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销售自用固定资产的财税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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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销售自用固定资产的财税处理 从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转型改革政策已开始全面实施。实践操作中,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征收增值税、如何进行账务处理,较旧政策有了较大的变化,笔者就新政策下纳税人如何对此类业务进行财务、税务处理进行总结。(一)按适用的税率征收增值税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案例分析:甲企业2009年3月购入一
2、项机器设备,购进价格351000元(含增值税),直线法计提折旧,折旧年限10年,残值率5%。2013年3月‚甲企业将该资产出售‚取得价款257400元(含增值税)。企业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甲企业购入机器设备时,该资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已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该资产的入账价值为3510001.17300000元。资产已使用4年,累计折旧为30000095%104=114000元。出售时应纳增值税为2574001.171737400元。出售时会计处理如下:(1)转固定资产清理借:固定资产清理186000累计折旧 114000贷:固定资产 300000(
3、2)出售收到价款借:银行存款 257400贷:固定资产清理220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7400(3)结转损益借:固定资产清理34000贷:营业外收入 34000(二)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范围是指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固定资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等。2、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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