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视同销售收入——将资产、委托加工产品用于捐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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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视同销售收入将资产、委托加工产品用于捐赠 年终调账时,按售价与成本的差额计入应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有关企业捐赠的规定: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商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用于捐赠,应将捐赠资产的账面价值及应缴纳的流转税等相关税费,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和外购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即税法规定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流转税及
2、所得税。捐赠行为所发生的支出除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在按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范围内税前扣除外,其他捐赠支出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在计算所得税时应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因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与税法规定就捐赠资产应计入损益的金额不同而产生的差异为永久性差异,无论是按应付税款法还是按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的企业,均应按照当期应交的所得税确认为当期的所得税费用。企业在计算捐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在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计算的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按以下公式计算的因捐赠事项产生的纳税调整金额: 因捐赠事项产生的纳税调整金额按税法规定认定的捐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按税法规定确定的捐
3、出资产的成本(或原价)按税法规定已计提的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额)捐赠过程中发生的清理费用及缴纳的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除所得税以外的相关税费因捐赠事项按会计规定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的金额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金额 企业在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计算的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纳税调整金额,即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例如,甲公司2002年10月20日将其经营中闲置不用的一项固定资产直接捐赠给乙公司,甲公司1997年12月取得该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为150万元该公司按直线法计提折旧,并且该固定资产的预计可使用年限为10年,预计净残值为零。(假设税法规定的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及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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