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奖金收入在纳税时要小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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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奖金收入在纳税时要小心 案例:李某系某卷烟厂一名职工,在工作之余,李某去宏远机械学校向学生讲授一些初级原理。经过一段时间试用,1998年1月1日李某正式被聘为该校讲师,月薪1000元。李某所在卷烟厂因近几年效益不太好,一直面临亏损的境地,故李某工资收入每月为600元。1998年12月一次取得奖金收入2500元。同时,因李某在去机械学校的途中遇到两个流氓抢学生的钱包,李某与他们搏斗,并最终把他们送进了公安局。该月,李某因此获得公安机关见义勇为奖金收入200元。年末,李某主动到市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该月,李某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800+2500+200=2900应纳税额为:500×5%+1500×10%+900×15%=535(元)税务人员在看了李某的纳税申报单指出了他的错误。分析: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据此规定,发给见义勇为者的奖金可经有关部门批准免税。具体规定为:对乡、镇(含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经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或者类似性质组织奖励给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个人所得税。李某面对歹徒,临危不惧,与之搏斗,并将其扭送入公安局。因此,获得了公安机关见义勇为奖。公安机关为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机构,其发给李某的奖金应不纳税。但李某显然并不知晓这项规定,他将这笔放在该月收入一起纳税,这是错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第三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税,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至45%。第六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个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税所得额。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分项所得税制的模式,因而其应纳税所得额是按各应税项目分别确定的,即以各应税项目的收入额减去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后的余额作为该项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李某所取得收入并不都与工资有关,故此处应分项目计算应纳所得税额。2.对于奖金收入有以下规定:1)对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以下统称为奖金)应纳税额的计算。根据规定,对个人一次取得数月的奖金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应纳税额。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一次取得的数月奖金原则上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但是,如纳税人取得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时,即将奖金与当月收入合并后再减除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以奖金收入减除当月工资与800元的差额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款。2)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以下统称为奖金,不包括按月支付的奖金)应纳税额的计算,根据规定,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征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一次集中取得数月的奖金,不再减除费用,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且不再按居住天数进行划分计算。按照上述规定,李某是居民纳税人,且其取得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不足800元,所以他应将奖金与当月收入合并后再减除费用,即:[2500-(800-600)]×15%-125=220(元)3.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减除费用800元为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法中的劳务报酬与工资收入的区别在于:劳务报酬所得一般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种劳务服务而获取的报酬;工资、薪金所得则是个人在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以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获取的报酬,属于非独立个人的劳动。李某独立提供劳务,因此应界定为劳务报酬收入,其应纳税额为(1000-800)×20%=40,所以李某该月共应纳税额为220+40=260(元)。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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