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产品工厂检查通用要求GA1035-20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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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消防产品工厂检查通用要求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factory inspection of fire productsGA1035-20122012-12-26 发布 2013-01-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本标准的第4章、第5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火灾探测与报警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13/SC 6)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公安部上海
2、消防研究所、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西安盛赛尔电子有限公司、天津盛达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因特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沈阳消防电子设备厂、青岛楼山消防器材厂、佛山市桂安消防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金盾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广东蓝盾门业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东靖飞、张立胜、屈励、余威、陆曦、张德成、金义重、刘玉恒、王学来、张少禹、 李宁、程道彬、沈坚敏、李力红、刘欣传、胡群明、李国生、许春元、张源雪、梁志昌、周象义、吕滋立、刘霖、 黄军团。本标准为首次发布。引言本标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联合颁发的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为
3、满足消防产品认证工厂检查工作的需要而制定的。本标准的发布实施,对于提高消防产品认证工厂检查质量,确保消防产品认证工作公正、规范、有效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消防产品工厂检查的术语和定义、总则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消防产品认证机构为实施消防产品认证工作而开展的工厂检查活动,也可用于为核实消防产品工厂条件而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000 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GB/T 27000 合格评定 词汇
4、和通用原则GA846 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管理3 术语和定义GB/T 19000和GB/T 2700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申请人 applicant申请产品认证的组织。注1:通常,申请人在获得认证证书后就成为持证人。注2:申请代理人:代替申请人办理认证申请手续的组织。3.2持证人 holder of certificate持有产品认证证书的组织。注:通常,持证人在认证申请阶段是申请人。3.3制造商 manufacturer控制认证产品制造的组织。注:一个制造商可以有多个工厂。3.4工厂 factory对认证产品进行最终装配和/或试验以及加施标志的场所。注:检査的场所内至少有
5、最终装配、例行检验、加贴产品铭牌和标志等工序。3.5OEM厂 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按委托人提供的设计、生产过程控制及检验要求生产认证产品的工厂。注:委托人可以是申请人、持证人或制造商。3.6供应商 supplier为工厂生产认证产品提供元器件、零部件、原材料和服务的组织。3.7检查组 inspection team经消防产品认证机构指派,由具有适当资格人员组成的从事工厂检查任务的团队,包括检查组组长、检查组成员及技术专家(必要时)。3.8检查准则 inspection rule用作依据的一组方针、程序或要求。3.9工厂检查 factory inspec
6、tion对工厂进行客观评价,以确定其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满足检查准则的程度而进行的系统的、独立的、获得检查证据并形成文件的过程。3.10文件审查 document review根据检查准则,对申请人提供的工厂资料的完整性、符合性进行的评审。3.1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 factorys capability of quality assurance工厂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符合认证要求并与型式试验合格样品保持一致的能力。3.12产品一致性 product consistency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认证时型式检验合格样品的符合程度。注:产品一致性要求由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相关标准及认证机构
7、有关要求规定。3.13指定试验 designated test为评价产品一致性,由工厂检查人员依据认证实施规则或认证机构有关要求选定项目进行的检验。注1:指定试验是产品一致性检查的补充手段。注2:检验可在工厂或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注3:指定试验在工厂进行时,由工厂检验人员操作并记录相关数据和结果,工厂检查人员根据试验情况对产品一致性做出判断。3.14检查证据 inspection evidence与检查准则有关的并且能够证实的记录、事实陈述或其他信息。注:检査证据可以是定性的或定量的。3.15检查发现 inspection finding将收集到的检查证据对照检查准则进行评价的结果。注:检査发
8、现能表明符合或不符合检查准则,或指出改进的机会。3.16检查结论 inspection conclusion检查组综合考虑了检查目的和所有检查发现后得出的最终检查结果。3.17不符合项 nonconformity item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检查准则要求的事实。3.18不合格报告 nonconformity report将不符合的事实以书面形式表达的一种记录。注:不是所有不符合项都开具不合格报吿。3.19纠正措施 corrective action认证机构要求存在不符合项的生产者或负责提供产品使用的其他方为消除不符合后果、排除现存或潜在危害而采取的必要和切实可行的措施。3.20例行检验
9、routine examination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生产线上的产品进行的100%检验。通常检验后,除包装和加贴标签外,不再进一步加工。3.21确认检验 verification examination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进行的抽样检验。4 总则4.1 为实施消防产品认证和合格评定而开展的工厂检查应依据工厂检查准则进行。工厂检查准则除本标准外尚应包括:a)国家有关法律法规;b)认证合同及申请文件;c)认证实施规则及其附件;d)认证实施规则引用的标准/技术规范;e)认证证书及其管理规定;f)认证标志管理规定;g)证后监督的有关规定;h)指定检测机构依据认证实施规则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及确认
10、的产品特性文件;i)有效版本的工厂质量保证体系文件;j)消防产品认证的其他规定等。4.2 工厂检查应对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及产品一致性保持情况作出判定,为认证结果的评价和批准提供依据。4.3 工厂检查的类型主要包括首次申请初始工厂检查、扩大申请工厂检查、证后监督工厂检查、证书延续工厂检查、变更工厂检查及暂停证书恢复工厂检查等。工厂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文件审查、现场检查及后续活动等。4.4 工厂检查应由在认证人员注册机构注册、消防产品认证机构正式聘用的工厂检查人员组成的检查组负责实施。检查组应由消防产品认证机构正式委派,并应按消防产品认证机构规定的时限完成工厂检查任务。4.5 工厂检查实行检查组长负责
11、制,检查组长由消防产品认证机构指定。4.6 检查组成员应熟悉工厂检査准则及检查程序,熟练运用检查技术和技巧,具备使用语言、文字和必备工具的能力,其中至少应有一名成员具有相应专业技术领域的基本理论和实践经验,熟悉产品的设 计、生产工艺及质量控制要求等关键要素。检查组成员不应在工厂检查中从事与检查无关的其他活动。4.7 检查组长在工厂检查的各个阶段代表检查组与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和被检查方进行沟通,负责文件审查、制订检查计划、组织检查工作、确定检查结论及上报检查文件。检查组成员应按检查计划实施检查任务,支持并配合检查组长工作。4.8 文件审查按5.3要求进行,发现认证资料不符合工厂检查准则的,不得进行
12、现场检查及后续活动。4.9 现场检查按5.4要求进行,检查方法可选择谈话、观察、查阅、测量、核对及指定试验等多种方式。 检查结论由检查组讨论确定。4.10 发生不接受工厂检查安排、不接受工厂检查结论等情况时,检查组应立即报吿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并终止工厂检查。4.11 证后监督工厂检查由消防产品认证机构根据计划作出安排,检查内容、检查计划、人员安排等内容事先不应通知工厂。4.12 工厂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的,终止产品认证工作。5 要求5.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应持续满足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要求。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跗录A。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涉及特殊工厂条件要求的,按
13、有关要求执行。5.2 产品一致性要求产品一致性要求分为工厂产品一致性控制要求和产品一致性核查要求。工厂产品一致性控制的目的是为保证工厂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认证时型式试验合格样品的一致性。产品一致性核查的目的是确定工厂批量生产的产品特性与型式检验合格样品特性的符合性。工厂一致性控制要求见附录B;产品一致性核查要求见附录C。5.3 文件审查要求5.3.1 工厂现场检查前,检查组长应按检查准则的要求对文件和资料的符合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并作出文件审查结论。文件审查应在消防产品认证机构规定的时限内完成。5.3.2 文件审查的重点为:a)认证委托方提供的工厂信息及产品信息;b)工厂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情况
14、;c)工厂组织机构及职能分配的基本情况;d)认证产品的特点及生产工艺流程;e)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吿、确认的产品特性文件;f)获证产品证书信息,产品的生产、流向、使用信息,标志使用情况;g)工厂及获证产品变更情况等。5.3.3 文件审查通过的,检查组长应在消防产品认证机构规定的时限内上报文件审查结论并完成工厂检查计划编制工作。检查计划编制应符合附录D的规定。文件审查不通过的,按4.8执行。5.4 现场检查要求5.4.1 工厂现场检查的实施一般分为首次会议、收集和验证信息、检查发现及沟通、确定检查结论及末次会议等五个工作阶段。5.4.2 现场检查首次会议及末次会议应按附录E的规定。5.4
15、.3 收集和验证信息工作应明确信息源,通过谈话、观察、查阅、检测等方法收集与检查目的、检查范围和检查准则有关的证据信息,并应加以记录。5.4.4 现场检查中应有效识别和产品形成过程相关的质量活动,和这些活动有关联的人员、事物、现象,指导质量活动的文件以及记载质量活动的质量记录等。应按照突出重点、总量和分量合理分配、适度均衡的原则随机抽取有代表性的样本;按照事实完整、信息充分、描述准确及有可追溯性的原则,准确发现和描述不满足工厂检查准则要求的事实。5.4.5 检查人员之间应及时互通信息,检查组长应全面掌握现场情况,根据情况变化及时采取应对措施。5.4.6 检查组长应有效利用会议、交谈等多种形式与
16、被检查方就检查事宜进行沟通,争取对检查结论达成共识。5.4.7 当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项已导致或有可能导致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或产品一致性不符合要求时,应出具不合格报告。不合格性质分为严重不合格和一般不合格。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属于严重不合格:a)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b)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符合性和有效性存在严重问题;c)在生产、流通、使用领域发现产品一致性不符合;d)未在规定期限内采取纠正措施或在规定期限内采取的纠正措施无效;e)受检查方的关键资源缺失;f)认证使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认证实施规则变更,持证人未按要求办理相关变更手续;g)产品经国家/行业监督抽查不合格,未完成有效整改;h)持
17、证人未按规则使用证书、标志或未执行证书、标志管理要求;i)证书暂停期间仍生产、销售、安装被暂停证书产品;j)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证书;k)不符合GA 486及其他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管理的规定;l)违反消防产品认证的其他规定。不足以影响认证通过的,属于一般不合格。5.4.8 现场检查结论分为推荐通过和不推荐通过:a)未发现不合格或发现的不合格为一般不合格时,工厂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b)发现的不合格为严重不合格时,工厂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5.4.9 工厂应在消防产品认证机构规定的时限内向检查组长提交纠正措施实施计划,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有效实施纠正措施。5.4.10 工厂不提交纠正措施、超过规定时限提交
18、纠正措施、提交后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实施纠正措施以及实施的纠正措施无效的,工厂检查结论应为不推荐通过。5.4.11 需对纠正措施实施现场验证的,工厂应在消防产品认证机构规定的时限内提出验证申请;超过规定时限的,工厂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5.5 不同情况的工厂检查要求5.5.1 首次申请初始工厂检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a)首次会议;b)产品一致性检查;C)生产设备与检验设备检查;d)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e)人员能力现场见证;f)沟通;g)末次会议等。对OEM厂,当委托人不同时,应分别接受检查。体系要素可不重复检查,但产品的生产过程控制、检验及一致性控制的检查不应免除。5.5.2 扩大申请是指持证人
19、在原有认证基础上申请增加新的认证单元和在认证单元内增加新的产品型号的情形。扩大申请工厂检查应符合以下要求:a)对认证实施规则相同、执行标准不同的产品,应进行文件审查和现场检查;b)认证实施规则及标淮相同、单元不同的产品,应安排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现场检查;c)单元内产品扩展应进行文件审查,一般不进行现场检查。当申请认证产品的质量特性与已获证产品存在显著差异时,应安排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现场检查;d)对于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或产品质量存在缺陷、证书部分暂停或部分撤销的工厂,扩大申请时应进行文件审查和现场检查。5.5.3 证后监督工厂检查应符合以下要求:a)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应制定证后监
20、督工厂检查手册;b)证后监督工厂检查自获证之日起即可实施,每12个月至少实施一次;c)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工厂应接受证后监督工厂检查;d)证后监督检查即可在工厂现场进行,也可在流通领域或使用领域进行;e)证后监督工厂现场检查应包括: 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复查; 2)认证产品一致性核查; 3)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 4)上一次工厂检查不符合项的整改情况; 5)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f)对生产领域的获证产品进行监督检验抽样时,抽取的样品应是由工厂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获证产品,样品的种类、数量、抽样方式按证后监督工厂检查手册执行;g)在流通或使用领域进行的证后监督检查,按消防产品
21、认证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h)因不可抗力因素,工厂无法在规定的时限内接受证后监督工厂检查时,经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同意,可推迟进行;i)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增加证后监督工厂检查的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 2)出现应进行查实的投诉、举报; 3)有充分证据对获证产品与认证实施规则及产品标淮的符合性产生怀疑; 4)因工厂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和质量体系,有可能影响获证产品的符合性和一致性; 5) 工厂检查人员行为不规范,导致工厂检查结论不可信; 6)其他可能导致产品认证有效性、符合性出现问题的因素。j)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应调整证后监督工厂检查的时间和频次: 1) 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证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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