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科技犯罪的发展趋向及其法律对策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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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命科技犯罪的发展趋向及其法律对策研究 作者: 日期:10 个人收集整理 勿做商业用途生命科技犯罪的发展趋向及其法律对策研究刘长秋(200020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摘 要:生命科技犯罪是生命科技发展负面效应的集中显现。未来生命科技犯罪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发展趋向,即:犯罪带来的危害将日益严重,犯罪领域将进一步扩大,有组织犯罪、团伙犯罪与单位犯罪将越发增多。生命科技犯罪的应对离不开一般法律手段,但更需要刑法的介入。为了更好应对生命科技犯罪,刑法应当做相应修改。 关键词:生命科技犯罪;发展趋向;法律对策 21世纪是生命科学与生物技术的时代.1 伴随着现代生命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一系列伦理与法
2、律问题开始涌现,对当代立法带来了尖锐挑战。生命科技犯罪便是其中之一。 生命科技犯罪是指与生命科学技术发展紧密相承,主要利用现代生命科学技术所实施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产生或者可能产生严重危害生命科技法律关系等重大后果的一系列行为,以及与生命科学技术的利用有关的各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的总称。2 生命科技犯罪是伴随着现代生命科技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型犯罪现象,是现代生命科技负面效应的集中显现。当前,随着生命科学在我国的发展及其在实践中的广泛应用,生命科技犯罪已经在我国显现出了越来越多发的态势。 研究生命科技犯罪的发展趋向及其法律对策,无疑具有不言自明的重要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本文为互联网收集,请勿用
3、作商业用途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一、生命科技犯罪的发展趋向风险社会理论认为,当今社会正处于由传统工业社会向风险社会转型的过程中,“现代性正从古典工业社会中脱颖而出,正在形成一种崭新的形式-(工业的)风险社会;3 或者说,我们正在由传统(工业)现代性向反思现代性的过渡,世界正在进入一个不同于传统现代化社会的风险社会。现在,社会突发危机的不确定性、不可预见性和迅速扩散性都日益增强.而且,这种趋势正以全球规模悄悄地进行。4 而在这样一个风险社会中,科技在社会中的影响正在日趋强大,其飞速发展客观上也会引发诸多风险,给社会安全带来隐患。生命科学技术作为一种直接以增进人类生命质量与身体健康为主旨的高新
4、科学技术,对社会的影响已经越来越甚,其发展的高风险性注定了这类技术的发展,尤其是为各国越来越推崇的产业化发展,必然会引生诸多风险,从而对人类社会的安全以及国家的安全利益带来挑战.生命科技犯罪作为生命科学技术发展所带来的最严重风险,显然就在其中。文档为个人收集整理,来源于网络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从法理上来说,科技活动是科技犯罪存在的前提,科技犯罪行为是依赖于科技活动的进行而存在的,离开了科技活动,就谈不上科技犯罪。5 就此而言,生命科学技术的发展是生命科技犯罪产生并存在的前提,生命科技犯罪的发生与生命科学技术的发展与实际应用如影随形,生命科学技术发展越快,普及越广,各类生命科技犯罪的发生
5、也就越多、越普遍。因此,生命科学技术的发展趋向客观上必然会直接影响乃至决定生命科技犯罪的发展趋向.而从生命科学技术发展的趋势上来加以判断,未来生命科技犯罪会呈现出如下三个方面发展趋向。 (一)犯罪带来的危害将日益严重“运用现代科技实施的犯罪,其后果具有严重危害性、高度危险性和隐蔽性,犯罪能量巨大,影响范围广泛,造成的后果十分严重,甚至会产生难以挽回的损失。6“它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性比之传统犯罪方式非但丝毫没有减少,反以其更贪婪、更快捷的现代科技方式吞噬着社会的财富、破坏国家、部门或者商家的运转规律,制造社会秩序混乱,人心惶惶、经济衰退,成为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巨大潜在威胁。”7 生命科技犯罪即在此列
6、。生命科技犯罪是一种现代型高科技犯罪,这类犯罪的突出特点之一就是能够借助于技术的力量,将技术的创造力化为其巨大的毁灭力,因而其本身就具有较一般犯罪更为严重的危害后果。作为一种主要利用现代生命科学技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生命科技犯罪不但会直接冲击人类的生命伦理秩序,而且还会直接侵害人们的生命健康。目前,伴随着生物产业在全球的快速发展以及生物技术的持续进步,各国都已经开始致力于发展生物经济。 而生物经济的发展一方面会极大增强生物技术给社会带来之福祉的同时,也会相应地无限扩大与此相伴生之犯罪现象(亦即生命科技犯罪)的危害程度。过去,生命科技犯罪所侵害的对象往往只是个别人,而生物经济的发展则使得现实经济
7、社会中的每个人都成了生命科技犯罪潜在的侵害对象,其社会危害显然将被无限放大。就此而言,危害将日益严重必然会成为生命科技犯罪未来发展的一个基本趋向。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本文为互联网收集,请勿用作商业用途 (二)犯罪领域将进一步扩大 除了危害性将日显严重之外,生命科技犯罪的犯罪领域也将显现出日益扩大的趋向。就目前来看,生命科技犯罪的领域依旧主要集中在传统医药卫生操作方面,发生在基因诊断、基因治疗、器官移植、人工辅助生殖等高新生命科技领域的犯罪尚在少数.这一方面是由于各国生命科学技术在传统医药卫生领域的发展相对较快从而使得医药卫生领域更有条件产生生命科技犯罪,另一方面也与各国对包括基因研究、器
8、官移植等在内的高新生命科学技术的管制相对较严,从而令这些领域的生命科技犯罪受到很大抑制有直接关系.然而,可以预见的是,随着现代生命科学技术的深入发展以及由此而必然带来的生物技术发展的产业化及生物经济的勃兴,各国对现代生命科学技术的限制会逐渐趋向于宽松.在这种情势下,生命科技犯罪的领域必将会进一步扩大,不仅将会越来越多地涉足基因工程、器官移植、辅助生殖、死亡判定操作、化妆品研制、保健品生产等在内的现代生命科学技术领域,也会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而直接涉足于经济领域.因为生物经济的发展客观上必然会催动生命科技犯罪与传统经济犯罪相结合而生成生物经济犯罪.而这种与高技术结合的经济犯罪不仅隐蔽性强,而且后果
9、十分严重,既严重破坏经济秩序,危害国家经济安全,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又毒化社会风气,助长腐败现象,破坏中央政令的统一和国家法律的尊严,影响社会稳定,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8文档为个人收集整理,来源于网络本文为互联网收集,请勿用作商业用途 (三)有组织犯罪、团伙犯罪与单位犯罪将越发增多 生命科技犯罪作为与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进步相伴而生的一种新型犯罪,根源于生命科学技术的产生与发展,并且依赖生命科学与生物技术力量的实施。生命科技犯罪的这一特征使得有组织犯罪、团伙犯罪与单位犯罪必然会成为所有生命科技犯罪中最多发的犯罪形式。就团伙生命科技犯罪与有组织生命科技犯罪来说,“团伙犯罪或
10、有组织犯罪的主要目标是利用团伙或组织的优势谋求经济利益,由于滥用生命科学技术背后往往隐藏着巨大的商业利益(如人体器官的买卖与走私、代孕、倒卖生命科技专利等),因而,借助团伙或组织的力量来实施生命科技犯罪便成为很多生命科技犯罪行为人的倾向性选择。”9 而团伙犯罪与有组织犯罪所具有的能够使团伙犯罪与有组织犯罪成员分工协作、团伙作案的优势,也使得借助团伙犯罪与有组织犯罪能够更易实现生命科技犯罪的既定目标。而就单位生命科技犯罪来说,现代生命科学技术本身的高度复杂性,使得单位较个人更有条件和可能掌握这些技术,而单位犯罪手段的专业性与身份的欺骗性,则使得单位相对而言更容易成为生命科技犯罪的主体。伴随着生物
11、经济在各国的兴起,单位生命科技犯罪也必然会在各国呈现出一个多发的态势。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生命科技犯罪的一般法律对策 以犯罪学中的犯罪控制论为视角,犯罪控制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它是一项需要综合运用伦理道德手段、教育手段、行政手段、技术手段、一般法律手段以及刑法手段等在内的各种措施来共同防范的复杂工作,而刑法由于其自身的成本问题所引发的谦抑性要求,则通常被认为具有“最后的”意义,即它是控制犯罪的最后一道屏障,只有在其他社会控制手段无法产生预想的犯罪控制效果时才会被采用。亦即“刑法是抗制犯罪的一种有力的手段,既不是唯一的手段,也不是决定性的手段”,10 而只是
12、最后的手段.因此,在生命科技犯罪的法律应对方面,必须要关注和重视一般法律手段尤其是生命法律手段在生命科技犯罪预防和控制方面的作用。就目前来看,我国的生命立法已经取得了不小的成就,迄今已出台了数量众多的法律、法规与规章,而这些立法在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打击生命科技犯罪尤其是以非法医药操作为主的传统生命科技犯罪方面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这些立法是防范生命科技犯罪的一道必不可少的防线,它们的制定和实施,极大地减弱了生命科技犯罪对现代社会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在一定程度上,正是由于这些立法的出台,才使得相关的生命科技活动得到了应有引导与规范,从而最大可能地避免了生命科技的滥用,减少了生
13、命科技犯罪的发生,并减轻了这些犯罪的危害。然而,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看到,由于我国生命立法中所现实存在着的一些滞后性问题,这些立法对生命科技犯罪的制约作用受到了很大限制。以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立法为例,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即已开始了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研究及临床应用,并于1988年3月诞生了中国内地首例试管婴儿,然而,在这一领域长期以来却一直都未有专门的立法出台,直到2001年2月卫生部发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与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之后,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在我国的研究与应用才进入了有法可依的阶段。这种立法滞后的结果之一必然是引发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操作方面的一些犯罪得不到法律的认定和处理。再以人体器
14、官移植立法为例,自上个世纪末开始,我国医疗临床上就已经出现过偷取他人器官现象的发生, 但由于我国迟迟没有对器官捐献与移植进行立法,致使这类犯罪现象被纵容,进入21世纪之后又不断有媒体报出了类似的案件。 不仅如此,由于目前我国还存在很多领域的生命立法缺位之状况,客观上也直接纵容了某些生命科技犯罪的发生。例如,由于我国迄今未出台安乐死方面的立法,导致医疗实践中经常发生医生非法为他人实施安乐死操作的犯罪现象;由于未制定脑死亡法,导致医疗实践中难免出现医生违规进行脑死亡判定的犯罪问题。这些显然都已成为我国应对生命科技犯罪的立法缺憾。本文为互联网收集,请勿用作商业用途文档为个人收集整理,来源于网络 以此
15、为基点,笔者以为,为了更好的应对生命科技犯罪,我国必须加快生命法尤其是生命科技法的立法步伐,出台包括脑死亡法、安乐死法、人体实验规范法等在内的法律,逐步健全我国的生命法律体系,加粗并加密阻挡生命科技犯罪的“生命法网,形成生命科技犯罪应对的第一道立法防线.另一方面,我们还应当看到,防范生命科技犯罪并不是仅仅依靠一般生命立法就可以完成的,更需要刑法的参与。因为作为国家最具强制力和在打击犯罪方面最有权威的一个部门法,“虽然刑法已不再是与犯罪现象作斗争的唯一手段,但它依然是立法选择的核心、源泉与动力。11 为此,必须重视和强化我国生命科技刑事立法。 三、我国生命科技犯罪的刑法应对原则与策略分析生命科技
16、犯罪的防范与控制需要一般法律手段发挥作用,但更离不开作为犯罪应对专门法的刑法的防范与控制。为此,除了要健全我国生命法律体系以编织应对生命科技犯罪的“生命法网和形成生命科技犯罪的第一道立法防线之外,更要重视生命科技犯罪的的最后一道立法防线及刑法的立法应对。针对生命科技犯罪在实践中所显现出来的发展趋向,我国刑法应当在应对生命科技犯罪方面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应对原则与对策策略. (一)我国生命科技犯罪的刑法应对原则1。 从广预设生命科技犯罪的范围生命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与广泛应用决定了生命科技社会关系必然是频繁多变的。生命科学技术在新领域中的开发与应用必然导致大量新的社会负问题的不断出现,从而形成新的生
17、命科技犯罪现象。对于各种新的生命科技犯罪,刑法必须及时介入比个加以应对。而从法理上来说,刑法必须具有相对稳定性的要求,它不能够为了临时应对新出现的生命科技问题而频繁地加以变动,否则,势必会影响其信用乃至权威。所以,在生命科技犯罪进行制度设置的过程中,应当尽可能广泛地预测生命科学技术所可能引发的各种生命科技犯罪,并尽可能地将各种可能的生命科技犯罪现象(尤其是那些目前还没有在现实生活中实际发生的犯罪现象)都纳入刑法的调控范围之内.例如,目前在世界范围内,生殖性克隆人、制造基因武器或非人非兽的怪物等问题尽管已为个别国家的刑法所规制,但总体却还处于理论设想的层面,基本上还没有在现实世界中真正发生过,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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