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餐饮服务行业财务管理制度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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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财务制度 【法规名称】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财务制度 【法规分类】财务制度 【颁布部门】财政部 【颁布日期】1992.12.28 【实施日期】1993.07.01 【 正 文 】(92)财外1228号 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财务行为,有利于旅游、饮食服务企业公平竞争,依据中国《企业财务通则》,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适用于中国境内全部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含旅行社、饭店(宾馆、酒店、旅店)、度假村、游乐场、餐馆、歌舞厅、修理店、浴池、剪发美容店、洗染店、摄影馆等各类经济性质和多种组织形式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企业设置同意证书、营业执照、章程等文件复制件。 企业发生迁移、合并、分立和其它变更登记等关键事项,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变更文件复制件。企业终止清算后,应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供注销手续复制件。 第四条 企业财务行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财务通则》和本制度,并接收财政机关检验和监督。 第五条 企业应该建立健全财务核实体系,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提升经济效益,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第六条 企业财务部门应该推行财务管理职责,参与经济估计和决议,做好财务计划、控制、核实、分析和考评工作。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七条 设置企业必需有资本金。资本金根据投资主体不一样,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等。 国家资本金是指有权代表国家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企业形成资本金。 法人资本金是指其它法人单位以其依法能够支配资产投入企业形成资本金。 个人资本金是指社会个人或本企业内部职员以个人正当财产投入企业形成资本金。 外商资本金是指外国投资者和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域投资者投入企业形成资本金。 第八条 企业能够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采取吸收国家投资、各方集资或发行股票等方法筹集资本金。 投资者能够用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形式向企业投资。 采取发行股票方法筹集资本金,股本根据股票面值计价。采取吸收实物、无形资产投资方法筹集资本金,根据评定确定或协议、协议要求金额计价。 第九条 企业筹集资本金应该符合下列要求: 企业资本金能够一次或分期筹集。一次性筹集,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筹足;分期筹集,第一次筹集资金不得低于投资者认缴出资额15%,而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企业以无形资产(不包含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其所占百分比不得超出企业注册资金20%;因情况特殊,需要超出20%,应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同意,不过最高不超出30%。 第十条 企业投资各方必需立即足额地缴纳资本金。因为投资者在出资中违约,致使企业无法按期足额筹集资本金,企业或其它投资者能够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企业筹集资本金必需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证实,企业据以发给投资者出资证实书。 第十二条 企业筹集资本金,企业依法享受经营权,在生产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法抽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协议中约定在合作期内一方先行回收投资,必需根据法律要求和协议约定负担企业债务责任。在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须报经主管财政机关同意。 投资者根据出资百分比或协议、章程、协议约定分享企业利润,分担企业风险和亏损。法律另有要求,从其要求。 第十三条 企业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出资额超出资本金数额(包含股份发行股票溢价净收入);接收捐赠财产;企业因分立、合并、变更投资时资产评定或协议、协议确定资产价值和原帐面净值差额;和资本汇率折算差额等计入资本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可按要求手续,转增资本金。 第十四条 企业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久负债。 流动负债包含短期借款、结算中形成应付及预收款、应付票据、应交税金、应付利润、应付股利和其它应付款、应付短期债券、已计入成本尚支付预提费用、已提取还未支付职员福利费。流动负债按实际发生额计价。 长久负债包含长久借款、应付长久债券、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等。 长久借款、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根据实际发生额计价。发行长久债券根据债券面值计价,企业实际收到价款超出或低于债券面值数额,在债券到期以前分期冲减或增加利息支出。 第十五条 企业因债权人特殊原所以确实无法支付应付款,计入营业外收入。 第十六条 企业长久负债应计利息支出,筹建期间计入创办费用;经营期间,计入财务费用;清算期间,计入清算损益。其中和购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相关,在资产还未交付使用或已交付使用但还未办理完工决算前,计入购建资产价值。 企业流动负债应计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 第三章 流动资产 第十七条 流动资产包含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存货等。 第十八条 企业应按国家相关要求管理使用现金和银行存款。 第十九条 应收及预付款包含:应收票据、应收帐款、其它应收款、预付款和待摊费用。 应收及预付款、待摊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价;应收票据按面值计价,其贴现利息计入财务费用。 第二十条 企业可在年度终了提取坏帐准备金,计入管理费用。一类旅行社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1%计提,其它旅游、饮食服务企业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3‰—5‰计提。法律另有要求,从其要求。 企业发生坏帐损失,冲减坏帐准备金。当年发生坏帐损失,超出上十二个月计提坏帐准备金部分,计入管理费用;少于上十二个月计提坏帐准备金部分,冲减管理费用。收回已核销坏帐,增加坏帐准备金。 不计提坏帐准备金企业,发生坏帐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第二十一条 企业存货包含多种原材料、燃料、物料用具、低值易耗品、商品等。存货按实际成本计价。 购入原材料、燃料、物料用具、低值易耗品,按原始进价加由企业可直接认定运杂费和缴纳税金等计价。 购入商品比照本制度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要求计价。 自制存货,以制造过程中各项实际支出计价。 投资者投入存货,根据评定或协议、协议确定价值计价。 盘盈存货,根据同类存货实际成本计价,没有同类存货,根据市价计价。 第二十二条 企业领用或发出存货,按实际成本核实,能够采取优异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采取计划成本核实,应该按期结转其应负担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存货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第二十三条 低值易耗品在领用后,能够采取一次摊销进入成本措施。因为一次领用量大,影响当期成本水平,能够采取在使用期限内分期摊销进入成本措施,摊销期通常不超出1年。 第二十四条 企业对存货应该定时或不定时进行盘点,年底进行一次全方面盘点。对于盘盈、盘亏及毁损存货应立即查明原因,分别不一样情况进行处理。 盘盈存货冲减管理费用。 盘亏和毁损存货扣除过失人及保险企业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管理费用。存货毁损属于很损失部分,扣除保险企业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四章 固定资产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十二个月以上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它和生产经营相关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关键设备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而且使用期限超出2年,也应该作为固定资产。 第二十六条 企业依据实际情况,在要求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见附件)基础上,编制具体固定资产目录,报主管财政机关立案。 经营用固定资产和非经营用固定资产应分别核实。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按下列标准计价: 购入固定资产,以买价加上支付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和安装成本及缴纳税金等计价。 自行建造,按在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全部支出计价。 投资者投入,按评定确定价值或协议、协议约定价格计价。 融资租入,按租赁协议或协议确定价款加发生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接收捐赠,按发票帐单或资产验收清单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运输、保险、安装等费用计价,也可按市场同类固定资产价值计价。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造、扩建,按原固定资产价值,加上因为改造、扩建而发生支出,减去改造、扩建过程中发生变价收入后余额计价。 盘盈,根据同类固定资产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企业购建固定资产交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整税、耕地占用税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二十八条 企业在建工程,包含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工但还未交付使用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根据下列标准计价: 工程用材料,以取得时各项实际支出计价。 待安装设备,比照本制度第二十七条要求计价。预付工程款、根据预付工程价款计价。 工程管理费,根据实际发生各项管理费用计价。 出包工程,根据应该支付工程价款和所分摊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设备安装工程,根据所安装设备原价、工程安装费用、工程试运转支出和所分摊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第二十九条 在建工程发生报废或毁损,在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企业等赔偿后净损失,计入施工工程成本。因为很原因造成报废或毁损,其净损失在筹建期间计入创办费,在投入生产经营以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工程交付使用前因试营业发生支出,不得计入工程成本,发生收入不得冲减在建工程成本;收入减支出后净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条 虽已交付使用但还未办理完工决算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计算折旧。完工决算办理完成以后,根据决算数调整原估价和已提折旧。 第三十一条 下列固定资产根据要求计提折旧: (一)房屋和建筑物。 (二)在用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车辆。 (三)季节性停用、修理停用设备。 (四)融资租入设备。 (五)以经营租赁方法租出固定资产。 第三十二条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机器设备。 (二)以经营租赁方法租入固定资产。 (三)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固定资产,未提足折旧提前报废固定资产。 (四)国家要求不提折旧其它固定资产。 第三十三条 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通常采取平均年限法(即直线法)。交通运输工具也可采取工作量法。经财政部同意部分设备,企业能够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 第三十四条 按平均年限折旧法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计算公式以下: 1-估计净残值率 年折旧率=---------- 要求折旧年限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 固定资产净残值率,通常根据固定资产原值3%—5%确定。 按工作量折旧法固定资产折旧额计算公式以下: 原值(1-估计净残值率) 单位里程折旧额=-------------- 要求总行驶里程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依据月初在用固定资产帐面原值和月折旧率,按月计提折旧。月份内开始使用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月份内降低或停用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提折旧。 企业按要求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计入成本费用,不得冲减资本金。 第三十六条 企业发生固定资产修理费用,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数额较大,能够分期摊入成本费用;也能够依据修理费计划,分期从成本中预提。凡采取预提修理费措施企业,实际发生修理费应先冲减预提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预提费用数额,计入当期成本;实际发生数小于预提费用数额,应冲减当期成本费用。 第三十七条 企业出售或清理报废固定资产变价净收入(变价收入、残料价值减清理费用后净额)和固定资产净值(原价减累计折旧)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该定时或不定时对固定资产盘点清查。 盘盈固定资产,按其原价减估量折旧差额计入营业收入。盘亏及毁损固定资产根据原价扣除累计折旧、过失人及保险企业赔款后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企业在工程施工中发生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计入相关工程成本。 筹建期间发生和工程不直接相关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和清理净损益,和因为很原所以造成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计入创办费。 第五章 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它资产 第三十九条 无形资产包含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以取得时实际成本计价。 投资者作为资本或合作条件投入无形资产,按评定确定或协议、协议约定金额计价。 购入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价款计价。 自行开发根据法律认可无形资产,按开发过程中实际支出计价。 接收捐赠无形资产,应按所附单据或参考同类无形资产市场价格计价。 上述无形资产在计价时,须备有相关具体资产料,包含全部证书复制件、作价依据和标准等,其中非专利技术和商誉计价应由法定评定机构评定确定。 除企业合并外,商誉不得作价入帐。 第四十条 无形资产摊销通常采取直线法,自无形资产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分期摊入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有效使用期限确实定应遵照以下标准: (一)法律和协议分别要求有法定使用期限和使用年限,按法定使用期限和协议要求使用年限孰短标正确定。 (二)法律无要求使用期限,但协议中要求有受益年限,按协议要求受益年限确定。 (三)法律和协议均未要求使用期限和受益年限,按估计受益期限确定。 (四)受益期限难以估计,按不短于10年期限确定。 第四十一条 企业出售、转让无形资产,按实际收到价款计入营业收入。法律另有要求,从其要求。 第四十二条 递延资产包含创办费、以经营租赁方法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等。 创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所发生费用,包含筹建期间工作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印刷费、登记费、培训费及其它相关费用。企业在筹建期间实际发生管理费用,除按要求计入相关财产物资价值者外,作为企业创办费。创办费自企业开始营业之月起分期摊入管理费用,摊销期通常不短于5年。 下列费用不包含在创办费内:应该由投资者负担费用支出;为取得各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发生支出;和筹建期间应该计入工程成本利息支出。 以经营租赁方法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按租赁期和改良工程耐用期孰短标正确定摊销期限,摊入管理费用。 第四十三条 其它资产包含特准贮备物资、银行冻结存款、冻结物资、包含诉讼财产等。 特准贮备物资是指含有专门用途,但不参与经营经国家同意贮备特种物资。 第六章 对外投资 第四十四条 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久投资。企业不得以国家专题贮备物资和国家要求不得用于对外投资其它财产向其它单位投资。 企业对外投资,按下列标准计价: 以现金、存款等货币资金向其它单位投资,按投出时实际支付金额计价。 企业以实物、无形资产向其它单位投资,按评定或协议确定价值计价。 企业以购置股票方法对外投资时,应按实际支付款项计价,实际支付款项中含有已宣告发放股利,按实际支付款项扣除应收股利后数额计价。 企业以购置债券方法对外投资时,根据实际支付价款计价。实际支付款项中含有应计利息,根据扣除应计利息差额计价。 溢价或折价购入债券,实际支付款项(扣除应计利息)和债券面值差额,计入投资损益,在债券到期前分期摊销或转销。 第四十五条 企业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其资产重估确定价值和帐面净值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金。 第四十六条 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没有控制权,对外投资采取成本法进行核实;拥有控制权,对外投资采取权益法进行核实。 采取权益法核实,当接收投资单位全部者权益增加或降低时,要按百分比计算本企业所拥有权益增加或降低。 第四十七条 企业对外投资分得利润、股利和利息,计入投资收益,根据国家要求缴纳或补交所得税。 企业对外投资到期收回或中途转让实收款项和实际收回股利或利息,和投出时帐面价值和应收股利或利息之间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七章 成本和费用 第四十八条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各项直接支出,计入营业成本,包含: (一)企业直接耗用原材料、调料、配料、辅料、燃料等直接材料,包含饭店餐饮部和餐馆耗用食品、饮料原材料、调料、配料成本;餐馆、浴池耗用燃料成本;饭店洗衣房、照像馆、洗染店、修理店耗用原材料、辅料成本。 (二)旅行社已计入营业收入总额房费、餐费、交通费、文娱费、行李托运费、票务费、门票费、专业活动费、签证费、陪同费、劳务费、宣传费、保险费、机场费等代收代付费用。 (三)商品进价成本。分为中国购进商品进价成本和国外购进商品进价成本。 中国购进商品进价成本是指购进商品原价。 国外购进商品进价成本是指进口商品在购进中发生实际成本。包含: 1、进价。 2、进口税金。 3、购进外汇价差。 4、支付委托外贸部门代理进口手续费。 (四)其它成本,指企业出售无形资产、存货(不包含商品)实际成本。 第四十九条 企业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所发生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一)营业费用是指各营业部门在经营中发生各项费用,包含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管费、保险费、燃料费、水电费、展览费、广告宣传费、邮电费、差旅费、洗涤费、清洁卫生费、低值易耗品摊销、物料消耗、经营人员工资(含奖金、津贴和补助)、职员福利费、工作餐费、服装费和其它营业费用。 工作餐费指旅游饭店按要求为职员提供工作餐而支付费用。 服装费指旅游企业按要求为职员制作工作服装而发生费用。 (二)管理费用是指企业为组织管理经营活动而发生费用和由企业统一负担费用,包含企业经费、工会经费、职员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劳动保护费、董事会费、外事费、租赁费、咨询费、审计费、诉讼费、排污费、绿化费、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赔偿费、技术转让费、研究开发费、税金、燃料费、水电费、折旧费、修理费、无形资产摊销、低值易耗品摊销、创办费摊销、交际应酬费、坏帐损失、存货盘亏和毁损、上级管理费和其它管理费用。 企业经费包含行政管理部门人职员资、职员福利费、工作餐费、服装费、办公费、会议费、差旅费、物料消耗和其它行政经费。 劳动保险费指退休职员退休金、价格补助、医药费(包含离退休人员参与医疗保险医疗保险基金)、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员退职金、职员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要求支付给离退休人员各项经费和实施社会统筹措施企业按要求提取退休统筹基金。 待业保险费指企业根据国家要求交纳待业保险基金。 董事会费指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如董事会)及其组员为实施职能而发生各项费用,包含差旅费、会议费等。 咨询费指企业聘用经济技术顾问、法律顾部等支付费用。 审计费指企业聘用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查帐验资和进行资产评定等发生各项费用。 诉讼费指企业因起诉或应诉而发生各项费用。 排污费指企业按要求交纳排污费用。 税金指企业按要求支付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土地使用费指企业使用土地而支付费用。 土地损失赔偿费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破坏国家不征用土地所支付费用。 技术转让费指企业使用非专利技术而支付费用。 上级管理费指企业上交集团企业和管理企业费用。 (三)财务费用包含:企业经营期间发生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加息及筹资发生其它费用。 第五十条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交际应酬费用,按整年营业收入净额一定百分比控制使用,据实列支:整年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不超出整年营业收入净额5‰;整年营业收入净额超出1,500万元(含1,500万元)不足5,000万元部分,不超出该部分3‰;整年营业收入净额超出5,000万元(含5,000万元)不足1亿元部分,不超出该部分2‰;整年营业收入净额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部分,不超出该部分1‰。 第五十一条 企业列入成本费用职员福利费、职员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分别按下列百分比提取: 职员福利费按职职员资总额14%提取。法律另有要求,从其要求。 职员教育经费按职职员资总额1.5%提取。 工会经费按职职员资总额2%提取。 第五十二条 企业下列支出,不得计入成本、费用: (一)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购入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发生支出; (二)对外资支出和分配给投资者利润; (三)被没收财物损失; (四)支付各项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罚款,和赞助、捐赠支出; (五)国家要求不得列入成本、费用其它开支。 第五十三条 企业成本费用核实必需按权责发生制标准,严格区分本期成本费用和下期成本费用界限,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界限。 第八章 营业收入、利润及其分配 第五十四条 营业收入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因为提供劳务或销售商品等取得收入。 旅行社代收代付费用应全部计入营业收入总额。 第五十五条 企业应于劳务已提供、商品已发出,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权利证据时,确定营业收入实现。 旅行社(不管是组团社还是接团社)组织境外旅游者到境内旅游,应以旅行团体离境(或离开当地)时确定营业收入实现;旅行社组织中国旅游者在境内旅游,接团社应以旅行团体离开当地时,组团社应以旅行团体旅行结束返回时确定营业收入实现;旅行社组织中国旅游者到境外旅游,应以旅行团旅行结速返回时确定营业收入实现。 企业实现营业收入,应按实际价款核实,企业当期发生销售折扣、销售退回及折让,冲减当期营业收入。 第五十六条 企业利润总额由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组成。 企业营业利润是指营业收入扣除营业成本、营业费用、营业税金、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后净额。 企业投资净收益是指投资收益扣除投资损失后数额。投资收益包含对外投资分得利润、取得股利、债券利息、投资到期收回或中途转让取得款项高于帐面净值差额。投资损失包含投资到期收回或中途转让取得款项低于帐面净值差额等。 企业营业外收支净额是指营业外收入减营业外支出后净额。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是指和企业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各项收入和支出。营业外收入包含固定资产盘盈和变卖净收益、罚款净收入、确实无法支付而按要求程序经同意后转作营业外收入应付款、礼品折价收入、其它收入等。营业外支出包含固定资产盘亏和毁损、报废净损失、很损失、技工学校经费、赔偿金、违约金、罚息、公益救助性捐赠等。 第五十七条 企业收到出口退税款,抵扣当期出口商品进价成本;减免税款,作为降低营业税金处理。 第五十八条 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用下十二个月度利润填补;下十二个月度利润不足填补,能够在5年内延续填补;延续5年未填补亏损,用所得税后利润填补。 第五十九条 企业利润根据国家要求作对应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六十条 企业缴纳所得税后利润,除国家另有要求者外,按下列次序分配: (一)支付被没收财物损失和各项税收滞纳金、罚款; (二)填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指超出用所得税前利润抵补亏损期限,仍未补足亏损); (三)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四)提取公益金; (五)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向投资者分配利润,能够并入本年度分配。 股份在提取公益金后根据下列次序分配: (一)支付优先股股利; (二)按企业章程或股东会议决议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三)支付一般股股利。 第六十一条 企业必需按当年税后利润(减填补亏损)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当法定盈余公积金已达注册资金50%时可不再提取。 第六十二条 企业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但股份在用盈余公积金填补亏损后,经股东会尤其决议,能够根据不超出股票面值6%比率用盈余公积金分配股利,在分配股利后,企业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金25%。 第六十三条 盈余公积金用于填补亏损;根据国家要求转增资本金等。但转增后留存企业盈余公积金以不少于注册资金25%为限。 公益金关键用于企业职员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第九章 外币业务 第六十四条 企业应该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企业,也能够外币作为记帐本位币。 第六十五条 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该将外币金额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折合汇率采取外币业务发生时国家外汇牌价,或当月一日国家外汇牌价。 第六十六条 汇兑损益是指企业外币存款、外币借款和用外币结算往来款项发生变动时,因不一样币种之间折算而发生差额。 第六十七条 企业发生汇兑损益时,按以下标准处理: 企业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发生汇兑损益,在购置期间计入资产价值。 企业提供劳务、销售商品等经营业务发生汇兑损益,计入或冲减财务费用。 企业在筹建期间汇兑净损失,自企业营业起,按通常不短于5年期限分期平均摊销;汇兑净收益,自企业营业起,按通常不短于5年期限分期平均转销,或留待填补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亏损。 清算期间,计入清算损益。 第六十八条 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额,如需折合记帐本位币,相关资产帐户按当日国家外汇牌从或当月一日国家外汇牌价折合;实收资本帐户按协议、协议选定国家外汇牌价折合;协议、协议未作约定,按企业首次收到出资额时国家外汇牌价折合。 相关资产帐户和实收资本帐户采取折合汇率不一样产生折合记帐本位币差额,作为资本公积金。 第六十九条 企业发生外币调剂业务时,外币金额按调剂价折合记帐本位币金额和帐面记帐本位币金额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七十条 企业所得外汇收入,应按国家外汇管理要求分配使用。企业外汇净收入应按要求向财政机关申请办理外汇留成。 第十章 企业清算 第七十一条 企业自宣告终止之日起,应该成立清算机构。清算机构负责制订清算方案,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企业债权、债务;向投资者收取已认缴而未缴纳出资;清结纳税事宜;偿还企业债务;处理企业剩下财产等。 第七十二条 被清算企业财产包含宣告终止时企业全部财产和企业在清算期间取得财产。 清算期间,未经清算机构同意,不得处理企业财产。 第七十三条 清算财产作价通常以帐面净值为依据,也能够评定或变现收入等为依据。 第七十四条 企业在宣告终止前6个月至终止之日期间内,下列行为无效,清算机构有权追回其财产: (一)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 (二)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 (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四)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 (五)放弃自己债权。 第七十五条 企业办理清算发生费用应从现有财产中优先支付。清算费用是指企业在清算过程中为进行清算工作所发生必不可少支出,包含:法定清算机组组员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公告费、诉讼费及清算过程中所必需其它支出。 企业清算终止前,除支付清算费用外,不得以任何方法处理企业财产。 第七十六条 清算期间发生财产盘盈或盘亏、变卖、无力归还债务或无法收回债权,和清算期间经营收入或损失等,计入清算损益。 第七十七条 企业财产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次序清偿债务: (一)应付未付职职员资、劳动保险费; (二)应缴未缴国家税金; (三)还未偿付债务。 企业清算后财产不足同一次序清偿要求,根据百分比清偿。 第七十八条 清算终了,企业清算净收益(指资产净额或剩下资产超出资本金及未分配利润之和部分),应该依法缴纳所得税。缴纳所得税后剩下财产,根据下列标准处理: 有限责任企业,按投资者出资百分比或协议、章程要求进行分配。 股份,根据优先股股份面值对优先股股东分配。优先股股东分配后剩下部分,根据一般股股东股份百分比进行分配。如不能全额偿还优先股股金时,根据各优先股股东所持百分比分配。 第七十九条 清算完成,清算机构应该提出清算汇报并编制清算期间内收支报表,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主管财政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 财务汇报和财务评价 第八十条 财务汇报是指反应企业财务情况和经营结果总结性书面文件,包含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八十一条 财务报表包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情况变动表及相关附表。 第八十二条 企业应该定时向主管财政机关等政府部门和其它和企业相关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汇报。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按要求期限将年度财务汇报连同中国注册会计师查帐汇报一并报送主管财政机关审批。 第八十三条 企业财务情况说明书,关键说明下列内容: (一)企业经营情况、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税金缴纳情况、各项财产物资变动情况等。 (二)对一些关键项目采取财务会计方法及其变动情况和原因;对本期或下期财务情况有重大影响事项;资产负债表以后至报出财务会计汇报前发生对企业财务情况变动有重大影响事项;为便于正确了解财务会计汇报需要说明其它事项。 第八十四条 考评和评价企业财务情况和经营结果财务指标包含: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帐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资产负债率、资本金利润率、营业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等。 (一)流动比率 用于衡量企业流动资产在短期债务到期以前能够变为现金用于偿还流动负债能力。计算公式为: 流动资产 流动比率=----×100% 流动负债 (二)速动比率 用于衡量企业流动资产中能够立即用于偿付流动负债能力。计算公式为: 速动资产 速动比率=----×100% 流动负债 速动资产=流动资产-存货 (三)应收帐款周转率 用于反应企业应收帐款流动程度。计算公式为: 赊销收入净额 应收帐款周转率=--------×100% 应收帐款平均余额 赊销收入净额=营业收入-现销收入 应收帐款平均余额=(期初应收帐款+期末应收帐款)÷2 (四)存货周转率 用于衡量企业存货是否过量。计算公式为: 营业成本 存货周转率=------×100% 存货平均余额 存货平均余额=(期初存货+期末存货)÷2 (五)资产负债率 用于衡量企业利用债权人提供资金进行经营活动能力。计算公式为: 负债总额 资产负债率=------×100% 资产净值总额 (六)资本金利润率 用于衡量投资者投入企业资本金赢利能力。计算公式为: 利润总额 资本金利润率=-----×100% 资本金总额 (七)营业利润率 用于衡量企业盈利水平。计算公式为: 利润总额 营业利润率=------×100% 营业收入净额 (八)成本利润率 用于反应企业成本费用和利润关系。计算公式为: 利润总额 成本利润率=-----×100% 成本用总额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八十六条 企业应依据本制度结合具体情况制订本企业内部财务管理措施,并报主管财政机关立案。各地域、各部门不再制订财务制度。 第八十七条 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旅游、饮食服务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房屋、建筑物分类 一、房屋 营业用房 20-40年 非营业用房 35-45年 简易房 5-10年 二、建筑物 10-25年 机器设备分类 一、供电系统设备 15-20年 二、供热系统设备 11-18年 三、中央空调设备 10-20年 四、通讯设备 8-10年 五、洗涤设备 5-10年 六、维修设备 10年 七、厨房用具设备 5-10年 八、电子计算机系统设备 6-10年 九、电梯 10年 十、相片冲印设备 8-10年 十一、复印、打字设备 3-8年 十二、其它机器设备 10年 交通运输工具分类 一、客车 大型客车(33座以上) 30万公里 8-10年 中型客车(32座以下) 30万公里 8-10年 小轿车 20万公里 5-7年 二、行李车 30万公里 7-8年 三、货车 50万公里 12年 四、摩托车 15万公里 5年 家俱设备分类 一、家俱设备 营业用家俱设备 5-8年 办公用设备 10-20年 二、地毯 纯毛地毯 5-10年 混织地毯 3-5年 化纤地毯 3年 电器及影视设备分类 一、闭路电视播放设备 10年 二、音响设备 5年 三、电视机 5年 四、电冰箱 5年 五、空调器 柜式 5年 窗式 3年 六、电影放映机及幻灯机 10年 七、摄影机 10年 八、其它电器设备 5年 文体娱乐设备分类 一、高级乐器 10年 二、游乐场设备 5-10年 三、健身房设备 5-10年 其它设备分类 一、工艺摆设 10年 二、消防设备 6年-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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