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作业管理制度9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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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作业管理制度9篇【第1篇】煤矿临时性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临时性作业的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细化过程、跟踪控制,全方位堵漏洞、保安全,结合集团工作实际,特制定临时性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 煤矿临时性作业是指煤矿各单位主体生产任务以外的服务 于安全生产的零星工程和零散作业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集团公司所属煤矿。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煤矿零星工程和零散作业工作遵守谁安排、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零星工程由分管副矿长牵头、调度室组织相关部门、相关 施工、协作单位负责人亲临现场,考究施工作业风险,确定施工组织,责成施工单位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2、。 第六条 各煤矿调度室统一调度本矿零星工程,掌握施工地点、施 工内容、安全技术措施、作业时间、作业进度、现场负责人及作业人员数量。 第七条 煤矿零星工程作业必须确定一名班组长作为安全第一责任 者;作业时间较长或多人作业的零星工程必须由施工单位安排本单位干部为安全第一责任者并跟班作业,带班矿领导要到零星作业现场巡查安全工作。 第八条 零散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较少、分布范围较广的辅助性、临 时性工作。其安全工作由所在单位负责,不得单人工作,必须明确一名安全工作负责人。 第九条 零星工程作业或零散作业期间,由矿安监、瓦检及相关部 门负责施工过程的安全监督。 第三章 施工组织 第十条 各单位零星工程必须
3、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进行会审和审批,组织专业人员贯彻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开始施工作业。 第十一条 零星工程执行施工审批程序。开工前,施工单位向调度 室提出零星工程施工申请,内容包括:1、施工单位:2、施工地点;3、工程内容;4、开工时间;5、结束时间;6、安全技术措施审批情况;7、 施工负责人;8、劳动组织措施;9、干部跟班计划;10、其它相关内容。经调度、安检及相关部门和领导确认审批后,方可开工。如施工期间施 工内容有所变更,施工单位必须重新申请。 第十二条 专业性、技术性强的临时性作业,必须执行工作票制度, 并且有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现场应急处置措施,不得用一般措施或其它措施替代。
4、第十三条 各施工单位必须建立临时性作业安全责任制度和临时性工作记录台账,做到任务明确、责任明晰、有据可查。 第十四条 交叉性、跨区越、多单位人员的临时性作业,调度室统一安排,组织单位、施工单位专人跟班,矿领导现场指挥作业。 第十五条 调度室负责全面掌控零星工程的施工进度、人员分布以 及紧急情况下的协调和调度。 第十六条 零星工程结束后,分管矿长牵头、调度室组织相关部门 对零星工程审核验收。 第十七条 严禁夜班组织零星工程施工和零散作业工作。 第十八条 各二级公司和煤矿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制定各单位临时性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晋能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5、【第2篇】某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进一步搞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确保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结合我矿实际,制定安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 本办法涉及的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管的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煤矿井下电钳工、煤矿井下排水工、煤矿乳化泵司机、空气压缩机、煤矿井下爆破工、煤矿井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操作工、煤矿井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维护工、煤矿瓦斯检查员、煤矿通风工、煤矿主扇操作工、煤矿通风安全监测工、煤矿安全检查员、煤矿井下测风测尘工、煤矿提升绞车司机、煤矿信号把钩工、煤矿胶带输送机操作工、煤矿
6、电机车司机、刮板输送机操作工、煤矿采煤机司机、煤矿掘进机司机、煤矿耙岩机司机、煤矿探放水工、煤矿防突工)、公安部门监管的民用爆炸物品从业人员(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 一、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 (一)煤矿安全监管部们监管的特种作业人员 1、安泰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为安龙县煤矿安全培训协会会员,是培训、考核过程的具体组织者,设在矿安全科,由安全科负责相关业务工作。 2、贵州福平能源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安龙县安泰煤矿根据自身生产实际,每季提出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以书面报告形式向安全科上报培训计划、人员信息,安全科根据报告组织培训。 3、根据国家、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及要求,煤矿从业人员需具备相应的
7、条件才能从事相关工作,计划培训的学员需提供如下材料各一份: (1)身份证复印件; (2)由社区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健康证明; (3)初中及以上的学历证明、彩色证件照。 4、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应选派责任心强、遵章守纪的人员参加培训。 5、培训、考核全过程必须有申报单位负责培训工作的人员或井口指派专人参与,并由申报单位协调好学员培训期间的时间安排,配合中心完成培训过程的考勤、纪律等相关工作;培训过程按教学大纲进行,申报单位不得将正在培训的学员抽调,从而减少培训时间。 (二)公安部门监管的民用爆炸物品从业人员 1、贵州福平能源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安龙县安泰煤矿,根据本单位生产实际,选派人员参加公
8、安部门组织的涉爆人员培训。由安全科负责审核参加培训爆破员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持证情况,保卫科负责组织全部参加培训人员的政审和送培工作。 2、民用爆炸物品从业人员参加由公安部门组织的专门培训,经过考核合格后办理公安部门的民用爆破物品从业许可证,方可进行涉爆作业。 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1、安龙县安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ic卡证原件统一由矿安全科保管,由安全科制作复印件交由井口发放到个人手中,本人应做好证件的保管工作,工作期间必须将证件复印件随身携带备查。 2、安全科向培训人员所在单位通报培训、考核及办证情况,并及时将取得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ic卡制作复印件下发,在此期间,井口不得指挥未取证的
9、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3、严禁无证、证照失效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一经查实,按照相关规定对违章人员进行处罚。 4、民用爆炸物品的作业人员必须按公安部门相关要求持证作业,相关人员的民用爆炸物品从业许可证证书统一由安全科保管。 三、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1、凡是取得特种作业人员ic卡证、民用爆炸物品从业人员许可证的人员,各井口必须建立相应的档案,由井口分管培训的副职负责加强管理,每季度对所管辖的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一次清查。 2、特种作业人员一般情况下杜绝随意调动岗位,由于特殊原因,取得特种作业人员ic卡、证的人员发生岗位调动时,必须从连队、井口逐级申请并出具书面报告,最后经分管安全、人力资源的矿领导同意后
10、方可调动。 (1)岗位调动后,发放到本人手中的证件复印件交回到安全科; (2)若岗位调动造成特种作业人员数量不够的,必须待新培训的人员取得证件补足岗位需求后,方可调动。 (3)调离原特殊岗位后,原证件由安全科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做注销处理。 3、因人员退休造成的特种作业人员数量不足时,井口必须上报增补培训的计划,及时补充人员。 4、由井口根据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ic卡证件有效期情况,加强与矿安全科的沟通,对于需要复训复审的人员,必须于有效期满前的3个月,向矿安全提交复训复审的计划。 四、责任处罚 为做到特种作业人员满足安全生产需求,各相关人员必须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形成一支稳定、高素质的特种作
11、业人员队伍,做出以下处罚规定: 1、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岗位,导致特种作业人员不能满足岗位需求的,对相关人员将给予处罚:罚队长300元、罚分管领导200元、罚行政领导200元; 2、未根据每季度清查情况及时上报复训计划,导致已取得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失效的,对相关人员给予处罚:罚培训负责人300元、罚分管领导200元; 3、未建立和完善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档案,造成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混乱的,对相关人员给予处罚:罚培训负责人300元、分管领导200元; 4、由于未持证上岗或安排未持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被安全监管部门对矿进行处罚,按责任追究处理。 【第3篇】某煤矿临时性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12、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临时性作业的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细化过程、跟踪控制,全方位堵漏洞、保安全,结合集团工作实际,特制定临时性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 煤矿临时性作业是指煤矿各单位主体生产任务以外的服务 于安全生产的零星工程和零散作业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集团公司所属煤矿。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煤矿零星工程和零散作业工作遵守“谁安排、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零星工程由分管副矿长牵头、调度室组织相关部门、相关 施工、协作单位负责人亲临现场,考究施工作业风险,确定施工组织,责成施工单位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六条 各煤矿调度室统一调度本矿零星工程,掌握施工地点、施 工内容
13、、安全技术措施、作业时间、作业进度、现场负责人及作业人员数量。 第七条 煤矿零星工程作业必须确定一名班组长作为安全第一责任 者;作业时间较长或多人作业的零星工程必须由施工单位安排本单位干部为安全第一责任者并跟班作业,带班矿领导要到零星作业现场巡查安全工作。 第八条 零散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较少、分布范围较广的辅助性、临 时性工作。其安全工作由所在单位负责,不得单人工作,必须明确一名安全工作负责人。 第九条 零星工程作业或零散作业期间,由矿安监、瓦检及相关部 门负责施工过程的安全监督。 第三章 施工组织 第十条 各单位零星工程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进行会审和审批,组织专业人员贯彻学习,考试合
14、格后方可开始施工作业。 第十一条 零星工程执行施工审批程序。开工前,施工单位向调度 室提出零星工程施工申请,内容包括:1、施工单位:2、施工地点;3、工程内容;4、开工时间;5、结束时间;6、安全技术措施审批情况;7、 施工负责人;8、劳动组织措施;9、干部跟班计划;10、其它相关内容。经调度、安检及相关部门和领导确认审批后,方可开工。如施工期间施 工内容有所变更,施工单位必须重新申请。 第十二条 专业性、技术性强的临时性作业,必须执行工作票制度, 并且有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现场应急处置措施,不得用一般措施或其它措施替代。 第十三条 各施工单位必须建立“临时性作业安全责任制度”和临时性工作记录
15、台账,做到任务明确、责任明晰、有据可查。 第十四条 交叉性、跨区越、多单位人员的临时性作业,调度室统一安排,组织单位、施工单位专人跟班,矿领导现场指挥作业。 第十五条 调度室负责全面掌控零星工程的施工进度、人员分布以 及紧急情况下的协调和调度。 第十六条 零星工程结束后,分管矿长牵头、调度室组织相关部门 对零星工程审核验收。 第十七条 严禁夜班组织零星工程施工和零散作业工作。 第十八条 各二级公司和煤矿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制定各单位临时性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晋能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4篇】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评估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
16、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为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治工作,最大限度的预防职业病的发生,特制定新大地公司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评估管理: 一、加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和防治管理工作,搞好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和劳动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尘、毒危害,保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作业场所空气的粉尘浓度应符合下列标准(见表格)。 三、职业危害检测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1、总粉尘: 作业场所中的粉尘浓度,井下每月测定两次,地面每月测定一次。 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一次。 2、呼吸性粉尘: 作业场所个体呼吸性粉尘检测,采掘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一次,其他地点每6个月测定一次。 定点呼吸性粉尘检测每月
17、测定一次。 3、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一次。 4、粉尘检测的数据必须准确,可靠,并按时上报。 四、粉尘检测的仪表、仪器必须按时到经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归口单位鉴定合格。 五、通风部要对检测报表、粉尘分散度、游离sio2、仪表、仪器的送检等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对职业危害因素超过国家标准的作业场所提出整改措施,建立健全各种防尘设施,确保职工身体健康。 【第5篇】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提高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水平,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
18、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煤矿职业危害主要指以下职业危害因素: 粉尘:煤尘、岩尘、水泥尘等; 化学物质: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硫化氢等; 物理因素:噪声、高温等。 第三条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凡公司范围内发生职业卫生事件,依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为了努力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持续改善生产作业环境,做好职业卫生工作,按照国家规定要求,成立神东煤炭集团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董事长
19、 副组长:分管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副总经理、工会主席 成 员:工会副主席、安监局副局长和总工程师、人力资源部经理、生产管理部经理、机电管理部经理、工程管理部经理、通风处处长、神东总医院院长、各基层单位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安监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按照国家规定和管理序列要求,公司须在安监局设立专职管理机构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处,负责全公司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日常工作。 公司所属各单位,对现有安全管理部门要增设一名职业危害防治管理人员,负责业务范围内的具体工作;如果现在没有安全管理部门,那么也要明确一名兼职管理人员,负责职业危害防治业务范围内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公司各单位要成立职
20、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由安全管理办公室配备的专(兼)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日常工作。 第七条 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安排部署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二)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危害防治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三)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四)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不宜从事本岗位的员工,要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五)组织职业病患者诊疗。 (六)定期、不定期组织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
21、理或落实部门按期限解决。 (七)开展对各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建立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检测与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八)履行职业病防治法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第八条 董事长职责 (一) 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二)对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健全公司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人员。 (三)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
22、报告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听取职工对公司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 (四)组织召开职业危害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和制定年度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五)根据“三同时”原则,公司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六) 组织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七) 是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 公司分管职业安全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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