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追征期截止日如何确定?最高法有判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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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追征期截止日如何确定?最高法有判例近日,有多位纳税人向笔者咨询,追征期截止日究竟如何确定。笔者了解到,由于税收征管法对追征期的规定并不明确,究竟何时为追征期的截止日期,税企双方对此争议由来已久。但是,根据最高法院的判例,追征期截止日的确定已有定论。争议对于追征期截止日的规定,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相关规定,但并不明确,这导致了追征期截止日争议的出现。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
2、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说,对于非偷税、抗税、骗税的情形,如果属于税务机关责任的,可在三年内追征;如果是纳税人的责任,可在五年内追征。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算。”此条款对追征期的起始时期有明确规定,但对截止日期没有明确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税追缴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13号)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有关追征期限的规定,是指因税务机
3、关或纳税人的责任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在一定期限内未发现的,超过此期限不再追征。”该文件规定了纳税人未缴、少缴税款的行为税务机关未发现的,超过期限不再追征。因此,基于目前的税收政策,追征期截止日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何时属于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目前有三种观点:一是以起点为准,即以税务检查通知书送达时间为准。因为这个时间最靠前,是对税务机关最有利的,但也是依据最为薄弱的。很明显,在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时,检查人员刚开始对纳税人检查,还无法确定企业少缴税款的事实。二是以中点为准,即以税务稽查工作底稿签字时间为准。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第四十条规定:“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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