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制度改革、垄断势力与农产品加工企业创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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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年第期双月刊总第 期中 南 财 经 政 法 大 学 学 报J OUR NA LO FZ HONG NAN UN I V E R S I T YO FE C ONOM I C SAN DL AWN o,B i m o n t h l yS e r i a lN o 农地制度改革、垄断势力与农产品加工企业创新曾萤杨丹刘自敏(西南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重庆 )摘要:农产品加工企业创新是促进乡村产业振兴、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驱动力.本文从农地“三权分置”视角,分析中国农地制度改革促进农产品加工企业创新与竞争的理论逻辑,并以农地“三权分置”政策实施为准自然实验,采用倍差法和上市公司数据进行实证检验.
2、研究发现:农地“三权分置”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技术创新具有显著促进作用,且对弱垄断势力企业的促进效应更大,这些结论在排除行业发展趋势、全国性政策影响、控制非平行趋势后仍稳健.机制分析表明,农地“三权分置”通过降低农产品加工企业成本促进了技术创新.此外,农地“三权分置”对林产品加工企业创新的促进作用显著大于种植加工与养殖加工企业.研究展现了农地“三权分置”在推动农产品加工企业创新与竞争中的重要作用,为理解中国农地制度改革的经济效应提供了经验证据.关键词:农地“三权分置”;技术创新;垄断势力;准自然实验;农产品加工企业中图分类号:F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收稿日期: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
3、点项目“乡村振兴视域下脱贫摘帽地区内生发展能力提升的适宜路径与精准政策研究”(AG L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后期资助重大项目“共同富裕目标下中国农户福利提升的路径和机制研究”(J HQ )作者简介:曾萤(),女,四川达州人,西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博士生;杨丹(),女,湖北宜昌人,西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刘自敏(),男,四川德阳人,西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本文通讯作者.一、引言农产品加工企业创新是乡村产业振兴、农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驱动力.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创新内容不仅包括工艺、装备,还涉及农业技术、管理方法、收获技术以及贮藏运输等方面.农产品加工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有助于增强农业产业链的发展
4、活力.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实施农产品加工业提升行动,引导大型农业企业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将做大做强农产品加工业作为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任务.然而,农产品加工业存在技术“卡脖子”、梯次加工技术缺乏和装备自主创新不足等现实问题.全国乡村产业发展规划(年)指出,要坚持创新驱动基本战略.年国务院发布的“十四五”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 进一步将“强化农业科技和装备支撑、推进农业全产业链开发”提升到战略高度.推动农产品加工企业竞争与创新成为突破产业发展瓶颈、驱动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适宜的农村土地制度是农业提质增效的坚强基石.农地“三权分置”是中国农地制度的一次重大变革,是新时代农业农
5、村现代化、乡村振兴的制度基础.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 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 指出:“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首次将农地“三权分置”以政策的形式确立.此后,年中央一号文件持续强调落实农地“三权分置”制度改革.年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进一步明确了农地“三权分置”制度的法律效力.农地“三权分置”是农地集体所有制下,实现农地市场化配置的重大制度变革,是中国特色农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术界对农地“三权分置”的经济效应进行了大量讨论,相关研究主要集中于农户收入、土地流转、耕地保
6、护等方面,对农业下游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关注不足.如图所示,农产品加工业上市公司的研发支出数据表明,年“三权分置”政策实施前,垄断势力超过行业中位数的领先企业和低于中位数的追随企业的平均研发支出均增长缓慢,且两类企业的研发支出差距明显;政策实施后,农产品加工企业研发支出的增速明显提升,且领先企业与追随企业的差距迅速缩小,竞争持续加剧.企业研发支出的这种改变是否与农地“三权分置”有关?其影响机制是什么?为何对不同地位的企业影响不同?为了回答这些问题,本文将垄断势力引入分析框架,分析农地“三权分置”影响技术创新的机制,并探讨其在垄断势力上的异质性,从而揭示农地“三权分置”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竞争与创新的
7、影响.图农产品加工业上市公司的平均研发支出(单位:千万元)现有文献分析了外部环境、产业政策、企业特征、治理特征等多方面因素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但聚焦农业企业技术创新影响因素的研究还局限于税收减免、融资补贴 和政策补贴 等产业政策,鲜有研究分析中国农地制度改革与农产品加工企业技术创新的关系.首先,农地“三权分置”通过明晰农地权益内容,稳定农业生产者预期,避免产权不稳定挤出农业投资,从而提升农业生产效率.随着农业效率的不断提升,农地“三权分置”通过发挥市场的优胜劣汰作用,促进产业链横向与纵向竞争加剧,从而推动农业产业链技术创新.其次,通过保障农地经营权,促使农地经营权从农户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中
8、,推动农业产业链向“农户合作社”“农户企业”“农户合作社企业”等形态转变,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随着农业产业链衔接效率的提升,下游加工企业的交易成本、经营风险持续下降,从而可能影响加工企业创新.最后,从产业经济学的研究角度来看,农地“三权分置”是一种推动农地要素市场发育的制度变革,上游要素市场变革将影响产业链下游的企业创新,激励落后企业追赶 .可见,现有文献分析了农地“三权分置”影响农业产业链以及产业链创新的理论逻辑,但少有文献对此进行实证分析.关于农地“三权分置”、垄断势力与技术创新的研究,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农地“三权分置”对垄断势力的影响研究,现有研究认为农地“三权分置”能够吸引更多优秀的
9、农业经营主体,削弱垄断企业的市场影响力,促进竞争.二是有关垄断势力与技术创新的研究,研究结论还存在争议.熊彼特认为垄断势力带来的资源有利于创新成功,即熊彼特效应.而新古典学派认为垄断势力容易导致市场垄断,不利于创新,即阿罗效应.由此形成了“熊彼特阿罗”争论.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学者们发现垄断势力与技术创新的关系随着竞争水平、行业壁垒、竞争模式、创新替代性、博弈的动态和静态特征 的变化而变化.总体来看,农地“三权分置”、垄断势力是影响技术创新的重要因素,而农地“三权分置”作为一种农业基础制度改革,可能对农业产业链产生深远影响,其如何影响农产品加工企业创新?现有研究还停留在理论探讨层面,实证研究较
10、少.本文以农地“三权分置”实施为准自然实验,使用上市公司数据分析中国农地制度改革影响农产品加工企业创新的方向与机制,并分析这种影响在垄断势力上的异质性.相较于现有研究,本文的贡献在于:第一,从农地“三权分置”视角,分析中国农地制度改革对农产品加工企业技术创新可能的推动作用,丰富了农地制度改革经济效应的研究;第二,结合农产品生命特征及其加工工艺的专用性,分析企业成本对农产品加工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并通过企业成本将农地“三权分置”与农产品加工企业技术创新联系起来,将它们纳入统一框架进行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探索农地“三权分置”影响农产品加工企业创新的路径;第三,基于熊彼特创新理论,将垄断势力纳入分析
11、框架,通过分析农地“三权分置”创新效应在垄断势力方面的异质性,观察农地“三权分置”创新效应的实现环境.二、理论框架(一)农地“三权分置”促进农产品加工企业创新的理论逻辑创新是一项需要大量资源投入的活动,涉及人力、资金、时间、设备和材料等各方面资源.熊彼特强调了资源的丰富程度对于创新的重要性,认为资源丰富的企业更容易创新成功.在农产品加工领域,由于农产品的季节性、易腐性以及地域性等特点,加工企业往往需要投入更多资源以应对原料采购与生产加工带来的挑战,导致农业领域特有的高额企业成本,致使创新资源被挤占,引起企业创新不足.农地“三权分置”能降低要素成本和生产成本,进而推动企业资源向创新倾斜.农产品加
12、工企业成本限制技术创新的理论解释.受农产品生命特征的影响,农产品加工企业成本高,容易出现要素成本过高挤出创新投资、生产成本过高制约创新活动频率和质量的情况.一方面,农产品的生命特征给农产品加工企业带来高额的要素成本,容易挤出创新方面的投资.首先,由于农产品品质的复杂性,采购农产品需要经过专业的处理和检验,这涉及质量检验成本.同时,农产品加工企业可能需要复杂和昂贵的冷链物流,以确保农产品在供应链中的质量和新鲜度.冷链物流、质量检验等开支提高了农产品加工企业的要素成本,容易引起资金紧张,挤占企业在研发和创新方面的投入.其次,农产品价格常常受到市场供需和自然因素的影响,导致农产品加工企业的要素价格波
13、动较大.一些创新项目可能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实现投资回报.在要素价格波动大的情况下,企业会倾向于追求短期内能够带来收益的项目,而不是长期的创新项目.最后,农产品生产具有地域性,叠加中国小农经营的限制,农产品加工企业往往需要支付较高的运输成本、搜寻成本和谈判成本等,这些交易成本使企业更多关注供应链管理问题,而忽视技术创新与产品开发等活动.另一方面,农产品生产的季节性、风险性,及其加工工艺的专用性会提高企业加工成本,降低创新活动的频率和质量.首先,很多农产品具有季节性,其加工需求也随着季节呈现出周期性的波动.如果工厂或加工设施只在特定季节运作,那么在低谷期需要面对额外的员工工资、设备维护费用;在高峰
14、期,则需要储存和处理大量农产品,产生额外的管理和储存成本.这些成本的上升会使企业更多关注流程改进或优化现有产品,而忽视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其次,受气候因素影响,农产品供应容易遭受病虫灾害的冲击,农产品加工企业的供应链风险较高.而技术创新具有不确定性和高风险性,加剧企业的经营风险,从而使农产品加工企业在创新方面更为保守,避免投入风险较大的创新项目.最后,农产品加工可能涉及特殊的加工技术,以确保食品安全.这种工艺的专用性较强,需要特殊的设备和技术,导致较高的固定成本,引起资金短缺,使企业缺乏足够的资金进行研究和开发活动,从而降低创新的频率.此外,农产品的生产加工还具有地域性,技术知识共享机会欠缺
15、,这也抑制了企业创新能力提升.以上农产品加工特性会提高企业的加工成本,增加经营风险,从而迫使企业将较多资源集中在确保生产的基本阶段,抑制创新活动的频率和质量.农地“三权分置”通过降低成本促进农产品加工企业技术创新的理论解释.农地“三权分置”能缓解农产品加工企业成本压力进而推动企业创新,具体地,通过降低要素成本、加工成本等发挥作用.农地“三权分置”可以降低农产品加工企业的要素采购成本、交易成本等,从而避免要素成本过高挤压技术创新.首先,农地“三权分置”能推动农地资源优化配置,提升农业生产效率,从而促使农产品供给数量增多、价格下降.农产品价格下降有助于降低要素采购成本,进而减少企业资金的占用,使企
16、业有更多的资源用于研发活动.其次,农地“三权分置”通过明确农地流转的权利与义务,推动农地从小规模农户向大规模农户流转集中,实现规模经营,有助于提高农产品交易规模,进而有助于降低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搜寻成本与运输成本.最后,农地“三权分置”形成的规模效应,有力促进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其中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和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在农产品生产与交易过程中发挥着指导、监督和验收的职能,有助于降低农产品加工企业为监测质量、监督交易而耗费的成本.同时,随着农地“三权分置”培育出更多高效率的农业经营主体,农产品加工企业可选择的供货商增多 ,进而降低农产品采购过程中的转换成本.当面临技术创新这类具有专用投资
17、特征的投资决策时,转换成本下降能避免企业被上游供货商“敲竹杠”.农地“三权分置”通过降低要素交易中的监督成本、转换成本等,一定程度上将农产品加工企业从要素交易中解放出来,使企业有更多精力、更多资源投入技术创新.反之,企业则会更关注成本效益和风险,从而减少创新.农地“三权分置”能够提高农产品初加工水平,改善农产品加工性能,从而降低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加工成本.一方面,农地“三权分置”能吸引更多资源流向农村,延长农村产业链条,提高农产品初加工水平.随着初加工水平的不断提升,农产品耐储存水平持续提高,这可以降低农产品供给波动带来的影响,使企业更加稳定地进行生产.这种稳定性可以为企业带来诸多成本优势,释放
18、更多资源进而支持企业创新 .其影响机制包括如下方面:平稳企业的劳动力需求,提高员工管理效率,降低劳动力成本;降低库存的季节性波动,降低仓储费用、保险费用以及可能的库存损耗费用;避免设备闲置,提升资本利用率,降低固定成本等.另一方面,农地“三权分置”可以推动农业长期投资,实现农业生产集约化与生态化.随着农业集约化水平的提高,生产管理更加精细,化肥、农药和兽药等的使用也更加规范,从而减少农产品药物残留,农产品品质更有保障,产出时间更均匀.这种性能改善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原料损耗、加工效率、设备维护、产品合格率等均有重要影响,有助于降低单位产品的生产成本.高效的生产加工过程可以释放企业精力,促进企业进
19、行知识分享和学习,推动企业更好地适应和采纳新技术,为技术研发与应用提供更好的企业生态.此外,随着加工效率的不断提升,新产品从概念到市场的周期缩短,有利于企业创新能力的持续提升.以上说明了农地“三权分置”通过降低农产品加工企业成本推动技术创新的可能性,更重要的是,降低成本的农产品加工企业进行技术创新也存在必然性.从动态的角度来看,由于农产品加工业兼具农业与加工行业的特征,该领域内企业众多,具有较强的竞争性.当农产品企业通过降低成本获取更大的利润空间后,其会成为行业内其他企业追逐、模仿及竞争的对象,为了保持竞争优势,理性的策略选择是将自己利润中的一部分进行技术研发与创新,从而在当下和长期保持竞争优
20、势和利润空间,该领域中存在“熊彼特效应”.据此,本文提出如下研究假说.假说:农地“三权分置”能够促进农产品加工企业创新.(二)垄断势力对农地“三权分置”创新效应的影响熊彼特指出,创新是企业参与竞争的关键方式.对于不同垄断势力的农产品加工企业而言,其受上游的影响不同,进而可能使得农地“三权分置”对创新的促进效应在垄断势力方面具有异质性,具体表现在要素成本和加工成本两个方面.农地“三权分置”对农产品加工企业要素成本的影响,对不同垄断势力企业具有异质性.首先,具有垄断势力的企业,尤其是独占特定产品或服务市场的垄断企业,能通过其超大的市场份额、不可替代的供应渠道、低廉的加工成本对要素市场施加影响,享受
21、要素的定价权.受农产品不耐储存与运输等因素影响,具有垄断势力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对农产品价格的影响较大,能压低其农产品采购价格,甚至趋近于边际成本.其次,垄断势力强大的企业能采用大单交易、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优化供应链的方式,降低农产品交易中的谈判成本、摩擦成本、物流与仓储成本等,使其交易成本保持在较低水平.最后,垄断势力强的企业能采用多元化的供应链、高效的供应链管理等方式,改善农产品价格波动引起的现金流紧张、原料利用效率低等问题,从而使其要素管理成本保持在较低水平.由于垄断势力强的企业具有上述影响供应商、控制要素成本的能力,使得农地“三权分置”优化其农产品交易环境、降低要素成本的作用有限,因而对其
22、技术创新的促进效应较小.因此,相较于垄断企业,不具有垄断势力优势的农产品加工企业能从农地“三权分置”中获得更多福利,避免企业将大量人力、资金等资源运用到成本效益提升和经营风险防控中,从而提高研发和应用新技术的速度.农地“三权分置”对农产品加工企业加工成本的影响,对不同垄断势力企业亦具有异质性.一方面,垄断势力强的企业可采用市场预测、供应链响应、现代信息技术等手段,实现精准的库存管理与控制.这种管理能力可以缓解季节性、农产品供给波动带来的负面影响,提升资源利用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对于垄断势力强的企业,农地“三权分置”改善其农产品初加工水平、平稳加工生产过程的作用较小,释放的资源较少.另一方面,垄
23、断势力强的企业可通过优选供应商、要求供应商使用特定技术或设备、设定严格的质量标准等方式控制供应链,确保农产品加工性能、初加工水平满足企业加工需求.强垄断势力企业对供应商的影响力,保证了供应链的稳定,使农地“三权分置”降低其加工成本的作用有限,因而对其技术创新的影响相对较小.据此,本文提出如下研究假说.假说:农地“三权分置”的创新促进作用对垄断势力较弱的企业更大.三、实证设计(一)数据来源与变量定义数据来源.农产品加工业是通过物理、化学和生物学的方法,对农业初级产品或中间产品进行生产加工的工业部门.本文根据中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 B/T ),参考中国证监会发布的 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使用
24、W i n d数据库中 年农产品加工业上市公司数据开展实证研究.需要说明的是,年前上市公司存在研发支出数据披露不足的问题,因此样本起始时间为 年.在剔除财务状况异常的“S T股票”公司、创新变量缺失样本,以及农地“三权分置”政策实施后才上市的公司后,得到有效样本 个.与其他企业数据库相比,上市公司数据有以下优势:()上市公司需要公开财务和经营信息,接受外部监督,这使得数据更真实;()上市公司是科技创新的中坚力量,研究上市公司创新更具有代表性;()上市公司具有一定的垄断势力,有利于观测农地“三权分置”对不同垄断势力企业的影响.变量定义.在被解释变量方面,本文采用创新投入测度技术创新,并使用创新产
25、出变量进行稳健性检验.其中,创新投入采用企业研发支出对数值衡量,反映企业在研发与创新活动中的投入情况.用研发支出衡量创新的原因是,它是影响企业创新能力的最主要因素,众多学者借助其考察了企业的创新能力或创新实践 .而创新产出采用企业的专利申请数量衡量,反映企业研发与创新活动的产出情况.本文的解释变量包括农地“三权分置”和垄断势力.“三权分置”是将农地经营权从承包经营权中分离的一项农地制度改革,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于 年正式提出,地方通过颁发土地经营权证书执行.这一政策在地方的执行时间有先后之分.本文参考周力和沈坤荣()的研究,基于北大法宝数据库,检索有关“三权分置”的省级政策,来确定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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