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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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容为网络收集 仅供参考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研究一、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概说“权利系私法的中心概念,且为多样性法律生活的最终抽象化。“权利功能乃在于保障个人的自由范围,使其得自主决定、组织或形成其社会生活,尤其使实践私法自治原那么。 ?劳动?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是一部构建劳资双方权利体系的标准性法律,劳动合同解除权即为其中之一。但,?劳动合同法?承当着局部社会法的功能,注定其在权利方面的安排有所不同,表达其有限自治的特点。在劳动合同解除权方面,这种有限自治表达的更为突出。一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概念、特征所谓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是指依法律或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享有的以其单方意思表示而提前
2、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其特征如下:1、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为形成权之中的单纯形成权,无须以诉讼行使,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为之,于相对人了解或到达相对人时发生效力。2、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一旦形成,足以对抗对方所享有的抗辩权。3、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被赋予更强的法定性及国家干预性。尤其对用人单位而言,因其单方解除权的行使,对劳动者影响甚巨,因此也注定其将表达更强的法律干预性,突出?劳动合同法?更多社会法的属性。二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的类型1、根据行使解除权主体的不同,可将之分为:劳动者单方解除权,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与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
3、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2、根据行使解除权的依据不同,可分为意定单方解除权与法定单方解除权。?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均为法定单方解除权行使依据。至于意定单方解除权,?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均未作规定,实践中当事人通过约定赋予相对人单方解除权,权利人在符合约定条件下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的,只要不违反强行性或禁止性标准,应为可行。3、根据是否需要预告,可分为:1预告单方解除权;2即时单方解除权。其中劳动者的即时单方解除权,又可分为即时单方通知解除权与即时单方无须通知解除权。4、无过错单方解除权与过错单方解除权:此处的过错有无,是指被解除权人对劳动
4、合同的解除是否存在过错。与无过错单方解除权享有人相对应的,是对解除劳动合同无过错的一方;过错单方解除权享有人相对应的,那么是对解除劳动合同有过错的一方。下文着重以行使解除权主体的不同,详述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单方解除权的不同类型。二、劳动者单方解除权及法律效果?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是劳动者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法律依据。其中,可将其划分为以下几种形态:一 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权1、单方预告解除权的法律依据,系?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30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自通知之日起经过30日试用期经过3日,劳动合同即为解除,而无须用人单位同意。其中的30日与3日
5、之规定,即为单方解除权行使的预告期,劳动者须遵守该预告期。所谓无过错,是指对被解除权人即用人单位而言,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没有过错;否那么,劳动者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承当经济补偿金之责任。该规定主要是出于保障劳动者自由择业权的考量而设定。2、行使要件:劳动者行使该解除权,应遵循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预告期与书面通知形式规定,即提前30日试用期内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届时即发生解除之效果。3、法律后果:使劳动合同的效力提前消灭,通常不产生经济补偿金与损害赔偿责任,但劳动合同约定有效劳期与竞业限制条款的除外。二 劳动者单方即时解除权劳动者单方即时解除权的
6、形态,又可以划分为须告知的即时解除权与无须告知的即时解除权。1、须告知的单方即时解除权。?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六种情形,均可产生此种解除权。其行使要件为:一是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举的情形之一;二是劳动者需告知用人单位,至于告知方式,劳动合同法未明确规定,实践中劳动者可采取书面或者口头告知方式。2、无须告知的单方即时解除权。行使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行使要件为:用人单位存在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平安的。符合其中之一者,劳动者可当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履行任何
7、通知程序。3、劳动者单方即时解除权行使的法律后果:一是导致劳动合同效力提前消灭;二是对劳动者而言,随着劳动合同的解除,产生经济补偿金请求权、赔偿金请求权以及损害赔偿请求权。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及法律效果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无论是预告单方解除抑或单方即时解除权,均须履行事先通知工会并听取工会意见,而后始发生解除效力。在这里,第三方即工会参与机制被引入解除程序之中,表达了国家希望通过充分发挥工会作用、以平衡劳资关系的良好愿望。相对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的享有也是广泛的,表达了法律对用人单位用人自主权的尊重。只是在行使要件上有特殊要求,履行程序上较劳动者较为严格,有限自治在这里
8、也得到充分表达。一 用人单位单方预告解除权与劳动者相比,用人单位在该方面享有的权利较为广泛。其中,该解除权可分为一般与特殊这样两种形态。1、一般形态。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单方预告解除权的一般形态,是指在劳动者无过错情形下,因劳动者劳动能力发生变化或者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可在履行相应程序后解除劳动合同并承当规定的经济补偿金。这种解除权行使要件为:一是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二是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支付一个月工资代替预告期通知义务;三是事先通知工会,听取、研究工会意见,并将研究结果书面告知工会;
9、至于提前多长时间通知工会,劳动合同法未予明确,实践中可由用人单位自主掌握,视情形而定。根据产生解除的事由不同,该解除权又表现为如下两种形态:一是表现为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发生变化,而不能再适应劳动合同约定义务的履行并经用人单位调整岗位仍不能适应的,用人单位即享有该解除权。二是表现为劳动合同履行的客观不能,即因劳动合同订立时的根底情势非因当事人原因而发生重大改变,导致劳动合同履行不能或者无意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即为该解除权行使依据。2、用人单位单方预告解除权的特殊形态。所谓用人单位单方预告解除权的特殊形态,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规模裁减人员的情形。规模裁减人员
10、情形下,用人单位除了应遵循更为严格的程序之外,其行使这种解除权仍然符合单方解除权的根本特征,其性质上仍为单方解除权。因为在这种解除程序中,无法表达协商一致原那么,不管劳动者愿意与否,用人单位都可以在履行相应程序之后解除其劳动合同,而不需要劳动者表示同意。该解除权行使要件为:1实质要件:用人单位依照企业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符合上述情形之一者,同时还应满足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在20人以上或者虽缺乏20人但裁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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