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经验:迁补偿款的涉税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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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迁补偿款的涉税处理得到政府拆迁补偿款的居民和企事业单位,涉及到的税种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在此分别加以阐述。1、营业税对于企业收到的拆迁补偿款是否要交纳营业税,目前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只有关于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员的补偿费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87号)文件在内容与此比较近似,该文件规定对于对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等土地附着物的补偿费收入,应按照营业税销售不动产其他土地附着物税目征收营业税。因为该文件存在适用范围的限定,个人和企业收到的拆迁补偿款不能完全适用该文件。另外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
2、149号)的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但该文件只是对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而给与使用者的补偿不征收营业税,但是政府支付给被拆迁人的补偿款是包含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款及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土地附着物的补偿款。因此该文件也不完全适用拆迁补偿款的涉税处理。由于税务总局文件的不明确性,使各地税务机关在实际操作时无所适从。为解决此现状,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了一些拆迁补偿款项营业税税务处理的规定。重庆地方税务局关于旧城改造房屋拆迁过程中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渝地税发2002156号)规定,被拆迁人与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形式补偿的,被拆迁人因房屋结构和面积
3、原因所取得的结算价款,暂不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在拆迁原房过程中,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所取得的货币补偿(安置)价款,暂不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广东省关于旧城拆迁改造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1999295号)规定,在城市改造建设中支付给被拆迁户得拆迁补偿收入,凡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国土局及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发出公告,限期拆(搬)迁的地(路)段的,被拆迁户取得的拆迁补偿收入(包括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暂不征收营业税。山东省则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实务中各地市税务机关操作依据两个原则,一是城市拆迁改造必须是在政府主导下进行的,第二是被拆迁方取得的拆迁补偿费必须是由政府财政支付的
4、。在这两个前提下被拆迁户取得的拆迁补偿收入可免征营业税。山东省由于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在执行当中可能会出现千差万别的结果。建议企业在遇到此类业务时多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尽可能的降低税收风险。2、企业所得税内资企业所得税根据目前的政策,对内资企业取得拆迁安置补偿款在所得税方面没有特别的规定。被拆迁单位应按照财企2005123号文件的规定,房屋、设备的拆迁、拆卸、运输、清理等先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拆迁完毕冲销专项应付款,专项应付款余额转入资本公积或营业外支出。资本公积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转入营业外支出的损失按照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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