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新文件明确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口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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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文件明确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口径为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国家税务总局继今年2月22日下发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9号)文件后,近日再次就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政策下发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该文件除了对200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外,还就汇算清缴中普遍关注的政策问题和申报表的填报问题进行了明确。 以会计核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基础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2、但如成本计算方法的采用、资产的组成部分判定、消耗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核算、开发无形资产和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时间、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利息费用的处理等等,税法对此没有特别规定。因此,国税函2010148号文件第三条指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允许计提的准备金可作纳税调减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提取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包括坏账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因此,企业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填报申
3、报表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时,必须就计提的准备金进行相应的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处理。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系列文件(财税200933号、财税200948号、财税200962号、财税200964号、财税200999号和财税2009110号),允许金融企业、保险公司、证券行业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规定计提减值准备和风险准备。因此,国税函2010148号文件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对这部分税法允许计提的减值准备和风险准备性质的准备金,可以在填附表十调增的同时,进行相应的调减,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0行第4列“调减金额”处。 以前年度亏损额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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