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中西部及贫困地区税收优惠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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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西部及贫困地区税收优惠二11.贫困县农村信用社免税。国家确定的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可定期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字199860号)12.边远地区企业减免税。对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上述2免3减的税收优惠期满后,经国务院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税法第8条)13.中西部地区企业减免税。从2000年1月1日起,对设在中西部地区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及国务院批准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
2、,在享受“2免3减”的现行优惠政策期满后3年内,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先进技术企业或出口产值占总产值70%以上的企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减半后的税率不能低于10%. (国税发1999172号)14.企业捐赠扣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通过中国境内非经营性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向贫困地区的捐赠,准予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国税函发1995175号)15.个人捐赠扣除。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及中外籍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贫困地区的捐赠,其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据实扣除。(条例第24条)16.贫困地区减税
3、。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税法规定最低税额的30%. (条例第5条)17.贫困地区农户新建住房免税。“老、少、边、穷”地区生活困难的农房,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或免征耕地占用税。(条例第8条、国发198727号)18.三峡库区工程用地减税。对三峡库区工程建设占用耕地,在坝区和淹没区的,减按原应纳税额的40%征收耕地占用税。(国税函1999845号)19.贫困地区公路用地减免。国家在“老、少、边、穷”地区采取以工代赈办法修筑的公路,纳税有困难的,报财政部批准,减征或免征耕地占用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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