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申报口径调整实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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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申报口径调整实务 自《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申报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5号)发布以来,大家对此都很关心。申税小微收集了关于留抵税额申报口径调整的热点问答,大家可以关注一下哦!1.调整的时间节点问题。 到底是12月份申报所属期为11月份的增值税就调整呢?还是到下个月申报所属期为12月份的增值税时再调整? 答:本市税务机关已在12月6日按政策要求完成了金三系统升级工作:《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即“申报表主表”)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和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栏次停止使用,不再填报数据。 因此关于该通知实行的时间节点问题,答案就是: 按月申报的企业,2016年12月申报期对应报的2016年11月所属期,开始实行; 按月季度申报的企业,2017年1月申报期对应报的2016年10-12月所属期,开始实行。2.抵扣及留抵问题。 这么调整是不是意味着以后只允许当月抵扣,不允许留抵了?如果因为特殊原因不能当月抵扣,那么怎么办呢?答:担心以后当月认证的只能当月抵扣的小伙伴,是对eTax@SH 3中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报表主表的“期末留抵税额”栏有误解。 “期末留抵税额”栏目的来历及申报口径调整前的状况:由于中央和地方财政分配缘故,营改增前,一般纳税人有留抵税额,不能抵扣营改增后的销项税额,要分开算,就是说营改增前的留抵税额只能抵原来增值税的销项税额。所以要分开核算,也就分开申报,所以申报表特殊设计了一下,将“营改增前一般纳税人的留抵税额”单独设计填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 申报口径调整后:自2016年11月所属期起,营改增前一般纳税人的留抵税额,可以按照正常的留抵扣税额一样,抵扣当期所有的销项税额。 因此,总结如下: (1)所有当月认证通过的发票都要当月填写(注意:一定都要填写!一定都要填写!一定都要填写!不要只填写抵扣的,把不能抵扣的留到后期填写),填在附表二第35行。 (2)进项税额是否留抵,客户端会根据销售额自动计算在增值税主表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中(注意:不是由纳税人手工处理,不是自己这边填一部分,那边填一部分的)。 (3)对于2016年11月份前(按季度申报是2016年第4季度前)有“营改增前一般纳税人的留抵税额”一起当作正常的留抵税额了,就是将挂在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的数,全部转入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中,这样就可以按照正常的留抵税额一样,不分类的全额抵扣11月份所属期(2016年第4季度的)的全部销项税额。3.数据转入操作问题。主表很多数据是自动生成的,这个数据转入是自己手工转还是系统自动转?如果是系统自动转的,那么发现转得不对该如何处理呢?答:eTax@SH 3里面填写报表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蓝色格子允许填写数据,白色格子的数据是自动生成的,有的来源于核定数据,有的来源于自动计算。根据这个基本原则,我们看到增值税主表第13栏是白色的,那么应该是不允许填写的。由此可推出: 政策发布前,申报表主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中有余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将余额一次性转入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中(系统自动转入)。 大家在填写时,只要核对这个数据是否正确就可以了。如果不正确,那么属于核定问题,按照核定问题的常规解决方法解决。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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