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汇编-—煤矿“一通三防”双基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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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防”双基管理制度 107 第一章 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3 “一通三防”领导管理机构 3 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4 局部通风机管理制度 7 矿井风量测定制度 10 通风仪器、仪表管理制度 11 第二章 瓦斯防治管理制度 12 瓦斯检查管理制度 12 瓦斯员现场交接班制度 15 第三章 矿井防尘管理制度 16 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16 粉尘检测制度 24 第四章 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26 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26 安全仪器仪表检验计量制度 28 第五章 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 30 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及措施 30 外因火灾防范措施 31 一、地面防范措施及制度 31 二、井下防火措施及制度 32 内因火灾的防灭火措施 34 自燃发火预测预报制度 40 第六章 巷道管理制度 49 采空区管理制度 49 盲巷管理制度 51 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52 巷道维修管理制度 54 第七章 其他方面 55 “一通三防”管理奖惩制度 55 2014年“一通三防”安全工作计划 59 停电停风安全措施 64 一、矿井主扇停电停风安全措施 65 井下通风设施检查管理制度 66 一、通风设施的质量标准 67 二、通风设施的检查要求 69 斜巷风门管理安全措施 69 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安全措施 70 一、预防煤尘爆炸的措施 71 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 72 通风工作例会制度 75 第二篇 责任制度 77 第一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77 通风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77 通风队安全生产责任制 79 通风科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80 通风队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82 通风副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83 通风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84 第二章 岗位责任制 85 通风科科长岗位责任制 85 通风队队长岗位责任制 86 瓦斯检查员岗位责任制 87 第三篇 操作规程 88 测风员操作规程 88 局部通风机安装工操作规程 95 隔爆水棚安装操作规程 98 瓦斯检查工操作规程 101 继续抓好瓦斯防治工作 109 第一篇 管理制度 第一章 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一、在煤矿总工程师的主持下,通风科每年在生产计划安排前,必须进行矿井通风能力的核定工作,保证矿井不超通风能力生产,做到以风定产。 二、必须安装两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一套运行,一套作为备用,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开动,否则要切断其负担区域内的一切电源,并立即将井下人员全部撤到进风大巷中,待风流恢复正常后,按规定进行排放瓦斯。 三、装有主要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不得超过5%。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应安装防爆门,防爆门每六个月检查、维修一次,并做好记录。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一次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五年至少进行一次性能测定。 四、至少每月检查一次主要通风机。改变主要通风机运行的工况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五、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风量的40%。每季至少检查一次反风设施,每年应进行一次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进行一次反风演习。 六、通风机因故单机运行期间,必须制定专项措施,单机运行一周之内时,须报矿总工批准并备案。 七、严禁主扇、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一旦出现无计划停电、停风,必须按事故进行追查并留有记录。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安设“三专两闭锁” 供电装置,自动切换装置必须灵敏可靠,并定期进行检查。严禁使用三台以上(含三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八、矿井必须按规定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工作。 九、所有进回风巷道有效通风断面要保证风速不超限,尽量减少通风阻力,巷道失修率不大于3%,严重失修率不大于7%。 十、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通风科负责对本矿通风系统进行管理。当改变矿井或采区通风系统时,必须制定措施,由矿总工进行审批。 十一、每一生产水平和每一采区都必须实行分区通风,准备采区时,必须在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掘进其它巷道。十二、每个采区除顺槽、掘进的开口外,回采工作面及掘进工作面都必须采用独立通风。严禁任何两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十三、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必须设在进风流中,采区变电所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十四、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必须砌筑永久性挡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两道正反向风门。 十五、采煤工作面投产前,必须由矿总工组织有关部门对采煤工作面通风、防尘、防火等系统进行验收,不符合规定的不准生产。 十六、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 十七、必须建立测风制度,至少每10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同时测量瓦斯、二氧化碳浓度,每次测定结果都要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并及时填写通风报表。 十八、、在主要巷道和采区进回风巷道中,都要建立固定的测风站,并要有鲜明的标志,测风站应设置测风记录牌板,要注意检查核实测风站的断面积、位置。 局部通风机管理制度 一、掘进巷道的通风方式、风量计算、局部通风机型号、功率、风筒规格及安装、使用等局部通风设计,应列入掘进巷道的《作业规程》,报矿总工批准。 二、局部通风机,入井前必须由机电科验收合格,并粘贴设备入井防爆合格证后,方可入井。 三、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风筒的质量标准 1、局部通风机 (1)局部通风机必须有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 并实行挂牌管理,牌板上应填明工作面编号、管理人员姓名、局部通风机功率、风筒长度、入口风量、出口风量、周围瓦斯情况。 (2)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米,距底板高度不得低于0.3米。 (3)全风压供给局扇安设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供风量,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最低风速不得小于0.25m/s. (4)局部通风机必须实行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供电,装设两闭锁(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设施;安设双风机、双电源并实现自动切换, 确保主风机停电时,备用风机自动启动,无自动切换装置的掘进工作面不准开口施工;风机切换装置损坏时,施工单位必须在24小时更换结束。 (5)使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的地点,无论工作或交接班时间都不准停风,因检修或其它原因局扇需要停止运转时,必须事先提出书面停风申请,经通风部门同意,并编制专门安全技术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恢复通风前必须由瓦检员检查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米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在0.5%以下方可开机。 (7)凡事先未提出停风申请或未批准而随意停风,不论时间长短,均属无计划停风,对每一次无计划停风都要由安全科主持组织追查分析,对造成无计划停风的责任人及责任单位给予严肃处理。 (8)掘进作业时,严禁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严禁在未贯通的独头巷道中开口掘进。否则责令其停止作业。 (9)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后,该面带班人员要立即停止工作面工作,将人员全部撤离至新鲜风流中,切断电源,在巷道口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并安排专人在巷道口新鲜风流中设警戒,警戒人员现场交接班,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巷道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或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2、风筒 (1)掘进工作面风筒出风口至工作面距离:岩巷最大不超过8m,煤巷、半煤岩巷最大不超过5米。 (2)风筒接头要严密(手距接头处0.1m感觉不到漏风),无破口(末端20m除外)、无反接头,软质风筒要反压边,硬质风筒接头要加垫,上紧螺钉。 (3)风筒应靠帮靠顶,吊挂平直,逢环必挂,缺环必补。 (4)风筒拐弯处应设弯头,或者缓慢拐弯,不准拐死弯,异径风筒接头用过渡节,先大后小,不准花接。 (5)实行定期巡回检查制度,加强维护,发现破漏,及时修补,悬吊不平直要及时调整。 (6)局部通风机启动时,要开、停几次,以防止因突然升压使风筒胀裂或脱节。 三、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 四、因临时停电或其它原因,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首先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检查瓦斯,证实停风区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扇,恢复正常通风。否则,必须按排放瓦斯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井下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开工前必须组织人员对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安装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凡有一处不合格,不准施工。 矿井风量测定制度 一、矿井风量测定由通风科负责,每旬对矿井风量进行一次全面测定。每次的测风结果,报矿总工程师等有关领导审阅。 二、通风旬报需报矿总工程师审阅、签字。 三、对于井下生产的采掘队组工作地点,由通风科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进行风量测定。 四、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的通风情况,每旬至少测定一次。通风科要根据测风结果计算出风筒漏风率,汇总后报送矿总工程师审阅。 五、矿井主要通风机装置的外部漏风率每年至少测定一次。 六、对于测风过程中发现的各处隐患(如配风量不足、系统不完善、风筒漏风、风速超限等情况),必须及时向矿领导汇报。 七、井下测风时,必须有两人以上成组行动,不得单独作业。 通风仪器、仪表管理制度 一、建立仪器、仪表台帐并设专人负责,必须做到账、卡、物相符。 二、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熟练掌握仪器的修理操作技能和使用性能,按期调校仪器,并经常检查仪器的充电、使用情况;做到下井仪器完好率100%,仪器到期鉴定率100%。 三、仪器、仪表都必须经过有资质的计量部门进行检定、测试。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使用。未经过检定或超期使用的仪表禁止使用。 四、仪表必须由专职人员进行操作使用和管理。 五、如果人为损坏仪表,要照价赔偿,并写出书面检查。 六、对暂时不使用的仪器、仪表,及时进行封存。 七、计量器具必须存放通风干燥的地点,以防霉变。 八、新投入的仪器,必须进行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章 瓦斯防治管理制度 瓦斯检查管理制度 一、由矿总工程师负责建立瓦斯和其它有害气体检查制度,由通风科和各队队长负责贯彻落实,瓦斯检查人员必须认真遵照执行。 二、瓦斯浓度检查次数: ①对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每班都要至少检查三次; ②对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瓦斯; ③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一次; ④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班检查一次。 ⑤回风巷电器设备处每班检查一次。 三、采掘工作面必须设专职瓦检员随时检查瓦斯。 四、瓦斯组负责人每月负责制定各区域瓦斯巡回检查路线和巡回检查计划图表,经审批后执行。 五、瓦检员必须严格按巡回检查计划图表规定的路线、地点、时间和内容,认真检查所负责区域内的瓦斯浓度和其他有害气体浓度,将每次检查结果及时填写在瓦斯检查报表和检测地点的瓦斯记录牌板上,图表时间误差不得超过20分钟。每次检查瓦斯的结果都必须通知现场工作人员,每班结束后由所在队的班组长或安全员在巡回检查图表上签字,瓦斯超过《煤矿安全规程》有关条文的规定时,瓦斯检查员必须立即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将现场人员撤离到安全地点,并向调度室及通风科(队)值班人员汇报,现场人员必须无条件服从瓦斯检查员的命令,不得拖延,更不允许在瓦斯超限的情况下违章作业。 七、安装瓦斯监测装置地点应在瓦斯巡回检查计划图表中标注,瓦检员每次检查瓦斯时,都应对管辖范围内瓦斯传感器的数据进行校对和记录。 八、瓦检员必须了解所管辖区域的通风系统,掌握风量变化,风机开停,风门开关,通风设施,防尘设施,监测装置的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调度室请示汇报,做到请示及时,记录数据清楚。 九、瓦检员按巡回检查计划图表,每检查完一次向调度室汇报一次,做到图表、牌板、瓦斯台帐“三对口”。 十、瓦检员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交接班时必须交清本班情况及下班须注意的问题,并在对方的巡回检查图表上签字,交接时如当班发现瓦斯超限,无计划停局部风机或未处理完瓦斯时,必须在现场交接班。 十一、通风科管理人员、瓦斯组负责人、班组长要认真检查瓦检员的工作质量,分析审查图表。井下带班小组、班组长每班班后必须审查巡回检查图表并签字,下井干部、班组长、采煤机和掘进机司机、流动电钳工下井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斯检查仪,通风科管理人员遇到瓦检员必须审查图表,审查瓦检员是否按计划巡回路线进行检查。 十二、通风区队长必须每日审阅通风瓦斯日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十三、瓦检员必须按瓦斯检查制度检查瓦斯,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不得空班漏检。凡发现脱岗、虚报、伪报瓦斯情况的,一律按照严重三违进行处罚,屡教不改者,坚决给予开除和留用察看处分。 瓦斯员现场交接班制度 1、瓦检员必须在指定地点进行交接班,不得私自改变交接班地点,严禁在指定地点以外地点 交接班。 2、瓦斯员交接班时,必须向接班人员交清当班所检查工作面通风瓦斯情况及下班需注意的问题。交接班瓦斯检查员要分别在对方的瓦斯检查巡回表上签名,如发现带签字现象,每次处罚交、接班瓦斯员各100元。 第三章 矿井防尘管理制度 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一、矿长是矿尘防治的第一责任者,由煤矿通风区队长负责矿尘防治技术管理工作。煤矿要成立综合防尘领导组,通风队要有专门的防尘人员。 二、矿井必须建立完善静压洒水系统,地面建筑永久性静压洒水池,容量不得小于 200m3。 三、井下防尘管路(包括主管和支管)的管径选择,要满足生产和防尘洒水的需要。防尘管路必须敷设到所有的采掘工作面、溜煤眼、运煤(岩)转载点、装载点。 四、掘进工作面隔爆设施的安装及要求 1、掘进巷道掘进进尺达到120m时,必须在距巷道口50~75m处吊挂第一组隔爆水袋。 2、掘进巷道掘进进尺达到350m时,距工作面迎头60~200m处必须吊挂第二组隔爆水袋,随着掘进巷道井尺的延伸,及时将第二组隔爆水袋移位,始终与工作面迎头保持60~200m的距离。 3、吊挂隔爆水袋的数量及水量根据巷道断面的大小来计算设置,水袋的总容水量不小于200L/m2,水袋排间距为1.2~3m,水袋排间距总长度不小于20m,必须均匀吊挂,纵横成行,平直整齐。 4、隔爆水袋边与巷道、支架、顶板、构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0.1m。 5、隔爆水袋距巷道轨面不小于1.8m,水袋应保持同一高度。 6、吊挂水袋的隔爆架可用14~16mm的钢筋进行吊挂。 7、必须有隔爆设施管理牌板,并由专人负责管理,相关内容必须及时认真填写。 8、加强维护管理,必须每天进行检查,保持隔爆水袋的完好和规定的数量。 五、掘进工作面防治粉尘实施布置要求 1、放炮喷雾在距工作面30m范围内悬挂于靠近顶板位置,喷雾长度根据巷道宽度而定,靠近巷道两帮,喷咀迎风45°且不少于6个,并在喷雾架上均匀排列,喷雾开启后能覆盖巷道全断面。 2、掘进巷道距回风口30~50m内,安设第一道净化风流水幕,水幕悬挂于靠近顶板位置,喷雾架长度根据巷道宽度而定,靠近巷道两帮,喷咀迎风45°且不少于6个,并在喷雾架上均匀排列,喷雾开启后能覆盖巷道全断面。 3、当掘进工作面距第一道净化风流水幕超过200米时在距工作面60米处增设第二道风流净化水幕,悬挂于靠近顶板位置,喷雾架长度根据巷道宽度而定,水幕喷咀迎风45°安装,喷咀不少于5个,并在喷雾架上均匀排列,喷雾开启后能覆盖巷道全断面。 4、机掘工作面,掘进作业必须实行开机开水。 5、加强喷雾的维护与管理,保证喷雾设施完好,并投入正常使用。 6、掘进巷道各运煤(岩石)转载点必须安设转载喷雾且必须上固定架,每组喷雾的喷嘴不少于2个,喷雾开启后雾化好并能覆盖转载点断面。 7、掘进工作面的掘进机必须有内外喷雾装置(原无内喷雾的除外),且雾化程度好,覆盖全滚筒并能正常使用。 8、掘进巷道防尘管路每隔50m必须设一个三通及阀门,安装在人行道便于开启。 9、放炮作业的掘进面防尘管路距工作面不小于10m,并接30m洒水胶皮软管,必须采用湿式打眼,放炮使用水炮泥,放炮前后要洒水,冲洗工作面30m范围内的巷帮、顶板并浇湿底板和落煤,在出煤过程中边出煤边洒水。 10、巷道必须定期冲洗,清扫煤尘并清除堆积的浮煤、积尘,确保巷道湿润。 六、采煤工作面隔爆设施的安装及要求 1、采煤工作面必须在运输、回风顺槽各吊挂两组辅助隔爆水袋。 2、第一组吊挂在距巷道口50~75m处,第二组始终与工作面保持60~200m的距离。 3、吊挂隔爆水袋的数量及水量根据巷道断面的大小来计算设计,水袋的总容水量不小于200L/m2,水袋排间距离为1.2至3米,每组隔爆棚总长度不小于20米,必须平直整齐,均匀吊挂,纵横成行。 4、隔爆水袋边与巷道、支架、顶板、构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0.1米。 5、隔爆水袋距巷道轨道面的高度不小于1.8米,水袋应保持在同一高度。 6、吊挂隔爆架可用14~16毫米的钢筋进行吊挂。 7、必须有隔爆设施管理牌板,并由专人负责管理,相关内容必须及时认真填写。 8、加强设施的维护管理,必须每天进行检查,保持水袋的完好和足够的水量。 七、采煤工作面防治粉尘设施布置要求 1、采煤工作面的运输、回风顺槽距工作面30m内,顺槽口30~50m内必须各设置一道净化风流水幕,悬挂于靠近顶板位置,喷雾架长度根据巷道宽度而定靠近巷道两帮,喷咀迎风45°且不少于6个,在喷雾架上均匀分布,喷雾开启后能覆盖巷道全断面,加强喷雾的维护与管理,保证喷雾设施完好,并投入正常使用。 2、采煤工作面运输巷防尘管路每隔50m设一个三通并加安设阀门,回风巷每隔100m设一个三通及阀门,三通阀门安设在人行侧便于开启的位置。 3、运输巷的各运煤(岩石)转载点必须安设转载喷雾且上架固定,每组喷雾的喷咀不少于2个,喷雾开启后能覆盖转载点断面。 4、巷道必须定期冲洗,清除积尘浮煤,确保巷道湿润。。 5、采煤工作面必须按规定安设架间自动喷雾且上固定架,每道架间自动喷雾喷咀不少于2个,喷雾开启后能够覆盖采机道与煤帮范围,加强喷雾的管理与维护,保证喷雾设施完好,并能正常使用。 八、其它地点防治粉尘设施布置要求 1、矿井主要运输巷道、采区回风巷道、胶带运输平巷,上、下山、采煤工作面上、下平巷、掘进巷道、输送机转载点等处均要设置防尘管路,胶带运输巷防尘管路每隔50m设一个三通阀门(且安设在人行道便于开启),其它巷道管路(防尘)每隔100m设一个三通阀门。 2、矿井主要运输巷道、采区进回风巷道、主要进风大巷及进风斜井距入口、出口处30~50m范围内各设置一道净化风流水幕,悬挂于靠近顶板位置,喷雾架长度根据巷道宽度而定,靠近巷道两帮,喷咀迎风45°,且不少于6个,在喷雾架上均匀分布,喷雾开启后雾化好并能覆盖巷道全断面,加强喷雾装置的维护与管理,保证喷雾设施完好,并能正常使用。 3、井下所有运煤转载点必须安设转载喷雾且必须上固定架,喷咀与落煤点成垂直方向,且不少于2个,并在喷雾架上均匀分布,喷雾开启后能覆盖转载点落煤处,并保持喷雾灵敏可靠,雾化效果好,使用正常。 4、井下主要大巷必须定期粉刷,主要进、回巷必须定期冲刷大巷,冲刷都要有记录可查,及时清扫煤尘,清除积尘、浮煤,确保巷道湿润。 九、隔爆设施的具体规定 1、主要隔爆棚,应在下列地点设置: (1)矿井两翼与井筒相连通的主要运输大巷和回风大巷; (2)相邻采区之间的集中运输巷道和回风巷道; (3)相邻煤层之间的运输石门和回风石门; 2、辅助隔爆棚,应在下列地点设置: (1)采煤工作面进风、回风顺槽 (2)采区内的煤和半煤岩掘进巷道; (3)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它巷道。 3、隔爆水棚安设标准: (1)水棚用水量 隔爆水棚的用水量按巷道断面积计算:主要水棚不小400L/m2;辅助水棚不小于200L/ m2。 (2)水棚设置位置 ①水棚应设置在直线段巷道内。 ②水棚与巷道交叉口、转弯处的距离须保持50一75m;与风门的距离须大于25m。 ③第一排集中水棚与工作面的距离须保持60-200 m,第一排分散式水棚与工作面的距离必须保持30-60m。 ④在应设辅助隔爆棚的巷道应设多组水棚,每组间距不大于200m。 (3)水棚排间距离与水棚的棚区长度 ①隔爆水棚排距离为1.2-3.Om; ②棚区长度:主要水棚的棚区长度不小于3Om;辅助棚的棚区长度不小于20m。 (4)水棚的安装方式 ①水槽棚的安装方式,采用吊挂式; ②水袋棚安装方式的原则是:当受爆炸冲击力时,水袋中的水容易泼出; ③水槽(袋)的布置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断面S≤10m2时,nB/L×100≥35%; 断面S≤12m2时,nB/L×100≥50%; 断面S≥12m2时,nB/L×100≥65%; 式中:n一一排棚上的水槽(袋)个数 B一一水棚迎风断面宽度 L一一水棚所在水平巷道宽度 ④水槽(袋)之间的间隙与水槽(袋)同支架或巷壁之间的间隙之和不得大于1.5m,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1.8m;两个水槽(袋)之间的排距不得大于1.2m; ⑤水槽(袋)边与巷壁、支架、顶板、构筑物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1m;水槽(袋)底部至顶梁(顶板)的距离不得大于1.6m,如果大于1.6m则必须在该水槽(袋)的上方增设一个水槽(袋); ⑥水棚距巷道轨面不应小于1.8m;水棚应保持同一高度,需要挑顶时,水棚区内的巷道断面应与其前后各20m长的巷道断面一致。 粉尘检测制度 一、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粉尘检测的管理规定。 二、对使用的测尘仪器、仪表,精心保管,定期检查校正。 三、下井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如仪器充电、工具准备齐全等事项。 四、对井下各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每月测定2次,地面每月测定1次。 五、对井下各粉尘测定点布置要齐全、合理。不能有漏点及不测等现象。 具体布置如下: A、采煤队要保证最少4个点的定点测尘。监测点分布:①落煤②司机操作采煤机③司机移架④工作面的其它工作程序。 B、掘进工作面要保证最少4个点的定点监测,如:①割煤②落煤③装煤④其它工序等测点。 C、要对井下各个主要会回风大巷、运输皮带大巷,各个运煤转载点及井下各个硐室,按规定进行测定,回风大巷及运输大巷长度大于1000米的巷道要布置2测尘点。 六、对井下粉尘分散度及粉尘中的游离SiO2含量每六个月测定一次,每接尘作业场所每次测定的有效样品不得小于三个,对定点呼吸性粉尘检测。采、掘工作面每月测定一次。每个采样分两个班次连续采样,每个班次至少采集两个有效样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样品不得小于四个。 七、井下测尘人员必须配戴自吸过滤式防尘口罩。 八、测尘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测尘制度作业标准进行测尘,不能弄虚作假。 九、测尘结果要做好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四章 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一、机电矿长负责矿井监控系统的全面工作。 二、监控室主任负责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工作。 三、矿井地面监控室必须有培训合格的专职监控员24小时轮流值班。井下必须有培训合格的专职维检员24小时在井下轮流值班。 四、安全监控系统要建立健全各项岗位责任制、管理制度并上墙悬挂。 五、监控室要建立健全各种报表、资料,各种报表要填写齐全,并存档管理。 六、监控值班员要密切监视监控系统的各项运行数据,对安全监控系统出现的各种异常情况,要及时按规定的处理流程汇报值班领导、监控室主任,同时向县监控室发送传真,并通知井下维检员及时处理恢复正常。所有填写数据要记录清楚,存档齐全。 七、维检员接到或发现监控系统出现异常时,要立即查明原因并向监控室汇报,采取安全措施,并及时处理恢复正常。 八、监控值班员不得随意改动安全监控系统软件的各项数据。 九、维检员专职负责安全监控系统分站安装、传感器移动、线路维护、设备调校等一系列工作。其他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操作。 十、系统出现故障严重无法进行处理和恢复的,要立即申告公司监控室,并通知厂家来矿进行处理,保证系统的监测工作正常运行。 十一、维检员在敷设监控线路时,要注意防护,要与动力电缆分两侧悬挂,受条件限制时应敷设与动力电缆上方,且与动力电缆保持10cm的距离。 十二、维检员负责安全监控系统的日检查工作,日检查工作要符合要求,检查到位。 十三、维检员负责安全监控系统的巡检工作,每十天进行一次巡检,不得提前或延误巡检时间,维检员要保证巡检工作的各项数据符合规定要求。 十四、安全监控系统每天要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监控室监控员,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在8小时内对两种设备校准完毕。 十五、安全监控设备不是监控系统规定厂家的,不得混装。 十六、井下安全监控各地点使用的分站、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及线路等由所在采掘区的区队长、班组长负责管理和负责。 十七、更换新分站或大修后,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测试、调校合格,并在地面试运行24—48小时方能下井。 安全仪器仪表检验计量制度 1、建立安全仪表计量检验管理台帐,并及时填制。 2、计量用标准气样目前必须购置于有资质的计量站。 3、我矿的“一通三防”安全仪表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检定项目和检定周期,送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定相关部门进行强制检定。 4、仪器仪表强制检定周期: ①、甲烷计量检定装置每半年强制检定一次。 ②、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年强制检定一次。 ③、光学式甲烷检测仪每年强制检定一次。 ④、风速检测设备每半年强制检定一次。 ⑤、温度检测设备每年强制检定一次。 ⑥、负压检测设备每年强制检定一次。 ⑦、氧气检测设备每半年强制检定一次。 ⑧、粉尘检测、化验设备每年强制检定一次。 5、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用光学式甲烷检测仪调校1次。甲烷传感器每年升井全面检查计量调校1次。 6、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发放前必须检查零点和电源欠压值、零点在0.05%以上严禁发放,不符合要求的严禁使用。 7、光学式甲烷检测仪每季对仪器的精度、冲击性、气密性、稳定性进行试验1次并及时登记。每天检查仪器有无破损、零位是否跑偏、光干涉条纹是否清晰、是否漏气等。每半年对仪器拆开清洗一次。 第五章 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 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及措施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215条规定,生产矿井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本着对安全的高度重视,经相关部门鉴定,本矿开采的煤层自燃倾向性为三级,属不易自燃煤层。我们在防灭火过程中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除遵守执行火灾预防和处理计划外,还必须严格执行下列安全防范措施及制度。 外因火灾防范措施 一、地面防范措施及制度 1、木料场、矸石山、炉灰场距离进风井口不得小于80米,木料场距离矸石山不得小于50米。 2、不得将矸石山或炉灰场设在进风井主导风向上风向,也不得设在表土以内有煤层的地面或设在有漏风的采空区上方的塌陷区域内。 3、以井口为中心的新建联合建筑,必须用不燃烧性材料建筑。已经建成的建筑物采用可燃材料的,必须制定防火措施。 4、地面必须设有消防水池,并经常保有不少于200m3水量。 5、进风井口应装设防火铁门,防火铁门必须严密且易于关闭,打开时不妨碍运输和人员通行,并应定期维修,如果不设防火铁门则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 6、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米内,不得有烟火和用火炉取暖。 7、井下供暖暖风道必须用不燃性材料砌筑,并应至少装设两道防火门。 8、在井口房内,严禁采用可燃性材料搭设临时操作间或休息间。 9、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确需在井口房内进行时,每次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1)指定专人在现场检查和监督。 (2)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前后20米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构筑,并应有供水管路,安排专人负责喷水,工作地点至少备有2个灭火器。 (3)焊接场所的下方必须用阻燃材料接受火星。 (4)焊接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应在次用水喷洒,并应有专人在工作地点观察1小时,只有在无异状发生时观察人员方可离开。 10、井口附近必须设置消防材料库但不得设在井口房内,并有轨道直达井口。 11、消防材料库储存的材料、工具,品种和数量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定期检查和更换,材料工具不得挪作他用。 12、各岗位值班室、操作间必须配有消防器材。 13、每季度应对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统、防火门、消防材料库消防材料的设置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二、井下防火措施及制度 1、井下必须有完善的消防管路系统。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应每隔100米安设支管和阀门,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应每隔50米安设支管和阀门,每个阀门处配备一根消防软管。 2、井下严禁用可燃性材料搭设临时操作间或休息间,严禁使用灯泡或火炉取暖。 3、工作人员严禁携带烟火入井。 4、井下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确需进行时,除遵守执行地面井口房焊接措施外还必须对工作地点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进行检测,确认作业地点20米范围内巷道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进行作业。 5、井下使用的汽油、油、变压器油必须装入盖严的铁桶内,由专人押运至使用地点,剩余的油必须运回地面,严禁在井下存放。 6、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用过的棉纱、布头等杂物也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并由专人定期送到地面处理,不得乱扔乱放。严禁将剩油、废油泼洒在巷道或硐室内。 7、井下井底车场或主要运输大巷中应设一消防材料库,并应装备消防列车。消防材料库应存有一定数量消防器材,并应定期检查、更换和补充材料。库存材料不得挪作他用。 8、井下爆破材料库、机电设备硐室、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或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应备有灭火器材,其数量、规格和存防地点,应在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应明确规定。 9、每季度应对井下消防管路系统,消防器材库和消防器材的设置情况进行1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10、机电设备严禁缺润滑剂运转,其附近5m内,不准存放润滑油、棉纱,布头等易燃物品。 11、任何人发现井下着火时,首先应立即采取一切可行的方法直接灭火,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在场班队长,依照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规定,将所有可能受火灾威胁区域的人员撤离危险区域,并组织人员用现场的一切可利用的工具和器材进行灭火。 12、所有井下人员都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知自己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熟知避灾路线。 内因火灾的防灭火措施 一、《规程》对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规定 《规程》232条规定,开采容易自燃的煤层时,必须对采空区、冒落空洞等空隙采取预防性灌浆或全部充填,喷洒阻化剂、注阻化泥浆、注凝胶,注惰性气体、均压等措施,编制相应的防灭火设计,防止自燃发火。 在自然发火期内能采完,并能及时予以封闭的工作面和采区,可不采取上述防止自燃发火措施。 《规程》233条,采用灌浆防灭火时,应遵守下列规定:采区设计,必须明确巷道布置方式,隔离煤柱尺寸,灌浆系统,疏水系统,预筑防火墙位置以及采掘顺序。 《规程》228条规定: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采取综合预防煤层的自燃发火措施。 《规程》230条规定: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后退式开采,并根据采取防火措施后的煤层自燃发火期确定采区的开采期限。回采过程中不得任意留设设计煤柱和顶煤,采煤工作面采到停采线时,必须采取措施使顶板冒落严实。 二、煤层自燃的条件 (1)具有自燃倾向性(低温氧化)的煤呈碎裂状堆积; (2)通风供氧维持煤的氧化过程不断地发展; (3)煤在氧化过程中生成大量热量,难以释放。 三、煤层自热的征兆 1、煤炭自热期的初期阶段 (1)煤温有所升高但在临界温度60~80℃以下; (2)空气中的氧气浓度降低; (3)空气中的相对湿度增大; (4)出现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气体。 由于井下通风良好地区,上述诸种征兆极难凭直观感觉发现,所以在实践中通过对井下采取的气样进行成分分析,以判断是否发生煤炭自燃。 2、建立井下防火监测系统 (1)在回采工作面的回风顺槽中设立自燃发火观测站,通过观测回采工作面一氧化碳绝对生成量,并确定自然发火系数的临界值来判断煤炭是否自燃,以便提前预报自燃火灾的发生。两个自然发火系数临界值:H﹤0.0049m3/min 无自燃现象。 H≥ 0.0059 m3/min自燃发火预报值。 H=CO×Q/100 式中CO——工作面回风观测站气样中的一氧化碳浓度(%) Q——观测站的风量,m3/min H值就是单位时间内一氧化碳(CO)发生的绝对量( m3/min)。 利用数根内径为4.3毫米或6.4毫米﹤的聚乙烯塑料管组成的束管对自然发火区域连续采取气样,分析CO成分的变化以判定煤炭是否进入自热期,分析瓦斯成分判断是否进入自热期后期。 煤炭自热超过临界值(60~80℃)但是尚未达到着火温度期间,我们称之为自热期后期阶段。在此阶段内,煤温可升高到100℃以上,出现的征兆有: (1)火源点附近的空气 温度增大,出现雾气,煤壁挂水珠,类似“出汗”现象。 (2)出现煤炭氧化和干馏的产物,如CO、CO2、CH4、C2H6乙烯、丙烯、乙炔等; (3)煤温、水温、空气的温度都可能升高平; (4)出水酸度增大。 四、发现煤炭自燃征兆后的治理措施 采煤预防性灌浆来阻碍自然发火的发生。预防性灌浆就是将水、浆材按适当比例,配制成一定浓度的浆液,借助输浆管路送往可能发生自燃的采空区以防止自燃火灾的发生。预防性灌浆的作用一是隔氧,二是散热。浆液流入采空区之后,固体物沉淀,充填于浮煤缝隙之间,形成断绝漏风的隔离带。有的还可能包裹浮煤隔绝它与空气的接触防止氧化。而浆水所到之处,增加煤的外在水分,抑制自热氧化过程的发展。同时,对已经自热的煤炭有冷却散热的作用。 五、煤炭自燃后的处理措施 1、发现火灾后人员的行动指南 发现火灾后,应镇定情绪,弄清火情,争取在火灾初起之时扑灭,同时尽快通知调度值班员。值班员应立即通知矿领导和救护队,并向危险地区发出火警信号,将受火灾威胁的人员撤离危险区。矿井领导人接到火警报告后,应设法进一步弄清火情,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力量抢救灾区人员,同时撤离火势扩大后受威胁地的人员。 (2)采取措施迅速控制火灾。 (3)侦察火区,确定火源,组织人员灭火。处于火区的人员,必-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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