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2009年涉税风险提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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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9年涉税风险提示 依据2009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国税发20091号)整理了2009年税务稽查工作的重点 一、 打击假发票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建立打击和整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长效机制。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的通知国税发2008128号 2009年,各地税务机关要组织对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餐饮服务、商业零售等4个行业的发票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在春节前后要集中力量对交通运输业中的自开票单位和物流企业、商业零售业中的大型连锁店进行检查,务求取得实效。 2008年涉票规定如下: 发票取得 自2008年起,企业购进货物或劳务取得的发票上的付款方必须开具全称,才能作为财务报销凭据和税前扣除的凭证
2、。国税发【2008】80号 自2008年1月1日起,通过银行支付的各项费用,如水电费、通讯费等应当取得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才能税前扣除。国税发【2007】108号 对虚假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以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办理出口退(免)税和财务报销。国税发2008128号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和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必须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机动车取得的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应自该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认证通过的可按增值税专用
3、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税发2008117号取消废旧物资专用发票自2009年1月1日起,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不得开具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废旧物资专用发票)。 纳税人取得的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核算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自2009年4月1日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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