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合同的概念与合同关系主体.doc
《保证保险合同的概念与合同关系主体.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保证保险合同的概念与合同关系主体.doc(8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1、内容为网络收集 仅供参考内容为网络收集 仅供参考关键词: 保证保险合同/保险法/汽车消费贷款内容提要: 保证保险一般作为分期付款消费的一种履约担保,由于当前没有调整此类合同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审判实践中做法各异,相同类型的案件常常在不同法院中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对此,有必要对保证保险合同的性质、法律适用、合同的独立性和各合同主体的诉讼地位等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法律问题进行比拟分析,以期为当前法院审理车贷案件提供理论上的参考。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汽车消费贷款管理方法?后,各商业银行开始开办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因汽车消费贷款的银行风险很高,各商业银行要求贷款者提供可靠的贷款担保。针对这一情况,各
2、财产保险公司于1998年纷纷推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俗称“车贷险。伴随着汽车消费需求的增长,车贷险速度迅猛增长,2001年和2002年到达了高潮。广州地区的汽车贷款99%是以保证保险为担保方式。i2002年下半年开始,形势急转直下,车贷险经营风险凸现,局部地区车贷险的赔付率高达100%,ii2003年下半年开始,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地的局部保险公司相继停办了车贷险业务。2004年1月15日,中国保监会下发了?关于标准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从2004年3月31日起废止原来的车贷险条款和费率。iii2004年4月份开始,车贷险全面停办。随着大量购车者逾期支付银行贷款,各地
3、的银行纷纷起诉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依保证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借款人尚欠的银行贷款本息。各地法院受理了大量此类案件,如深圳市两级法院从2003年开始至2005年11月共受理了近500宗车贷险纠纷案件。由于当前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标准保证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对于保证保险的法律概念、法律性质和法律适用认识不同,不同法院的处理结果存在很大差异。本文拟结合审判实践,对有关保证保险的法律问题进行探析,以期对此类案件的正确审理提供一些帮助。一、保证保险合同的概念及合同关系主体一概念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属于财产险中保证保险的一种业务,法律意义上是一种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的保险。保证保险合同最早出现于18世
4、纪末、19世纪初的英国、美国等商业信用兴旺的西方国家,在我国属于一项新的业务。我国的第一批保证保险业务是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所属的中保财产有限责任公司于1997年依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保证保险业务的批复?银复199748号所开办的。但至今我国的?保险法?及其他现行法律、法规仍没有提出保证保险的概念。关于保证保险的名称,最早仅见于国务院于1983年9月1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该条例将保证保险列为财产保险的一个险种,但该条例已于2001年10月6日被国务院废止,目前仍没其他相关法律提及保证保险。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假设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5、中对保证保险有所解释,但该“征求意见稿因争议较大至今未获通过。对于保证保险合同的概念,有学者认为:是指保险人向被保证人提供担保而成立的保险合同。iv最高人民法院“征求意见稿第34条认为:“保证保险合同是为保证合同债务的履行而订立的合同,具有担保合同的性质。本文讨论的保证保险区别于与之相似的信用保险。前者是投保人债务人为别人债权人投保,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非同一人;后者是投保人债权人为自己投保,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同一人。两者的保险标的都是信用,保险人承保的危险都是信用危险,v在担保领域都发挥着相同的功能,但信用保险适用的领域相对狭小。保证保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保证保险合同包括针对雇主和雇员忠诚
6、担保的老实保证保险合同和针对合同履行担保确实实保证保险合同。狭义的保证保险合同仅指以被保证人为投保人,被保证人的相对人即债权人为被保险人的履约保证保险合同。vi本文讨论的仅限于狭义的保证保险合同。从现行保险公司开办的保证保险业务来看,笔者认为保证保险合同的法律概念可概括为:作为保证人的保险人为作为被保证人债务人的投保人向被保险人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保险,在债务人不按约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请求赔偿因债务人未履行合同所造成的损失。二保证保险合同关系的主体根据前述概念,保证保险合同的关系主体应包括投保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投保人是保证保险合同相对应的根底合同中的债务人,被保险
7、人那么是债权人。在车贷险中被保险人是借款合同中的债权人,即发放汽车消费贷款的银行。但是,中国保监会在其文件中却将被保证人债务人界定为被保险人。在其向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的复函?中称:“保证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是指由作为保证人的保险人为作为被保证人的被保险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的一种形式,如果由于被保险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不履行合同义务,致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当赔偿责任。该复函并称:“保证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债务人被保证人和保险人保证人,债权人一般不是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可以作为合同的第三人受益人中国保监会认为被保险人是债务人而非债权人,并将债权人排除在合同当
8、事人之外。个别学者也采纳了上述观点。vii笔者认为这种界定是不准确的,认为债权人不是保证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也是错误的。这将引起谁具有保险利益、谁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的争议,对于审判实践中如何确定诉讼主体将造成很大困难。笔者认为,保证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应该是债权人。理由有三:1.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条款通常都约定:投保人借款人未能按汽车消费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欠款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事故发生后3个月,投保人仍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保险人负责归还投保人所欠的贷款本息。viii由此约定可见,保证保险所保障的是债权人的利益,虽然银行一般未在保证保险合同中签字盖章,但银行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是约定
9、的受益人。因而,银行应该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被保险人。此外,某些保证保险合同格式条款中更加明确列明“为投保人提供机动车辆消费贷款的金融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ix2.我国?保险法?第22条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在保证保险合同中虽然债务人是投保人,但受合同保障的却是债权人,享有保险利益的也是债权人,因此,保证保险的被保险人应该是债权人。如果将被保证人债务人,保证保险中一般也为投保人视为被保险人,那么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就只能是债务人,而作为保证保险合同保障对象的债权人却无法向保险人行使保险金的给付请求权,那是荒唐的。3.将投保人即根底合
10、同的债务人界定为保证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会引起对投保人的误导。投保人认为既然他是被保险人,那么保险合同保障的应该是他的利益,因为按照法律的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会认为其缴纳保费后反正有保险公司承当赔偿责任,何必积极履行根底合同。这就是当前车贷险纠纷案件中债务人通常成心不履行按期返还借款而引起纠纷的原因。4.审判实践中,法院通常都支持债权人车贷险中的银行作为被保险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大量的车贷保证保险纠纷案件的原告都是银行,很少有借款人作为原告起诉保险公司,作为被告的保险公司也绝少引用中国保监会复函中的观点来作为银行没有诉权的抗辩。对于一般的保险合
11、同,通常认为其当事人仅有投保人和保险人两方,而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仅仅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x笔者认为保证保险合同具有区别于一般保险的特殊性,其当事人除投保人和保险人外,还应当包括债权人被保险人。保证保险作为一种新兴的保险,其与?保险法?所调整的一般保险有所不同。该特殊性表现在,作为债权人的被保险人是积极地参与保证保险合同关系的,也可以说,保证保险合同正是因债权人的需要而签订的。债权人需要债务人提供可靠的债务担保以保证其能兑现其债权,而保险公司的保证正是信用度最高的保证。保证保险单中,虽然债权人不一定在上面签字,但保证保险条款中一般都会明确约定债权人的权利保险金请求权等和义务审查义务、通知义务等,保
12、证保险单通常都会注明被保险的债权人,而且会特别注明其保险的根底合同。在当前的车贷保证保险业务中,保险公司和发贷银行通常都另外签有“合作协议,约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的根本权利和义务。即使没有“合作协议,银行在向贷款申请人发贷前,都会要求保险公司向其出具“发贷确认书或出具投保人“真实购车证明。因此,笔者认为,保证保险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应该包括作为保证人的保险人、作为债务人的投保人被保证人和作为债权人的被保险人受益人。也有人指出“保证保险具有保证法律关系中存在的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三方主体。xi我国台湾学者袁宗蔚也认为保证保险与仅有两方当事人的一般保险不同,存在三方当事人:担保人即保险人、被担保人
13、即义务人、权利人即受益人。xii二、保证保险合同的性质及其法律适用关于保证保险合同的性质,是当前争议最剧烈,也是车贷险纠纷中有关法律适用的最根本问题。对保证保险合同进行定性,关系到诉讼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分配和风险承当。学界一般认为,保证保险合同在性质上属于保证合同,“只不过采用了保险的形式,“是一种由保险人开办的担保业务xiii。我国台湾学者袁宗蔚也认为保证保险不是保险,他提出四点理由:一、保证保险有三方当事人如前述,而普通保险仅有两方当事人;二、保证保险对被担保人的义务之履行有约束力,而普通保险对被保险人无任何约束;三、确实保证中并无预想的损失,保费是利用保险公司的名义的手续费,而普通保险
14、非但有预想的损失,而且据以为保费的计算依据;四、保证保险中的被担保人对担保人保险公司给付权利人的补偿有归还的义务,而普通保险的被保险人无任何返还的责任。xiv司法界也普遍认为保证保险实质上属于保证。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编写的?经济审判指导与参考?就指出:“保证保险法律关系从本质上分析是一种保证法律关系,与单纯的保险法律关系不同。xv保险法司法解释的起草小组成员郭玉涛也认为“保证保险本质上不是保险,而是担保性质,“如果认为类似车贷险的保证保险业务是一种单纯的保险业务,在逻辑上是行不通的。xvi国外的司法界也普遍认为保证保险是担保的一种,如意大利最高法院1985年1月26日于其第285号判决书中
15、写道:“至于与保险企业缔结的保证保险,实质上具有担保性质,其目的不是转移被保险人的风险,而是担保主合同的债的履行利益,所以它是担保合同而不是保险。米兰法院于其1986年4月7日的判决中也认为:“保证保险不是保险,而是一个担保的非典型合同。xvii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的“征求意见稿也采纳了“具有担保合同性质的意见。然而,保险界大多不赞同保证保险具有担保合同性质的说法。在2004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保监会召开的主要由保险公司和保险法专家参加的司法解释论证会上,多数代表对“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保证保险具有担保合同性质明确表示异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李玉泉、邹志洪两位博士在其?保险法
16、司法解释的修改建议?中建议删除“征求意见稿中“具有担保合同的性质的规定,理由是:“目前理论上和实务上争议很大,尚无主流意见,建议暂不作这一具有倾向性的规定。xviii有局部学者撰文支持上述观点,认为“保证保险合同不等于保证担保合同,xix我国也有局部法官主张保证保险不是保证。xx笔者认为,保证保险从外表特征上讲是一种财产保险,形式上与一般保险一样具有保单的表现形式,其主体也有相应的保险法律称谓如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等,其内容中也通常附有保险人的免责约定,即免赔条款。但从其法律特征上分析,保证保险实质上应是一种保证合同,是一种有着特殊约定的保证合同,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从
17、订约目的上看,保证保险是投保人向债权人提供债的保证的需要,也正是其根底合同得以履行的保障,它是一种履约保证。在车贷保证保险中,是借款人基于银行的要求而向保险公司购置的提供应银行的有偿担保,目的在于促使银行同意放贷。2.从合同主体上看,保证保险的参加者是三个当事人,即作为担保人的保险公司,作为被担保人的债务人投保人,作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债权人。保证保险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符合保证的一般特征。3.从风险性质上看,保证保险中是以投保人债务人未履行债务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作为保险人的责任承当范围的,这种损失的风险是与投保人的主观意志息息相关的,是可以人为控制的,这与保证责任的风险性质是相同的。而普通
18、保险中的风险一般都是客观存在的,人为难以控制。4.从保证人的追偿权利看,保证保险中的保险人具有追偿权,保证保险合同中通常都会约定,在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债权人履行了保险责任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投保人债务人追偿。保证人对债务人具有追偿权是保证法律关系的最根本特征之一。而一般的保险业务中,保险人承当保险责任后无权向投保人追偿。5.一般保险业务的开设是以大数原那么作为理论根底和计收保费的依据,但保证保险并不以大数原那么为理论根底,保险公司收取的保费在一定程度上是其提供保证的手续费,保证保险并不改变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因此免除债务人的责任。另外,如果将保证保险定性为保险并适用?保险法?,
19、将存在以下两个法律障碍:1.关于保险利益原那么。我国保险法要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在保证保险中,保险的标的是“债务人履约,投保人是债务人。但事实上,他们投保对自己没什么好处,逾期还款后,虽然保险公司代为还款,但可以向投保人追偿,所以债务人的债务并没有任何减免。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保证保险的投保人对于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如果适用我国?保险法?第12条的规定,此类保险合同都可以被认定为无效。当然,有人主张投保人对保证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应作扩大解释,即包括了投保人可获得债权人的债的利益,具体表现为在车贷险中,投保人投保后可获得银行的贷款,因而具有保险利益。这种解释有些勉强,因为,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保证 保险合同 概念 合同 关系 主体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天****】。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天****】,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