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评估增值的房屋及土地价值部分不应再交纳房产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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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评估增值的房屋及土地价值部分不应再交纳房产税近期,不少企业在接受税务机关稽查时,税务机关提出质疑,要求企业将评估增值的房屋及土地价值部分并入房产税计税基础,交纳房产税!接到企业咨询后,我们认真查询了相关政策。我们的观点是:评估增值的房屋及土地价值部分不应再交纳房产税,评估增值不属于企业的资产的“计税基础”,因此税法不允许企业按评估增值的部分税前摊销或折旧成本(特殊情况除外)!依据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
2、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现行企业适用的会计制度主要包括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在历史成本计量模式下,资产应按照购置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按照购置资产时所付出的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负债应按照因承担现时义务而实际收到的款项或者资产的金额,承担现时义务的合同金额,或者按照日常活动中为偿还负债预期需要支付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会计计量应遵循5种属性,
3、即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并对会计计量的适用作了原则性规定,即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如果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所以,企业只有在发生合并、分立、股权重组、接受资产投资等情况下,应当按照会计制度调整相应资产的账面价值。 由此可见,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房产评估增值,并且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应当调整房产原值的,应当按规定调整后的原值为基数计算缴纳房产税。对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而未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调整相应房产原值的,税务机关将按照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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