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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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事厅 四川省财政厅 文件 川人发【2006】47号 四川省人事厅 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 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关系广大事业单位职工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要严肃组织人事纪律和财经纪律,严格执行工资政策,一律不得自行放宽政策规定,贯彻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反映。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改革平稳顺利进行。 附件: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二00六年十二月八日 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范围 (一)本实施意见的实施范围为,经各级党委、政府及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下列事业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教育、卫生、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单位。 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事业单位。 交通、海洋、地质勘查、测绘、气象、地震事业单位、 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园 林绿化、房地产管理、物资储备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附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 列入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监管机构。 其他事业单位。 (二)上述单位中下列人员暂缓套改工资: 1、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未作出结论的人员; 2、2006年7月1日仍在处罚期的下列人员:被羁押、劳动教养仍保留公职的;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宣告缓刑、判处管制由单位接收的;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的。 (三)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范围。 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 (一)岗位工资的实施 1、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附表一)。具体办法是: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一至四级岗位工资标准,其中执行一级岗位工资标准的人员,需经人事部批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五至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八至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至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在事业单位按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的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按规定核准后,专业技术人员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2、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任命的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附表二)。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部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一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部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二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局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三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局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四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五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六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八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员岗位的人员,执行九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办事员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3、工人 工人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技术等级或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附表三)。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高级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一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二级岗位资标准;聘用在高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三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四级工资标准;聘用在普通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普通岗位工资标准。 国家制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规定,对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设置进行管理。各事业单位根据国家的规定,按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具体实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待国家具体政策规定下发后,再组织实施。 (二)薪级工资的实施 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结合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附表四至六),并执行相应的薪级工资标准(附表一至三)。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见习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分配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任职年限,是指从聘用到期现岗位当年起计算的年限。 套改年限和任职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 工作人员按现聘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如低于本人低一级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可按低一级岗位进行套改,并将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与低一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这次套改可将原聘岗位与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按套改办法确定的薪级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标准。 (三)绩效工资的实施 国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实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 事业单位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办法,自主决定本单位绩效工资的分配。绩效工资分配应以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为依据,合理拉开差距。 我省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的实施办法,待国家相关配套的政策出台后,另行制定。 (四)津贴补贴的实施 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国家建立科学合理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和类别的评估指标体系,建立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水平正常增长机制和实施范围、类别动态调整机制。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方案,国家另行制定。 规范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管理。对在事业单位苦、脏、累、险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实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国家统一制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政策和规范管理办法,规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项目、标准和实施范围,明确调整和新建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条件,建立动态管理机制。除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的人事部、财政部外,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建立特殊岗位津贴补贴项目、扩大实施范围和提高标准。在国家统一制定特殊岗位津补贴政策和规范管理办法出台前,国家规定的岗位津贴补贴继续执行。 三、工资分类管理的实施 对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所确定的不同类型,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管理办法。具体办法由国家另行制定。 在事业单位新的分类办法和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出台前,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工作人员上年度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核定;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可分别高出一定幅度。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应结合单位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核定。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考核优秀的事业单位,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不好、考核较差的事业单位,相应核减绩效工资总量。 对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的事业单位,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可给予适当倾斜。 四、正常调整工资办法 (一)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从2006年7月1日起,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1月起执行 (二)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办法 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 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 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资不变。 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之间变动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三)调整基本工资标准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标准。基本工资标准的调整由国家统一部署。 (四)调整津贴补贴标准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财力增长及调控地区工资收入差距的需要,适时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根据财政状况和对特殊岗位的倾斜政策,适时调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标准。上述津补贴标准的调整由国家统一部署。 五、高层次人才和单位主要领导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一)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措施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的一流人才,经人事部批准,执行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工资标准。 2、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 3、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等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优秀人才,给予不同程度的一次性奖励。具体办法由国家另行制定。 4、对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和重要公益领域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逐步建立特殊津贴制度。对重要人才建立国家投保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家另行制定。 5、对部分紧缺或者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批准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具体办法由国家另行制定。 (二)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国家对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制定指导意见,选择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进行试点,探索建立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政府人事、财政等部门制定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办法,结合考核合理确定其收入水平,使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与单位的社会经济效益及长远发展相联系,规范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并加强监督管理。在试点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六、加强收入分配宏观调控 (一)建立工资分级管理体制 国家主要负责制定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政策和工资标准,对各类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进行政策指导和宏观管理,合理调控地区间、部门间事业单位的收入水平;各地区、各部门主要负责贯彻落实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调控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单位收入水平,加强对事业收入分配的监督管理。 (二)完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 国家制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的指导意见和工作人员兼职兼薪管理办法,完善事业单位收入中可用于工作人员收入分配的资金管理政策,将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纳入国家调控范围,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三)加强工资收入支付管理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进行核算管理。事业单位发放给工作人员的收入一律纳入专门账簿核算,不得账外列支。事业单位要建立工作人员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工资支付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 (四)严肃收入分配纪律 新的收入分配制度入轨后,各地区、各部门和各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一律不得在国家和省收入分配政策以及工资列支渠道之外,直接或变相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各自的管理权限和职能,加强对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加大对违反政策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政出多门、资金渠道混乱的现象,维护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 七、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一)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工资标准分别为:初中毕业生570元,高中、中专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385元,获得双学士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10元。 见习期工资执行期满后,上述人员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初中毕业生执行1级薪级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执行5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生执行7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9级薪级工资标准。 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7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845元。明确岗位后,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分别执行11级和14级薪级工资标准。 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2006年7月1日仍在见习期的,从2006年7月1日起改按上述见习期工资标准执行。见习期满后,如单位暂来确定岗位,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大专及以下毕业生按十三级岗位工资确定,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究生班毕业、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十二级岗位工资确定;在管理岗位上工作的,大专及以下毕业生按十级岗位工资确定,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九级岗位工资确定。上述人员岗位明确后,按受聘的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二)新参加工作的工人,仍实行学徒期、熟练期制度。技术工人,学徒期工资为570元(大专学历的590元,本科及以上学历的610元),熟练期工资为585元(大专学历的610元,本科及以上学历的630元)。普通工人,学徒期工资为560元,熟练期工资为570元。熟练期满,经考核合格并能胜任本工种岗位工作的,技术工人按技术工五级岗位工资标准、2级薪级工资标准(大专学历的按5级薪级工资标准,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按7级薪级工资标准)定级,普通工人按普工岗位工资标准、1级薪级工资标准定级。 2006年7月1日仍在学徒期、熟练期的工人,从2006年7月1日起改按本款规定的学徒期、熟练期制度及工资待遇执行。 (三)在国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在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高定1级薪级工资,在三类及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高定2级薪级工资。既属艰苦边远斑区,又属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按艰苦边远地区执行高定工资后,不得再按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重复高定。 (四)其他新聘用人员,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 八、相关政策 (一)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 (二)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的人员,仍保持荣誉的,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高定1至2级薪级工资。因同一事迹获得多个荣誉称号的,不得重复高定薪级工资。 1、被授予全国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国务院决定给予奖励晋升工资档次的,高定2级薪级工资; 2、被授予国家部一级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由国家主管部委与国家人事部联合发文给予奖励晋升工资档次的;被授予省劳动模范或省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由省人民政府明确给予奖励晋升工资档次的,高定1级薪级工资。 (三)经人事部选拔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按国家有关规定,原高定一至二个职务工资档次的,在套改工资的基础上相应高定1至2级薪级工资。 (四)对在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农、林、水第一线科技人员和麻风病院(村)、精神病、传染病医院工作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林业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农林第一线科技队伍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3]74号、《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人薪发[1994]36号)规定,在套改的薪级工资基础上实行浮动、固定工资。 原在上述岗位工作并按国家规定执行了固定工资,2006年7月1日前已调离上述岗位的,在套改工资基础上相应高定1级薪级工资。其中:原在麻风病院(村)工作,按规定执行了2档固定工资的,在套改工资基础上高定2级薪级工资。 (五)原在西藏、青海工作,并按《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国家民委关于加强边远地区科技队伍建设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3]68号)、《劳动人事部对西藏、青海提出的处理工资改革中有关问题具体办法的复函》(劳人薪[1986]100号)规定执行了1至2档固定工资,2006年7月1日前已调入我省事业单位工作的,在套改工资基础上相应高定1至2级薪级工资。 (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按现聘岗位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适当低定薪级工资。 1、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受降职处分的,低定1级薪级工资,受撤职处分的,低定2级薪级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曾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且处分期已满的,低定3级薪级工资。 2、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党内撤职或留党察看处分的,低定2级薪级工资;受开除党籍处分的,低定3级薪级工资。 3、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初判处管制由单位接收、被劳动教养仍保留公职,且处罚期已满的,以及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宣告缓刑,缓刑期已满由原单位分配正式工作的人员,低定3级薪级工资。 上述人员降低后的薪级工资如低于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 (七)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如现聘岗位(职务)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不含转业后受处分降低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职务)套改工资。 (八)到事业单位工作的退役运动员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所聘岗位并参考本人原体育津贴水平和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 (九)这次套改增资,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统一按30%计算。单位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高出30%的部分,套改后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特殊岗位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暂时予以保留,今后逐步纳入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十)关于事业单位首次实行聘用制度时未聘和缓订聘用合同人员的问题。 1、离岗待退人员,参加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按本人离岗时原聘岗位(职务)套改工资。 2、缓订聘用合同的人员,参加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按本人在单位实行聘用抽管理时的原岗位 (职务)套改工资。 3、现仍在待聘期、托管期或自行择业期内的未聘人员,按本人在单位实行聘用制管理时的原聘岗位(职务)套改工资。待聘期间按本人套改后基本工资计发生活费。托管和自行择业期间按本人套改后基本工资的70%计发生活费,但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十一)2006年7月1日至单位上报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期间,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入的人员,一律在原单位按原职务(岗位)套改工资,原单位将本人套改的新工资标准介绍到凋入单位,调入单位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工资。从企业调入的人员,调入单位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工资。 (十二)县及以上城镇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根据其经济能力,可参照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进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其改革方案按隶属关系报县及县以上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后执行,增资渠道按原渠道不变。 九、组织实施 全省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省属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工作,由省人事厅、财政厅组织实施。各市、州、县属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工作,由市、州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市、州贯彻实施的工作意见报省人事厅审批后,由人事、财政部门组织实施。中央在川的事业单位,国家有关部门委托我省组织实施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由省人事厅、财政厅组织实施。 本实施意见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附表一: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岗位工资 薪 级 工 资 岗位 工资标准 薪级 工资标准 薪级 工资标准 薪级 工资标准 薪级 工资标准 薪级 工资标准 一级 2800 1 80 14 273 27 613 40 1064 53 1720 二级 1900 2 91 15 295 28 643 41 1109 54 1785 三级 1630 3 102 16 317 29 673 42 1154 55 1850 四级 1420 4 113 17 341 30 703 43 1199 56 1920 五级 1180 5 125 18 365 31 735 44 1244 57 1990 六级 1040 6 137 19 391 32 767 45 1289 58 2060 七级 930 7 151 20 417 33 799 46 1334 59 2130 八级 780 8 165 21 443 34 834 47 1384 60 2200 九级 730 9 181 22 471 35 869 48 1434 61 2280 十级 680 10 197 23 499 36 904 49 1484 62 2360 十一级 620 11 215 24 527 37 944 50 1534 63 2440 十二级 590 12 233 25 555 38 984 51 1590 64 2520 十三级 550 13 253 26 583 39 1024 52 1655 65 2600 说明:各专业技术岗位的起点薪级分别为:一级岗位39级,二至四级岗位25级,五至七级岗位16级,八至十级岗位9级,十一至十二级岗位5级,十三级岗位1级。 附表二: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岗位工资 薪 级 工 资 岗位 工资标准 薪级 工资标准 薪级 工资标准 薪级 工资标准 薪级 工资标准 薪级 工资标准 一级 2750 1 80 14 273 27 613 40 1064 53 1720 二级 2130 2 91 15 295 28 643 41 1109 54 1785 三级 1640 3 102 16 317 29 673 42 1154 55 1850 四级 1305 4 113 17 341 30 703 43 1199 56 1920 五级 1045 5 125 18 365 31 735 44 1244 57 1990 六级 850 6 137 19 391 32 767 45 1289 58 2060 七级 720 7 151 20 417 33 799 46 1334 59 2130 八级 640 8 165 21 443 34 834 47 1384 60 2200 9 181 22 471 35 869 48 1434 61 2280 九级 590 10 197 23 499 36 904 49 1484 62 2360 11 215 24 527 37 944 50 1534 63 2440 十级 550 12 233 25 555 38 984 51 1590 64 2520 13 253 26 583 39 1024 52 1655 65 2600 说明:各管理岗位的起点薪级分别为:一级岗位46级,二级岗位39级,三级岗位31级,四级岗位26级,五级岗位21级,六级岗位17级,七级岗位12级,八级岗位8级,九级岗位4级,十级岗位1级。 附表三: 事业单位工人基本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岗位工资 薪 级 工 资 岗位 工资标准 薪级 工资标准 薪级 工资标准 薪级 工资标准 薪级 工资标准 技术工一级 830 1 70 11 188 21 363 31 614 技术工二级 690 2 80 12 202 22 386 32 643 技术工三级 615 3 90 13 217 23 409 33 675 4 101 14 232 24 432 34 707 技术工四级 575 5 112 15 248 25 455 35 739 6 124 16 264 26 478 36 774 技术工五级 545 7 136 17 282 27 504 37 809 8 148 18 300 28 530 38 844 普通工 540 9 161 19 320 29 556 39 879 10 174 20 340 30 585 40 915 说明:各技术工岗位的起点薪级分别为:一级岗位26级,二级岗位20级,三级岗位14级,四级岗位8级,五级岗位2级。普通工岗位的起点薪级为1级。 附表四: 任职年限 岗位 套改年限 薪级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薪级工资套改表 3年 以下 4年 5-6年 7-8年 9年 10-11年 12-13年 14年 15-16年 17-18年 19年 20-21年 22-23年 24年 25-26年 27-28年 29年 30-31年 32-33年 34年 35-36年 37-38年 39年 40-41年 42-43年 44年 45-46年 47-48年 49年 50-51年 52-53年 54年 55-56年 57-58年 59年以上 一级 15年以下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16-20年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21年以上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二级 三级 四级 2年以下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3-4年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5-6年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7-8年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9-10年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11-12年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13年以上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五级 六级 七级 2年以下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4年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5-6年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7-8年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9-10年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11-12年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13年以上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八级 九级 十级 2年以下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4年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5-6年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7-8年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9-10年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11-12年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13年以上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十一级 十二级 2年以下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3-4年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5-6年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7-8年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9-10年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11年以上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十三级 3年以下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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