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管理制度1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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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作业管理制度15篇【第1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关于印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通知 总公司所属各单位、项目部: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充分发挥特种作业人员的职能作用,确保总公司的安全生产,经研究决定:制定下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望各单位接到通知后,及时传达,并严格落实。 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年 月 日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凡属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如:电工、电气焊工、登高架设工、塔吊起重工、信号工、急救人员、机械操作工等工种),必须按国家建设部规定要求持证上岗。 2.特种作业人员,除应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外,还应接受特种作业人员的专门针对
2、性的安全教育,严格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经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凭操作证方可上岗操作。 3.特种作业人员由企业每年进行一次复审教育和参加体检,由企业安全部门负责进行考核,自发证之日起定期到发证机关进行复审考核。 4.工种发生变化时,应经企业安全有关部门同意,进行备案,一般工种转变为特殊工种时,应接受特殊工种安全技术教育,: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5.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要责任心强,熟悉本工种业务技术和本工种安全知识和检查标准与操作规程,不冒险蛮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保存好自己的上岗证件,如有丢失及时汇报。 7.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遵守以上管理制度及公司规章制度。 【第
3、2篇】化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1、企业现有特种作业人员的作业种类如下: 1.1、电工作业(含运行和维修 1.2、危险物品保管 2、综合管理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取证、复审工作的组织和联系,生产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管理和培训教育工作。 3、 生产部应定期识别特种作业人员培训需求,制定培训计划,并报厂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综合管理部负责制定企业培
4、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 4、 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与本种作业相应的身体条件和相应的文化程度,并且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独立作业。 5、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复训)考核,根据工种分别委托市安监等部门进行,考核不合格者不能从事相关工作。 6、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期限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或未复审的,由市安监局或质监局吊销其“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继续独立从事特种作业。 7、“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原证由公司综合管理部统一保管,特种作业人员保管其复印件,在操作过程中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不得丢失或损坏。一旦发生丢失或损
5、坏,必须立即报告安委会补发。 8、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特种作业操作证”规定的本工种作业范围内从事独立作业,并随身携带其复印件,接受上级部门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9、综合管理部每年根据本公司实际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操作技能和应急能力培训、考核,及时进行知识更新。 10、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准随便调离,如需要调离,必须经生产副经理批准同意。 11、对违章作业或指挥者,按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持证人员出现以下情况的,由发证部门吊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并追究责任。 11.1、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11.2、违章操作或者管理造成事故的;
6、 11.3、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造成事故的; 11.4、持证作业人员逾期不申请复审或者复审不合格且不参加考试的。 【第3篇】加油站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 操作设备人员年满十八周岁,初中以上文化,身体健康。 2、 持有专业培训机构培训合格上岗证。 3、 严格遵守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 4、 每天使用前对所使用的设备进行一次检查,发现有故障时不得使用。 5、 使用中随时观察设备是否正常,发现故障立即向本单位报告。 6、 自觉做好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 【第4篇】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一、编制目的 为保证项目施工安全,加强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
7、理,云南云岭高速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小龙高速公路土建一标项目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云南云岭高速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小龙高速公路土建一标项目部及各外协施工单位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三、职责 1.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三类人员的监督、管理、考核、奖惩等工作,并积极与相关部门联系,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教育培训和资格证过期的继续培训。 2.项目部安全科负责项目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考核、奖惩工作。 四、三类人员管理制度 (一)三类人员是指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
8、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施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等。 2.项目负责人,是指由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等。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三类人员必须要经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三)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应每年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9、,完成规定学时的培训,并记入培训档案。 (四)三类人员应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五、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 (一)特种作业人员是指:施工现场从事起重和垂直运输机械的司机、司索工、起重吊装(安装)工、信号指挥工、起重工、电工、焊工、爆破工、登高架设等作业人员。 (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年龄满18周岁以上; 2.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备本工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专业技术及实践经验;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全部持特种作业操作证。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项目部必须聘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相
10、关特种作业,制订特种作业操作规程,按规定配置劳动保护用品,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并结合工程项目特点,建立特殊工种用工名录,确保特种作业人员证件的有效性,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 【第5篇】特种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1、为了规范特种作业安全管理,特制订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临猗分公司。 2、特种作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证件进行复审,确保特种作业证件在有效期内。 3、特种作业人员在我公司包括电工、焊工、压力容器操作工、锅炉工、锅炉分析工、电梯工、行车吊装工、危险化学品充装工、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工。 4、各生产单位特种作业实行安全属地检查管理。 5、分厂设备处对焊工、行车吊装工
11、、吊车吊装工、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工作业进行安全施工检查;生产处对压力容器操作工、锅炉工、锅炉分析工作业进行检查;安全处对危险化学品充装、电工作业进行检查。 6、培训中心联系上级有关部门及时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并取的资格证。 7、外来特种作业人员来厂作业,属地单位要严格进行安全审查和检查管理。 8、特种作业的特种设备要经上级有关部门定期检查,保证安全有效,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6篇】工贸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作业,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厂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
12、备作业人员和在我厂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作业人员包括:电工、司炉工、机动叉车驾驶员、危化品使用操作押运员等其他相关作业人员等工种,以下统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三.职责 3.1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监管和组织培训、取证管理工作。 3.2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特种作业人员的取证培训申请、日常安全操作生产管理工作。 四.工作程序 4.1、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包括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公司办公室和特种设
13、备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检查工作,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对无证人员、复审不合格人员、逾期未经复审人员均不得安排从事特种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职责: .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本企业的规章制度,遵守作业操作规程,保证安全作业; .2 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作业工具和设备,认真维护保养; .3 作业工具、设备发生故障,影响安全作业或发生险情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和人员; .4 努力学习所从事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技术水平; .5 拒绝违章指挥,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6 工作范围必须与所持作业证相适
14、应。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年龄满18周岁,切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 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 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 4) 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 .1 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参加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 .2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3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一次,连续从业十年以上,经原发证部门或者异地相关部门同意,复审
15、时间可延长至每6年1次。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操作。外来施工人员及外来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本公司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证件自动失效: 1) 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2) 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以上的; 3)涂改、转借或转让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 4) 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 5) 调离本工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从事作业的。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检查。 【第7篇】风电部煤气工段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保证特种作业人员人身健康及规范操作的
16、安全意识,特制定 此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煤气工段所有区域 3管理内容 3.1特殊工种的范围: 3.1.1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3.1.2高、低压电工; 4特种作业人员基本条件 4.1 年龄满18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 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4.2 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3 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5 特殊工种人员的监督与管理 5.1 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5.2建立特殊工种人员档案。 5.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科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5.3.1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17、 5.3.2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两次以上的; 5.3.3经区级医院确认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 5.3.4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6 、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安全操作,对于违章作业的,对本人进行严格处罚。 【第8篇】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 1.信号工、电工、焊工、爆破工、通风瓦检工、防治水工、防突工、综掘机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全部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 2.制订特种作业操作规程,按规定配置劳动保护用品,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并结合工程项目特点,建立特殊工种用工名录,加强安全教
18、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 3.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项目部不得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作业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 4.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特种作业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按章操作,拒绝违章指挥。 5.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应随身携带证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6.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项目部有关负责人报告。 7.实行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制度。复审不合格的应当重新参加考试,逾期未申请复审或考试不合格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予以注销并调离岗位。 【第9篇】特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
19、章总 则 第一条 特种设备特种作业即属危险性大的生产设备和作业工种。为了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具有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车间、三产、项目部。 第二章特种设备范围 第三条 特种设备范围为:一、 锅炉;二、 起重机械;桥式起重机;三、 厂内运输机械、铲车、翻斗车等。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一般安全管理 第四条 锅炉。 一、 制造厂家必须是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并有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许可证的单位。 二、 使用时必须经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登记取得使用证,才能将设备投入运行,并按规定进行年检。 三、 锅炉设备
20、进厂时,必须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 四、 锅炉的安装必须由省级职能部门审查批准的专业单位安装。 五、 安全运行: (一) 机务科应指定专人负责锅炉设备的技术管理工作。 (二) 司炉工必须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专业培训、考核取得操作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三) 水位计、压力表、安全阀等附件必须齐全完好。压力表、安全阀必须经鉴定合格在周期内使用。 (四) 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有关动力站及安全操作运行规程等项制度。 (五) 按规定认真作好运行记录和危险点的安全检查记录。 六、 保养和维修 (一) 机务科应根据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使用周期,编制锅炉维护、保养和检验计划,并严格执行。 (二)
21、 变动受压部件的重大修理,应有专业人员实施并制定施工技术方案,报市级管理部门批准。 七、 锅炉设备的各项技术资料、合格证、修理计划、技术档案等有关资料,必须建立档案归档保存。 第五条 起重机械设备 一、 购置的起重机械必须是具有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许可证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 二、 安装必须是经市主管部门审核并发给安装许可证的专业单位进行。 三、 安全技术性能检查,每年按要求应检查一次(电镀等有腐蚀气体的车间、起重设备每年一次)。由机务科或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不合格的设备应限期整改或停止使用。 四、 机务科、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汇编”起重设备安全管理规程执行。严格执行维护、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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