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制度演进的理论逻辑探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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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陪审员制度演进的理论逻辑探析*刘广登1 李星雨2(1.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 徐州 2 2 1 1 1 6;2.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江苏 南京 2 1 1 8 1 5)摘 要 历史线条地详细考察、深入总结和思考探析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立法演变,绘制人民陪审员制度演进的理论逻辑图谱,可为理论上透彻理解其制度价值和实践中主动发挥其制度功能提供重要支持。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法律属性逻辑表现为“三个制度”:宪法制度、宪法性法律制度和基本法律制度;演变逻辑表现为“四个转变”:由宪法制度转变为基本法律制度,由应当适用转变为选择性适用制度,由笼统模糊制度转变为具体细化制度,由单一陪审制度转变为一套陪审员制
2、度体系;内在价值表现为“五个价值”:结果公平价值取向明显,实践操作价值合理适当,经济成本价值理性突出,现代法律价值要义丰富,专业性与民主性、法与情的价值融合得到彰显。关键词 人民陪审员制度 法律属性逻辑 历史走向逻辑 内在价值逻辑 中图分类号 D 9 2 6.2 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0 0 83 6 4 2(2 0 2 4)0 10 1 0 41 0*本文系2 0 2 3年度徐州市社会科学研究立项课题“习近平法治思想之依法改革研究 依法改革的实践冲突及其法治化解决”(项目编号:2 3 X S Z-0 0 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收稿日期:2 0 2 3-1 0-2 6作者简介:刘广
3、登,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法学博士;李星雨,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法学(法务会计)专业学生。前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裁判案件时,吸纳非法官人员参与合议庭,与职业法官一起审判案件的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重要司法制度,对于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公众司法参与、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价值。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立法演变历史线条地考察、总结和探析,进一步厘清人民陪审员制度立法渊源上的法律属性逻辑、实践运行中的历史走向逻辑和制度设计背后的内在价值逻辑,形成人民陪审员制度演进的理论逻辑图谱,有利于在理论上更加深入透彻理解人民陪审员制度内在价值,在实践中更
4、加充分有效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功能。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立法渊源及其法律属性逻辑(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确立及其表现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 9 5 1年制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 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应视案件性质实行人民陪审制。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制度正式确立。此后,1 9 5 4年、1 9 7 5年和1 9 7 8年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对人民陪审员制度或直接规定或关联性涉及。1 9 5 4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 9 7 9年通过并历经1 9 8 3年、1 9 8 6年、2 0 0 6年修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2 0 1 8年修订
5、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都比较具体地明确规定了401中共青岛市委党校 青岛行政学院 学报J O U R N A L O F T H E P A R T Y S C H O O L O F C.P.C.Q I N G D A O M U N I C I P A L C OMM I T T E E2 0 2 4年第1期 N o.1,2 0 2 4人民陪审员制度。2 0 0 4年出台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2 0 1 8年制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三大诉讼法即1 9 7 9年通过并历经1 9 9 6年、2 0 1 2年、2 0 1 8年三次修正的 中华人民
6、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 9 8 2年试行和1 9 9 1年通过并历经2 0 0 7年、2 0 1 2年、2 0 1 7年、2 0 2 1年和2 0 2 3年五次修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 9 8 9年通过并历经2 0 1 4年和2 0 1 7年两次修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均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做出更具操作性的具体规定。另外,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以及一些地方人大,专门就贯彻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的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以及一些规范性文件,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做了一些补充性和配套性规定。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历史演进中就其形式而言,具有这样几个特点:一是历史较长。该
7、制度基本确立于1 9 5 1年,距今已经长达7 2年时间,可谓历程较长、由来已久。二是位阶较高。该制度主要存在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决定之中,法律位阶明显高于其他法律。三是表现多元。不仅存在于根本法、基本法律、普通法律之中,还配套出现于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以及一些规范性文件中,可谓涉及的法律形式多元、制度渊源多样。四是制度重要。历经这么多年,人民陪审员制度始终存在、没有断线,即便是在法官专业化改革的大浪潮下,其依然作为一项重要制度在不断发展完善,而且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
8、员法专门法律形式正式出台,足见该制度的重要性。(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法律属性逻辑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立法表现形式,我们可以管窥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法律中的属性定位,具体可将其总结为“三个制度”。首先,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曾经存在于宪法上的法律制度 宪法制度。从第一部宪法1 9 5 4年宪法开始,人民陪审员就被载入宪法,且相关规定明确、规范。1 9 7 5年宪法以较为浓厚的政治运动色彩,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做了关联性表述。1 9 7 8年宪法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表述开始回归正常,但仍显开放式、欠规范。不管怎样,在这样一个较长时间段,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一项存在于根本法中的典型的宪法制度,是一个客观事实。只是到
9、了1 9 8 2年宪法,该制度从宪法条文中消失,我们认为从此其宪法制度的法律属性也随之消失。其次,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发端于、植根于法院组织法的基本制度 宪法性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历次制定和修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始终将人民陪审员制度确立于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具有“规定国家根本问题的某一个方面、作为宪法的重要补充、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效力虽低于宪法却高于普通法律”等特点,属于规范权力组织和权力运行的宪法性法律范畴。因此,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一项宪法性法律制度,而非普通的法律制度。再次,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一直运行于基本法律中的重要制度 基本法律制度。
10、从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的立法机构可以看出,1 9 5 1年 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 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制定通过。对此,我们认为应这样理解:根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当时是最高国家政权机关,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受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授权行使国家权力,事实上是代行了部分最高权力机关的立法权,截至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 9 5 4年9月在北京召开。1 9 5 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和1 9 7 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都是由全国人大制定,随后四次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都是由全国人大常委
11、会根据全国人大授权进行部分补充修改。此外,规定有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三大诉讼法也均由全国人大制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因此,概括起来就是,人民陪审员制度一直规定于基本法律之中,这些基本法律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具有普遍性的社会关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或经其授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部分补充修改,由此可以得出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一项基本法律制度的结论。二、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内容演变及逻辑走向(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演变回顾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历史演变情况,我501中共青岛市委党校 青岛行政学院 学报J O U R N A L O F T H E P A R T Y S C H O O L O F
12、C.P.C.Q I N G D A O M U N I C I P A L C OMM I T T E E2 0 2 4年第1期 N o.1,2 0 2 4们可以通过以下五个阶段清晰勾勒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历史演进路线图。1.初始创制确立阶段(1 9 5 1年1 9 5 3年)1 9 5 1年9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 第6条规定:“为便于人民参与审判,人民法院应视案件性质,实行人民陪审制。陪审员对于陪审的案件,有协助调查、参与审理和提出意见之权。”这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陪审员制度正式确立的标志,也是人民陪审员制度较为规范适当的表述
13、,包含了对该制度选择性适应、选择的方向、陪审员职权等要素,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建立了良好的开端。2.宪法高位固定阶段(1 9 5 4年1 9 8 2年)1 9 5 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7 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这标志着人民陪审员制度上升为宪法制度,制度属性实现了跃升。1 9 5 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与之保持高度一致并做出具体规定。该法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但是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该法第9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14、,但是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应当说,此时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由原来的选择性适用变成了应当性适用,不适用只是例外情形。从1 9 7 5年宪法开始,人民陪审员制度表述发生了重大变化,1 9 7 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2 5条第3款规定:“检察和审理案件,都必须实行群众路线。对于重大的反革命刑事案件,要发动群众讨论和批判。”1 9 7 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4 1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的规定实行群众代表陪审的制度。对于重大的反革命案件和刑事案件,要发动群众讨论和提出处理意见。”上述表述不仅偏离了立法规范清晰的表述要求,呈现出浓厚的政治色
15、彩,而且偏离了相对规范的操作形态,将“重大的反革命刑事案件”或者“重大的反革命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审判权交给了社会群众,发动群众讨论处理。确切地讲,此部宪法对陪审员制度只是一种非规范的关联性规定,这主要是“文革”“砸烂公、检、法”、法制受到严重破坏的结果。1 9 8 2年宪法删除了相关规定,从此人民陪审员制度不再是一项宪法制度。3.基本法律应当适用阶段(1 9 5 4年1 9 7 9年1 9 8 2年)严格讲,从1 9 5 4年开始,除了宪法高位规定人民陪审员制度应当适用而非选择性适用外,1 9 5 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作为基本法律也同步确立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应当适用的规定。随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
16、开,法制建设开始走上正轨。1 9 7 9年我国制定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除表述上增加了“陪审的”三个字外,充分吸取了1 9 5 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该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但是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第1 0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更为重要的是,1 9 7 9年制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第1
17、0 5条第1至3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除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以外,应当由审判员一人、人民陪审员二人组成合议庭进行。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一人至三人、人民陪审员二人至四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可见,这个阶段,人民陪审员制度沿袭了此前的做法,仍然是一种应当性制度;同时,1 9 7 9年刑事诉讼法还对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人数和权利首次作了具体规定,参加人数根据法院级别不同而有所不同,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与审判员有同等权利。4.选择适用一般阶段(1 9 8
18、 3年2 0 1 7年)一是在法院组织法方面。1 9 8 3年我国在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修订时删去了原第9条,将原第1 0条改为第9条并将第2款修改为:“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601中共青岛市委党校 青岛行政学院 学报J O U R N A L O F T H E P A R T Y S C H O O L O F C.P.C.Q I N G D A O M U N I C I P A L C OMM I T T E E2 0 2 4年第1期 N o.1,2 0 2 4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
19、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这次修正,从根本上改变了原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的应当性,人民陪审员制度成为一项可选择性制度。1 9 8 6年、2 0 0 6年修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一直沿用了1 9 8 3年的修正规定。二是在刑事诉讼方面。1 9 9 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修正时,基本原则上继续强调坚持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但在审判组织上作了修正,与1 9 8 3年修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在选择适用上保持了协调一致。该法第1 4 7条第1至3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
20、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2 0 1 2年我国在对该法修正时人民陪审员制度未作任何调整。三是在民事诉讼方面。1 9 8 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作为我国第一部民事诉讼法,没有将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写入基本原则,但作为一项选择性适用制度加以规定。该法第3 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必须是单数。简单的民事
21、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时,和审判员有同等权利。”总结 起 来,在 制 度 是 否 选 择 适 用 上,该 法 与1 9 8 3年修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 9 9 6年修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基本精神一致,陪审员制度成为选择性适用制度;此外,在人数上,只是强调合议庭成员必须是单数,并没有陪审员人数的具体规定;在具体表述上,用的是“陪审员”而不是“人民陪审员”。1 9 9 1年出台的 中华人民共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及 其2 0 0 7年、2 0 1 2年、2 0 1 7年、2 0 2 1年、2 0 2 3年五次修正案,对陪审员制度选择
22、性适用规则均延续适用、未作调整,但表述更加严谨完整。其中,1 9 9 1年修正案增加“人数”两字,“审判”改为“审理”,且强调了人民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和审判员具有同等权利;2 0 0 7年两次民诉法修正案表述上首次提出了陪审员与审判员有同等“义务”;2 0 1 2年、2 0 1 7年民诉法修正案对陪审员制度的规定没有变化。四是行政诉讼方面。1 9 8 9年出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4 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与民事诉讼一样,行政诉讼中陪审员制度也是没有写入基本原则且是一种选择性
23、适用制度,在规定人数为单数的同时强调了“三人以上”。2 0 1 4年和2 0 1 7年修正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相关规定未作调整。5.系统完善提升阶段(2 0 1 8年至今)这一阶段,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坚持选择性适用规则基础上,以两个制度建设实践为铺垫,以2 0 1 8年为标志性年份,以民事诉讼法的进一步修改完善为补充,迈上了系统化完善提升的新阶段。2 0 0 4年出台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对人民陪审员的涉及案件、人数比例、担任条件、任免任期、权利义务、抽取方式、培训等内容作出初步规定,填补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不少空白,为出台 人民陪审员法 奠
24、定了制度框架;2 0 1 5年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 1次会议研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先后印发了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在北京、河北、黑龙江、江苏、福建、山东、河南、广西、重庆、陕西1 0省、市、自治区开展为期两年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主要内容是完善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选任程序、参审范围、参审案件机制、退出和惩戒机制、履职保障等制度。在上述两个实践的基础上,2 0 1 8年作为人民陪审员制度发展的一个标志性特殊年份,这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正式出台施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从此有了专门性法律依据而不是镶嵌于
25、其他法律之中。这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进行了修订,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选择性适用原则,明确了合议庭成员为3人以上单数,该法第3 4条概括性规701中共青岛市委党校 青岛行政学院 学报J O U R N A L O F T H E P A R T Y S C H O O L O F C.P.C.Q I N G D A O M U N I C I P A L C OMM I T T E E2 0 2 4年第1期 N o.1,2 0 2 4定:“人民陪审员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这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也进行了修正,调整了陪审员参与合议庭的案件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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