合规划司、国际财政司及法制处,负责税务与关务稽征之附属机关有:1.赋税署:规划、执行全国财税业务。2.国税局:包括台北国税局、高雄国
6、税局、北区国税局(主管新北市、桃园市,基隆、新竹、宜兰、花莲等台湾北区县市,以及金门、连江县等国税稽征业务)、中区国税局(主管台中市,以及苗栗、彰化、南投、云林等台湾中区县市国税稽征业务)、南区国税局(主管台南市,以及嘉义、屏东、台东、澎湖等台湾南区县市国税稽征业务)。3关务署:规划、执行全国关务业务。下辖基隆、台北、台中、高雄四关。4.财政资讯中心:规划、执行财政部与所属机关资讯业务之推展及管理事项。5.财政人员训练所:主管新进及在职财政人员训练业务。地方税稽征机构设置:在直辖市,台北、新北、高雄市政府财政局下设税捐稽征处,桃园、台中、台南市政府下设税务局,负责该市地方税之稽征业务;在其它县
7、市,政府下设税捐稽征处或税务局,负责该县市地方税之稽征业务。(三)台湾税收征管与服务情况台湾针对税收稽征制定了相关法规,大致可区分为综合立法与分税立法两类。过去台湾采用分税立法,即针对各税目分别制定规范,致使各税目稽征程序不尽相同。1976年,台湾制定税捐稽征法,对各税种稽征程序作出统一规定,该法不仅详细规定了税收征管的相关内容,包括税收稽征(含缴纳通知文书及送达、征收、缓缴、调查权行使等)、强制执行、重要罚则、租税与债权的关系等,也规定了纳税人的义务、纳税义务人权利保护、行政救济等纳税人权益维护方面的内容。在具体工作实践中,有以下做法值得借鉴:1.充分发挥社会中介力量作用,减少纳税评估和税收
8、检查工作量。为使纳税人申报信息相对真实,在税务机关人手较少的情况下,充分利用社会中介力量完成对会计信息的审核,并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签证与查核制度。具体做法是:充分利用社会中介力量完成对纳税人申报信息的审核,通过对会计师签证企业抽查制度和会计师惩戒制度来保证会计师签证核查的有效性。对于会计师已经核查签证的企业,税务部门通常仅仅采用书面审核的办法,这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质量,减少了税收违法案件,减轻了税务部门工作量,提高了税务行政效率,节约了税收征收成本。台湾税务代理行业发展规范,我们到嘉义市考察时,了解到当地约80%的中小企业都由税务所代理进行记账、纳税申报等涉税业务,较好地解决了中
9、小企业税收专业知识匮乏、时间精力有限的矛盾。2.部门密切协作,形成治税合力。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台湾税务部门有权进入其它公共系统的数据库,比如水利、电力等部门数据库,查看和调取相关信息,通过分析比对,发现涉税线索,在此基础上,加强税收稽核,防止税收流失。税务部门与经检、银行等部门建立了密切的协作关系,由银行机构对60岁以上以及未成年人的账户进行监控,一旦发现异常,将问题提报台湾经检机构,涉及税务的,经检机构再提交给税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这有助于防范纳税人的资金转移行为。3.加强欠税管理,防止税收流失。台湾税捐稽征法规定:“纳税义务人欠缴应纳税捐者,税捐稽征机关得就纳税义务人相当于应纳捐税数额
10、之财产,通知有关机关,不得为转移或设定他项权利;其为营利事业者,并得通知主管机关限制其减资或注销登记。”“依税法规定逾期缴纳税捐应加征滞纳金者,每逾二日按滞纳数额加征百分之一滞纳金;逾三十日仍未缴纳者,移送法院强制执行。”通过这些条款的设定,防止了纳税义务人转移资产或抽逃资金使企业变成“空壳”企业,从而避免了税款流失。台湾加收滞纳金相对较重,但有三十日的时间界限,所以不会有“天价”滞纳金的现象。欠税超过三十日就移送法院强制执行,也可防止纳税义务人无限期欠税。4.明确税务检查搜查权。台湾税捐稽征法规定:“税捐稽征机关对逃漏所得税及营业税涉有犯罪嫌疑之案件,得叙明事由,申请当地司法机关签发搜索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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