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法的法权构造及其体系展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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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heng Fa LunCongApr.10,20242024年4 月政法论竺No.2第2 期【文章编号】10 0 2 6 2 7 4(2 0 2 4)0 2 0 9 9 13能源法的法权构造及其体系展开*张忠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生态文明研究院,湖北武汉4 3 0 0 7 3)【内容摘要】能源法的核心范畴界定较为模糊,函待澄清。基于能源权利与能源权力的交互性、能源公益与能源私益的均衡性、能源监管与能源市场的协调性等需求考量,法权可作为能源法的核心范畴。能源法法权结构可从本体论、运行论和价值论三个层面予以构造,形成体系化安排。本体论上,应以公民能源权利与国家能源权力的交互为基础,强调
2、公民能源权作为法权结构的逻辑起点、以落脚为能源普遍服务的能源权力作为法权结构的基本保障;运行论上,应以能源合同作为法权结构运行的具体承载;价值论上,应以能源正义作为法权结构价值的最终目的。由此,可仰仗能源法的法权结构构筑能源法学体系。【关键词】法权能源法法权又公民能源权能源普遍服务能源合同能源正义【中图分类号】DF46【文献标识码】A问题的缘起伴随着“碳达峰碳中和”和“能源革命”战略的提出,能源法的法律属性和制度理性进一步引发学界的关注,在能源发展大势中,能源法面临着革命性的时代转向。能源法是对能源开发利用等现象进行概括与提炼的产物,是能源社会关系的理性化配置,然“作为部门法的能源法却没有为还
3、原能源商品属性及建立现代能源市场体系提供制度设计与选择”1P167,,能源法的元规则尚未真正明确,能源法的基本分析框架亦未得到系统性描述,整体观之,能源法核心范畴界定较为模糊。然而,核心范畴是能源法的基础与关键,关涉着能源法价值取舍和制度设计的初衷,进而对于能源开发利用等行为具有指引、评判等功能;从学理的角度说,也是学科独立成熟的重要标志,反映着能源法学科发展的水平。能源法的核心范畴理应是相对包容的、系统的和动态的,而非较为孤立的、片面的和静态的,故可从能源法的运作结构上进行把握。对此,学界存在论争:比如能源法以政府权力与市场产权之间结构性均衡制度而实现现代能源市场体系建构 2 P9,又如能源
4、法是以当事人的能源权利和能源义务为内容的法律规范 3 P106。如此看来,到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核心范畴构造能源法框架还是以权力为基本作用对象,存在商讨的空间,能源法的交叉性共识有待进一步发掘和提炼。事实上,这些分歧并未逃离权利与权力的互动,区别只是在于两者的结构性配比与优先性关系,也即熟轻熟重、谁先谁后。近年来,不少学者所偏好的法权理论在宪法、环境法等部门法(领域法)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应用与发展,特别是对于新兴法学学科的认知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法权结构俨然成为了一种方法论模型。于是,本文想借助这种理论,探讨法权结构作为能源法核心范畴的可能性与可行性;以及若是成立,是否存在一定的特质、如何予以重释
5、。一来,验证法权理论的解释力;二来,探求能源法的内在结构与实现机理,从而夯实能源法的学术体系乃至学科体系。一、能源法与法权结构法权作为一种分析框架,以权利和权力的组合作为法学运作的内在结构,区别于传统的权利义务结构,形成了法学核心范畴中另外一道“风景”。能源法兼具公法与私法的双重属性,侧重能源监管与能源*基金项目:本文系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生态文明交叉学科科研创新团队建设”(2 7 2 2 0 2 3 AL003)“双碳目标下碳补偿机制的法治创新研究”(2 7 2 2 0 2 3 BQ029)、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新时代生态文明机制创新与重点流域、区域、海域生态环境
6、治理研究”(2 2 JJD82001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作者简介:张忠民(19 7 9-),男,河南方城人,法学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及生态文明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能源法、环境司法、生态文明学。2024年政法论丛100市场的关系,天然地与法权所要求的能源权利和能源权力的组合样态相近(一)作为法学基本分析框架的法权“法权”概念最早由童之伟教授所主张,是针对权利义务作为法学核心范畴的不足而作出的基础性法学理论。法权提出以来,引发了学界的巨大关注和争议。作为一种新的法学基础概念,法权能否成为更为普遍接受的核心范畴有待时间的进一步检验,因为传统的部门法学往往是以权利和义务相统一为
7、一体或者单单以权力为核心的一种构造模式。因此,有必要考究法权的学术史,以正本清源。1.法权的基本含义法权顾名思义为法律所承认的“权”,也就是说,“权”的范围决定了法权的内涵与外延。在法律上,权的概念是较为确定的,总体上主要是指权利和权力两方面内容。“权”是一个从整体上表述权力、权利和剩余权及它们体现的全部利益内容、财产内容的法学范畴 4 P52。其中,权力是指统治机关的权限,权利代表公民等个人行为自由的权能,二者共同构成了社会关系生成的两端。所谓“法权”,就是从法学角度认知的,法律承认和保护的社会整体利益,它以某一社会或国家中归属已定之全部财产为物质承担者,表现为各种形式的法律权利和权力 5
8、1P25。据此可知,法权实际上是把权力提到了与权利同等的位置,把二者并列作为法学的核心范畴,权力从权利的“幕布”中走向前台,实现了与权利的同频共振,这一概念构成了我们理解法权的基础。但是法学理论上权力与权利往往呈对立状态,二者存在着一定张力。从来源上看,权利代表着个体利益,权力代表着公共利益,二者冲突的可能性较为明显,并且常以权力侵害权利的形态出现。从而在更为抽象的意义上来说,法律所保护的利益不是权利就是权力,二者非此即彼地存在着。而且权力经常被隐藏于权利的话语之中,作为权利实现的手段而存在,是故,权利与权力的统一组合结构就成为理解法权的关键概括来看,权力与权利之间关系比较简单,通常二者之间也
9、难以作出明确的界分。但是法权并非是指权利和权力的单向度联结,而是互动性地嵌人,构成了一种多元性交织的结构框架。其具体构成从宏观上看有两个层次三种关系,即权利一一权力关系,权利一一权利关系和权力权力关系,其内容为相应的利益关系和财产关系 5 P288。具体细分之,可以认为法权整体上形成了以权力和权力以及权利和权利为内容的横向法律关系与以权力和权利为内容的纵向法律关系的统一集合,并且呈现出以权利为交织点的基本架构,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仅仅是其中的一环。从目的上来看,权利与权力是维护利益的两种基本手段,法律所认可的利益基本上都是通过权利体现出来的,而权力在背后发挥着保障的作用。因此,权力与权利构成了法律
10、利益保障的“一体两面”。而且在法权结构中权利和权力关系是动态性的交互,存在必然性的联系,而非生搬硬套。权利和权力既相互对立,又具有同一性,能够相互转化 6 P9,这决定了法权是以追求权利与权力的统一性为目的的结构性分析工具,于是乎,权利、权力以及它们之间的冲突是一种内部性的存在,可被最大程度上予以化解。具体运作上,法权则要求权利与权力协同推进,一体化建设,从而实现共同的法律目的。与单纯以权利或者义务为核心范畴的社会关系相比较,法权具有覆盖范围上的周延性,体现出了其独特的优势2.法权在部门法中的运用由上可知,法权是一个具有普遍适用性的理论框架,特别是涉及到兼具公私属性的法律领域,法权作为一种合理
11、的分析工具之可行性就大为增加。法权在宪法、经济法、环境法等具体法律领域中都有一定程度的适用,形成了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一般层面上的法权可以表达为法权主体、法权客体和法权内容三方面内容,但是具体到法律领域,法权的具体框架可能存在差异之处。其中,在宪法中,法权的权利与权力常以共同体的身份出现,也即有些权利本身具有“权利+权力”双重属性。例如,童之伟教授认为现行宪法第10 2 条中的两个“有权”在理论和逻辑上都只能被理解为法权利与法权力的共同体,不能仅仅被理解为法权利或法权力 7 P66。6。以此来看此条所涉及的权利和权力都进人到宪法所建构的分析框架之中,进而增强了利益衡量的容许度。而在环境法中,史
12、玉成教授借助法权理论,基于法权与环境法运作结构的契合性,提出了环境法的法权结构,认为环境法的结构是以“环境权利-一环境权力”这一概念共同作为核心范畴的框架构成的 8 P39由此,推动环境利益实现的多种手段都被囊括进一个分析范式之中,实现了对环境法的整全性认知和分析。此外在经济法领域,张忠民:能源法的法权构造及其体系展开101第2 期有学者认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过程中也存在类似的法权结构,其基本关系为:公共服务的购买方政府处于权力侧位,提供公共服务的社会组织和公共服务的接受方二者处于权利侧位 9 P108。8。由此,经济法对资源的配置是以权利、权力的相互平衡和统一二元结构为基础的,从而促进市场的有
13、序运转。基于上述分析不难发现,诸多法律领域都在“接受”法权,这本质上源于法权的结构内在性地契合了这些法律运作的特点:都在强调权利和权力的共存性以及可界分性,这也反映了法权是权利和权力相互作用以及彼此协同的框架结构。(二)法权作为能源法核心范畴的理论证成那么,法权可否作为能源法的核心范畴?新时代的能源法治不再满足于义务本位话语的价值自证,“能源开发、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内在张力使得新一轮能源革命蓄势待发”10 P118,本质上源于能源私益与能源公益之间内在冲突的进一步加剧,单向度的“义务一一控制”的立法路径已然不足以应对如此复杂的利益难题,这决定了如今须将“权利一一权力”的二元互动贯彻于能源法律
14、系统中。相较于其他理论,法权作为一种覆盖“权利-一权力”互动的法解释和法评价工具,可以更好地作为能源法研究的逻辑起点和认识能源法律现象的理论概念,因应新时代能源的转型需求。1.能源法义务本位的压力呼唤法权视角的引人从能源法律的发展历程来看,义务本位一直被视为是能源法的基石范畴。原因在于当今世界对于能源的核心关切就是能源原材料和产品的开发、生产、利用和消费以及与之有关的国家安全、民生福让和生态环境保护 1 P40。40。而从利益本质来看,该议题产生的根源既在于以自由市场为基础的能源配置中政府与市场协作的方式选择,又在于人类需求的无限性与资源能源的有限性之间的根本矛盾 12 PI1能源法首选的规范
15、模式就是通过规定行政机关的引导、服务、控制与监管,来对能源市场与能源消费者的活动进行适当限制,从而平衡好能源需求与能源供给之间的关系。这一进路与义务本位具有极大的契合性。因此,能源义务成为能源法的核心范畴有其客观必然性,也为能源法的话语形成与制度建设提供了较为丰厚的理论支撑。然而,义务本位理论面对日益复杂的能源利益体系,愈发缺乏足够的解释力与指引力,不能对能源法现象给予普遍的解释,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义务本位决定了能源法会为公权力机构授予较多的能源权力,不可避免地会在很大程度上忽略了“权力一耳职责 这一重要进路的边界与风险 13 P27。在能源权利缺位的前提下,“以权力制约权力”极易限
16、制对行政机关执法评价与矫正的能力,从而导致行政权力运作效能的低效。(2)义务本位决定了能源义务可能会先验性地设定在能源生产企业等能源市场主体中,主张通过控制能源生产主体的能源生产、运输、加工等行为来达到能源供给与低碳节能的目的,但这个过程中可能会产生过度限制私主体权益的风险。(3)义务本位下能源法的形成逻辑会在潜意识上回避对能源权益的关注,然而缺失权益承认与保护的能源法律在治理中必然会面临行动力不足的困境,无法契合当前多元治理的科学理论,低碳节能的法律引导难以内化为公民的自觉行动。而法权理论较义务本位更能涵盖丰富的能源利益关系、统摄能源监管与能源市场的博奔,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义务本位的解释压
17、力。如前所述,作为“权利一一权力”互动性质的法权,核心是协调权利与权力的冲突和对抗。因此,法权作为能源法的核心范畴,既可以为能源行政机关的义务履行提供更为明确的价值牵引,平衡“能源权利一一能源权力”的内在冲突,承担判定能源行政机关不作为、滥作为的认识标准;又可以为现代能源治理迈向多元共治提供规范导引,通过建立不同类型“能源权利一能源权力”的协调平衡机制,在共治维度中促进私主体的多重参与。在此指引下,能源法既能从公益视角出发,以义务构造为调控形式来发挥政府监管在能源市场的倾斜配置、校正能源权益分配的主导作用;又能从私益视角出发,以权利保护为保障形式突出对人性尊严和能源市场经验自由的保护,以此在能
18、源供给安全与生态环境安全之间找到平衡 14 P932.法权体系化的理论优势进一步激活了其在能源法中的运用能源法律关系与能源法律机制的新样态不断涌现,于是囊括私权与公权的法权理论在体系化塑造方面的价值功能日益凸显。其一,在法律关系层面,法权能够更好地解释和回应多元的能源法律关系。从当前能源法律规范的利益范围与结构来看,能源法律关系已然从原本的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二元结构”2024年政法论丛102拓展至“公民能源权利-政府能源义务”“公民能源权利-一公民能源义务”“市场主体能源权利政府能源义务”“市场主体能源权利一一市场主体能源义务”等多重的法律关系。而法权可以对能源利益之上的能源权利与能源权力进
19、行系统性整合,既不直接偏向私主体范畴的权利,也不直接偏向行政机关范畴的权力,而是同时尊重公权的建设与私权的保障 15 P70,以此在更广泛的“权利权力 逻辑框架内探讨各类权利与各类权力之间由“互侵”走向“互动”的协同机理 16 P81,更好地应对复杂多元的法律关系需求。其二,在法律机制层面,法权能够更好地协调多元能源法律机制。当前,能源法律系统既包括已经成熟的行政行为类型形态,也需要在“双碳”目标要求下构筑更多尚未成熟、灵活多元的制度手段 17 P57-58。然而,从规范性的行政行为理论视角看,关于能源行政机关所实施的新兴控制、监管手段是否可以完全纳人既有的行政行为类型这一问题本身就存在争议,
20、譬如能源行政合同的法律性质如何界定依然众说纷绘。而法权理论可以通过直击权利与权力,将能源行政机关采取的所有新兴行政活动手段全部纳人,根据“保障能源市场主体的运营自由一一保障公民能源的消费自由一保障与控制行政机关规制的公权力”的一三重限定来衡平、调整、解释各类新兴的行政活动手段。以此尽可能规避掉制度异化与失序的风险,进而可以暂时回避具体的行政手段应当纳人到何种行政行为模式等系列性难题基于上述分析,法权理论可以更好地作为能源法的逻辑起点和认识能源法律现象的理论基石,使得能源法律系统兼具稳定性与灵活性,从而在新历史时期得以承继和发展。不过必须注意到:尽管“权利权力”作为法权构造中最为基本、最为重要的
21、两个模块,在面对能源法复杂的利益链条时能够表现出较为稳定的核心功能;然而,于能源法纷繁复杂的调整领域、变幻莫测的国际能源局势以及时而发生调整的能源政策与战略,能源法理论范畴还必须具有相当的局部调适功能,至少是在基本坚持其本体论基础之上,在运行论上相对遵循较为稳定的路径、在价值论上比较专注某一目的的聚焦。由此,本文试图从方法论层面构造出一个较为周全的系统性分析框架,尽力将本体论、运行论和价值论揽入其中;如此,既能立足法权的本体,强调其共性的解释,又能因应不同的法律部门(领域),侧重其在运行和价值上的个性表达。详言之,本文尝试在遵循法权构造一般性分析框架的基础上,基于能源法特性对其适度调适和延拓,
22、即在“权利一一权力”统合的顶层设定的基础上,再嵌人具体的运行分析与价值分析:运行分析旨在明确操作实施层面对“权利一一权力”统合的原则性共识所需要形成的核心制度范畴,主要涉及行为策略和保障措施等内容;价值分析则是“权利一一权力”统合的原则性共识的内在层次,主要涉及价值秩序与利益选择等内容。如此构造可以形成颇具本体性和自足性的法权理论框架,对于观察和探究各类能源法律现象的实践规则与发展方向来说更具操作性指引作用。二、能源法法权的本体论:以公民能源权和能源普遍服务的交互为基础能源法法权结构是基于整体视角对公民能源权和国家能源权力进行整合配置而构成的统一体,公民能源权和国家能源权力是核心范畴中的两大基
23、石,对其相互关系的观测构成了认识能源法法权结构的基础。(一)公民能源权是能源法法权结构的逻辑起点1.源起与核心:权利谱系更迭的扩张趋势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法律文明史也是一部权利演化史,当下我们正处在一个权利扩张的时代,权利已然成为现代社会的一种基本生活方式。详言之:其一,从历时性视角,权利演化反映了不同社会类型下社会矛盾的重心迁移,以及人们对于不同时期“权利应该是什么”的理性探索。经典权利在新的社会背景下衍生出新的权利范畴,而新的社会关系要求在权利谱系中增设新的权利类型,新兴权利与日俱增 18 P5-17,法学权利谱系呈现扩张演化的基本趋势。其二,从共时性视角,“权利繁荣”抑或“权利泛化”业已成
24、为当代法学论辩的焦点议题。一方面,当下新兴权利研究的兴起,印证了“权利本位”的法文化价值迁移的现象,也证立了“社会现实生活中权利话语的勃兴”19 P14-126;另一方面,新兴权利泛化已成为现代社会公共论辩领域的一种突出现象,甚至于危及到人们对于权利观念本身之理性认知 2 0 12 0-2 9。因此,权利作为现代法学的一个具有奠基性意义的概念 2 1 P487,已成为当代社会人们应对新兴社会问题的重要手段之一。那么,借由权利演化的思维方式,我们可从法制层面回应当下能源治理实践的普遍性问题,进而在规范张忠民:能源法的法权构造及其体系展开第2 期103层面探寻能源法法权的理论范式,最终达成契合时代
25、要求的能源法体系建构目标。申言之,现代能源治理面临全球能源危机、新能源转型、气候变化应对等时代挑战,且目前人类社会尚未具备与之相适应的能源治理能力,以致于能源问题愈发严峻 2 P142-15,这对能源法体系变革提出了迫切要求。概括而言,从权利演化分析的视角可凝练出一系列的法学命题:公民能源利益如何在新兴能源法律关系中得到保障?既有权利谱系是否可以涵摄新兴能源利益?若不能,可否有必要创设新兴权利?若有必要,如何定位和理顺能源权利谱系的层级架构?在权利谱系不断扩张的趋势下,应对诸如此类的问题,公民能源利益保障不应在新兴权利讨论中缺位;公民能源权作为能源利益的关键载体,是实现能源正义、达成能源伦理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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