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非正常损失的认定及税务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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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正常损失的认定及税务处理非正常损失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个方面的税务处理。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非正常损失是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损失。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损失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明确,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非正常损失的认定非正常
2、损失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处理,非正常损失的认定也是一件颇有争议的事情。例如,对某塑料公司生产过程中的产品报废和某书店滞销书的报废,有人认为属于非正常损失,要求企业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而有人则认为属于正常损失,转出进项税额不妥当。理由是塑料公司的产品报废,属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损耗,书店书本的报废是因为滞销,都不属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明确,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
3、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实务操作中,纳税人在遇到货物损失时应区别对待,而不是全部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比如,实施细则明确非正常损失为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损失,而自然灾害也会造成货物霉烂变质。那么,这种霉烂变质到底属于正常损失还是属于非正常损失呢?这种情况下,企业应保留相关证据,或由中介机构出具货物损失鉴证,这样才能确保非正常损失的真实性,税务机关才能相信和认可。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中,没有上述的复杂性,不区分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只要是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损失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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