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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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6222-2005代替GB6222—1986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自 2005-1-1 起执行 目次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基本要求 5 煤气生产、回收与净化 6 煤气管道(含天然气管道) 7 煤气设备与管道附属装置 8 煤气加压站与混合站 9 煤气柜 10 煤气设施的操作与检修 11 煤气事故处理 12 煤气调度室及煤气防护站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GB6222—1986《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本标准与GB6222--1986相比主要差异如下: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及“术语和定义”二章 ——将各类煤气通用的条款均提出,纳入第4章基本要求中; ——提高了焦炉煤气电捕焦油器的含氧量,并规定配备检测装置; ——根据现有技术修改了高炉煤气余压透平发电装置; ——增加了有关转炉煤气生产中的安全要求(见第5章); ——对高压高炉减压阀组前的煤气管道的气密性试验压力进行了修改(见第6章); ——增加了水封高度,并增补了新型隔断装置——双板切断阀(见第7章) ——增加了对新型煤气柜的安全规定(见第9章); ——对煤气事故的处理明确分节,使条例更清晰(见第11章);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删除部分与实际不符的条款(见第12章);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 本单位参加起草单位武汉钢铁设计研究总院、上海宝钢集团公司、武汉钢铁集团公司、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河南亚天集团公司、北京科力恒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卢春雪、万成略、李晓飞、魏萍、张文秀、皱明森、张兴良、胡云、韦裕国、吉卫星、朱刚。 本标准于1986年首次发布,2004年第一次修改。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并适用于工业企业厂区内的发生炉、水煤气炉、半水煤气炉、高炉、焦炉、直立连续式炭化炉、转炉等煤气及压力小于或等于12×105Pa(1.22×105mm)的天然气(不包括开采和厂外输配)的生产、回收、输配、贮存和使用设施的设计、制造、施工、运行、管理和维修等。 本规程不适用于城市煤气市区干管、支管和庭院管网及调压设施、液化石油气等。 因采用新技术、引进技术和引进工程而不能执行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时,需提出相应的安全规定(附科学依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部门批准并报劳动人事部备案后,才能使用和运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错误的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053.1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 GB4053.2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 GB4053.3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 GB4053.4固定式工业钢平台 GB7231工业管路的基本识别色和识别符号(GB7231-1987,neqISO508:1966) GB16912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 GB5002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31乙炔站设计规范 GB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设计规范 GB50195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 GB50235工业企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6现场设备、工业管理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6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 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9工业企业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计算压力computation pressure 正常操作时工况可能出现的最高工作压力。是为了计算管道(或设备)的水封高度,或为了确定气密试验、强度试验的压力。煤气设施在正常生产运行情况下,可能达到的最大工作压力,为最高工作压力。 3.2 煤气设施gases equipment 所有流经煤气(特别是高压煤气)的设施,包括与其相连的其他介质(如蒸汽、氮气、水等)的管路、设备到与煤气介质第一个切断装置都视为煤气设施。 3.3 隔断装置curtain appliance 凡在系统无异常状况下,处于关闭、封止状态,其承受介质压力在设计允许范围,具有煤气不泄漏到被隔断区域功能的装置。 3.4 粗煤气untreated gases 未经净化的煤气。 3.5 剩余煤气放散装置pressure control piping system 安装在净煤气管道上的,在煤气供用过程中,发生煤气压力骤然升高,超过预定值时,将煤气排出系统外的装置。 3.6 炉顶余压透平top residual pressure turbine 利用高炉炉顶煤气余压发电的设备。 4 基本要求 4.1 煤气工程的设计应做到安全可靠,对于笨重体力劳动及危险作业,应优先采用机械化、自动化措施。 4.2 煤气工程设计,应由持有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的设计许可证的设计单位设计。设计审查应有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气设施使用单位的安全部门参加。设计和制造应有完整的技术文件。煤气工程的设计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独立进行设计工作。 4.3 煤气设施的焊接工作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由持有合格证的焊工担任,煤气工程的焊接、施工与验收应符合GB50235的规定。 4.4 施工应按设计进行,如有修改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工程的隐蔽部分,应经煤气使用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检查合格后,才能封闭。施工完毕,应由施工单位编制竣工说明书及竣工图,交付使用单位存档。 4.5 新建、改建和大修后的煤气设施应经过检查验收,证明符合安全要求并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后,才能投入运行。煤气设施的验收必须有煤气使用单位的安全部门参加。 4.6 现有企业的煤气设施达不到本规程要求者,应在改建、扩建、大修或技术改造中解决,未解决前,应采取安全措施,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7 煤气设施应明确划分管理区域,明确责任。 4.8 各种主要的煤气设备、阀门、放散管、管道支架等应编号,号码应标在明显的地方。煤气管理部门应备有煤气工艺流程图,图上标明设备及附属装置的号码。 4.9 有煤气设施的单位应建立以下制度: ——煤气设施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将设备图纸、技术文件、设备检验报告、竣工说明书、竣工图等完整资料归档保存; ——煤气设施大修、中修及重大故障情况的记录档案管理制度; ——煤气设施运行情况的记录档案管理制度; ——建立煤气设施的日、季和年度检查制度,对于设备腐蚀情况、管道壁厚、支架标高等每年重点检查一次,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备查。 4.10 煤气危险区(如地下室、加压站、热风炉及各种煤气发生设施附近)的一氧化碳浓度应定期测定,在关键部位应设置一氧化碳监测装置。作业环境一氧化碳最高允许浓度为30mg/m3 (24ppm)。 4.11 应对煤气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的人员才准上岗工作,以后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煤气作业人员应每隔一至两年进行一次体检,体检结果记人“职工健康监护卡片”,不符合要求者,不应从事煤气作业。 4.12 凡有煤气设施的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的技术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煤气安全管理工作。 4.13 煤气的生产、回收及净化区域内,不应设置与本工序无关的设施及建筑物。 4.14 剩余煤气放散装置应设有点火装置及蒸汽(或氮气)灭火设施,需要放散时,一般应点燃。 4.15 煤气设施的人孔、阀门、仪表等经常有人操作的部位,均应设置固定平台。走梯、栏杆和平台(含检修平台)应符合GB4053.1、GB4053.2、GB4053.3、GB4053.4的规定。 5 煤气生产、回收与净化 5.1 发生炉煤气的生产与净化 5.1.1 区域布置 5.1.1.1 发生炉煤气站的设计应符合GB50195的规定。 5.1.1.2 室外煤气净化设备、循环水系统、焦油系统和煤场等建筑物和构筑物,宜布置在煤气发生站的主厂房、煤气加压机问、空气鼓风机问等的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应防止冷却塔散发的水雾对周围的影响。 5.1.1.3 新建冷煤气发生站的主厂房和净化区与其他生产车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J16的规定。 5.1.1.4 非煤气发生站的专用铁路、道路不得穿越站区。 5.1.1.5 煤气发生站区应设有消防车道。附属煤气车间的小型热煤气站的消防车道,可与邻近厂房的消防车道统一考虑。 5.1.1.6 煤气发生炉厂房与生产车间的距离应符合GBJ16的有关规定。 5.1.1.7 煤气加压机与空气鼓风机宜分别布置在单独的房间内,如布置在同一房间,均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5.1.2 厂房建筑的安全要求 5.1.2.1 煤气发生站主厂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主厂房属乙类生产厂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主厂房为无爆炸危险厂房,但贮煤层应采取防爆措施。当贮煤斗内不可能有煤气漏入时,或贮煤层为敞开或半敞开建筑时,贮煤层属22区火灾危险环境; ——主厂房各层应设有安全出口。 5.1.2.2 煤气站其他建筑应符合下列要求: ——煤气加压机房、机械房应遵守第8章的规定; ——焦油泵房、焦油库属21区火灾危险环境; ——煤场属23区火灾危险环境; ——贮煤斗室、破碎筛分间、运煤皮带通廊属22区火灾危险环境; ——煤气管道排水器室属有爆炸危险的乙类生产厂房,应通风良好,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1.2.3 煤气发生站中央控制室应设有调度电话和一般电话,并设有煤气发生炉进口饱和空气压力计、温度计、流量计、煤气发生炉出口煤气压力计、温度计、煤气高低压和空气低压报警装置、主要自动控制调节装置、连锁装置及灯光信号等。 5.1.3 设备结构 5.1.3.1 煤气发生炉炉顶设有探火孔者,探火孔应有汽封,以保证从探火孔看火及插扦时不漏煤气。 5.1.3.2 带有水夹套的煤气炉设计、制造、安装和检验应遵守现行有关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规定。 5.1.3.3 煤气发生炉水夹套的给水规定,要遵照GB50195执行。 5.1.3.4 水套集汽包应设有安全阀、自动水位控制器,进水管应设止回阀,严禁在水夹套与集汽包连接管上加装阀门。 5.1.3.5 煤气发生炉的进口空气管道上,应设有阀门、止回阀和蒸汽吹扫装置。空气总管末端应设有泄爆装置和放散管,放散管应接至室外。 5.1.3.6 煤气发生炉的空气鼓风机应有两路电源供电。两路电源供电有困难的,应采取防止停电的安全措施。 5.1.3.7 从热煤气发生炉引出的煤气管道应有隔断装置,如采用盘形阀,其操作绞盘应设在煤气发生炉附近便于操作的位置,阀门前应设有放散管。 5.1.3.8 以烟煤气化的煤气发生炉与竖管或除尘器之间的接管,应有消除管内积尘的措施。 5.1.3.9 新建、扩建煤气发生炉后的竖管、除尘器顶部或煤气发生炉出口管道,应设能自动放散煤气的装置。 5.1.3.10 电捕焦油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电捕焦油器入口和洗涤塔后应设隔断装置; ——电捕焦油器应设泄爆装置,并应定期检查; ——电捕焦油器应设当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能及时切断电源的装置: 煤气含氧量达1%; 煤气压力低于50Pa(5.1mmH2O); 绝缘保温箱的温度低于规定(一般不低于煤气入口温度加25℃); ——电捕焦油器应设放散管、蒸汽管; ——电捕焦油器底部应设保温或加热装置; ——电捕焦油器沉淀管问应设带阀门的连接管; ——抽气机出口与电捕焦油器之间宜设避震器。 5.1.3.11 每台煤气发生炉的煤气输入网路(或加压)前应进行含氧量分析,含氧量大于1%时,禁止并入网路。 5.1.3.12 连续式机械化运煤和排渣系统的各机械之间应有电气联锁。 5.1.313 煤气发生炉加压机前设备水封或油封的有效高度: 最高工作压力小于3×103Pa者为最高工作压力水柱高度加150mm,但不小于250mm最高工作压力在3×103Pa~1×104Pa之间者为最高工作压力水柱高度的1.5倍;最高工作压力大于104Pa者为最高工作压力水柱高度加500mm。 煤气发生炉加压机后设备水封或油封的有效高度应遵守7.2.2.1的规定。 5.1.3.14 钟罩阀内放散水封的有效高度,应等于煤气发生炉出口最高工作压力水柱高度加50mm。 5.1.4 气密性试验 煤气净化设备气密性试验与管道系统相同,应遵守6.4.6的有关规定。 5.2 水煤气(含半水煤气)的生产与净化 5.2.1 区域布置 5.2.1.1 水煤气生产厂房应位于厂区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5.2.1.2 多台水煤气发生炉之间的中心距离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5.2.1.3 水煤气生产车间的操作控制室可贴邻本车问设置,但应有防火墙隔开。控制室内必须设有调度电话,与使用煤气的车间保持联系,合理分配煤气使用量,以保证管道系统压力稳定。 5.2.1.4 水煤气生产车间应设有专用的分析站,除进行生产控制指标分析外,还应定时作安全指标分析测定。 5.2.1.5 间歇式水煤气炉的排放烟囱应单独设立,不宜和其他煤气设备共用烟道。 5.2.2 厂房建筑的安全要求 5.2.2.1 水煤气生产厂房宜单排布置,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属于甲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半水煤气生产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属于乙类(如同一装置生产水煤气和半水煤气时,应按水煤气要求处理)。防火间距应符合GBJ16的有关规定。 5.2.2.2 水煤气生产厂房一般采用敞开式或半敞开式。宜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地面应平整并易于清扫。每层厂房应设有安全疏散门和楼梯。水煤气生产厂房的区域内应设有消防车道。 5.2.2.3 水煤气生产厂房的电气设备按GB50058防爆要求设计。 5.2.3 设备结构 5.2.3.1 水煤气发生炉的料仓层宜有通风设施。煤、焦料仓的漏斗与煤气炉进料口之间的加料器宜采用密封或局部密封。 5.2.3.2 带有水夹套的水煤气炉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和使用应遵守5.1.3.2、5.1.3.3、5.1.3.4的规定。 5.2.3.3 通向煤气炉的空气管道的末端应设有泄爆膜和放散管。 5.2.3.4 洗涤塔排水管的水封有效高度为洗涤塔计算压力水柱高度至少加500mm。 5.2.3.5 电除尘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电除尘器人口、出口管道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 ——电除尘器入口、出口应设煤气压力计,正常操作时电除尘器人口(煤气柜出口)的煤气压力在2.5×103Pa~3.9×103Pa(255mmH2O~398mmH2O);电除尘器出口(加压机人口)的煤气压力不低于5×102Pa(51mmH2O),低于此值时,煤气加压机应停车; ——电除尘器中水煤气的含氧量,正常操作时应小于0.6%;大于0.6%时,应发出报警信号;达到0.8%时,应立即切断电除尘器的电源; ——电除尘器应设有放散管及泄爆装置。 5.2.4 水煤气(半水煤气)的含氧量应严格控制,一般设自动分析仪,并应有人工分析进行定期抽查。正常情况下.总管煤气含氧量应小于0.6%;单台炉系统煤气含氧量达到1%时,该炉必须停车。 5.3 高炉煤气的回收与净化 5.3.1 区域布置 5.3.1.1 新建高炉应布置在居民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厂区边缘距居民区边缘的距离应不小于1000m。 5.3.1.2 新建高炉的除尘器应位于高炉铁口、渣口10m以外的地方。旧有设备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在改建时予以解决。 5.3.1.3 新建高炉煤气区附近应避免设置常有人工作的地沟,如必须设置,应使沟内空气流通,防止积存煤气。 5.3.1.4 厂区办公室、生活室宜设置在厂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离高炉100m以外的地点。炉前休息室、浴室、更衣室可不受此限。 5.3.1.5 厂区内的操作室、仪器仪表室应设在厂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不应设在经常可能泄漏煤气的设备附近。 5.3.1.6 新建的高炉煤气净化设备应布置在宽敞的地区,保证设备问有良好的通风。各单独设备(洗涤塔、除尘器等)问的净距不应少于2m,设备与建筑物间的净距不应少于3m。 5.3.2 设备结构 5.3.2.1 高炉应符合下列规定: ——高炉冷却设备与炉壳、风口、渣口以及各水套均应密封严密; ——软探尺的箱体、检修孔盖的法兰、链轮或绳轮的转轴轴承应密封严密; ——硬探尺与探尺孔之间应用蒸汽或氮气密封; ——高炉炉顶装料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炉顶双钟设备的大、小钟钟杆之间应用蒸汽或氮气密封; 料钟与料斗之间的接触面应采用耐磨材料制造,经过研磨并检验合格; 无料钟炉顶的料罐上下密封阀,应采用耐热材料的软密封和硬质合金的硬密封; 旋转布料器外壳与固定支座之间应密封严密; 炉喉应有蒸汽或氮气喷头; 新建、改建高炉放散管的放散能力,在正常压力下,应能放散全部煤气,高炉休风时应能尽快将煤气排出。 炉顶放散管的高度应高出卷扬机绳轮工作台5m以上。放散管的放散阀的安装位置应便于在炉台上操作。放散阀座和阀盘之间应保持接触严密,接触面宜采用外接触。 5.3.2.2 重力除尘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除尘器应设置蒸汽或氮气的管接头; ——除尘器顶端至切断阀之间,应有蒸汽、氮气管接头。除尘器顶及各煤气管道最高点应设放散阀。 5.3.2.3 洗涤塔、文氏管洗涤器和灰泥捕集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常压高炉的洗涤塔、文氏管洗涤器、灰泥捕集器和脱水器的污水排出管的水封有效高度,应为高炉炉顶最高压力的1.5倍,且不小于3m; ——高压高炉的洗涤塔、文氏管洗涤器、灰泥捕集器下面的浮标箱和脱水器,应使用符合高压煤气要求的排水控制装置,并有可靠的水位指示器和水位报警器。水位指示器和水位报警器均应在管理室反映出来; ——各种洗涤装置应装有蒸汽或氮气管接头。在洗涤器上部,应装有安全泄压放散装置,并能在地面操作; ——洗涤塔每层喷水嘴处,都应设有对开人孔。每层喷嘴应设栏杆和平台; ——可调文氏管、减压阀组必须采用可靠的严密的轴封,并设较宽的检修平台; ——每座高炉煤气净化设施与净煤气总管之间,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 5.3.2.4 电除尘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电除尘器人口、出口管道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 ——电除尘器应设有当煤气压力低于5×102Pa(51mmH2O)时,能自动切断高压电源并发出声光信号的装置; ——电除尘器应设有当高炉煤气含氧量达到1%时,能自动切断电源的装置; ——电除尘器应设有放散管、蒸汽管、泄爆装置; ——电除尘器沉淀管(板)间,应设有带阀门的连通管,以便放散其死角煤气或空气。 5.3.2.5 布袋除尘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布袋除尘器每个出入口应设有可靠的隔断装置; ——布袋除尘器每个箱体应设有放散管; ——布袋除尘器应设有煤气高、低温报警和低压报警装置; ——布袋除尘器箱体应采用泄爆装置; ——布袋除尘器反吹清灰时,不应采用在正常操作时用粗煤气向大气反吹的方法; ——布袋箱体向外界卸灰时,应有防止煤气外泄的措施。 5.3.2.6 高炉煤气余压透平发电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余压透平进出口煤气管道上应设有可靠的隔断装置。人口管道上还应设有紧急切断阀,当需紧急停机时,能在1s内使煤气切断,透平自动停车; ——余压透平应设有可靠的严密的轴封装置; ——余压透平发电装置应有可靠的并网和电气保护装置,以及调节、监测、自动控制仪表和必要的联络信号; ——余压透平的启动、停机装置除在控制室内和机旁设有外,还可根据需要增设。 5.3.3气密性试验压力 煤气清洗系统的气密性试验压力,应遵守6.4.6的有关规定。 5.4焦炉煤气的回收与净化 5.4.1 区域布置 5.4.1.1 新建焦炉应布置在居民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其厂区边缘与居民区边缘相距应在1000m以上,中间应隔有防护林带。 5.4.1.2 在钢铁联合企业中,焦炉宜靠近炼铁并与高炉组轴线平行布置。焦炉组纵轴应与常年最大频率风向夹角最小。 5.4.1.3 新建焦化厂的办公、生活和卫生设施应布置在厂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5.4.2 煤气冷却及净化区域布置 5.4.2.1 新建焦煤气冷却,净化区应布置在焦炉的机侧或一端,其建(构)筑物最外边线距焦炉炉体边线应不小于40m。中、小型焦炉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30m。 5.4.2.2 煤气冷却及净化区域应遵守4.1.3及5.1.1.4~5.1.1.6的规定。 5.4.2.3 新建煤气冷却、净化区内煤气系统的各种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煤气初冷器(塔)应正对抽气机室,按单行横向排列,初冷器出口煤气集合管中心线与抽气机室的行列线距离应不小于10m; ——煤气冷却、净化系统的各种塔器与厂区专用铁路中心线的距离应不小于20m,与厂区主要道路的最近边缘的距离应不小于10m。 5.4.3 设备结构 5.4.3.1 煤气回收系统的设备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装煤车的装煤漏斗口上应有防止煤气、烟尘泄漏的设施。炭化室装煤孔盖与盖座间,炉门与炉门门框间应保持严密; ——上升管内应设氨水,蒸汽等喷射设施; ——一根集气管应设两个放散管,分别设在吸气弯管的两侧;并应高出集气管走台5m以上,放散管的开闭应能在集气管走台上操作; ——集气管一端应装有事故用工业水管; ——集气管上部应设清扫孔,其间距以及平台的结构要求,均应便于清扫全部管道,并应保持清扫孔严密不漏; ——采用双集气管的焦炉,其横贯管高度应能使装煤车安全通过和操作,在对着上升管口的横贯管管段下部设防火罩; ——在吸气弯管上应设自动压力调节翻板和手动压力调节翻板; ——焦炉地下室应加强通风,两端应有安全出口,并应设有斜梯。地下室煤气分配管的净空高度不小于1.8m; ——交换装置应按先关煤气,后交换空气、废气,最后开煤气的顺序动作。要确保炉内气流方向符合焦炉加热系统图。交换后应确保炉内气流方向与交换前完全相反,交换装置的煤气部件应保持严密; ——废气瓣的调节翻板(或插板)全关时,应留有适当的空隙,在任何情况下都应使燃烧系统具有一定的吸力; ——焦炉地下室、机焦两侧烟道走廊、煤塔底层的仪表室、煤塔炉问台底层、集气室、仪表间,都属于甲类火灾危险厂房; ——设有汽化冷却的上升管的设计和制造,应符合现行有关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定; ——焦炉地下室、焦炉烟道走廊、煤塔炉间台底层、交换机仪表室等地,应按2区选用电气设备,并应设有事故照明。 5.4.3.2 煤气冷却、净化系统的设备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煤气冷却及净化系统中的各种塔器,应设有吹扫用的蒸汽管; ——各种塔器的人口和出口管道上应设有压力计和温度计; ——塔器的排油管应装阀门,油管浸入溢油槽中,其油封有效高度为计算压力加500mm; ——电捕焦油器应遵守本规程5.1.3.10的有关规定。但电捕焦油器设在抽气机前时,煤气人口压力允许负压,可不设泄爆装置。在鼓风机后,应设泄爆装置,设自动的连续式氧含量分析仪,煤气含氧量达1%时报警,达2%时切断电源。 5.4.4 冷却、净化设备的气密性试验煤气冷却、净化设备的气密性试验与管道系统相同,应遵守6.4.6的有关规定。焦炉的吸气管应用5×103Pa(510mmH2O)做泄漏试验,20min压力降不超过10%为合格。 5.5 直立连续式炭化炉煤气的生产与净化 5.5.1 区域布置 5.5.1.1 新建炭化炉厂应布置在居民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其厂区边缘与居民区边缘相距应在l000m以上,煤气产量小于50000m3/h者,不小于500m。 5.5.1.2 炭化炉的厂房纵轴线与常年最大频率风向宜成直角(或接近直角)。 5.5.1.3 炭化炉的厂房四周应设消防车道。厂房与抽气、回收、净化等建筑物的距离应不小于30m。 5.5.2 煤气净化与冷却区域 煤气冷却及净化区域应遵守4.13及5.1.1.4~5.I.I.5的规定。 5.5.3 厂房建筑的安全要求 5.5.3.1 炭化炉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属于甲类,厂房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5.5.3.2 几座炭化炉厂房相连布置时,厂房与厂房可相邻布置,但建筑设计时,应考虑沉降差异,其间通过的各种管道、电缆通廊等应设沉降差异补偿装置。 5.5.3.3 采用发生炉热煤气供热时,发生炉厂房与炭化炉厂房可相邻布置。 5.5.4 设备结构 5.5.4.1 炭化炉的设备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炭化炉的护炉柱和底部承重梁应采用钢结构; ——辅助煤箱上部应设泄爆孔; ——升气管蝶阀和活塞阀的轴杆应设耐温填料盒,应密封严密,启闭灵活; ——炉顶煤气总管的焦油氨水出口水封有效高度应不小于100mm; ——煤气总管出口应安装压力自动调节器,必须操作灵敏,控制炉顶煤气呈微正压,并应装有事故超压自动(并附手动)排放装置,其放散管应高出屋顶4m以上; ——炭化炉厂房的安全出口应不少于2个。走廊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5m,并应设防护栏杆。重要处还应设防止工具坠落的保护网; ——动力和照明电线应采用护套敷设。照明允许采用高压水银灯,并应设有事故照明; ——炭化炉底的蒸汽注射管应保持排焦箱正压,排焦箱的水封高度应大于排焦箱内压力,一般不小于103Pa(102mmH2O); ——加热用的发生炉煤气总管端部,应设管道清灰的操作平台。 5.5.4.2煤气冷却、净化系统的设备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污煤气管道应向抽水井倾斜,倾斜度应不小于0.3%,转弯处应留清扫孔,管道与抽气机应用金属波纹管软镶连接; ——抽气机出口与电捕焦油器之间宜设避震器; ——易腐蚀区域的动力、照明电线应采用防腐套管铜芯线; ——煤气冷却、回收和净化系统的设备结构应遵守本规程5.4.3.2的规定。 5.5.5炭化炉煤气系统气密性试验 煤气冷却、净化设备及炭化炉出口至抽气机前的煤气管道的严密性试验应遵守6.4.6的规定。 5.6转炉煤气的回收与净化 5.6.1 区域布置 5.6.1.1 转炉煤气回收净化系统的设备、机房、煤气柜以及有可能泄漏煤气的其他构件,应布置在主厂房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5.6.1.2 各单体设备之间以及它们与墙壁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1m。 5.6.1.3 煤气抽气机室和加压站厂房应符合第8章的有关规定。抽气机室可设在主厂房内,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与主厂房建筑隔断; ——废气应排至主厂房外。 5.6.2 设备结构 5.6.2.1转炉煤气活动烟罩或固定烟罩应采用水冷却,罩口内外压差保持稳定的微正压。烟罩上的加料孔、氧枪、副枪插入孔和料仓等应密封充氮,保持正压。 5.6.2.2 转炉煤气回收设施应设充氮装置及微氧量和一氧化碳含量的连续测定装置。当煤气含氧量超过2%或煤气柜位高度达到上限时应停止回收。 5.6.2.3 每座转炉的煤气管道与煤气总管之间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 5.6.2.4 转炉煤气抽气机应一炉一机,放散管应一炉一个,并应间断充氮,不回收时应点燃放散。 5.6.2.5 湿法净化装置的供水系统应保持畅通,确保喷水能熄灭高温气流的火焰和炽热尘粒。脱水器应设泄爆膜。 采用半干半湿和干法净化的系统,排灰装置必须保持严密。 5.6.2.6 煤气回收净化系统应采用两路电源供电。 5.6.2.7 活动烟罩的升低和转炉的转动应联锁,并应设有断电时的事故提升装置。 5.6.2.8 转炉操作室和抽气机室、加压机房之间应设直通电话和声光讯号,加压机房和煤气调度之间设调度电话。 5.6.2.9 转炉操作室和抽气机室、加压机房之间应设直通电话和声光讯号,加压机房和煤气调度之间设调度电话。 5.6.2.10 转炉煤气回收净化区域应设消防通道。 5.6.2.11 转炉煤气电除尘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电除尘器入口、出口管道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 ——电除尘器应设有当转炉煤气含氧量达到1%时,能自动切断电源的装置。 ——电除尘器应设有放散管及泄爆装置。 5.6.3 转炉煤气设施与管道严密性试验 转炉煤气设施与管道严密性试验前的准备工作及严密性试验应遵守6.4.4~6.4.6的有关规定。 6 煤气管道(含天然气管道) 6.1 煤气管道的结构与施工 6.1.1 煤气管道和附件的连接可采用法兰、螺纹,其他部位应尽量采用焊接。 6.1.2 煤气管道的垂直焊缝距支座边端应不小于300mm,水平焊缝应位于支座的上方。 6.1.3 煤气管道应采取消除静电和防雷的措施。 6.2 煤气管道的敷设 6.2.1 架空煤气管道的敷设 6.2.1.1 煤气管道应架空敷设。若架空有困难,可埋地敷设,但应遵守6.2.2的规定。 一氧化碳(CO)含量较高的,如发生炉煤气、水煤气、半水煤气、高炉煤气和转炉煤气等管道不应埋地敷设。 6.2.1.2 煤气管道架空敷设应遵守下列规定: ——应敷设在非燃烧体的支柱或栈桥上; ——不应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场和仓库区内敷设; ——不应穿过不使用煤气的建筑物、办公室、进风道、配电室、变电所、碎煤室以及通风不良的地点等。如需要穿过不使用煤气的其他生活间,应设有套管; ——架空管道靠近高温热源敷设以及管道下面经常有装载炽热物件的车辆停留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在寒冷地区可能造成管道冻塞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一一在已敷设的煤气管道下面,不应修建与煤气管道无关的建筑物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在索道下通过的煤气管道,其上方应设防护网; ——厂区架空煤气管道与架空电力线路交叉时,煤气管道如敷设在电力线路下面,应在煤气管道上设置防护网及阻止通行的横向栏杆,交叉处的煤气管道应可靠接地; ——架空煤气管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倾斜度; ——通过企业内铁路调车场的煤气管道不应设管道附属装置。 6.2.1.3 架空煤气管道与其他管道共架敷设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煤气管道与水管、热力管、燃油管和不燃气体管在同一支柱或栈桥上敷设时,其上下敷设的垂直净距不宜小于250mm; ——煤气管道与在同一支架上平行敷设的其他管道的最小水平净距宜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最小水平净距 单位为毫米 ——与输送腐蚀性介质的管道共架敷设时,煤气管道应架设在上方,对于容易漏气、漏油、漏腐蚀性液体的部位如法兰、阀门等,应在煤气管道上采取保护措施; ——与氧气和乙炔气管道共架敷设时,应遵守GB16912的有关规定和乙炔站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油管和氧气管宜分别敷设在煤气管道的两侧; ——与煤气管道共架敷设的其他管道的操作装置,应避开煤气管道法兰、闸阀、翻板等易泄漏煤气的部位; ——在现有煤气管道和支架上增设管道时,应经过设计计算,并取得煤气设备主管单位的同意; ——煤气管道和支架上不应敷设动力电缆、电线,但供煤气管道使用的电缆除外; ——其他管道的托架、吊架可焊在煤气管道的加固圈上或护板上,并应采取措施,消除管道不同热膨胀的相互影响,但不应直接焊在管壁上; ——其他管道架设在管径大于和等于1200mm的煤气管道上时,管道上面宜预留600mm的通行道。 6.2.1.4 架空煤气管道与建筑物、铁路、道路和其他管线问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6.2.1.5架空煤气管道与铁路、道路、其他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6.2.1.6煤气管道敷设高度除符合表4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大型企业煤气输送主管管底距地面净距不宜低于6m,煤气分配主管不宜低于4.5m,山区和小型企业可以适当降低; ——新建、改建的高炉脏煤气、半净煤气、净煤气总管一般架设高度:管底至地面净距不低于8m(如该管道的隔断装置操作时不外泄煤气,可低至6m),小型高炉脏煤气、半净煤气,净煤气总管可低至6m; ——新建焦炉冷却及净化区室外煤气管道的管底至地面净距不小于4.5m,与净化设备连接的局部管段可低于4.5m; ——水煤气管道在车间外部,管底距地面净空一般不低于4.5m,在车间内部或多层厂房的楼板下敷设时可以适当降低,但要有通风措施,不应形成死角。 6.2.1.7 煤气分配主管可架设在厂房墙壁外侧或房顶,但应遵守下列规定: ——沿建筑物的外墙或房顶敷设时,该建筑物应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丁、戊类生产厂房; ——安设于厂房墙壁外侧上的煤气分配主管底面至地面的净距不宜小于4.5m,并便于检修。与墙壁间的净距:管道外径大于或等于500mm的净距为500mm;外径小于500mm的净距等于管道外径,但不小于100mm,并尽量避免挡住窗户。管道的附件应安在两个窗口之间。穿过墙壁引入厂房内的煤气支管,墙壁应有环形孔,不准紧靠墙壁; ——在厂房顶上装设分配主管时,分配主管底面至房顶面的净距一般不小于800mm;外径500mm以下的管道,当用填料式或波形补偿器时,管底至房顶的净距可缩短至500mm。此外,管道距天窗不宜小于2m,并不得妨碍厂房内的空气流通与采光。 6.2.1.8 厂房内的煤气管道应架空敷设。在地下室不应敷设煤气分配主管。如生产上必需敷设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6.2.1.9 厂房内的煤气管道架空敷设有困难时,可敷设在地沟内,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沟内除敷设供同一炉的空气管道外,禁止敷设其他管道及电缆; ——地沟盖板宜采用坚固的炉篦式盖板; ——沟内的煤气管道应尽可能避免装置附件、法兰盘等; ——沟的宽度应便于检查和维修,进入地沟内工作前,应先检查空气中的一氧化碳浓度; ——沟内横穿其他管道时,应把横穿的管道放入密闭套管中,套管伸出沟两壁的长度不宜小于200mm; ——应防止沟内积水。 6.2.1.10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热发生炉煤气管除外),必须设置可靠的隔断装置。 6.2.1.11 车间冷煤气管的进口设有隔断装置、流量传感元件、压力表接头、取样嘴和放散管等装置时,其操作位置应设在车间-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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