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新准则下接受捐赠如何进行会计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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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下接受捐赠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会计制度和旧会计准则对企业接受资产捐赠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有明确规定,即分别通过”待转资产价值”科目和”资本公积”科目进行核算。但是,新会计准则没有设置”待转资产价值”科目,也没有要求最终计入”资本公积”科目,那么,新会计准则下究竟如何处理该问题呢?本文谈一谈笔者的看法。 一、《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为了便于比较新会计准则与原会计制度及旧会计准则在上述问题上的差异,笔者先简单介绍会计制度对该问题的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的规定,企业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帐价值,应通过”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核算。企业应在”待转资产价值”科目下设置”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和”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两个明细科目。具体分两种情形处理:企业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捐赠,应按实际取得的金额,借计”现金”或”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企业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应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确定入帐价值,借记”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一般纳税人如涉及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按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接受捐赠资产根据税法规定确定的入帐价值,贷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按企业因接受捐赠资产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应在当期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因接受捐赠资产产生的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帐价值或是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期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部分,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应按”待转资产价值”科目的账面余额,借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按应交的所得税(或弥补亏损后的差额计算的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弥补亏损后的数额较大,经批准可在不超过5年内的期限内分期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交所得税的,企业应按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价值部分,借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按当期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价值部分(或抵减亏损后的余额)计算的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期末应为贷方余额,表示企业尚未结转的待转资产的价值。 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会计制度及旧会计准则规定对企业接受捐赠资产价值的处理方法是,先通过”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核算,在计算缴纳所得税后最终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另外,尽管会计处理规定要求企业接受资产捐赠的价值计入资本公积不体现利润的方法与税法对该问题的规定存在差异,但从上述具体会计处理可以看出,会计制度和旧会计准则已经充分考虑了与税法协调的问题,对需进行纳税调整的情形明确规定了计交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 二、新准则下的要求及考虑 笔者认为,尽管新会计准则没有对企业接受捐赠资产价值如何核算作出明确和直接的规定,但我们可以从新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中分析出新准则对企业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的价值如何核算的答案。具体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分析: 1、取消科目,改变思路在企业接受捐赠资产价值的会计处理上,新会计准则不仅取消了”待转资产价值”科目,取消了通过”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核算的要求,而且整篇准则没有出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和”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等相关概念,说明新会计准则不仅取消了对企业接受资产捐赠价值”待转”的概念,而且改变了原《企业会计制度》对该问题的核算思路。今后不再对接受捐赠资产区分是否”待转”的问题,不再将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通过”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核算。 2、改变去向,计入损益从新会计准则下”资本公积”科目核算的内容不包含捐赠资产价值的情况看,说明新会计准则改变了会计制度将接受捐赠资产价值最终计入”资本公积”的规定。再从新会计准则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帐务处理》对”营业外收入”科目的规定可以看出,该科目下设置了”捐赠利得”的明细科目,说明新会计准则规定将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作为”捐赠利得”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 3、所得税问题处理与会计制度和旧会计准则不同的是,新会计准则对企业接受资产捐赠价值需计缴所得税的问题没有提及。笔者认为,实际上无需提及。一是因为到目前为此,税法对企业接受捐赠资产价值需作为计税所得额计缴所得税的规定没有变化,所以,在涉及相关税务问题时,仍应按照税法规定计缴所得税。二是因为将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计入”营业外收入”这样的会计处理与税法对此问题的处理保持了一致,所以,一般情形下,企业今后无需再对接受捐赠资产进行纳税调整的会计处理。 另外,对由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较大,经批准可在不超过5年内的期限内分期平均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税计交所得税的问题,会计制度和旧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可以通过”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来核算和体现,但是,由于新会计准则对此问题没有明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所以,笔者认为,对于上述问题可以通过”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进行核算。 具体处理步骤如下: (1)接受时:按新会计准则(有企业直接按税法规定)确定的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原材料”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科目。 (2)企业计缴所得税:如果捐赠收入金额不大,所得税费用负担不重,直接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如果捐赠收入金额较大,所得税费用负担较重,应按照捐赠资产计算的所得税费用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按照计算的递延所得税负债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按当期应缴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4、捐赠资产使用和处置时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在使用和处置时,其会计和税务处理方法应当与购进的其他资产的使用和处置方法一致。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对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确定的入帐价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及预计净残值,按确定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对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在税务处理上,企业对接受捐赠的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可按税法规定结转销售成本、投资成本和计提折旧及无形资产摊销额等。 5、注意事项 (1)由于新会计准则将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计入”营业外收入”与税法对此问题的处理保持了一致,所以,一般情形下,企业无需再对接受捐赠资产进行纳税调整。但必须注意的是,如果企业对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按照新会计准则与税法确定的价值存在差异,则必须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2)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的入帐价值是指根据与资产相关的凭据确定的,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和由捐赠企业代为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但必须注意的是,不包括应计入受赠资产成本的由受赠企业另外支付或应付的相关税费。 (3)对因企业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弥补亏损后的数额较大,经主管税务部门审核可在不超过5年内的期限内分期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交所得税。由于取消了对该事项的行政审批,企业可在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占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审核确认可在不超过5年内的期限内分期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交所得税。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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