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新疆地税:税务行政诉讼应遵循哪些特有的原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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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地税:税务行政诉讼应遵循哪些特有的原则? 税务行政诉讼是国家审判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诉讼活动一样,应遵循一些共有的诉讼原则,但税务行政也有自己特有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的一些原则,在税务行政诉讼中这一原则表现得尤为明显。税务行政相对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税务行为不停止执行。实行这一原则主要是考虑如果在税务行政诉讼期间,停止具体税务行政行为,一方面剥夺了税务机关的行政管理权利,在税务管理上形成一种暂时的“真空”或放任阶段;另一方面,即使退一步讲,如果这一税务行政行为在诉讼结束后被认为是违法的,可以返还已执行的税款,而不至于有不可弥补的损失。因为如果是像拆迁房屋的决定,一旦执行就会有无法弥补的损失,因此可以暂时停止执行。 二、不适用调解和反诉原则 调解原则是民事诉讼中一个重要原则,但不适用于税务行政诉讼。这是因为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是代表国家作出的,是一种执法行为,对税务行政机关来说税务征管权不仅是一种职权,而且是一种职责,所以,不允许税务机关在调解中妥协,放弃法定职责,或用国家的公益满足个人的私益,因此,对税务行政诉讼不能适用调解。 在此,应当把法院主持的调解与当事人之间主动进行的和解区分开来,税务行政诉讼不能适用调解,也就是说法院不能掇合双方当事人解决争议;但是税务行政诉讼都可以进行和解。税务行政机关可以在其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与相对人和解解决争议。例如相对人因偷税而被罚款,不服提起诉讼,后来在和行政机关的交涉中,认识了自己的行为性质,其认错态度较好,并且主动补缴偷漏税款,因此税务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减轻了处罚幅度,相对人予以接受并撤消了诉讼。这是一种典型的税务行政机关和相对人之间和解解决税务行政诉讼的争议。我们认为只要是在职权范围内进行,这种和解应当允许。 不适用反诉,这是行政诉讼本身的一项原则在税务行政诉讼中的反映。这是因为税务机关拥有行政管理的强制权力,它无须直接依靠法院的强制力制裁违法者,完全可以依靠其职权处罚。而且税务行政行为是依法作出的,不能在已经作出行政行为之后,又因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而要求人民法院加重对原告的处罚。另外按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享有起诉权,因此也就不适用反诉。 三、被告负说服举证责任的原则 税务行政诉讼过程,如果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原告)认为税务机关某一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对此税务机关作为被告就要拿出没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这就要求税务行政机关行政,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税务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应有全面的理解,首先税务机关所负的是举证责任是说服责任;因为原告在一些情况下要负推进责任。而且在税务行政过程中,相对人也必须负说服举证责任,例如对于免税申请,相对人必须对自己符合免税条件负举证责任,如果相对人不能完成该举证责任,则税务行政机关可以驳回免税申请,这是在行政过程中的情况。在行政诉讼中,情况有所不同。我们应当区分情况对待。如果税务行政机关没有履行告知相对人举证的义务,则可以据此撤消税务行政机关没有履行告知相对人举证的义务,则可以据此撤消税务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如果税务行政机关履行了告知义务,但相对人在行政过程中不履行举证责任,而在行政诉讼中第一次提出其符合免税条件的证据,法院应不考虑该证据,只要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行为作出时的证据作出正确的行政行为,就应维持该行政行为。至于相对人的权利可以在新一次的行政过程中得到实现,这就是行政诉讼证据二次适用的特点。 四、实行复议前置和选择复议或诉讼的原则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可以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上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须先经过复议程序。税务行政诉讼就有部分属于这一例外。《行政复议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对必须先经过税务行政复议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已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以及其他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必须先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其他争议由相对人选择,实际上给予相对人在选择解决税务行政争议方式上以更大的权利。因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以及其他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责令其提供保证金或提供纳税担保、拒绝颁发税务登记证、拒绝发售发票、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等行为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时间内向税务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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