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销售退回:会计新准则有变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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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销售退回:会计新准则有变化财政部今年7月发布的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较之旧准则,有较多实质性的修改,使我国准则国际化趋同更进一层。笔者结合案例,分析新准则销售退回会计处理的变化,以及财税差异。新旧会计处理对比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063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调整报告年度相关的收入、成本等。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按照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
2、(即,不包含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收入,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负债;同时,按照预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确认为一项资产,按照所转让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上述资产成本的净额结转成本。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未来销售退回情况,如有变化,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进行会计处理。新旧会计处理差异1.收入确认更谨慎。新收入准则有两大亮点:一是合同;二是控制。销售退货受“控制权”的限制,只对预计不会退回的部分确认收入和成本,对预计会退回部分不确认收入成本,而是确认为合同负债和合同资产。旧收入准则不区分退回和
3、不退回,而是在销售时全额结转收入和成本,退回时再冲减当期的销售收入和成本。2.新收入准则对销售退回不再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处理进行追溯调整,而是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销售退回采用未来适用法。简单理解,在销售时根据销售退回率对可能退回部分确认了负债,如果退货率有误差,则只调整未来,不追溯过去。在旧收入准则中,销售退回若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需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科目追溯调整报告年度的财务报表,还要考虑是不是汇算清缴前后,并进行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会计处理。会计处理相对复杂。财税处理差异1.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以及国家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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