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专项储备计提是否确认递延所得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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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项储备计提是否确认递延所得税一直以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计提和使用的所得税会计处理都存有争议,证监会2017年度第四期会计监管工作通讯对2016年上市公司年报中反映出的相关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案例:甲公司是一家机械制造企业,2015年度营业收入8000万元。2016年12月该公司购入一套安全生产设施,不含税价50万元,进项税额8.5万元。2016年支付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等费用10万元。1. 专项储备计提和使用的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和维简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所有者权益中的“专项储备”。 企业使用提取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
2、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形成固定资产的,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1)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提取安全生产费: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1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按照1%提取。2016年甲公司应计提安全生产费用90万元(10002%+70001%)。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下同)借:制造费用 90贷:专项储备 90(2)购入安全生产设施:借:固定资产 5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贷:银行
3、存款 58.5同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借:专项储备 50贷:累计折旧 50(3)支付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等费用:借:专项储备 10贷:银行存款等 102. 专项储备计提和使用的所得税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维简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7号),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作为当期费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预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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