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出版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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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版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案 出版业的所得税筹划,除通常的筹划方法外主要包括费用区分的筹划、设立分公司分摊费用的筹划和工资支出的筹划。 1、费用区分的筹划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第84号)对若干扣除项目,例如工资、薪金、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宣传费,利息等作了具体的规定。对限额扣除项目的筹划主要考虑两方面: (1)严格区分会务费(会议费),差旅费等项目与业务招待费 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比例为: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在核算业务招待费时,应当注意不能将会务费、差旅费
2、等挤入业务招待费,否则对企业不利。因为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费,只要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均可获得全额扣除,不受比例的限制。 (2)严格区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国税发2000第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规定:体育文化行业,每一纳税年度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8的,可据实扣除。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而且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 广告是通过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的发票;(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只有属上述范
3、围内和销售(营业)收入8的广告费的支出才能在本期税前扣除。 业务宣传费是指未通过媒体传播的广告性质的业务宣传费用,包括广告性质的礼品支出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在不超过其当年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永远不得扣除。 广告费属于时间性差异,而业务宣传费属于永久性差异,如果将广告费混入业务宣传费,对企业十分不利。企业应当在“营业费用”中分别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因为本期没有发生业务宣传费,而故意将超过税前扣除标准的广告费挤入业务宣传费并申报扣除,则属于偷税行为。 2、设立分公司分摊费用的筹划 业务招待费、广告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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