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逾期三年以上的应付未付款到底要不要并入应纳税所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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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逾期三年以上的应付未付款到底要不要并入应纳税所得1 各省答复各不同1、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函200937号)第七条关于应付账款、坏账损失的确认问题规定:企业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超过三年以上),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已经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的应付账款在以后年度支付的,可在支付年度税前扣除。超过三年是指合同到期后的下一年度起的连续三年。2、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通知(甬地税一200920号)关于长期挂账未付的应付账款核销的有关问题规定,企业已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又获得价值恢复或补偿,应在价值恢复或实
2、际取得补偿年度并入应纳税所得。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已按本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3、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7号)四、关于超过五年未支付的应付款项问题 企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或超过五年(60个月)未支付的应付款项,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如果能够提供确凿证据(指债权人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未在税前扣除的证明等有效证据)证明债权人未在税前扣除的,可以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对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付款项在以后支付的,
3、允许税前扣除。”2 政策变化有过程1、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3号)(2005.9.1-2007.12.31)第五条 “企业已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又获得价值恢复或补偿,应在价值恢复或实际取得补偿年度并入应纳税所得。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已按本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条规定说的是:(1)因债权人的原因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不论是否超过三年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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