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司法鉴定立法涉及的重大问题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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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hinese Journal of Forensic Sciences,2024,No.1 Total No.132我国司法鉴定立法涉及的重大问题研究杜志淳,沈臻懿(华东政法大学 刑事法学院,上海 200042)摘要: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 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 决定)作为司法鉴定领域内唯一的专门法律性文件,其颁布与实施初步实现了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但随着目前法治的进步及司法鉴定领域出现的诸多问题亟需法律予以规制,司法鉴定立法再次成为关注焦点。司法鉴定立法不仅面临着 决定 制定中遗留的老问题,亦交织着 决定 施行后衍生的新问题。需要在已有制度运行基础上
2、,对司法鉴定立法涉及的重大问题展开深入研究,分别从宏观、中观和微观层面来予以探讨,以期能够逐渐形成具有系统性、前瞻性和相对成熟性的立法共识。关键词:司法鉴定法;司法鉴定立法;重大问题中图分类号:DF8文献标志码:Adoi:10.3969/j.issn.1671-2072.2024.01.002文章编号:1671-2072-(2024)1-0012-06Research on Major Issues Involved in the Legislation of Forensic Appraisal in ChinaDU Zhichun,SHEN Zhenyi(Criminal Justice
3、College,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Shanghai 200042,China)Abstract:The Decision on the Management of Forensic Appraisal(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Decision)passed by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 s Congress in 2005,as the only specialized law in the field o
4、f forensic appraisal,has promulgated and implemented a unified forensic appraisal management system.However,with the progress of the rule of law and many new situations in the field of forensic appraisal,the legislation of forensic appraisal has once again become the focus of attention.The legislati
5、on of forensic appraisal is not only facing with the old problems left over from the formulation of the Decision,but also with new problems derived from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Decision.On the basis of the operation of the existing system,it is necessary to conduct in-depth research on the major i
6、ssues involved in the legislation of forensic appraisal,respectively from the macro,meso and micro levels,so as to gradually form a systematic,forward-looking and relatively mature legislative consensus.Keywords:Forensic Appraisal Law;forensic appraisal legislation;significant problem收稿日期:2023-10-07
7、基金项目:华东政法大学2022年上海市课程思政示范课程建设项目。作者简介:杜志淳(1954),男,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司法制度、司法鉴定制度与管理、司法鉴定实务等研究。E-mail:1 司法鉴定立法的审视与述评自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 决定)施行以来,至今已迈入第十八个年头。决定 作为司法鉴定领域内唯一的专门法律性文件,是推进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重要依据,在规范和推动司法鉴定行业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关键的重要作用。一方面,伴之司法鉴定的持续运行,该领域中的一些瓶颈性、深层次问题也逐渐暴露,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准入门槛问题、登记许
8、可程序问题、司法鉴定行政管理的双轨制问题、司法鉴定标准化管理体制问题、全国性行业自律管理体制建设问题、司法鉴定公信力不足等问题凸显。可以说,这些问题如长期得不到妥善解决,将会对公正司法目标的实现带来负面影响。另一方面,由于相关配套或支 专题研讨:司法鉴定立法Special Topic Discussion:Forensic Appraisal Legislation 12中国司法鉴定 2024年第1期(总第132期)架性的法律法规还没有或不够完善,因此地方保护主义在我国司法鉴定领域依然表现突出1。现有司法鉴定制度供给以及 决定 本身,已不能完全适应司法鉴定行业健康发展的实际需要,无法适应我国法
9、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背景下对司法鉴定法治化的更高需求。对于涉及行政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以及与诉讼法等法律的衔接、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权利等方面的问题亟需通过国家法律的形式予以调整2。诚然,决定 在2015年已经历过一次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制度的修改,但当下司法鉴定面临的绝不只限于定价机关和收费标准问题,而是与 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多次修改和 监察法 监察法实施条例 施行后,有关鉴定的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变动的衔接问题。这些法律对鉴定问题作出了修改或者提出了新的要求,亟待司法鉴定法律衔接、补足和配套,以满足制度变化的需要3。此外,司法鉴定作为公共法律服务中的重要组成部
10、分,在保障公正裁判、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司法鉴定的公共法律服务定位与存在的现实问题之间的矛盾,亟待司法鉴定立法予以解决。无论是当下司法鉴定领域出现的问题,抑或多部法律的衔接配套问题,都使得司法鉴定立法再次成为一项不容回避的关注点。面对亟待解决的这些问题,司法鉴定立法正面临着艰难的抉择,是对 决定 本身进行修改,还是制定司法鉴定的专门法律。若采用制定专门法律,在目前条件下是选择 司法鉴定法,还是选择 司法鉴定管理法 等问题,都需要深入探讨和研究,对此,理论界和实务界也存在着不同的观点。2023年9月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立法规划中,将 司法鉴定法 作为“
11、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批的法律草案”的第二类项目,这为司法鉴定立法进一步明确了方向。在检视司法鉴定立法与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进程后发现:一方面,囿于当时立法条件和环境,应以法律形式界定和调整的大量司法鉴定内容,未能纳入 决定 予以规范;另一方面,在深化司法鉴定体制改革过程中,又衍生出了诸多新问题。这就使得我国目前司法鉴定立法既面临着 决定 制定中遗留的老问题,又出现了 决定 施行后衍生的新问题。由于历史成因、体制机制等方面的原因,在对司法鉴定立法上目前尚存在不同的立场和认识。司法鉴定领域的国家立法不仅涉及重大的社会公共利益,同时也涉及众多相关利益主体的切身利益。这就要求司法鉴定立法须遵
12、循逻辑科学原则,应逐步对司法鉴定的性质和范围、司法鉴定的任务和标准、司法鉴定机构的性质和设置条件、司法鉴定程序和结果表述问题等内容形成统一认识。立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应从新时代高度出发,基于历史和现实的贯通、理论和实践的结合,逐步就司法鉴定立法的重大问题达成共识,在立法定位和路径选择上求同存异,以期为司法鉴定立法的深入推动创造必要条件。因此,需要在已有建设和运行成果的基础上,对司法鉴定立法涉及的重大基本问题展开深入研究,并逐步形成系统性、前瞻性和相对成熟性的立法共识。2 司法鉴定立法宏观层面涉及的重大问题2.1 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特色司法鉴定制度构建党的二十大报告以专章形式对“坚持全面依法治
13、国”作出系统部署,彰显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是建立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基础之上。司法理念的更新与司法实践的发展,使“司法权需要制衡”的价值判断达成了共识。司法权制衡的重要方式之一是以权利制约司法权。权力是由权利转化而来,权力与权利的关系处于一种此消彼长、此长彼消的状态:权力膨胀,则权利缩小;权力规制,则权利扩张。由此,在权力权利这一分析框架下,以权利制约权力,是防止司法权力滥用的一种有效进路4。司法鉴定作为一项保障诉权,监督约束权力正确运行,防止权力突破“笼子”的重要制度设置,其法治化水平将直接影响到国家社会治理体系
14、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现水平。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通过司法鉴定立法构建中国特色的司法鉴定制度,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应有之义。这既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现代法治国家司法权运作的基本制度要求。中国特色的司法鉴定制度可在保障诉权的基础上,有效实现司法权运行中权力的制衡,保障司法权合法合规运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 13Chinese Journal of Forensic Sciences,2024,No.1 Total No.132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2.2 司法鉴定立法中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司法鉴定领域内滋生的各种乱象,折射出在法律层面上仅仅依
15、靠 决定 的落实来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仍显力不从心。我们在推进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进程的现实中面临着一些“瓶颈”,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实践中统一司法鉴定管理的边界还不甚明确、权责还不甚清晰、手段还不甚刚性、效果还不甚理想5。现行司法鉴定制度尚存在改革不到位、法律不完善、关系不协调、制度不配套的现象,迟滞于诉讼制度改革的步伐,进而制约了司法鉴定公信力的彰显,甚至影响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目标的实现。因此,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需要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以及紧随司法制度改革步伐,最为有效的方式就是进一步推进制定 司法鉴定法6。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涉及行政管理、行业管理与技
16、术管理三个维度。通过司法鉴定立法来切实全面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任务,在现实情况下可采取先易后难,先技术与行业后行政的方法逐步推进,采取分步深化改革的方式来加以实现。将与技术管理、行业管理和行政管理分别予以检视制造条件,对司法鉴定的技术管理与行业管理先行作出统一管理。技术管理上可通过标准与技术规范等业务方面的统一来予以实现,行业管理方面则应当成立全国司法鉴定协会来实现全国范围内的行业自律管理。在行政管理方面,在行政管理体制和投资体制改革暂不到位情况下,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组织作用,由行业组织进行统一自律管理,待条件成熟后再实行包括行政管理在内的完全统一管理。另外,在管
17、理和投资体制方面,管办分离是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基于目前的情况,在不增加政府投入的前提下,可将对于司法鉴定领域的投资由原先向部门投入,转变为直接向鉴定实验室投入。这可以通过司法鉴定立法来实现投资体制和管理的改革,亦可加快我国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健全。改革后的投资主体可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来承担,由国务院国资委作为政府投资的职能部门,鉴定业务可由司法部统一来进行监管。在具体机制设计方面,司法鉴定机构由国务院国资委来履行政府对鉴定机构的投资与资产的监管,而具体的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可由司法行政机关来负责7。通过这种改革可以逐步实现司法鉴定机构的第三方地位和
18、性质,朝现代法治国家的目标迈进。2.3 司法鉴定立法的法律调整范围界定决定 以及 关于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通知(司发通 2015 117号),将法律调整的范围和统一登记管理的司法鉴定类别限定在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以及环境损害(以下简称“四大类”)上。鉴于诉讼活动中涉及专门性问题鉴定的领域并不仅限定在“四大类”,这种现状对于司法鉴定立法而言,不宜只对一部分鉴定类别予以调整和规范,而应对诉讼中涉及的司法鉴定予以全面的调整和规范。但目前在短时间内对 司法鉴定法 调整范围的认识又很难统一,笔者认为,可以采用“领域+行为”的模式对法律调整范围予以界定。简言之,凡是在诉讼活动中涉及
19、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的,都应纳入 司法鉴定法 调整和规范的范围。就诉讼实践中常用、常见的司法鉴定类别而言,可以按照各自执业领域纳入国家统一管理范围,而对于非常见的鉴定类别,但属于诉讼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的其他单项鉴定行为且属于司法鉴定范畴的,亦应由司法鉴定立法加以调整和规范。待条件成熟,体制性障碍完全消除,管理经验达到足够丰富、管理力量和资源充分时,则可以采取将“对所有在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的鉴别、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纳入国家统一管理的范围,并实施真正意义上的全国统一的名册管理。3 司法鉴定立法中观层面涉及的重大问题3.1 司法鉴定立法与诉讼法调整边界现行 决定 的内容仅涉及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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