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股东未足额出资导致企业被纳税调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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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未足额出资导致企业被纳税调整编者按: 2014年3月1日,修订后的新公司法正式施行,对公司出资制度作出了较大调整。实践中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抽逃资金、股东占用企业资金等情形层出不穷,这一情形不仅会导致公司及股东依照公司法承担相关民事责任,依照相关税法规定也可能会给公司带来一定的风险。本文分享一则因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导致公司借款利息被纳税调整的案例,以提醒纳税人注意防范其中的税法风险。一、案情简介A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成立于2014年6月份,注册资本1000万,公司章程约定三个股东分别出资额分别为8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应于2014年12月31日之前应缴纳最后一
2、笔出资。2016年4月,某国税局稽查局在对A公司进行稽查时发现,A公司2015年实收资本只有600万元,企业注册资金未到位。经查明,系持股80%的大股东甲仍有400万元出资未足额缴纳。2015年期间A公司发生800万元的借款,其将发生的借款利息60万元全部在税前扣除。稽查过程中,税务人员依据税法规定,要求公司将这部分对外借款发生的利息进行纳税调整,补缴企业所得税,并加收滞纳金。二、各方观点税务稽查局认为,A公司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足额缴纳出资,A公司相应发生的借款利息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进行纳税调增。A公司认为,其发生的借款利息属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并且合理的支出费用,应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
3、扣除。三、华税分析(一)新公司法对股东出资的规定2014年3月1日,正式施行修订后的新公司法,新法最重要的修改在于对公司出资规定的调整,取消了实收资本的概念以及认缴期限的设置,设立过程也无需提供验资报告,进一步放宽了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标准。首先,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其次,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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