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矿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与行政人事管理汇编【最精典的煤矿参考资料】15—--讲义.教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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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矿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与行政人事管理汇编 第一篇 安全管理 第一章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为了强化安全基础工作,提升安全管理水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矿决定将2014年确定为“行为规范、岗位达标”主题年,强力规范员工行为,促进矿井安全持续稳定发展。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党的安全第一方针,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继续构建“02345”安全管理体系,深入开展“向管理要安全”活动,严格干部履职,切实落实“一岗双责”和“主体责任”,强化员工队伍素质提升建设,狠抓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严格现场安全管控,狠反“三违”和事故,实现安全零目标。 二、工作目标 (一)矿井实现安全零目标。 (二)专业实现零重伤目标。 (三)基层队实现零骨折伤目标。 (四)班组实现零隐患、零事故、零伤害目标。 (五)个人实现零违章目标。 三、工作措施 (一)树立安全“零”理念 坚持安全第一方针,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从零开始,向零奋斗”、“安全就是效益”的安全理念。以安全“零”目标来检验安全工作举措,以安全“零”目标来建立安全工作业绩考核体系,做到责任到人,考核到位。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稳定的关系,开展好零违章、零事故、零伤害的“三零”活动达标竞赛,促进企业安全发展。 (二)深化完善安全两个机制 1.落实安全责任机制,向管理要安全 (1)统一思想认识,巩固六位一体抓安全和严管重罚重教的安全高压态势氛围。 (2)完善年度安全目标激励、防重风险抵押、季度安全累进激励、安全结构工资制度、安全主题活动竞赛和联保互保等办法,调动各级员工安全工作积极性。 (3)完善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纵横向监督与考核机制,并按照“催办、督办、查办”的原则履行监督职责,做到“事前有提醒、事中有督促、事后有考核”;建立科队级管理人员安全履职预警考核机制,增强各级人员责任心,促进作风转变和履职到位。 (4)落实“双七条”规定。严格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安排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守住安全生产底线。确保全员、全过程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5)落实业务保安和一岗双责。坚持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 2.完善严管严控机制,向安全要生产权 (1)严格各级带跟班制度,严防现场失控。要严格领导带班、队干跟班、管理人员下井检查、抓“三违”和查隐患的督查考核,促进履职到位。 (2)保持高压态势,有效遏制“三违”。扶正压邪,坚持严管重罚重教不动摇,严厉打击触犯禁令等严重违章和弄虚作假行为,强力规范员工行为。 (3)严格隐患倒查买断制度。做到考核安全隐患责任到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三)严格落实安全三个制度 1.严格监督考核制度,提高安全执行力 (1)严格安全监管督查考核。进一步提升安监人员素质,落实安全监管岗位责任,加大监督考核力度,提高执行力。 (2)认真开展好12项专项督查工作。执行好防突施工、抽采施钻、电气防爆、安全设施、保护试跳、顶板管理、防火防爆、火工产品、探眼施工、职业卫生防治、履职到位和素质提升等12项重点专项督查机制,确保安全管控到位。 2.严格主动停产制度,提高安全可靠性 (1)再学永贵构建“五自管理”机制。探索构建矿井自主,践行系统自控,开展区队自治,推行班组自理,实现员工自律。 (2)强化安全确认机制。班组开(复)工前和下班前,跟班队干、班长、安全员和安瓦员必须进行安全确认;岗位操作前,必须进行危险预知和手指口述,减少操作失误,做到岗位达标。 (3)完善主动停产机制。主要领导积极支持主动停产,专业领导严格落实主动停产、分管安全的领导切实监督主动停产,科队认真践行主动停产。一般安全问题处理做到不过班、重大问题处理做到不过夜,切实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3.严格排查治理制度,保障安全不失控 (1)严格安全预警分析制度。及时排查、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安全管理“短板”和安全管控漏洞。 (2)严格执行专业检查制度。充分发挥综合安全大检查、专业执法检查、安全督查、双休日执法、边远头面检查、日常覆盖检查的作用,确保安全管控到位。 (3)完善隐患闭环整治机制。按照隐患分类分责,实行隐患治理“五定”原则,确保现场无非整改状态下的安全隐患,消除安全威胁。 (四)夯实安全四个基础 1.安全质量基础。完善安全质量标准化联责联保机制,严格强制排名、奖先罚后; 严格对标管理(“对标管理”就是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组织管理完美结合管理方法),通过比、学、赶、帮、超,不断构建安全长效机制。一是高标准对标,制定季度、月度质量精细化达标追赶“路线图”,实抓好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矿井达标工作;二是抓管理达标;三是下决心创标,争创国家一级质量标准化矿井。 2.技术工作基础。严把规程措施编制审批、学习、考试和现场执行关。确保措施编制不犯规、学习考试不遗漏、现场执行不走样。 3.双基工作基础。一是严把干部准入关,严格干部安全预警考核制度;二是整合精简各种安全会议、制度、记录和台账,为基层减负;三是严格值班制度;四是严格跟班队干现场安全确认、重点安全监控制度;五是严格重点人员的管控机制;六是严格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机制。 4.班组建设基础。深化“六型班组”建设,开展以实现三零目标为主题的班组建设达标竞赛活动;严格班组长履职津贴考核发放;严格班组管理流程化、过程控制精细化、员工操作规范化。消灭不合格班组,促进安全发展。 (五)重点抓好安全五项工作 1.抓瓦斯治理。强力推进以高压水力压裂为重点的瓦斯治理攻坚工作,对瓦斯超限实施“零容忍”。严格防突管理和瓦斯抽采管理,积极试验提高瓦斯抽采效果的技术手段和措施,解决安全生产瓶颈问题。 2.抓专项整治。重点抓好采掘顶板支护、通风瓦斯、施钻穿煤喷孔、提升运输、地质物探等薄弱环节的安全整治工作,提升矿井抗灾的能力。 3.抓科技兴安。积极探索瓦斯治理新技术,确保抽采达标;全力推广应用“煤矿安全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安全隐患管理的“刚性、及时、科学、智能、公正”性;利用先进技术改造生产系统,加大矿井“四化”建设力度,坚定“无人则安”的理念,不断提升本质安全化进程,切实改善安全生产环境。 4.抓素质提升。充分利用实作实训基地,强化员工现场操作培训;完善安全培训效果评价体系,提高安全培训的质量和效果;推广应用“煤矿安全培训可视化仿真和管理系统”,实现培训常态化、学习动态化、操作标准化;坚持“六个一”素质提升工程和岗位练兵活动,提升员工应知应会和应急处置的能力;开展以危险预知六提防为主题的岗位达标活动,形成素质提升常抓不懈的氛围;加强特殊工种和“三岗”人员的培训和持证管理,做到合法管理,持证上岗,安全操作。 5. 抓地面安全。要切实加强火工产品、雨季“三防”、交通消防、重大危险源等的安全管理,全面实现安全生产目标。 第二章 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第一节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 一、适应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和监督管理工作。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各级职责 (一)培训部门是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主管部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培(复)训计划编制、培训教材、师资队伍、培训教学、相关记录台账和档案建立等的管理; (二)安监部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持证上岗和安全操作等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 (三)各专业(含生产保卫)部门,负责本专业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安全操作、任课教师、培训记录建立等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符合条件 (一)煤矿特种作业新训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工作认真负责,遵章守纪(从事爆破品管理、发放、作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2.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3.经社区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4.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5.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6.上级相关煤矿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煤矿特种作业复训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健康体检合格(医院体检证明); 2.无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2次以上违章行为; 3.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受到行政考核; 4.无拒绝、阻碍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监督监察; 5.已参加煤矿安全培训,安全技术实际操作和理论考试合格; 四、特种作业工种分类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试、考核合格,取得对应资质单位发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附表1:煤矿特种作业(IC卡)相关工种目录 附表1:松藻煤电公司煤矿特种作业(持IC卡)相关工种目录(一) 序号 特种作业名称 适用范围 工种名称 执行说明 1 煤矿井下电气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井下电钳等作业。 井下电工 按新规定执行 井下钳工 2 煤矿井下爆破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井下爆破作业。 爆破工 按原执行的工种执行 3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瓦斯监测工 含井下系统设备安装、检修维护及地面瓦斯系统监控人员 安全监控工 含人员定位系统地面监控人员 4 煤矿瓦斯检查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瓦斯检查作业。 瓦斯检查工 按原执行的工种执行 5 煤矿安全检查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安全检查作业。 安全检查工 按原执行的工种执行 6 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 适用于操作煤矿提升机,包括立井、暗立井提升机,斜井、暗斜井提升机以及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作业,机车运输作业。 主提升机操作工 按原执行的工种执行 电机车司机 按原执行的工种执行 7 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 适用于煤矿开采、掘进过程中的采煤机、掘进机作业。 采煤机司机 按原执行的工种执行 掘进机司机 按新规定执行 8 煤矿瓦斯抽采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地面和井下瓦斯抽采作业。 瓦斯打钻工 按原执行的工种执行 封孔工 按新规定执行 测流工 按新规定执行 瓦斯泵操作工 按新规定执行 主扇风机操作工 按原执行的工种执行 9 煤矿防突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煤与瓦斯防突作业。 瓦斯防突工 按原执行的工种执行 10 煤矿探放水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探放水作业。 防水打钻工 按新规定执行 附表2:煤矿特种作业(无IC卡)相关工种目录 附表2:松藻煤电公司煤矿特种作业相关工种目录(二) 序号 特种作业名称 适用范围 资质要求 执行说明 1 地面电工 从事电气装置的安装、运行、检修、试验等工作。 上级 发证 2 电焊(割)工 从事金属焊接与切割作业。 3 起重机司机 操作各类桥式、门座类、塔式、臂架类和流动式起重机。 4 起重司索指挥工 指在起重作业中从事对物体捆绑、挂钩、指挥作业的人员。 5 行车操作工 操作各类行车进行作业的人员。 6 登高架设作业工 从事建筑登高架设、登高安装维修架设、高处悬挂等作业。 高度2米及以上作业者执行 7 厂内机动车司机 在厂矿内驾驶叉车、翻斗车、推土机、挖掘机等施工机械。 8 爆破器材保管员 从事爆破器材的库房管理、领取、发放雷管、火药等火工产品 同炸药库管工 9 爆破器材押运员 从事爆破器材运输过程中的安全监督、保障工作。 10 爆破作业安全员 从事爆破器材储存、运输、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11 变配电工 在公司地面输配电系统的变配电所中进行倒闸、停、送电作业。 地面6KV及以上系统执行 12 锅炉操作工 从事燃煤或燃气锅炉运行的操作。 13 防爆电器检查工 对入井及有防爆要求场所的在用电器设备进行防爆性能检查。 公司发证 14 煤矿搬运工 在煤矿井下,使用机具,从事设备、物料的装卸和搬运等 15 绞车操作工 操作运搬绞车、回柱绞车运送煤、矿石、矸石、物料等 1.6米或55KW及以上的绞车执行 16 矿井泵工 操纵各型水泵,从事矿井排水作业等 有正规设计水仓的地点执行 17 压风机司机 从事各种固定或移动压风机操作。 含中风压设备操作工 18 信号把钩工 操纵信号装置,发送信号及把钩等工作。 主提升机系统执行 19 高压水力设备操作工 在井下从事水力压裂、水力割缝等高压水力设备操作。 含井下水力割缝、压裂设备操作工 20 绞车操作工 操作运搬绞车、回柱绞车运送煤、矿石、矸石、物料等 矿井发证 公司发证以外工种执行。 21 输送机操作工 操作刮板输送机、胶带输送机,输送煤(矿)、矸石、物料等。 22 电机车跟车员 从事煤矿井下电机车跟车、指挥调车、矿车连接等工作。 持有电机车司机证的人员除外。 23 信号把钩工 操纵信号装置,发送、接收信号,从事磨盘、把钩等工作。 公司发证以外工种执行。 24 电机车充电工 在煤矿井下从事向电机车电瓶充电工作的人员。 25 变配电工 在煤矿井下输配电系统变配电所中进行倒闸、停、送电作业。 6KV及以上系统执行。 26 电翻笼司机 操作电翻笼进行煤、矸转运作业。 27 扒矸机司机 操作钢丝绳或其他方式牵引扒斗进行煤、矸等装运作业。 28 其他工种 作业内容、环境存在较大不安全因素的。 按公司和矿文件的规定执行 五、特种作业计划 有特种作业培训需求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在籍在岗特种作业人数,结合现场安全生产的实际需要,动态掌握特种作业缺额人数,每月20日前向矿培训部门报送经主管部门审批的培训计划(见表3),并落实具体的参培人员;各单位应在每季度末规划好次季度的培训计划,在每年的12月20日前规划好次年的培训计划。 附表3 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培训报批表 申报单位: 申报(复)培训工种: 本单位该工种持证人数: 姓 名 年龄 文化 健康状况 已持IC卡数 姓 名 年龄 文化 健康状况 已持IC卡数 计划培训时间 年 月 日完成 申报培训理由: 审核批准意见 主管部门意见 安全部门意见 分管安全副矿长意见 填报说明: 1.凡需新(复)训的特种作业单位,均应该办理本报批表,否则,矿将按有关培训规定考核责任单位或责任人 2.特种作业员工培(复)训应具备条件:1、年龄18周岁以上;2、初中及以上文化;3、身体无残缺;4、已持IC卡未达2卡及以上 3.各单位应于每月的20日前,按本表内容将次月培(复)训情况,报矿四级安全培训中心(次月没有培(复)训需求可不报送);但四级安全培训中心按公司要求被培训人员不足15人,或因其它因素未能即时开展培(复)训时,有培训需求的单位,仍需再次作报批本表。 经办人: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六、特种作业培训流程 本单位申报需要新培训的人员名单→业务主管部门审定→安监(科)部门资格审查(涉爆破作业、押运、发放需由保卫科审查)→安全副矿长批准→安排4个月的师带徒→同华分中心上报公司安监部和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报三级安全培训中心,由三级安全培训中心落实教师、场地、时间并通知各参培单位→理论(实作)培训→理论(实作)考试→教师将成绩、教案、讲义交三级安全培训中心→三级安全培训中心将办证完整资料上报业务主管部门并建档→发证→上岗(新训须单位指认师带徒4个月并办理实作实习卡→考核→合格后上岗)。 七、特种作业师带徒 (一)对需新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在进行理论培训前由学员所在单位到矿培训部门索取《井下特种作业实作实习合同》,有针对性安排富有经验的师傅进行为期4个月的传、帮、带实作实习,当实际操作水平达到能独立操作时,方可按“培训流程”办理理论培训与考证。 (二)实作实习期满,由三级安全培训中心组织,矿分中心和矿安全人员参与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同意参加理论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资格。 (三)各单位师傅所带实习特种作业人员实习期满,经实习员工所在队队长、矿主管部门、安全部门在《师徒合同》签字(盖章)后,由培训部门将《师徒合同》交三级中心存档后,方可发放师带徒费用。 八、特种作业培训 (一)特种作业理论培训 1.课时规定:特种作业的理论培训应该实行脱产培训。除瓦检作业、爆破作业、防突作业、提升机操作作业培训不低于90学时外,其余工种培训不得低于72学时;特种作业的复审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 2.特种作业的资格证复审(复训),应于期满前2个月进行,所在单位应在期满前3个月报送复审(复训)计划,由矿安全培训分中心作具体安排。 3.矿安全培训分中心应于培训办班前2-3天通知安全培训教师,包括其任课科目(内容)、课时、培训地点等,以便教师作充分的授课准备。 4.被通知参加授课的单位,应主动为培训教师调整出授课时间,培训教师熟悉特种作业培训软件及时收集授课资料、素材(含事故案例)、制作PPT课件和撰写培训教案等。 5.有学员参加培训的单位,应主动为其学员调整培训与工作时间,通知学员参加培训工种别、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同时强调对于培训的考核规定等。 (二)特种作业实作培训 1.凡是实作基地具有实作条件的,都应举行特种作业实际操作培训; 2.实作培训教师资格:具有培训对应工种丰富的经验技师或本工种的高级工担任,并报三级中心备案。 3.由培训部门于实作培训前一天通知对应工种的实作培训教师,以及有参加实作培训的员工单位,确定培训项目、地点和是否到井下现场等具体安排。 4.井下实作培训全过程,应有安全部门人员在现场负责安全和监督培训工作。 5.在地面机房对大型设备利用软件培训的,培训实作教师必须经上级培训合格,方可担当实作培训教师。 (三)无论理论与实作培训,均应严格考勤,其考勤由培训部门负责。 九、特种作业考试 (一)特种作业人员理论考试 1.煤矿特种作业(IC卡)工种,采取远程计算机网络考试。具体要求参照远程计算机网络考试执行。 2.公司和矿自培工种可采取卷考,逐渐形成远程计算机网络考试的格局。 3.特种作业理论监考:由三级安全培训中心组织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考试则由三级安全培训中心组织;三级中心委托矿分中心培训的,由三级中心派监考教师、培训部门、安监科共同监考;矿自培训的特种作业理论和实作考试,由培训部门、安监科组成监考,实行教考分离。 (二)特种作业实作考试 由三级安全培训中心组织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考试则由三级安全培训中心组织;三级中心委托矿分中心培训的,由三级中心派监考教师、培训部门、安监部门共同监考;矿自培工种实作考试,由培训部门、安监科、实作教师进行监考。 (三)学员任有一项考试不及格,则该学员为培训不合格,不得发放《特种作业操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安排该员工从事对应特种作业岗位操作。 十、特种作业证件管理 (一)持证管理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合法、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才能上岗工作;无证、证件过期或所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与从事的特种作业不相符者,严禁上岗操作。 2.坚持持证上岗作业,移动岗位作业人员应保证证件随身携带,固定机房、硐室岗位的,可将证件置于机房固定位置,并妥善保管。 3.特种作业人员同时持有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超过2个,公司发证或矿井发证不得超过2个,多余的资格证必须收归培训部门保管,确因工作需要,须更换特种作业证前,必须经过专业部门、安监部门和培训部门进行实作考核,确认会操作且特种作业资格证在有效期内,方可更换,但同时持有的特种证件不能超过3个/人。 4.特种作业操作证均按照有效期为6年,且每3年复审1次,原证由培训部门统一保管;矿以原证复印过塑后发给本人,作为特种作业人员上岗的凭据。 5.特种作业人员新训经理论和实际操作考试合格,确因生产急需,可由培训部门向公司安全监察部申请办理《特种作业临时操作证》,待“正式证”或复审“合格证”下发后,员工应按规定及时将临时证和过期证交培训部门。 6.副队长及以上管理人员和矿机关不在特种作业岗位的人员,不得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包括公司及矿发证)。 7.电、钳工等维修人员在对设备进行维修后试车(非顶岗作业的),可不持有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但必须持有电、钳工操作证。 (二)证件注销及废证的处置 1. 矿培训部门属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证件管理等的专门部门,根据情况有权对证件进行注销和对废证的处置。 2.证件注销具备条件:⑴有效期内,生产上暂不需要的证件;⑵因员工调离、开除等不再使用;⑶因员工违章作业而强制注销的证件。 3.无论注销证、过期证以及特殊情况下声明原证作废的,均作为废证进行处置,培训部门应对废证按此程序办理:⑴以电子邮件形式进行公示,让员工所在单位知晓,并尽快收回该废证。⑵员工所在单位不能违章安排员工作废除证件对应的岗位工作;⑶培训部门应对回收的证件进行切碎废弃处理。 十一、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一)培训部门应作好日常《特种作业操作证》台帐维护工作。每月末以电子邮件向生产科室和基层队发送《特种作业操作证》管理台帐,各涉及单位应妥善保存,并作为上级检查持证人员的唯一依据(以人力科月调整人员同步调整特种作业人员台帐)。 (二)有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变动单位的,由调入单位向调出单位调取或核实该员工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持证工种别、证件数等情况。 (三)煤矿特种作业证(IC卡)、质监安监证经上级同意,方可进行公司内矿与矿之间作原证的转移,但不得交由员工本人。 (四)人力资源科在对劳动力调配时,应收集培训部门和基层科队意见,保持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对稳定,不得未经矿领导同意而随意调整特殊作业人员。 十二、特种作业培训授课费用 (一)培训费原则上由财务建立健全专项账目,由培训部门负责费用使用的统筹安排与管理; (二)教师授课费标准:初级职称40元/课时;中级职称(科级职务)50元/课时;高级职称(矿级职务)及以上者60元/课时。理论考试监考费30元/半天;实作考评监考费40元/半天。 培训部门安排具有“安全培训教师”资格的人员担任培训授课教师。培训教师未采取PPT授课的,课时费只能按50%执行; (三)授课课时计算规定:全天脱产培训计算不超过6个课时,非脱产培训全天计算不超过3个课时。 (四)师带徒费标准:除瓦检作业、爆破作业、防突作业、主提升机操作作业按300元/人计发师傅费外,其余各网考特种作业工种按200元/人计发师傅费,但副队级以上管理人员不得担任特种作业实习师傅; 十三、实作基地的管理 (一)特种作业实作实训基地,由培训部门负责日常使用与管理。其他单位(个人)未经培训部门同意,不得擅自进入实作基地; (二)设施、设备出现故障时,按其专业科室类别和检修归属,由培训部门负责联系与通知,确保三日内检修完好; (三)由矿机电队,按正规巷道的要求,按时进行设备的失爆检查和巷道找顶工作,达到矿质量标准化要求; (四)其他专业科室的实作监考教师,于每次进行员工实作监考的同时,应对其所归属的设施、设备进行完好性能检查,达到矿质量标准化要求; 第二节 安全培训效果评价制度 一、总体要求 (一)为了强化安全培训管理,提高安全培训教学的综合质量,增强员工安全素质,根据渝能源发[2012]1号文制定本办法。 (二)培训效果评价办公室设在培训部门,负责培训效果评价的资料准备,资料汇集、评价考核、向上级报送相关材料等工作。 (三)凡举办培训课在24学时及以上的安全培训班,必须进行安全培训效果评价和考核。 (四)安全培训效果评价采取学员反映、学习成绩、行为规范和综合评价四种评价方法;评价的结果分为优、良、中、差四种类型。 二、评价方法 (一)学员反映评价:在安全培训工作结束时,由主办单位(机构、部门)组织全体学员填写不记名问卷调查表。收回学员问卷调查表后,进行汇总计算出评价结果。 (二)学习成绩评价:在安全培训结束时,组织全体学员进行笔试、实际操作或工作模拟,考查学员对培训内容的理解和掌握程度。评价方法如下: 合格率在90%以上为效果优;合格率在75%及以上至90%以下为效果良;合格率在60%以上至75%以下为效果中;合格率在60%以下为效果差;评价结果记入当期安全培训班学员考试成绩表中。 (三)行为规范评价 在学员返回工作岗位满一个月后,由单位安监部门组织各学员所在连队实施;并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价工作按以下方法进行: 1.凡有以下行为的学员,即为安全行为不规范: 无故缺勤未上班;安全学习缺勤;有“三违”行为、事故责任、本人工伤和安全隐患罚款。 2.学员所在连队进行统计,安监部门进行汇总,并给出评价结果。 (四)综合评价 培训部门根据学员反映、考试成绩和行为规范三方面得出结果,并按照以下方式计算出该次培训班的综合效果。 综合效果=0.20学员反映+0.40学习成绩+0.40行为规范 上式中三种评价方法结果的权重取值分别按: 效果优取1;效果良取0.7;效果中取0.5;效果差取0; 综合效果的结果:大于或等于0.9为培训效果优;0.75以上至0.9以下为培训效果良;0.6以上至0.75以下为培训效果中;小于0.6为培训效果差。 三、评价考核 (一)在每次评价工作结束后,培训部门应根据其评价结果,将培训工作小结、存在的问题、责任人员的考核和今后安全培训工作的改进措施记入附表3存档备查。 (二)评价结果为效果优的,由培训部门单独建档留存,作为对培训教师年度安全评先或奖励的依据。 (三)评价效果为差的,除因生产工作必须而对不合格学员进行重新培训外,其考核按松藻煤电[2012]104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所有安全培训效果的评价资料,由培训部门统一归档备查;员工行为规范的评价资料,由安监科负责同步保存备查。 第三节 安全资格培训管理制度 一、安全资格培训是指以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取得上岗资格证的外出教育培训工作。 二、安全资格培训实行“领导负责、归口管理、部门实施”的原则。 安全副矿长负责本矿安全资格培训工作的领导; 培训部门是安全资格培训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矿各单位安全资格培训工作计划拟定、组织安排、审核考核、统计建档等的管理。 安监科负责全矿外出安全资格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各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本专业人员外出培训期间本部门的工作调整。 三、安全资格培训分类 (一)参加一、二级安全培训机构培(复)训的岗位:矿长资格证、安全管理资格证、职业卫生管理资格证、从事安全培训教师的教师资格证等; (二)参加三级安全培训机构培(复)训的岗位:三级中心统一组织的科队长及副队长培训、班组长新训、技能鉴定培训等; (三)参加质监、安监序列的从业人员资格培训等。 四、安全资格培训准入条件 (一)矿长资格、安全管理资格 1.矿长资格、安全管理资格准入:具有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安全管理资格为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煤矿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经历;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应向培训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⑴身份证、学历证复印件或者学历证明; ⑵工作经历证明及近期照片; ⑶社区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证明; ⑷系复审的,应提供资格证原件。 (二)科队长、班组长等安全资格培训 1.培训期间在对应岗位工作,培训后对岗位工作有指导; 2.符合培训所要求的条件; 3.由培训科统一向矿申请,且得到领导同意的。 五、外出培训流程 (一)资格证新训和到期复审:由培训科在年或季度培训计划文件中,计划出年、度外出委托培(复)训计划,且按应参加培(复)训具体时间前一周内,对应参加培训人员的基本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再向主管部门或单位、分管矿长、矿长进行逐级审批; (二)生产技术管理人员素质提升培训:各部门接到上级外出培训通知后,应将其培训通知原件(电子件)转培训科,由培训科统一向主管部门、分管矿领导、矿长进行逐级审批; (三)培训科通知有员工参加培(复)的单位或部门后,参加培训人员应于参加培训离矿前,办理好岗位工作接续与交接,不能对岗位工作造成影响或损失,且员工本人应就准备好参加培(复)训所需的费用、材料、证件等; (四)培训科办理参加培训者的介绍信、住宿证明以及安排车辆与培训单位联系等事宜。 六、外出培训要求 (一)参加外出培训人员,应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不做有损企业形象不良行业和事; (二)培训期间,应严格遵守培训机构的规章制度,确保培训达到收获和效果。 七、外出培训待遇 (一)外出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的,按以下标准享受待遇: 1.参加培训的报名费、培训费、交通费、餐旅费等按财务规定报销; 2.按实际发生天数,以岗位工资超标准计发公假工资; 3.按实际发生天数计发培训补助费:一线员工70元/天;二线员工50元/天;地面员工30元/天; 4.员工休伤病假期间参加资格证培训的,不再计发公假工资,且补助费减半执行; 5.编制在机关员工,不享受公假和补助费待遇。 (二)外出培训不合格的:只按实际发生天数,以岗位工资标准计发公假工资外;其余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自理。 八、其它规定 (一)外出培训结束一周内,培训人员应当将其培(复)训资格证交培训科建档或复印; (二)培训科根据被培训员工合格与否,办理培训待遇。对于延期发证的,当期只能计发公假工资,待培(复)训合格证件提交后,再办理费用报销和计发课时费。 第四节 入井转岗及新工艺新技术运用培训制度 一、入井安全培训 (一)入井培训人员:指新招入矿、外来入井等人员,初次接受入井安全教育的人员; (二)入井安全培训内容 1.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岗位安全职责、生产技术知识和“煤矿三大规程”; 2.煤矿灾害事故防范和遇到险情的应急处置; 3.煤矿采掘、机电、运输、通风、瓦斯防治等知识; 4.煤矿职业卫生知识、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等; 5.避灾路线、自救互救、创伤急救和自救器的使用等。 (三)培训课时要求: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年接受再培训时间不少于20学时。 (四)师带徒制度 1.新入井员工的师带徒工作,由矿人力科跟踪、考评与考核; 2.新入井从事井下岗位作业的新员工,应由员工所在单位安排富有现场生产、安全经验的老员工,进行为期不少于3个月的一对一传、帮、带工作,并签订《师徒合同》; 3.新员工实习期满后,经实作考评合格,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二、转岗(重新上岗)安全培训 (一)转岗安全培训:指因工作员工需要调整到位新岗位、新的操作工序作业(以前未从事或涉及的工作)而举行的安全培训。 (二)重新上岗安全培训:指因员工伤、病或其他原因,离开岗位6个月及以上人员,进行重新上岗而举行的安全培训。 (三)转岗(重新上岗)人员范围:由生产科室或施工单位明确转岗(重新上岗)人员的范围;并明确新岗位所从事或施工的内容等; (四)由培训科组织,安排具有对应安全、技能知识的培训教师、工程技术人员讲授专业知识,安全注意事项、借鉴曾经发生事故案例以及应吸取的事故教训等; (五)经队级技术人员讲授《安全规程》、《施工措施》等进行专门的学习; (六)由授课教师拟出转岗(重新上岗)试题,经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三、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运用安全培训 (一)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应对相关岗位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 (二)新材料、新设备运用,应由主管部门向售出材料、设备方索取新材料、新设备运用的操作技术规范、技术参考资料、检修更换要求以及操作流程等资料。 (三)生产、技术主管部门应于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具体情况编制操作措施,撰编培训授课大纲及讲义。 (四)由生产、技术主管部门应于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前10日,拟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报告(包括培训课时、现场讲授等内容),交由分管矿领导作培训批示。 (五)由培训科组织,安排具有对应安全、技能知识的培训教师、工程技术人员讲授专业知识,安全注意事项、借鉴曾经发生事故案例以及应吸取的事故教训等。 (六)培训结束,由培训科组织考试,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四、培训考勤及考核 (一)培训期间统一由安全培训分中心进行严格考勤,未按规定参加培训视为旷课。 (二)培训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确因本人情况特殊需要请假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负责人申请,并报经安全副矿长批准后交安全培训分中心备查。 (三)培训,除因员工旷工、伤(病)假等不能参加培训,员工所在单位需作说明外,否则均按应参加培训率考核单位管理人员。 (四)安全培训分中心在每期培训结束后,应将其参培率、缺勤人员进行全矿通报,并按矿培训规定进行考核。 第五节 全员安全培训管理制度 一、全员培训的分类及培训对象 (一)全员安全培训分为:全员日常安全培训、全员职业卫生培训、一年一度的井下作业人员培训; (二)全员安全培训的对象 1.新参加工作人员; 2.全矿井下作业人员(包括副队级管理人员)。 (三)全员职业卫生培训对象 1.新参加工作的员工; 2.接触粉尘的所有员工; 3.接触笨、铅、锰、噪声等职业性伤害岗位的员工。 二、各级的职责 (一)基层科队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全员培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有义务做好参加全员培训员工的组织送培工作,合理调整培训与生产矛盾,确保员工能够准时参加培训。且应按规定在每期培训明确队管理人员带队参加,并逐一清点本单位应参加培训人员数,确保全员培训人员的全覆盖; (二)各职能管理部门是负责分管专业全员安全培训的责任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全员安全培训的师资提供和授课内容及课件的准备工作; (三)安全培训分中心是矿全员安全培训、全员职业卫生防治培训工作的日常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矿各单位需培训人数确定、计划拟订、教学组织、培训考核提供、相关记录台帐建立等管理工作; (四)培训部门负责全员安全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安监部门负责全员安全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节 专业安全培训管理制度 一、“安全七大员”培训管理制度 (一)“安全七大员”的范围 “安全七大员”由安全员、群监员、安瓦员、防突员、放炮员、青安岗员和女工委员组成。 (二)培训管理要求 1.安全七大员培训每月一次,安全科组织,由生产科室副科长以上管理人员任教。 2.任教老师必须事先备课,准备充分,内容有上级有关安全的重要精神和要求,安全业务知识培训、上一个月的安全情况,现场安全生产、安全管理和质量标准化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及下一步措施和管理要求,同时每月培训时由通风副总参加对防突员、放炮员和安瓦员的专业培训。 3.各单位由安全分管人员或副队长负责本单位安全七大员的统计和上报,以及通知和组织本单位安全七大员准时参加培训。 4.对于因工作或其它原因不能参加学习的,必须有所在单位队长或书记签字的书面请假条,方能作为休假进行考勤,否则一律按缺勤考核。 二、专业培训管理制度 (一)专业培训计划 1.由矿专业主管部门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结合矿安全、-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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