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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会计实务:【专家谈税】如何防范税务稽查风险(五).doc

  • 上传人:w****g
  • 文档编号:2468911
  • 上传时间:2024-05-30
  • 格式:DOC
  • 页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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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专家谈税 会计 实务 专家 如何 防范 税务 稽查 风险
    资源描述:
    【专家谈税】如何防范税务稽查风险(五) (二)掌握税务稽查纠纷问题的实质 1.利用知情权了解有关情况。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税务机关的调查机构对税务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后,对依法应当给予税务行政处罚的,应及时提出处罚建议,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这就是说,当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检查并对有关问题进行违法认定及处罚决定之前,纳税人对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有事先知悉的权利。 纳税人在掌握有关违法行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之后,就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纳税人了解税务案件的查处情况以后,如果发现事实不符,证据不足,依据不充分以及理由不得当等损害自身合法权益的现象存在,就可以向税务稽查人员及时提出,建议其纠正或调整。在一定的条件下,可自己出面或是请代理人与税务机关进行交涉,如要求听证等。 2.分析具体情况,切准问题实质。 如果纳税人与税务稽查人员的交涉失败,双方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纳税人可以进一步用好自己的听证权和申辩权,把问题弄个水落石出。纳税人参与有关违章问题的处理的有效途径之一,就是利用听证权与税务机关面对面交换意见,尽可能地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较大数额罚款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听证的权利。也就是在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未正式作出之前,给当事人一个申辩的机会。即在听证会上,纳税人有申辩的权利、质证的权利,最后陈述的权利,以及申请对有关证据重新核实的权利。如果纳税人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税务机关复核后认为成立的,将对原拟定的税务行政处罚意见进行变更。 正确使用听证权利,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也利于税务机关作出正确的行政处罚。但是在实践中纳税人申请要求听证的寥寥无几,几乎全部放弃了听证权。《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是不能成立的。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费用。第三十二条又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由此可见,不花钱又可行,为自己多挣得一次维护自己权益的机会何乐而不为呢?当然,纳税人在进行听证的时候也要注意几个问题: (1)注意把握听证的标准。税务机关是讲究工作效率的,只有达到一定的听证标准,税务机关才允许进行听证。 (2)把握听证的期限。纳税人在接到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如果对税务机关已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有疑问或不明的,须在三日内书面向税务机关申请听证。当事人应当按期参加听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逾期不提出的,纳税人就丧失了这种权利。当然,纳税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耽误提出听证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申请延长期限。 (3)要注意一定的手续。纳税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听证。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向其代理人出具代理委托书。代理委托书应当注明有关事项,并经税务机关或者听证主持人审核确认。此外,纳税人如果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 (4)抓住重点,突出问题。听证过程中,纳税人或代理人应先仔细听取案件稽查人员就纳税的违法行为予以指控的内容、事实、证据材料以及行政处罚建议,然后再就所指控的事实及相关问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进行申辩和质证。 (5)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听证过程中,纳税人应接受听证主持人的询问,如实回答主持人提出的问题,并对自己出示的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纳税人具有最后陈述意见的权利。从程序上说,纳税人须服从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如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或者法定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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