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不同核算方法下折旧与摊销的计提-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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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核算方法下折旧与摊销的计提 不同核算方法下折旧与摊销的计提 (一)土地与建筑物合并核算时折旧的计提 1.划拨的土地。从理论上或法律上讲,划拨的土地其使用权权属仍归国家,在企业破产清算或股份制改革时,国家要通过剥离,将划拨的土地无偿收回。 因此,因划拨土地而计入建筑物价值的征地费用等土地成本,只能与建筑物的其他成本一并通过计提建筑物的折旧方法,达到其价值转移和价值实现。 2.有偿取得的土地。有偿取得的土地,其使用期限是有明确规定的,比如: (1)通过支付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其使用权的最高年限分别为:居住用地7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以及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见国务院1990年第55号令)。 (2)购入的土地,购入者可使用年限为出让合同的剩余使用年限,即从土地的购入日期,计算到土地使用权证书注明的使用权截止日期的年限。 土地的使用年限一般高于建筑物的预计可使用年限,财政部的资料显示,商业用房实际平均使用年限为25~30年,工业用房实际平均使用年限为30~40年(均包含提前拆除清理的因素,作者注)。因此,财政部在《解答》中规定,土地与建筑物合并核算时,如果土地使用权的预计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筑物的预计使用年限的,在预计该房屋、建筑物的净残值时,应当考虑土地使用权的预计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筑物预计使用年限的因素,并作为净残值预留。 本文中的预计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剩余使用年限,均指法律、法规规定的使用年限与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两者中较短者。 根据以上规范推定,对于有偿取得的土地,其价值计入建筑物成本合并核算时,如果土地的规定使用年限或剩余使用年限高于建筑物的折旧年限或剩余折旧年限时,应按以下公式预留土地净残值: 尚未计提折旧的建筑物,应预留的土地净残值=计入建筑物中的土地成本÷土地使用年限或剩余使用年限-建筑物折旧年限) 已部分计提折旧的建筑物,应预留的土地净残值=(计入建筑物的土地成本-该项土地成本已计提折旧)÷土地剩余使用年限x(土地剩余使用年限-建筑物剩余折旧年限) 计入建筑物价值的土地成本已提折旧=该项建筑物的账面已提折旧x(计入建筑物价值的土地成本÷该项建筑物账面原值) 预留土地净残值后,建筑物年折旧额=[该项建筑物的原价或账面价值-(预留的土地净残值+预计该项建筑物除土地以外的净残值)]÷折旧年限或剩余折旧年限 关于建筑物除土地以外的预计净残值,一般认为应是负数,但为便于操作,笔者认为,计算时以取0为宜。 (二)土地与建筑物分别核算时折旧与摊销的计提 1.划拨的土地: (1)划拨的土地单独估价入账的,按规定不提折旧。 (2)包括征地费用等土地成本在内的建筑物价值,应按建筑物的预计使用年限(应考虑建筑物提前报废拆除的因素,下同)计提折旧,计算折旧年限或预留净残值时,不考虑土地的因素。 2.有偿取得的土地。土地与建筑物分别核算时,有偿取得的土地在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科目核算,而相关的建筑物在固定资产房屋及建筑物科目核算,因此,其摊销与折旧应分别计提: (1)作为无形资产核算的土地,应按下列原则计算摊销期限,采用直线法计算摊销: A、既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使用年限,又有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以二者中较短者为摊销期限; B、只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使用年限,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的,按法律、法规规定的使用年限或剩余使用年限计算摊销。 (2)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的建筑物,应按照预计使用年限和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按期计提折旧。 (3)如果因发现土地或建筑物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而按规定计提减值准备的,则应按照计提减值准备后的资产账面价值、剩余使用年限等,重新计算年(月)的摊销额或折旧额;如果计提减值准备后的资产价值以后又得以恢复,则应按恢复后的资产价值和剩余使用年限等,再重新计算年(月)摊销额或折旧额。 以上与划拨土地相关的建筑物,亦应遵循本处(3)的原则进行折旧处理。 (一)划拨土地与建筑物合并核算时出让或报废 本文中所谓的划拨土地与建筑物合并核算,意味着土地没有单独估价入账,所以建筑物出让或报废时,无须对土地作出单独的会计处理。当然建筑物出让、报废则必须进行会计处理,具体处理的步骤和方法为: (1)将出让或报废的建筑物账面价值转入清理账户:按已提折旧和减值准备,借记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其账面价值(原价折旧减值准备),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其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2)支付清理费用与相关税费,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3)收到出让价款或残值估价入账:借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4)清理完毕,如为净收益,按清理账户余额,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如为净损失,则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按照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出让房屋建筑物时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必须随之转移,出让方因此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应与其他相关税费一并记入清理账户的借方;收到的相当于土地转让的价款,则与其他价款一并记入清理账户的贷方。 (二)有偿取得的土地与建筑物合并核算时对外出让 由于按规定建筑物所占用的土地必须随同建筑物出让,而合并核算时有偿取得的土地价值又包含在建筑物总价值中,因此有偿取得的土地与建筑物合并核算时对外出让,其会计处理与以上介绍的划拨土地建筑物合并核算时出让的会计处理方法相同。 (三)有偿取得的土地与建筑物合并核算时报废清理 由于多数情况下土地使用年限高于建筑物使用年限,而导致合并核算时预留了土地净残值。因此,有偿取得的土地与建筑物合并核算时如果建筑物报废清理(包括正常报废和提前报废,下同),会计处理中的重点事项应是预留的土地净残值的处理。其具体处理步骤和方法如下: 1.将报废清理的建筑物账面价值转入清理账户;支付清理费用与相关税费;收到残值处置收入或将残值估价入账(分录均同上)。 2.将预留的土地净残值转出单独核算: (1)本企业在原土地上继续施工建造的,按预留的土地净残值,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2)暂时既不施工建造又不对外出让的,则将预留的土地净残值转回无形资产科目核算,借记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该项无形资产应在剩余使用年限内按期摊销。 如果建筑物报废后将土地使用权的余值单独出让,当时出让的,收到的价款应直接贷记清理账户,无形转出预留的土地净残值;记入无形资产后出让的,则按出让无形资产进行账务处理。 3.结转建筑物报废清理损益(分录同上)。 (四)划拨的土地与建筑物分别核算时出让或报废 1.建筑物出让或报废的会计处理,与以上(一)合并核算时相同。 2.土地账户的处理: (1)如果土地的账面余额与相应的资本公积项目账面余额相等,则按有关土地的账面余额,借记资本公积土地估价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土地科目。 (2)如果土地账面余额高于相应的资本公积项目金额,则应在建筑物清理净损益结转前将其差额转入清理账户的借方,借记资本公积土地估价、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土地科目。 (五)有偿取得的土地与建筑物分别核算时对外出让 有偿取得的土地与建筑物分别核算但同时出让的,应将在无形资产科目核算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转入与建筑物共同的清理账户,借记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科目。 有偿取得的土地与建筑物分别核算时对外出让,其他会计处理与单独出让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相同。 (六)有偿取得的土地与建筑物分别核算时报废清理 有偿取得的土地与建筑物分别核算时报废清理会计处理的要点,一是建筑物的报废清理与其他固定资产相同,二是土地账户视其账面价值的不同情况决定是否处理和如何处理: 1.土地价值已摊销完毕的,仅作建筑物报废清理的会计处理。 2.土地的规定使用年限尚有剩余,账面余值较为正常且可以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则土地使用权余值仍留在无形资产中不作会计处理。 3.如果土地的规定年限已无剩余,但其账面仍有余额,或者土地的规定使用年限虽有剩余,但其账面价值偏高,或者不能为企业未来带来相应的经济利益,则将其账面余值或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那一部分差额在建筑物报废清理损益结转前转入建筑物的清理账户(首先冲减已提减值准备),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科目。 课后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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