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鸿运B型保险条款(98版利差返还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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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人寿保险98条款样本 第1页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66鸿运B型保险条款(98版 利差返还型)第一条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保险合同构成 66鸿运保险(B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批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第二条第二条 投保范围投保范围 凡二十至五十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十七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子女或有抚养关系的少儿(以下称被保险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第三条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
2、除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或半年、月)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或半年、月)的生效对应日。第四条第四条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额的12%给付教育保险金。二、被保险人生存至2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52%给付结婚保险金。三、被保险人生存至60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及以后,本公司每年于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额的20%给付养老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为止。四、被保险人于60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退还所缴付的保险费,本
3、合同终止。五、被保险人于60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前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该项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合同继续有效。六、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从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于每年的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额的5给付成长年金,直至被保险人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为止。若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发生于缴费期内,从其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免缴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第五条第五条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
4、捕、自伤身体;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七、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上述各款情形发生时,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缴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缴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第六条第六条 保险费保险费 保险费的缴付方式分
5、为趸缴、年缴、半年缴和月缴,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分期缴付保险费的缴费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止。中国人寿保险98条款样本 第2页第七条第七条 首期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首期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分期缴付保险费的,首期后的保险费应按照如下规定向本公司缴付:一、年缴保险费的缴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二、半年缴保险费的缴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半年的生效对应日;三、月缴保险费的缴付日期为本合同每月的生效对应日。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缴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中止。在
6、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第八条第八条 合同效力恢复合同效力恢复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自投保人补缴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已缴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缴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第九条第九条 如实告知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
7、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第十条第十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的监护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
8、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的监护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的监护人书面同意。生存保险金和高度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变更。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投保人、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第十二
9、条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通知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迟延的除外。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25、60周岁的生效对应日,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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