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合作建房的基本税收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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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作建房的基本税收处理合作建房:对方出地,房企出资,房企或成立的合营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以房企或合营企业名义立项,属于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延伸理解:法释20055号对合作开发的要求,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法释【2005】5号又列举了四种特殊情况,实质上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合作建房了。“第二十四条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第二十五条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第二十六条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
2、定数额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第二十七条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以租赁或者其他形式使用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一、以地换房甲出土地,乙出资金,联合立项,建成后甲乙按比例分房。甲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乙方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土地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延伸理解: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37条规定,企业以换取开发产品为目的,将土地使用权投资其他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企业应在首次取得开发产品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点】,将其分解为转让土地使用权和购入开发产品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
3、得税处理,并按应从该项目取得的开发产品(包括首次取得的和以后应取得的)的市场公允价值计算确认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或损失。二、以地投资甲以土地出资,乙以货币出资,成立合营公司,房屋建成后,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以投资入股的形式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属于有偿提供。甲以土地投资入股,应按“销售无形资产”征税,并给合营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延伸理解:按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36条规定,先税再分,分得利润方按股息、红利处理。如果没有成立独立核算的合营公司法人单位来开发,有的观点认为,36条有一句:“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既然不是独立法人,还要求先税再分,怎么缴纳企业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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