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对于特定地区和特定项目投资的税收优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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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 实务 对于 特定 地区 项目 投资 税收 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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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特定地区和特定项目投资的税收优惠 (1)凡是在经济特区开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在沿海港口城市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浦东新区开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 经济特区是指依法设立或者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 (2)对于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除了属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或者外商投资在3 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或者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的建设项目,其企业所得税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以外,对其他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沿海经济开放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沿海经济开放区的市、县、区。主要包括:辽东半岛、胶东半岛、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和闽南厦漳泉三角地区等。 (3)自1999年1月1日起,对从事能源、交通、港口、码头基础设施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受投资区域的限制。 (4)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超过5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特区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企业所得税税率减按15%。 (6)在海南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机场、港口、码头、铁路、公路、电站、煤矿、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农业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海南省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企业所得税税率减按15%。 (7)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从事机场、港口、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上海市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企业所得税税率减按15%。 (8)外商投资企业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企业设在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的,税率为15%;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的,税率减按24%;设在其他地区的,税率为30%。但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已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9)外商投资企业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企业所得税税率同上。 (10)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依照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00~3000的企业所得税。 (11)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3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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