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如何准确申报扣除有关资产损失.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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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准确申报扣除有关资产损失 一家油气田公司,2009年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了几笔资产损失,理由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可是,在今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税务机关认为他们列支的部分资产损失不符合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不允许在税前列支这些损失。企业财务人员之间对此意见有分歧,一直争论不休,因此打电话向税务部门咨询。 油气田企业每年财产清查后,都有大量的资产需要报损,这些资产既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等货币性资产,又包括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为了进一步规范对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该文件虽于2009年4月16日发布,但是执行时间却是自2008年1月1日起。因此,企业在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按照该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在报损这些资产时,应当归纳类别区别对待,同时还要注重损失证据的收集,正确处理有关资产的损失。 能够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 能够在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按照税务管理方式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两部分。 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6.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不得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 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损失,主要包括: 1.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不论何种原因,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2.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者悬空的企业债权。 3.行政干预逃废或者悬空的企业债权。 4.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5.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6.国家规定可以从事贷款业务以外的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 7.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8.企业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人承担的本息等。 上述不得确认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损失,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认真统计有关项目,及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上述能够在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虽然简化了审批项目和程序、明确了审批的时间。但是,不论这些资产损失是否必须经过税务机关的审批,国税发[2009]88号文件强化了对资产损失在证据方面的认定。因此,企业应当严格对照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相关条款的规定,对各类资产损失,要注重收集有关证据资料,对当前缺失的证据,抓紧时间补充完整,确保证据确凿、资料齐全,并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及时申报和审批。 其他需要注意的方面 需要强调的是,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应当是企业损失的净值,也就是说,损失的资产应当减去保险赔款、责任人赔偿、可收回金额、追偿款、累计折旧等,资产损失的净值才能申报损失。 另外,对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调整后计算的多缴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或者抵顶企业当期应纳税款。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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